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与尼采因果观的比较研究
2022-03-22张赫鸣
【摘要】 “原因”和“结果”在西方哲学史上一直是哲学家们关注的一对重要范畴。作为第一个对以往因果关系提出质疑的哲学家,休谟将事物看作是一种因果的联系,这种因果印象形成一种习惯。尼采则将因果和事物理解为一种信仰和满足人们的一种秩序,人们是为了理解和经验的目的而非出于自知的需要。通过对休谟和尼采因果观的比较研究,因果思想展现出更多新的诠释。
【关键词】 休谟;尼采;因果观
【中图分类号】B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2)10-0052-03
纵观西方哲学史,“因果关系”一直是哲学家们关注的一对重要的范畴。古希腊时期,自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位哲学家泰勒斯“万物源于水”的命题起,到毕达哥拉斯派提出的“数本原”学说,再到柏拉图“理念论”学说,后至亚里士多德首次明确提出了“原因”概念,均对世界的本源进行了探讨,这些思想观念对后期的因果观的发展埋下了深深的伏笔。在经院哲学后,“近代科学之父”伽利略及牛顿时期的物理学的蓬勃发展,经典力学的产生促进了决定论因果观的诞生和发展,机械论的世界观在当时的欧洲弥漫开来。由于近代科学实验的兴起,因果关系逐渐被视为一种方程式般的存在,这一时期的因果观仍是决定论和机械论的。休谟以此为背景对因果关系进行了重新梳理与阐释,最终提出了新的观点。而尼采则否定了因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对传统认识论意义上的因果观念的地位也提出了质疑。本文通过对休谟及尼采的因果观之间的比较,进而对“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在休谟的哲学思想中,印象和观念共同构成了知觉。印象是进入心灵时最强烈的知觉,它由初次出现于灵魂中的所有感觉、情感和情绪共同组成,[1]1而观念多用来指我们的感觉、情感和情绪在思想和推理中的轻微的意象。[1]1二者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印象激烈的刺激着我们的心灵,而观念则较为缓和。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彼此对应的关系,纯粹的观念就会对应着纯粹的印象,反之,单一的印象也同时会对应着单一的观念。同时,观念应该出现于印象之后,简单的印象之后才会产生简单的观念。由此可得,印象是观念的起源。在休谟看来,观念之间并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由某种法则进行联结,这些法则存在于心灵之中。观念法则的联结原则共有三种:相似性、时空接近以及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因具有推理性的特征,适用范围也变得最为广泛,联结作用也因此变得最为强烈。因为因果关系的存在,可以通过一个观念推理出另外一个尚未被经验到的观念的存在,可以解释一个对象成为另外一个对象得以存在的因由,可以解释一个对象是另一对象运动的原因,也可以对两个还未产生运动对象之间如果发生运动后的联系。“唯一能够推溯到我们感官之外,并把我们看不见、触不着的存在和对象报告于我们的,就是因果关系。”[1]86同时,休谟通过对哲学上观念产生的性质进行了考察和划分,认为所有哲学关系都是在七种关系之上建立的。其中因果关系最为特殊。因果关系是一种从经验事实中观察出来的,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特征,需要被人观察和发现才能够得出,因此他将因果关系归结为“实际的事情”。因果经验以经验为基础,运用推理工具获取相关知识。人们关于“实际的事情”的推理,均是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结果”是因果关系的重要决定因素,在常识中,影响一个事物发展如是的充足理由就是原因,原因自身也是一个事物,会在适当的时机和条件下产生一种“冲动”,这种“冲动”影响整个事件发展,进而产生的事件被称之为“结果”。这种常识性的观点受到了休谟的强烈反对,休谟认为印象是一切理念和概念的来源。在认识因果关系时,是通过时间上相继或者将近、空间上相近的事物发展的印象来认识其中的因果序列。同一种类的事物发展的序列被多次反复地观察,会促使人们形成一种“有因必有果”的观念。在这种观念下,人们将先发生的称之为原因,出现在原因之后的被称之为结果。