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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伦理意蕴

2022-03-22余敏

中国国情国力 2022年11期
关键词:伦理家庭传统

□ 余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 年1 月1 日施行,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家风建设的重要性,告诫我们“要自觉将家庭的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说明家庭教育的好坏与国家命运相连。国家现以立法的形式指导家庭教育,家长“依法带娃”的时代来临,从伦理视角挖掘《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核心价值,为培养时代新人、构建优良家风和美好生活提供了现实指导。

一、“家事”为何升级为“国事”

《家庭教育促进法》以家庭亲子教育为核心、以家庭责任为基础,要求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明确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把千百年来的“家事”升级为“国事”。这是新时代教育体制、教育理念变革的必然要求。

(一)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必然要求

中华传统文化极其重视家庭教育,这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源远流长的社会基础。在传统社会,由于学校教育并不普及,家庭承担了更多的育人职能。传统家庭教育以“修齐治平”为中心,以家诫、家规、家训、家书等为主要载体,强调睦亲治家、修身处世和尽忠报国等伦理精神,与传统社会“家国同构”的伦理格局高度一致,和封建时代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曾在历史上产生过积极作用。然而,传统家庭教育将祖宗之法、父母之命奉为神圣,一味强调子女顺从,忽视人的个性,禁锢人的全面发展,与现代教育要求不相适应。直至近代革命时期,党和人民在伟大的革命斗争中将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和发展了红色革命文化,实现了传统家训文化在近代的转型。老一辈革命家以红色家风育人治学,一方面引导子女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自强不息,厚德载物;另一方面将科学与民主的精神融于家风建设,尊重子女的独立人格。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中的教育思想为现代家庭教育提供了重要历史资源。

然而,随着现代化、城市化的发展,社会结构、家庭结构发生了变迁,宗族关系逐渐瓦解,家庭结构从传统的大家族演变为以核心家庭为主,传统家庭教育式微,优秀传统文化面临传承困境。《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必将对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形成创造性转化机制,使家庭成为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现实载体。家庭教育作为现代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体现公共利益、社会道德,体现国家立德树人的共同价值追求。要注重发挥家庭教育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纽带作用,加强培养未成年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的认识及实践,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承接,真正做到知行合一。

(二)应对家庭教育缺失错位的纠偏机制

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成长至关重要,然而家庭教育却是中国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当前,家庭教育存在诸多误区,主要存在“三重三轻”的现象。首先,重物质养育,轻精神养育。现在很多家庭的夫妻双方都参加社会劳动,父母双方难以兼顾家庭和事业,把家庭教育责任简单理解为物质支持,缺少生活陪伴,忽视孩子的内心世界。其次,重智性教育,轻德性教育。在巨大的升学压力下,家长只看重孩子的文化学习,忽视了家庭教育应以德育为先,发扬热爱劳动、艰苦朴素等传统美德,结果不利于孩子道德品质的培育,容易导致高分低能、精致利己的不良教育后果。再次,重父母意志,轻个性独立。现代家庭教育不可避免地继承了传统家庭教育中“大家长主义”的教育方式,长期的“听话式教育”违背了孩子的成长规律,从而压抑了个体创造性的培养,不利于个体的全面发展。

学习压力过大、父亲角色的不到位、来自祖辈的溺爱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对孩子精神生活的侵蚀,导致人的素质发展与现代化的趋势不相适应。针对这些状况,必须实现家庭教育理念的转变,使之契合新时代儿童的成长需要。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推出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这些措施必然要求家长主动学习各方面的教育技能,提升教育能力,认识到家庭教育不再是家长的任意选择,而是应当遵循儿童和青少年的成长规律,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带娃”。

(三)发展教育强国的必由之路

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1]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共同努力,给孩子们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是孩子人生教育的起点,在人成长阶段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建设教育强国目标的提出,家庭教育所肩负的时代使命更加艰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2]“三个注重”表明国家的前途命运与家庭教育紧密相连,家庭教育既是家事,也是国事,家庭教育应从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来思考培养时代新人的问题。

