期刊出版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研究
2022-03-23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四川成都610072
文/庆 玲(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四川成都 610072)
内容提要:期刊出版工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程中起着增强文化自信、推动科技进步、助力学术交流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的外部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复杂的变化,风险前所未有,面对风险挑战,必须积极应对。要从认定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性质出发求本溯源,厘清期刊出版工作中法律风险的形态。要坚持期刊出版法律风险防范法治化路径不动摇,将法治的核心价值和理念作为日常工作的内在约束,将法治思维的运用、法治能力的提高贯穿于期刊出版工作的各个要素和环节。通过精准发力,化解困难和矛盾,实现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为期刊出版事业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防线。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这就意味着我们全党上下、全国上下都必须继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把我们的事业发展、生活日常都持续纳入法治的轨道中。实践证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显著增强了我们党运用法律手段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这对如何办好期刊、如何搞好期刊出版工作是方针指引,是宝贵经验,更是行动要求。
期刊出版工作是意识形态的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法治化路径不动摇,把树立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能力,用法治的手段实现对风险的防控作为工作指引。每一位期刊从业人员都必须深刻领会期刊出版工作全面法治化的内涵和深远意义,将法治的核心价值和理念作为日常工作的内在约束,主动地将法治思维运用于编辑、出版、经营、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积极提升法治能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在法治框架内,合法、合规、合纪地开展期刊出版工作。
我们身处新时代,担负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任,未来的使命也更为艰巨、更为光荣。这意味着,在期刊出版工作中,我们必须运用“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能力”,有效地化解期刊出版中面临的风险、矛盾和困难,以坚韧不拔、锐意进取的精神深化改革,推动期刊出版事业的发展。
一、期刊出版中法律风险的形态分析
当前,我国的外部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复杂的变化,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考验的是我们的政治定力,改革决心、实干能力。随着国家对期刊体制改革力度加大、步伐加快,期刊的管理体制、营运模式和外在经营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样的变化既为期刊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风险。查阅现有针对期刊出版法律风险的研究成果,有两种分类比较常见:其一,从导致期刊出版法律风险发生的原因角度归纳总结,将风险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期刊出版以外的因素激发的法律风险,一类是因期刊出版内部因素激发的法律风险;其二,从发生期刊出版法律风险后可能承担的责任形式分类,罗列出三大法律责任可能导致的三大法律风险,分别是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
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去定义,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者法律规范的主体与行为之间的行为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不利后果需要由行为主体承担的可能。该概念中存在三个要素,环境、主体、行为,在三个要素的共同作用下决定了法律风险的类型与内容。本文从认定主体、行为的性质出发求本溯源,结合期刊出版工作的特点,将法律风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操作性法律风险,即由于期刊自身或者他人的行为给期刊带来的法律风险;一类是环境法律风险,即由期刊外部法律环境变化引发的法律风险。实践中操作性法律风险的发生多数是由于期刊出版中的行为,例如期刊从业人员在选题、组稿、发行、征订等环节中的不当行为所引发,部分是由于与期刊出版有关联的其他人或其他单位的不当行为引发。应该说,通过建章立制、提高制度执行力、提高人员法律意识等措施,操作性法律风险是可控、可防的。但期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是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的风险,它不受期刊编辑部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控制,具有难以预见性和不能控制的特点。因此,我们研究期刊法律风险及防范的重点是控制操作性法律风险。