休谟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在《人性论》中对于原因的产生也作了相关阐释,他通过经验观察得出结论,先行并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对象就是原因,而且在这里凡与前一个对象类似的一切对象都和与后一个对象相似的那些对象处于相似的先行和接近的关系中。[1]191同时他通过對于心灵中原因观念的形成又下了另一层定义:一个原因是先行且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它和另一个对象结合起来,以致一个对象的观念就决定心灵去构成另一个对象的观念。[1]191通过休谟对于原因的双重定义,可以得知,休谟定义原因的根据是原因以外的东西,但这种方式只能让人们对于原因的形成有所了解,却并无法完全认识原因的本质。而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休谟认为它的发生迟于原因,并且和原因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休谟在分析因果关系时,通过大量的举例来说明其中的因果关系,如弹子球之间的相互撞击运动等。虽然列举的例子之间的对象各不相同,性质也相差甚远,但是休谟仍坚持这些事件的发生是其他某个事件的原因,以此论证因果关系的观念必然是从对象间的某种关系得出来的。由此可见,休谟在定义原因和结果的时候,判定的标准是通过某种关系而非具体精准的哲学概念,他认为,因果关系并不容易被他人所理解,其原因在于因果之间的关系本质在于事件之间的“必然联系”,而这种联系无法通过经验观察所得。
休谟所提出的因果必然性并没有通过感性得到任何的保证,发生的对象之间也并没有发现任何的联系,人们仅仅是凭着习惯来根据其中一个对象的出现对另一个对象的存在作出推测。因果的概念和其实际存在并没有对应。休谟在解答因果关系的过程中,没有完全解释因果关系中的所有问题。休谟认为依据过去来对未来进行推测是一种习惯。人们在年幼时期观察到了事件具有一致性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一种习惯,进而具备自然一致性的信仰。但是这个逻辑并不能够解释所有已经发生的事实。一致性只有在人们不受初始条件干扰并同时假设因果条件真的存在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但是,事物之间在初始阶段条件各不相同,具有差异性,同类的表现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再者,同一类的因果关系归类也存在较大的问题。不同的事物可能在很多方面存在着相似性,因果关系范围内的相似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当人们谈及“恒常结合”时,讨论的基础就是人们能够成功判别出因果关系的相似性,但这一判断并不具有稳定性,人们无法确定是否能够成功判定其相似性。
尼采则不认为世界上所谓的因果关系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同样也不存在着能够决定结果的原因或者是受原因所决定的结果。在尼采看来,原因和结果二者之间毫无任何关系。“原因”的状态并不会造成“结果”的状态,这是一种对于因果关系的彻底否定。尼采一直主张“原因”的状態不会引起任何的结果,“结果”的状态也并非是由原因造成的。因果观念从起源上讲,其经验来源并不具有确定性,也无法为因果观念的合法性加以保证。把因果看成事物的构成是一种错误的观念,人们无法感知任何的原因或者结果,也同样的无法对其加以经验。因果关系是一种虚构的关系,是以谬误为前提的产生的一种错误的观念。
在日常生活中,因果关系充斥着整个生活,人们多认为人们对于事物乃至整个世界的理解是可以通过对因果关系的阐述之中寻找到的。在这种意义上,因果关系就不是完全的谬误,而是存在了一定的合理性,因此也就是值得期待的。对于这种观点,尼采给予了强烈的否定。他认为因果关系仅仅是一种具有描述性的关系,而不是一种对于事物和世界的解释,从因果的表达中人们并没有获取新的认识。人们将观察到的事物的顺序转化为语言。但是人们看到的只是表面,并没有找到这种隐藏在顺序之后的全新的本质性存在,人们所做的,只是单纯地进行描述而已。因果的观念,在尼采哲学中,是一种“纯粹的概念”。作为一种概念,人们在使用因果概念来对事物的本质进行描述时,认为事物按照一定的序列进行排列,于是通过命名的方式对该事物进行解释。尼采用镜子来进行比喻,智力宛如一面镜子,里面的事物总是根据规律性紧跟另一事物,这便是因果。[2]75通过这一形象的比喻,尼采对于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因果关系定然不是真实的关系,甚至通过因果关系描述的世界也已经不是真实的世界了。在尼采的镜中世界中,世界是一种流动的存在,事物不断变化,没有固定的形态,是一种不真实的形态。人们在发明了因果关系后,把语言作为工具来完成世代的传承,语言的描述在千万年的历史中帮助人们了解自然进而掌握自然。这种方式让人们错误地将理解与描述混为一谈,更是错误的让人们觉得通过因果关系就能够对世界彻底地掌握进而利用,尼采对此同样进行了批判。
