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到期自动顺延”的约定,有法律依据吗?
2022-03-23潘家永
农村百事通 2022年19期
问:我入职某公司时,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所签的劳动合同中有一项特别的条款:本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若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2年,以后依此类推。在2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我继续工作了5个月,因要求涨工资未果,我随即辞职。我认为,我在该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了5个月,而该公司未跟我续签劳动合同,故应支付我5个月二倍工资的差额。该公司则以有“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约定为由,对我的要求予以拒绝。请问,我的主张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
读者 肖祖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和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且续签劳动合同是一项难度不高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不尽义务、规避用工风险。本案中,劳动合同中的“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2年,以后依此类推”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因为:其一,这种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剥夺了劳动者的协商权;其二,这种约定导致劳动者丧失法律规定的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其三,这种约定使得用人单位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规避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所以,该公司应承担未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应当向你支付在你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了5个月的二倍工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