不同的法律主体、不同的法律行为将引发不同的法律风险、导致不同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由于导致法律风险的主客观因素复杂,极易发生法律责任竞合。为了分析特征、探寻规律,本文着重从期刊出版的主体属性以及导致法律风险的行为特征着手,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责任的不同,从有利于认识、分析、防范期刊出版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归纳整理了操作性法律风险中比较有代表性的风险形态进行分类:
(一)违法、违规风险
违法、违规,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业规定的行为。这些行为所引发的法律风险通称违法、违规风险。对于期刊而言,违法、违规风险需要严防、严控,因为一旦发生,损失往往难以估量。不光是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甚至可能导致期刊的倒闭。
期刊出版中的违法、违规风险主要是由期刊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 《刑法》、《出版管理条例》、《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期刊出版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引发。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行为:
1.贪污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行为主体、行为表现等要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照《刑法》规定,期刊编辑和其他从业人员,如果在经手版面费、发行费、稿费等阶段,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以吃回扣、虚开发票等行为获取不法收入,符合贪污罪的行为要件,就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司法实践中,期刊出版工作中的贪污行为常常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是与印刷公司等共谋,虚增杂志印刷册数,由印刷公司开具虚增的期刊印刷费发票交给相关从业人员报销,骗取印刷费并共同私分;二是由其他涉案人员充当中间人,由中间人组织稿件在期刊发表,收取版面费,并伙同将收取的版面费进行隐匿、侵吞。
2.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对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主体、行为等要件做出了明确规定。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在期刊出版工作中一般表现为期刊编辑部各类人员伙同他人私分编辑部的国有资产。资产形式包括资产和权益。
3.贿赂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贿赂行为的主体、行为表现等要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三种形式,其犯罪对象是“一切有价值的财产”。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期刊编辑构成行贿犯罪的案例很少,但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期刊的大多数“资源配置”都相当紧张的现实状态下,如果编辑不惜采取行贿等手段去实现资源占有,将极有可能触碰贿赂罪的红线。还有一种现实情况也需要引起期刊编辑部的高度警惕。一直以来,对编辑部和论文作者确实存在一些不恰当的评价和误导性指导,例如过度重视将期刊纳入国内外知名数据库的工作。在这样的风气影响下,一些期刊为了能获取资助,进入数据库、参加评奖、获得奖励就尝试以各种非正当的手段走捷径,如向知名数据库或权威期刊收录单位的负责人、经办人违规、违纪赠送礼物、现金或暗许其他利益,通过网络作弊等隐秘手段提高文章引用率等。这些铤而走险的行为,都将极大增加期刊编辑人员触犯刑法的风险[2]。
4.违规出版增刊行为。《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期刊可以出版增刊。该规定明确,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在载明申请报告要求事项的基础上出版与正刊的业务范围匹配的两期增刊,经审核、审批后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在期刊出版实践中,有的期刊编辑部为谋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在出版增刊时,想尽办法打各种擦边球,甚至不惜触碰红线。例如,有的作者只想发正刊不愿发增刊,为了迎合这种想法,有的期刊就采取不在增刊封面上标明 “增刊”字样的方式,以达到吸引更多的作者投稿的目的。有的期刊为了多向作者收取用稿费,超量刊发文章,甚至采取一号多刊的手段,把一期增刊私自拆分成两期甚至多期。如此种种的不正之风,致使一些选题离奇、内容怪诞、质量低劣的文章得以刊发,不仅浪费了出版资源,还助长了学术歪风邪气,破坏了出版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3]。
5.涉税违规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期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或审稿费就是对外发生了经营业务,就需要向付款方承担开具发票的义务。有的期刊编辑部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以没有开票权、开具发票的时间过期等为借口拒绝提供发票,以开发票必须负担税款为条件要求作者先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再开发票……以上行为都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是期刊出版中常见的涉税违规行为[4]。
(二)违约风险
