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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中汉英翻译情态动词策略探析

2022-03-23亓同晗高宝萍

校园英语·上旬 2022年2期

亓同晗 高宝萍

摘 要:众所周知,法律文本中因其专业性规范性特征,会大量运用情态动词,尤其是shall功能强大,使用频率极高。本文着重对比分析《民法典》中英译为shall的几种情况,对其翻译进行了阐释,就某些方面提出自己的质疑,以期有更多的同仁分析探讨。

关键词:法律文本;情态动词;不得;应当

作者简介:亓同晗,西安科技大学,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高宝萍,西安科技大学。

一、引言

法律文本涉及范围广泛,包括法令法规、合同书、协议书等。法律文体必须严谨、严肃、严密,故遣词造句、格式行文上要求非常严格。法律文本特殊用词使汉译英中情态动词shall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因为shall与第三人称连用表示职责、命令、义务、权利、警告等,也可表达说话人的决定、允诺和意愿,故它是法律类汉译英文本中一个最重要的词汇。

其实,法律文本中英译本对shall的使用早已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目前,如何使用 shall 的问題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成了法律文本起草人及译者最头疼的问题之一。我国学者目前对 shall 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用法的正误分析方面”。“肯定形式的 shall 使用频率在大陆和香港语料库中均位列第一,而且遥遥领先,但大陆语料库过度使用 shall”。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编为例,以专业又权威性的网站“北大法律英文网”的译文为参照,详尽分析情态动词shall的使用情况,即可见微知著,睹始知终。

二、《民法典》英译中shall分析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编,1260条,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

以下表格是以“北大法律英文网”的译文为参照,通过使用AntConc对《民法典》第一编英译本情态动词shall后的搭配词与频率的统计情况。而其他情态动词如“may”使用频率过少, 而“must,should”等词检索时并无出现一例,故不做对比。

从上面表格分析可得结论如下:

首先,用AntConc分析《民法典》第一编中的英译本发现共使用shall达242次,可见shall在法律文本中的功能最为强大。

其次,shall和be搭配次数最多,这种结构一般是两种情况,一种是主系表结构;另一种是被动语态结构的体现。汉语语篇主动多于英语,来强调权利拥有者以及动作的施事。英文被动语态使用多,更明显地突出权利的内容。

最后,shall和否定词not搭配出现了30次。表示法律禁止某件事情的发生,或防止、预防某行为发生。汉语中法律条文多有此含义,故选用较多。

三、shall 的实例搭配研究

鉴于《民法典》第一编汉译英中情态动词shall出现频率最多,故从中选用一些实例来重点分析用到shall的情况。

(一)被动语态

《民法典》第一编中英译版所涉及的shall be的次数最多。但实际上绝大部分都是用了shall be done的结构,即被动语态。还有少部分是shall be+表语的结构。例1至例5选用了《民法典》条文英译本中使用得被动语态,来分析shall这一情态动词使用被动的具体情况。

例1: 《民法典》第三条中提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这些权力和权益都受法律保护。

译文:Article 3  The personal rights, property rights, and other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to civil legal relations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and no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 may infringe upon such rights and interests.

例2:第二十一条中说到对于那些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译文:Article 21  An adult incapable of discerning his or her conduct is a person without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who shall be represented by his or her statutory agent in performing juridical acts.

上面所述例1中的“受法律保护”,例2中的“由……代理”属于有标志被动句,因为有明显的被动语态的词“受、由”。也就是说,法律条文中若出现“受、由”等有被动含义的词,通常译为“be done”的结构。而此时的所用的shall的词义实际上在中文中是没有体现的,只是因为这是法律法规所规定,表达的是决定或命令,故英译时就用了shall。

例3:第十条中说到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依照法律处理;若是遇到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则可以适用习惯,但是同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译文:Article 10  Civil disputes shall be resolv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r if the law is silent, customs may apply, but not contrary to 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s.

例4: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他们可以协议来确定监护人,但前提是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译文:Article 30  Persons legally qualified for guardianship may, by agreement, determine the guardian. The true will of the ward shall be respected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guardian by agreement.

上面例3中“处理民事纠纷,应当……”英语译为“Civil disputes shall be resolved”。“处理民事纠纷”是动宾结构,但因该条款语境下动作的实施者未表示出来,并无主语,在译成英语时用了被动语态。而例4中“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是主动句,译为英语时用了 “shall be respected”的被动形式。这两个例条都出现了“应当”一词,即是法律条文规定必须做的,和英文中的“shall”对应。从这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法律条文出现“应当”时,表示“责任、义务”不仅用了shall, 且句型多用被动语态。

例5:第四十二条是关于失踪人的财产的管理的,规定这些人的财产由他们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来进行代管。

译文:Article 42  The property of an absentee shall be under the custody of his or her spouse, adult children, parents, or any other person willing to act as custodian of the property.

