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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原谅的错误

2022-03-22夕木木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2年12期
关键词:卡车司机行为人民法典

文/夕木木

一、情景再现

住在4号时,我见过一个男孩。他那年七岁,家住偏僻的山村,有一天传说公路要修到他家门前了,孩子们都翘首以待好梦联翩。公路终于修到,汽车终于开来,乍见汽车,孩子们惊讶兼着胆怯,远远地看。日子一长孩子便有奇想,发现扒住卡车的尾巴可以威风凛凛地兜风,他们背着父母玩得好快活。可是有一次,只一次,这七岁的男孩失手从车上摔了下来。他住进医院时已经不能跑,四肢肌肉都在萎缩。病房里很寂寞,孩子一瘸一瘸地到处串,淘得过分了,病友们就说他:“你说说你是怎么伤的?”孩子立刻低了头,老老实实地一动不动。“说呀?”“说,因为什么?”孩子嗫嚅着。“喂,怎么不说呀?给忘啦?”“因为扒汽车。”孩子低声说。“因为淘气。”孩子补充道,他在诚心诚意地承认错误。大家都沉默,除了他自己谁都知道:这孩子伤在脊髓上,那样的伤是不可逆的。孩子仍不敢动,规规矩矩地站着用一双正在萎缩的小手擦眼泪。终于会有人先开口,语调变得哀柔:“下次还淘不淘了?”孩子很熟悉这样的宽容或原谅,马上使劲摇头:“不,不,不了!”同时松了一口气。但这一回不同以往,怎么没有人接着向他允诺“好啦,只要改了就还是好孩子”呢?他睁大眼睛去看每一个大人,那意思是:还不行么?再不淘气了还不行么?他不知道,他还不懂,命运中有一种错误是只能犯一次的,并没有改正的机会,命运中有一种并非是错误的错误(比如淘气,是什么错误呢),但它却是不被原谅的。那孩子小名叫“五蛋”,我记得他,那时他才七岁,他不知道,他还不懂。未来,他势必有一天会知道,可他势必有一天就会懂吗?但无论如何,那一天就是一个童话的结尾。在所有童话的结尾处,让我们这样理解吧:上帝为锤炼生命,将布设下一个残酷的谜语。

(以上内容节选自《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 中小学生阅读指导目录(2020年版)》——《我与地坛》)

二、问题的提出

“五蛋”因为扒卡车不慎从车上摔了下来,导致自己脊髓受伤,四肢肌肉萎缩,无法恢复正常。年幼的孩子还不懂后果究竟有多严重,自己将要面对的是怎样的一个未来,令旁观者无不悲哀和同情。面对“五蛋”的不幸,不少读者感到惋惜,并试图寻找“五蛋”不幸发生的原因以及预防此类悲剧再次上演的方法。我们也不禁要问,从法律上看,卡车司机对“五蛋”摔伤是否负有责任呢?面对一件损害事实,应如何判断是否该归咎于何人负责呢?

三、法律问题分析

面对“五蛋”摔伤的责任承担问题,有人说,无论如何“五蛋”脊髓受伤的损害后果都是既成事实,卡车司机应该承担一定责任;还有人说,卡车司机驾车正常行驶在公路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究竟哪种说法更有道理呢?这就涉及民法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问题。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承担责任。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那么我国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理论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在道德观念上,确认个人就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符合正义的要求;反之,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那么在道德上就无可非难,其不应负侵权责任。不仅如此,从社会价值上看,过错责任原则也充分调和了“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

那么,除了过错责任原则之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哪些归责原则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它是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设立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即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以实现公平。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在风险控制和风险分担理论的基础上确立的,旨在促使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者,危险物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中的污染者或破坏者,以及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行为人,对自己的工作予以高度注意,负起责任,谨慎小心从事,不断改进技术安全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尽力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合法权益。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有具体规定为前提,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除了上述两种归责原则之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一种补充适用的归责事由,即公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和行为人都没有过错,其目的不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于以其特有的模糊性来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起到扶危济困、稳定社会的作用。公平责任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是法律基于公平考量在当事人之间强制进行了损失分摊。因此为了避免滥用,公平责任的适用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如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因自然原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

综上,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个,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此外还规定了一类特殊的“归责事由”,即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的适用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因此在“五蛋”摔伤事件中,在法律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显而易见,卡车司机驾车正常行驶,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总结

其实,并非所有的损害事故都能构成侵权行为,从而归由某人负责。让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有法定的归责事由,侵权责任理论的功能在于兼顾行为自由和权益保护,规定何种行为,侵害何种权益时,应就所生的何种损害,予以如何赔偿。除了讨论卡车司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之外,“五蛋”摔伤的悲剧也让我们看到了监护人监护不力的问题。病房中年幼的“五蛋”以为自己这一次扒车摔伤也不过是一次淘气所犯的错误罢了,尚不知道这样的错误给自己造成了多么不可挽回的后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和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还对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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