违约,即违反交易双方约定的行为。期刊出版过程从期刊内部管理角度看是工作流程,从外部经营角度看就是典型的民事活动。期刊出版过程中,编辑部需要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很多,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利益受损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期刊出版过程中,要主动遵守法律规定,主张合法权益,履行相关义务,避免法律风险。在此,本文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重点对期刊出版过程中常见且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约稿加以探讨、总结,并以此为思路,在防范其他违约风险时予以借鉴。
约稿是期刊编辑部向特定的或未特定的对象发出的,希望其提供满足期刊出版需求的作品的行为。期刊通常会在其刊物或者网页上以发布约稿启事、约稿须知、征稿启事等实现约稿目的,此外,还有极少数单独针对特殊人群或个人的约稿行为。因此,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定性角度看,在约稿中要约或要约邀请都有可能被适用,但两个行为适用后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约稿中法律行为的定性将直接影响到后续期刊编辑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期刊编辑部的约稿行为通常情形下应属于出版合同订立阶段的要约邀请行为,即期刊编辑部希望作者向本刊投递符合条件的稿件的意思表示。比如群体约稿就是较为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由期刊编辑部通过在期刊封页或网站上刊登“约稿启事”“约稿须知”“约稿体例”等方式说明刊物风格、常设栏目、投稿格式等内容。该类约稿只是引导有相关意向的作者向期刊投稿,不能因作者对此做出承诺而约束期刊编辑部,从而认定双方成立合同关系。但要约性质的约稿对作为要约人的期刊编辑部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期刊编辑部不得随意撤销或对既定的要约内容随意变更、限制、扩张双方权利义务,其撤销合同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如果约稿编辑部确需撤回约稿,应该在约稿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如果相对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准备的,撤销约稿造成了受要约人即作者的权益损害,作为要约人的期刊编辑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如果期刊编辑部是约稿行为中的要约邀请人,一般不为要约邀请行为承担合同的法律义务;如果期刊编辑部做出的是要约性质的约稿行为,一旦作者以投稿做出承诺,双方当事人的出版合同成立,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即告确立[5]。
(三)侵权风险
侵权风险可能因为侵权行为产生,也可能因为违约行为产生。司法实践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由于期刊出版工作的侵权行为有其鲜明的特征,因此我们将期刊出版过程中容易侵犯或被侵犯的权益在本文的风险形态分析中予以单列。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广泛存在于期刊出版工作中,必须加以重视,编辑出版工作中侵犯作者著作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是侵犯作者享有的著作权。虽然《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外,可以在某些情形下适当引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作者作品的引用常常有超出法律规定标准和尺度的使用。如果期刊编辑不履行其审查职责或放松审核,导致出版刊物中的文字、图片等出现了上述学术不端现象,编辑部极有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二是侵犯作者享有的保护其作品完整权。体现为:其一,违反《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损害作品完整权。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续,涵盖了保护作品内容上的原创性、创作形式上的完整性等。作者将自己精心创作的作品投递到期刊,是出于对期刊的信任和对期刊声誉、质量的认同,因此,期刊在出版编辑过程中更应该严守规定,通过保护作品完整权,体现对作者及其创作的尊重,避免发生侵权事件。其二,《著作权法》二十四条规定,在使用作者作品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名称和作品的来源,但在实践中,面对版面布局的限制或作者所列文献瑕疵等原因,编辑在处理以上问题时,就需要十分审慎,避免侵权。
三是侵犯作者发表权、署名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作者的发表权和署名权。发表权和署名权是《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基本权利,但在实践中,有的编辑因为疏忽,将作者的简介搞错;一些编辑抹杀作者的贡献,未经许可复制作者的作品;虽未参与作品创作,但要求作者署上自己的名字……这些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将使编辑甚至期刊编辑部面临担责风险。
四是侵犯作者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机关和人员在使用作品时需要向作者支付酬劳。在实践中,因为掌握着作品能否发表,何时发表等权利,一些编辑就找各种借口故意降低作者的稿酬乃至不支付稿酬,更有甚者,一些编辑不仅不支付稿酬,还想方设法以版面费、评审费的名义要求作者缴费刊发。此外,在使用作者作品以其他形式盈利,如网络传播等方式盈利后,也拒绝给作者支付相应费用。