新时代需要的是“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之人,必须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家庭教育观,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双减”政策下,学校开始减轻课业负担,但一部分家长并不认同,孩子回到家里依然学习文化知识。“家长教师化”“家庭教育学校化”等现象表明,家庭教育已经背离了育人初衷。品德教育才是家庭教育的目标,社会上所流行的浮夸之读书风气,与家长的思想认识有很大的关系,要促使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家庭教育促进法》旨在把握好教育强国中家庭教育这一关键环节,让家长明晰家庭教育对于孩子成长的重要作用,与学校教育划分一定的权责界限,使家庭教育回到正确的育人轨道,成为夯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

随着教育现代化的推进,家庭教育必将从私人领域转向公共领域,要求家长在育人过程中多关注国家发展的现实需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时代新人将个人发展与党和国家事业同向同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把家庭打造成为联结学校和社会的坚实桥梁,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建设,形成完整的协同育人体系,建设教育强国。

二、以人为本,立德树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深厚伦理内涵

“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中的重要原则,马克思在批判继承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人本主义学说,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以人为本的根本价值目标。《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关心孩子的生存与发展,要求家长重视孩子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维护孩子接受教育以及接受何种教育的权利,凸显出“以人为本”的主体价值关怀。

第一,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要义。《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了立德树人是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在内容上突出家庭教育“以德为先”的鲜明特色。家庭教育不能只关注孩子的智力开发,更重要的是培养孩子正确的道德观念。家庭教育不纯粹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培养孩子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始终把德育放在人的发展首位,才是家庭教育本质的理性回归。

中国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德育,先秦儒家“立德为上”的价值观念使传统家庭教育以德育为首。袁衷在《庭帏杂录》记载了父母对子女的教诲:“士之品有三,志于道德者为上,志于功名者次之,志于富贵者为下。”[3]中国革命时期的家庭德育传统为现代家庭教育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毛泽东教育子女制定了“四不主义”,周恩来制定了“十条家规”,朱德提出“要接班而不要接官,接班就是接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本领”。这些都是老一辈革命家以崇高的信仰要求自身和家庭成员,注重上行下效,关注子女个人品德建设的例证。

新时代社会发展对人们的思想品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是落实立德树人的重要任务,家庭教育应以此为基本遵循,在开展道德教育时,将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之国家大德、为人民服务之社会公德以及严于律己之个人品德,贯穿到未成年人道德建设各方面,塑造未成年人的道德本心。另外,儒家所倡导的是知行合一的道德实践,孩子从小都是从模仿家长开始的,那么父母的言传身教就是孩子道德教育的起点,在身体力行中将孩子对道德的认识转化为道德实践,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的家庭文明新风尚。

第二,尊重个体差异是培养独立人格的基本要求。《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提出要尊重每个人的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立德”与“树人”是未成年人教育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要做到良好的道德品质与独立自主的人格相统一。中国传统宗法家族存在严格的等级尊卑之别,在讲究“父慈子孝”时,更强调子孙对长辈的服从,子女的自然发展受到了限制。现代家庭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略有松绑,但传统伦理的“孝”观念依然深深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马克思指出:“没有一种动物,尤其是有思想的人,是戴着镣铐出世的。”每个孩子都是有情感的具有独立意志的人,家庭教育是促进个体个性化的过程,父母不应该把孩子视为自己的附属品,而是应将孩子培养成为精神上真正自立的人。

教育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个性,要做到尊重每个人的差异性。首先,父母要允许孩子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情感需求、兴趣爱好等从事多种活动,这样才能深入了解自己孩子的个性,更好地发掘孩子本身独特的优势。其次,父母要信任孩子,做他们坚实的后盾。只有这样,孩子才会敢于做自己,而不是为了迎合父母心中“好孩子”的标准,压抑自己的个性。最后,父母应放弃过度控制、过度溺爱、过度包办等教育方式,施行一种权威型的民主教养方式,适时参与及引导;对于不良个性要及时进行批评与修正,做到严而有慈、情理相融、奖罚分明。这样,孩子才能过一种能够由自己选择、却又不偏离成长轨道的生活,实现精神上的自立自强,凸显“以人为本”的现代伦理精神。