例5中“由……代管”屬有标志被动句。英译时译为“shall be under...”。“be under”的英文结构虽不是被动语态的基本结构,但该结构本身就含有被动含义。汉语中并无相对应的可译为“shall”的词,但却出现了shall, 来体现法律条文的规定性。

(二)“应当”时

例6:第三十一条谈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译文:Article31 The urban residents' committee, villagers'committee,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or people's court shall respect the true will of the ward, and designate the guardian from among persons legally qualified for guardianship under the principle of most benefiting the ward.

上述条文的例3和例4中就出现“应当”一词被译为“shall”,在条文中的“应当”,在规范强度上实际上等同于“必须”。只不过前面所讲的例3、例4的译文皆为被动语态,而例6的“应当尊重”相应地译为了“shall respect”,是主动结构。也就是说,该版本的英文翻译无论采用主动或被动结构,条文中有“应当”时,皆可用到情态动词“shall”。

(三)“不,不得”时

例7:第三十一条规定一旦监护人被指定后,就不得擅自变更;如果擅自变更的,则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译文:Article31 After designation, the guardian shall not be replaced without permission; and in case of replacement without permission, the designated guardian is not relieved of his or her responsibilities.

例8:第一百七十一条提及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的、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若仍实施代理行为,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译文:Article 171  Where an actor still performs an act of agency without a power of attorney, beyond his or her power of attorney, or after his or her power of attorney terminates, the act shall not be binding on the principal without the principal’s ratification.

例7条例中出现了“不得”,例8条例中出现了“不”,在汉译英中例7用了“shall not be done”的结构,即shall 否定形式的被动语态,“shall”与“not”这种具有否定性质的词相结合,在法律文本中表达一种禁止性规范。例8条例中出现了“不发生效力”的否定含义,翻译时否定形式也加了“shall”一词,强调法律条文之规定。中国的法律文本中,所占比例最多的不是语气强烈的“严禁”或“禁止”,而是“不得”,英译版用的最多的是shall not,而非must not, 说明法律文本英译时,译者更侧重主动的、积极的方式,从正确的方向引导公众,而不是着重于消极的、被动的方式去从反面禁止,但这种译法却忽视了权威性和强制性。

(四)其他情况

例9: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译文:Article 23  The guardian of a person without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or with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shall be the statutory agent of the person.

例10:第一百三十条强调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译文:Article 130  The parties to civil legal relations shall, based on their free will, exercise civil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out any interference.

例9中的“是……”暗含职责、义务之意,译成了“shall be”。例10中“shall”后的动词实际为“exercise”, 中间插入过去分词短语作状语。shall 后加“,”在《民法典》第一编英译本中共出现了两次,也就是说,这种情况是可以的,但并不常用,该条文中也并未出现可译为“shall”的对应汉语,只是表明规定,这两条的英译本都出现了shall,却无对应的词,其用法有待研究。

四、shall用法争议

虽然本文只选用了10个例子,但因每个例句实际上代表了某一类的用法,故此可以看出,大部分的中文条例其实并无对应的词可译为“shall”,但仅仅因为在学习英文情态动词“shall”时,有“shall”可用于第三人称,用在条约、规章、法令等文件中表示义务或规定,有“应、必须”之意,和条文中的“须、应、应当”对等,就大量地去使用shall一词,这不得不引起深思,在法律文本中汉译英时shall是否过度泛化?英语中“must”也有“必须”之意,为何在很多法律文书中少见甚至不用。这到底是受中文思维影响,还是英文情态动词本意所致?

早在1992年,华东政法学院的陈忠城就提到“为全面肃清法律英译中的‘shall’病毒而努力!”由此可见,shall的过度用法很早之前就已经受到关注,但时至今日,却依然如故,改变甚微。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除了英语学习者学习语法的固定思维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大多数人并为引起重视,或者对法律文本的分析还不够到位。

五、结语

虽然本文对情态动词的研究只是选用了《民法典》第一编的翻译内容,但也能可见一斑,shall的用法好似成了万能词,无论有无对应的汉语,皆可加上该词,却削弱了法律的强制性、授权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汉英法律文本翻译时情态动词的选用还需斟酌,需要多对比分析英美法律的源文本,尤其是对比近年来所修改的英美法律文本,把握情态动词的细微差异。避免滥用而导致翻译不够准确,尽量保证英译后的法律条文的总体功能和交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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