五是侵犯与著作权有关的其他人身权。表现为:其一,侵犯作者的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了自然人自行使用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实践中,有的期刊出于扩大期刊影响、配合作品宣传、推介专家学者等目的,会在刊物封页、封底、相关网页、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有关专家、学者或教授的肖像和个人简介,使用相关肖像,需要获得作者的授权,否则,就有可能侵犯作者的肖像权。其二,侵犯与作品有关的其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例如在编辑出版中疏于审核作品中所涉及的现实人物、事件的真实性导致了侵权,虽然作者负主要责任,但编辑部也会因未尽到把关责任难以免责。
期刊出版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相对较大,以上的侵权后果可能由同一主体、同一行为引发,也可能由不同环节、不同行为人共同导致,在实践中需要慎重对待,避免频发。
(四)怠于行使权利的风险
期刊出版中面临的法律风险,还有一类是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编辑部与其他个人和企业发生纠纷后,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幻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矛盾纠纷想采取一拖了之的方式,但随着时间的拖延,迎来的可能不是矛盾化解而是解决纠纷的机会和诉讼权利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不主张自己权利和不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其实是相互影响、相互转换的。比如:在期刊出版过程中,期刊编辑部依约履行了义务,而对方违约。这种情况导致违约风险的发生。风险发生后,期刊编辑部不履行阻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可能带来更大的损失和法律风险;如果双方对违约事件无法达成和解,期刊编辑部一直不行使法律赋予己方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当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过期后,就会导致怠于行使权利的风险。
从静态的理论研究角度,我们对法律风险进行以上形态分析,但从动态的风险防控角度,以上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常常呈现交织状态,即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可能同时引发多类法律风险、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应承担多重的法律责任。因此,期刊出版法律风险防范绝非一个简单的工作,不能靠一个或几个人的风险防控努力就能见效,而是需要期刊编辑部全员的重视和协作。期刊编辑部必须对法律风险防控有较高的警觉意识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才能实现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如果面对潜在的风险和现实的危机置之不理,对期刊出版事业的长足发展非常不利。做好期刊出版过程法治化,才能实现期刊发展市场化。
二、期刊出版法律风险防范法治化路径分析
期刊出版的主要职责是使刊发的作品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期刊的社会效益是期刊存在的基础,期刊的经济效益是期刊社会性的保障。期刊的社会性决定了期刊参与市场竞争的必然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期刊出版市场化趋势中,期刊编辑部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参与市场竞争。对期刊出版中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和防范的目的在于减少期刊出版环节风险出现的概率,阻止风险由可能转变为现实,避免法律风险发生或在风险不可避免发生时保障期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期刊出版法律风险防范是期刊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期刊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通过建章立制,可以防范和控制各类不确定因素导致的对期刊不利的风险和结果,避免因疏于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涉诉风险而引发重大危机,从而维护期刊的整体利益和促进期刊的健康发展。
期刊出版法律风险防范需要遵循法治化路径,以遵守法律为基础,由期刊管理层和各部门在坚持期刊出版管理法治化的前提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保证期刊办刊战略目标的实现、出版工作的完成。法律风险防范涉及期刊编辑部人、财、物各个要素,包含选稿、用稿、印刷、发行等各个环节。
(一)期刊出版风险防范法治化的核心思路:用法治思维指导建章立制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各种标准运用于日常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化解风险,用法律作为是非判断、处理事务的标尺是法治思维的实践要求。法治思维理论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理论遵循,是新时代各行各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法治思维的逻辑基础是基于法治理念,运用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以人为本的法律原则、审慎严谨的法律逻辑和明确可循的法律规范对期刊事业发展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推理,而后得出结论、做出决定、指导行动。坚持将法治思维运用于工作,对困难、对问题就会有更科学、更系统的解决方式、方法[6]。