第三,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是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价值目标。《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随着“双减”政策的落地,减去了孩子一部分的学业负担。这时,父母应理性对待孩子的教育问题,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家长不必过度焦虑,家庭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让孩子掌握应试知识,而是促进孩子的生活向上向善、健康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倡导“人世间的一切成就、一切幸福都源于劳动和创造”的劳动教育理念,昭示着劳动创造价值和幸福的道理。恩格斯认为劳动是区别人和动物最本质的特征,劳动创造了手,产生了语言和意识,促进了整个机体的变化;不仅教育起源于劳动,人类也是在劳动中“诞生”的。[5]也就是说,劳动教育旨在实现从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孩子通过劳动满足自身需要,获得自立之能力,未来才能在社会中更好地立足。在“一心只读圣贤书”的社会风气下,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经常被家庭忽视,劳动教育在教育发展中的地位有所消减,《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要将劳动教育贯穿育人过程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承担着培育下一代合格公民的重任,《家庭教育促进法》对父母的教育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家长应该秉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发展孩子的核心素养。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塑造拥有健全人格的后代,使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国家振兴。

三、《家庭教育促进法》深远的伦理价值

《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的伦理内涵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内容与落实方式,明确了权利与责任主体,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转化为落地有声的全社会行动。

第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社会主义现代化归根结底是人的现代化,而人的现代化就在于其本质力量的彰显,即达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想状态。[6]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7]未来的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8]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未来理想社会的重要特征。自由发展是全面发展的前提,体现在自身兴趣、爱好等方面不受限制的发展;全面发展要求人的全部特征的发展,人的道德品质、知识素养、身体素质以及心理素质等方面有明显的提高。由此可见,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人的现代化的两个维度,没有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就无法真正实现人的现代化。

《家庭教育促进法》以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为指导,提倡德、智、体、美、劳全方位的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家庭教育相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培养德才兼备的人。从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出发,教育必须以“德”为先;从伦理角度来看,“德”不仅仅是指道德品质的培养,还指对中国政治、文化的高度认同,只有增进每个人对家国情怀的认同感,才能从根本上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人才。强国必先强教育,教育的起跑线在家庭,家庭生活虽然具有私人属性,但并不意味着在现实生活中完全与公共生活分离。《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自治驱动转向为法治引领驱动,引导广大家庭树立家庭教育应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的大局意识。

第二,为新时代家庭教育塑造新型家庭伦理功能与价值。新时代家庭教育需要新型家庭伦理功能支撑,传统家风家训凸显的伦理价值在新时代家庭教育方面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弘扬传统价值,但弘扬传统不是复归,而是辩证地扬弃,继承中华传统文化要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理解已然不同,伦理道德不再是构建美好生活的必要因素。在现代分工体系和市场体系下,子女教育、养老的功能也部分地从家庭中分化出去,为国家和社会所承担。

传统家训文化中家庭成员关系强调“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家庭成员在纲常伦理的桎梏中形成严格的等级秩序。如今,家庭伦理关系在传统性与现代性的张力和融合中,呼唤着家庭教育价值观的重塑。传统孝文化中的合理部分理应被保留,“尊老爱幼”“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等传统美德仍是新时代家庭亲子关系的重要伦理原则。为增进亲子关系,《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出要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也就是要注重发挥家庭的情感功能。父母关系融洽,陪伴孩子并且孝敬老人,树立慈孝相生的平等观念,有利于提升家庭幸福指数。幸福感的提升能激发主体内心对道德的需求,使伦理生活在新时代不再缺席,让家庭生活更加美好。

第三,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奠定坚实的家庭教育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道德最核心的部分,它的形成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创新,是历史传承和现代精神的统一。2020年12 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其中提出的总体目标为到2025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成效显著”。[9]《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其引导和规范功能,进一步完善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加强家庭教育方面的立法,夯实家庭教育基础,对于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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