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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屠宰企业有关委托行为的几点思考及建议

2022-03-23王晓峰张江波

河南畜牧兽医 2022年23期
关键词:肉品委托无害化

王晓峰,张江波

(1.台前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 台前 457607;2.焦作市中站区龙翔街道办事处)

为更好地规范指导企业委托行为,本文梳理分析了当前屠宰企业存在的代宰、无害化处理、实验室检验等几种委托情形,剖析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依法依规委托、明确双方责任、加强监管等对策建议。

1 屠宰中的几种委托情形

1.1 屠宰行为的委托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由于国家对生猪实行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生猪只能在定点屠宰企业宰杀,不能私自屠宰,农村自宰自食的除外。因此,生猪货主将生猪委托屠宰企业进行宰杀的行为,就属于代宰,就是委托行为的一种。除了个人与屠宰企业的委托,屠宰企业与屠宰企业之间也可以进行委托,从法理上来讲,是可行的。

1.2 无害化处理的委托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有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因此,病害动物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可以委托专门的机构进行处理。有条件的大型屠宰企业可以自建无害化处理设备,一些小型屠宰场,屠宰量小,产生的病害产品少,如果自建无害化处理设备,无害化处理运行成本高,不利于企业生存发展。因此,此类企业可以委托专门的无害化处理厂处理。

1.3 实验室检验的委托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和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而实验室检验是肉品品质检验的重要环节。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鲜冻畜禽产品》的要求,畜禽产品水分、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等要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而屠宰企业的实验室检验工作是确保猪肉各项参数是否合格的保障。但由于实验室检验需要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设施设备,对于小型屠宰企业来说难以承担,因此,屠宰企业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验。

1.4 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屠宰、无害化处理、实验室检验等委托外,笔者认为,只要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均存在委托的可能性,比如清洗消毒工作。如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很多地方探索洗消中心建设,依托加油站洗车中心等建立了一大批洗消中心,很多养殖场、屠宰场委托洗消中心进行清洗消毒,有效阻断了动物疫病的传播。委托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重点在于对于被委托方的资质、规模等综合能力以及运作行为的管控,确保其在监管下有效运行,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屠宰企业委托行为主要存在委托不规范、责任不明确、难以监管等问题。

2.1 委托行为不规范

委托行为作为一种契约规定,应当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约束双方,但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不重视委托合同,不签订合同、口头约定、合同内容不规范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2.2 责任不明确

合同不规范,内容不明确,会导致双方责任不明,职责不清,违约后出现推诿扯皮的问题,比如代宰的委托,如果合同内容不明确,对于猪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残留、抗生素水分超标等问题的责任认定方面容易出现扯皮现象。

2.3 监管难度大

当前对于被委托方的监管比较薄弱,比如对于无害化处理企业的监管、对于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还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3 思考及建议

3.1 依法委托

作为一种契约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屠宰企业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委托。对于法律法规规定能进行委托的,要遵照执行,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禁止的,可以探索进行委托,但要遵守《民法典》关于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法律明确要求企业自行开展的,不能进行委托,比如肉品品质检验,屠宰企业要配备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加强学习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3.2 明确责任

企业在签订委托合同时,要对有关事项明确细化,对于违约责任明确规定,比如对于代宰行为的委托,对于生猪本身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由货主负责,对于在屠宰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屠宰企业负责,对于无害化处理的委托,病害产品交由无害化处理企业后,一切违规责任均由无害化处理厂承担。

3.3 加强监管

从当前情况来看,一些企业普遍不重视委托行为的规范性,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完善、被委托方的实施无人监管等问题较为普遍,委托行为处于监管真空区,不利于规范企业行为。因此,要加强对委托行为的监管,尤其是注重委托后行为的监管,比如对于无害化处理厂、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等,从而更有效的规范委托行为,完善全链条监管,填补监管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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