在工作实践中,法治思维和建章立制往往是互为指导,互为体现的。用法治思维指导建章立制体现的是法治思维的运用,通过建章立制的多场景运用能丰富法治思维的精神内涵。在期刊编辑出版中,要实现以管理促发展,就必须时时贯彻法治思维、处处都有建章立制。具体体现为:在日常管理中,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都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相关政策制定、方案实施等,皆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保障期刊编辑部合法权益中敢于使用法律武器;在提高期刊管理水平,破解期刊发展难题,创新期刊发展途径时善于使用法律手段等。而做好以上工作的前提就是期刊编辑部全体人员要主动学法、深入懂法、严格守法、积极用法。这既是提高工作能力、水平的需要,也是将期刊出版工作主动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7]。
1.期刊编辑工作中“建章立制”的重要作用。期刊编辑工作中“建章立制”的重要作用有三:其一,无规矩不成方圆,不建章立制,不严格按规矩办事,期刊的出版工作就会无所适从,乱象丛生,甚至会使期刊濒临倒闭。通过建章立制,可以保障期刊编辑部规范有序运行,杜绝管理的任意性、盲目性,减少决策失误、部署错位。其二,制定规章制度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合理的规章制度有助于管理行为规范化,可以兼顾保护期刊编辑部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编辑部成员明确自己的权利职责,会更加乐于遵守服从规章制度,从而全面维护编辑部和员工双方权益。其三,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奖惩事项,激励编辑为编好稿、出好刊加倍努力。总之,通过建章立制,可以明确期刊编辑部全员的职、权、责,促进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系统化。
2.期刊编辑工作中“建章立制”的着力点。实现期刊出版工作的依法管理,建章立制是基础,持续提高制度执行力是关键。因此,从期刊行业实际情况出发,实现期刊编辑部的依法管理、规范化管理可以从以下四个着力点发力:
(1)着力于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期刊出版的宗旨和目标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增强文化自信、推动科技进步、助力学术交流的作用,因此,要树立全局观念大局意识,主动地把期刊出版事业融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宣传、媒体工作的绝对领导不动摇。期刊编辑部全员的党性原则不仅要讲,而且要理直气壮地讲,大张旗鼓地讲,贯穿始终地讲。“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弗能夺也。”因此,在“建章立制”中,始终应把党性原则摆在头条,指导建章立制工作的开展,让选稿、用稿、出版、发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都能促进全员守住政治底线、纪律红线。
(2)着力于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期刊出版引领着学术研究方向,影响着学术风气的树立。期刊编辑要时刻牢记,舆论导向正确,就能凝聚人心、汇聚力量,推动党和人民的事业发展;舆论导向错误,就会动摇人心、瓦解斗志,危害党和人民事业。因此,期刊编辑部的每一位同志都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牢牢坚持以团结稳定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向,做好编辑出版工作。因此,在“建章立制”中,始终应围绕着如何实现正确的舆论导向下功夫。
(3)着力于保障在法制框架内开展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合纪地开展出版工作,使期刊编辑部始终沿着法治化的方向前行是期刊出版法治化路径的既定目标。坚持实现期刊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出版工作,需要靠建章立制来加以保障。在期刊编辑部的人员招聘、人事任免、合同签署、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方面都要建立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对内对外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是期刊出版工作坚持在法制框架内开展的具体举措。例如,在期刊的选稿工作中,必须要在制度的框架内确定选稿计划,出台选稿的标准和流程,对选稿的原则、条件、程序等事前公布,按程序对稿源进行筛选并最终确定。有了制度和办法,在具体操作中,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制度公开、程序公开、信息公开,从而可以极大程度避免人情稿、病情稿[8]。
(4)着力于提高制度执行力。制度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含着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几方面内容。科学合理的制度建设,能促进勤政,降低风险。制度建设没有终点,制度评价没有最好。因此,建章立制要重视制度建设的动态特征,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提高制度执行力。要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期刊编辑部需要重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流程。其一,制度制定前,要加强调研考察,找准相关制度关键点;其二,制度初稿出台后,要全面征求利益各方的意见,尽量完善,达到查漏补缺的效果;其三,制度出台前,要征询法律顾问和专家意见,降低制度实施的法律风险,尽可能做到易于操作和适度超前;其四,制度出台后,要强化学习教育,要强调全员遵守,让制度“入脑入心”,营造编辑部全员遵守制度的良好氛围;其五,要完善制度的监督考核,采取与年度考核、绩效考核挂钩的配套政策,严格奖惩[9]。
(二)期刊出版风险防范法治化路径的重要保障:用法治能力提升人员素养
法治能力是指以法治思维为指导,运用法治的方式思考、决策、处置相关事务的能力。评价法治能力的指标很多,法律基本知识、法律至上意识、法律责任观念三个指标在化解期刊出版法律风险中能起到重要作用。
法律基本知识是指公众对法律及相关事务的初步了解。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对新时代公民的要求,更应该是检验期刊从业人员是否合格的标尺。在对期刊从业人员的选用和评价上,都需要考察其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基于此,法律基本知识就成为期刊从业人员所必需的知识储备和能力基础。期刊从业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法律基本知识包括宪法知识、行政法知识、民法知识、刑法知识、诉讼法知识,以及涉及期刊出版工作领域的专门法律知识等。其中,尤其要注意全面掌握和把握与出版相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规(如《印刷业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如《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际公约(如《世界版权公约》)、规范性文件(如《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等的学习,力求对以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做到掌握全面、理解到位、更新及时、运用得法。
法律至上意识是期刊从业人员应具有的法治能力。在现代社会林林总总的规范中,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地位最高、效力最广的规范。法律至上要求其他规范的条文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效力不得超越法律规范。期刊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意识,遵守法律条文,保障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牢记法律的红线不可碰,守法的底线不可破,这既是坚持和保障期刊出版工作的法治化路径不动摇,也是对工作对自己认真负责的体现。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应当承受的某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以法定义务为前提,法律责任的追究靠国家强制力做保障。法律责任具有惩罚、救济、预防作用。有了法律责任观念,对法律责任有预估和敬畏,在期刊出版的日常工作中就能有效防止和避免因故意、疏忽行为给期刊、作者甚至本人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甚至会促进相关人员积极主动地进行风险防控。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现代社会,法治化程度越高,对公民的法治能力要求越高。期刊是学术引领的平台,承载着传播人类文明的神圣使命。期刊必须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和期刊行业公信力。因此,在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各方面,全体期刊从业人员都应该起到表率作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做到心中有“法”,才能依法办刊。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日常典型案例的学习反思,总结办刊中的经验教训,强化法治观念,运用法治思维、法治能力解决问题。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提升期刊从业人员的法治能力已经成为迫切的要求,依法办刊、依规办事应该成为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自发的履职导向。
三、期刊出版法律风险防范法治化路径工作重点分析
(一)增强政治意识,为防范法律风险划定底线
期刊出版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从业人员都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行为准绳,遵守政治要求,守好政治底线。期刊编辑部通过建章立制,促使全员做到遵守规矩、严以律己,才能把好期刊出版的政治关、法律关。因此,期刊出版工作中增强政治意识和实现严守法律风险底线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要增强政治意识,为防范法律风险划定底线需要做到 “四个经常”:一是要经常学习钻研,充分运用学习平台,随时随地学,把党法、国法学懂弄通;二是要经常对照提问,把党法、国法作为行动的镜子,问问自己是否真正把编辑出版的权力用好用正了?是否在严格按规矩、制度办事?三是要经常反思,在期刊编辑部的组织生活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用规矩、制度警醒自己和同志不越界、不麻痹;四是要经常对照找差距,迎头追赶不掉队。
(二)重视三个环节,做好六个事项,为防范法律风险设定控制线
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包含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因此,期刊出版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第一个环节是事前防范。应做好重大出版事项的法律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法务人员参与期刊编辑部重大决策的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健全期刊编辑部合同管理办法,安排法务人员从合同谈判、资信调查,合同起草及审核就启动法律风险评估。第二个环节是事中控制,对于期刊编辑部重大的经营活动、履约行为都应有法务人员的介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监控制度。第三环节是建立健全诉讼仲裁案件跟踪制度,这是法律风险防范的最后关口,加强对这一环节的把控,可以减少或追回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除去以上三个风险防控环节外,期刊编辑部还需要做好以下六个事项:第一,要履约看合同。社会交往具有非常的复杂性,各种形势的变化都可能导致部分作者、企业放弃对义务的遵守,甚至会利用与期刊编辑部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履约责任。因此,在开展业务时要注意审阅和完善合同,尤其是要强调签订书面合同并妥善保管。第二,有活动必留证。开展经济活动要有举证意识,要妥善保管能证明合同具体内容的资料,比如与合同签订及履行有关的发票、汇款凭证、电子邮件等,如遇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变更合同的行为,也要留下凭证。第三,用公章必谨慎。公章是期刊编辑部开展对内对外活动的重要凭证,因此,对公章的保管、使用必须有严格的制度约束,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期刊编辑部利益的行为。第四,要授权必考量。如果因业务需要,期刊编辑部要对外授权,建议在出具有关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时对授权的对象、范围、时间等谨慎考量,业务完成后尽快收回授权。第五,有离职快通知。期刊编辑部人员离职后,对有重要业务联系的相关人员、单位,要尽快告知人员离职的情况。第六,要解约须慎重。对于作者和其他有业务联系的单位,履约过程中如果遇到合同履行困难,不轻易违约、解约,多用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困难和分歧,最大程度地保护期刊编辑部的利益。
(三)健全考评制度,为防范法律风险设定警示线
期刊出版法律风险有可能因为人员的故意、疏忽而发生,也可能因为人员的专业、敬业而得以避免。因此,要注意加强对期刊编辑部人员,尤其是编辑的约束、培训和考察,从法律风险预防的角度对其执业行为的法律后果加以评价和警示。比如,对内要全面完善廉政预警和内控防范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好相关事务,坚决不违规逾矩。对外要防腐拒变,对部分违背编辑职业伦理道德,放松对学术诚信把关,甚至对学术不端行为推波助澜的期刊编辑要敢于批评、敢于追责。暗箱操作出来的学术成果,不能公允地衡量出作品的价值,对国家和社会的资源投入是巨大浪费。长此以往,劣币驱逐良币,将引发社会对期刊出版工作的信任危机,妨碍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对人的考评制度,着力于期刊编辑部的合规建设,为防范法律风险设定警示线,有助于端正期刊界和学术界的治学风气,提升我国学术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四)强化纠纷处理意识,为防范法律风险设定安全线
法治社会,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都通过各类法律行为而实现并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期刊出版工作的全过程都潜藏着法律风险且有引发法律纠纷的可能,这些法律纠纷产生的原因可能是自身因素,可能是他人因素,也可能是不可抗力。对于法律纠纷,期刊编辑部应当提前评估其可能性及对期刊的影响,从制度着手,提前做好化解法律风险的准备。
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它只是期刊出版活动中的伴生物,但法律纠纷解决不及时或者方式方法错误,将会导致损失扩大。因此,提前为防范法律风险设定有效的安全线,对风险认识全面,处理得当就能预防风险、控制风险、不惧风险。当然,提前认识法律风险,不是要束缚期刊出版的改革和创新,相反,是要通过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防控,为改革和创新释放出更广阔的空间。
(五)加强全员法治学习,为防范法律风险提升水平线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让法治成为信仰,让法治成为常态,让法治成为理念,让法治助力梦想实现应该成为现代社会公民的共识。学法是用法和守法的基础,只有学习法律,明白法律,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因此,加强学习应成为期刊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决不能是一句空话,它需要集体督导、个体自觉。期刊编辑部可以从严肃、严格办刊的角度出发,做好定期培训和倡导自学,及时更新全员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期刊诚信尺度线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期刊出版工作,分配学术资源,掌握着选稿、用稿的权利,应该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期刊的学术水平是期刊的生命,期刊的诚信尺度线决定着期刊的生命线。期刊编辑应该经常性地听取作者、读者代表意见、建议,自觉接受作者、社会公众监督,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接受监督应该是期刊编辑部常态化的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评价机制,公开期刊编辑部的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在期刊门户网站设置评价功能模块等,都是落实监督常态化制度的应有方式。敢不敢受监督,能不能受监督,监督的深度、广度、维度如何,考验的是期刊出版环节依法规范公正用权的底气和自信。
结语
全面实现依法治社,是渐进的过程,也是既定的目标。在期刊出版工作中贯彻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坚持期刊出版法律风险防范的法治化路径,把树立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能力作为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的重要手段,主动作为,为传承守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当好理论研究、交流、表达的平台是期刊出版事业的价值所在。期刊出版工作应以提高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为抓手,瞄准创办世界一流期刊的目标,击鼓催征,奋楫扬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