对象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这种关系就是因果观念的来源,而非对象的某种性质。休谟认为,因果关系观念与之对应的因果关系印象构成了因果关系观念的基础。休谟通过对于原因和结果对象的研究和分析,在无法通过对象找出原因和结果的原始印象的结果下,他认为尽管原因和结果的对象并不存在任何性质能够使其成为其所在,但是世间万物均可以是原因和结果。由于原因和结果的初始印象无法从任何对象的性质中得出,所以因果观念也随之如此。
事件的原因和结果对象都是彼此接近的,换而言之,两者处在接近的时空中。对象之间如果相聚时空较远就无法产生某种关系。存在较远的两个对象之间,彼此的关系是由一连串的因果关系联结而成。如果两个对象之间彼此相互独立并不接近,那么是无法互为因果的。彼此接近是形成因果关系的不可缺的条件。同时,休谟认为,因果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还包括了时间。在时间上,原因要先于结果,休谟的经验主义思想也从此处加以体现。正所谓“有因必有果”,如果一个对象在条件完全充分的状态下存在了一个时期,而在这一时期却没有产生另一个对象,那它便不是那个对象存在的唯一的原因。[1]88如果时间性消失,那么原因和结果便同一时间产生和出现,这样便不存在原因和结果在时间线条上的推演,那么、因果关系链也就不复存在,而世界万物就成为共同存在的,这绝对是不可能的。但是,两个事件之间即使在时间上存在先后顺序和空间上的相互接近,也无法就因此判定这两个事件之间便存在着因果关系,能够存在因果关系的两个事件之间定然还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但由于无法从事实经验中找到必然联系所对应的印象,因此无法加以证明。
尼采对于因果观念形成的研究始于分析梦境。他认为从梦开始,某种特定的感觉被加上一个原因。而原因则是把观念及其与之相伴的意识过程,这样的信念伴随着记忆而生成。于是就产生了某种原因的解释,这种解释有碍于对于原因的研究。[3]36通过尼采的论述,可知因果观念的产生是因为“回响”和记忆两个机制相互影响,其中“原因冲动”起主导性作用。尼采认为,人们总是对于未知的事物产生恐惧感,而权力意志的作用使得人将未知的东西通过已知来加以解释,这能够使得人获得足够的掌控感和权力感,使人感觉到轻松和满足。将发生的事件归结于已知的延续,将已经经历过的、熟知的事物设定为原因,特定的原因汇总在一起便形成一种体系进而能够起到支配的作用,由此便产生了结果。这使得人们能够摆脱精神的压迫,这种行为带来的轻松感促使人们将其误认为就是真理本身。同时,尼采通过对原始人的因果观念的探讨,认为在原始社会中由于信奉“万物有灵”的观点,原始人并没有发现因果关系,也没有发现因果必然性,自然现象之间并不存在着因果关系。后来人类文明进化,因果关系的出现更好地帮助人们认识和掌握世界,但是因果关系实质上只是一种“有用的虚构”,“因”并不一定能够造成“果”,因果之间毫无关系,它只是一种描述和掌握世界的手段而已。
因果关系的本质是人对事物之间的结合而产生的习惯与信念,这是休谟因果观的思想核心。而探讨因果关系本质问题的核心则是对因果必然联系问题的解答。在对于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的考察中,休谟发现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关系,就是原因和结果之间的恒常结合关系。“相似的对象永远被置于相似的接近和持续的关系中。”[1]101这种恒常结合的关系无法从概然的角度进行推断。概然推断需要从已经存在和获得的经验中去发现尚未经验的事件,因此恒常结合的关系无法置入其中,便只能通过因果关系进行推断。但是由于因果关系又是建立在将来必定会发生和过去相似的恒常结合的原则之上,那么这种推断便成为了一种无法摆脱的死循环,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通过因果规律的方法对恒常结合进行推断也是不合理的。用事物之间的因果规律来解释恒常结合,然后用事物之间的恒常结合来发现因果规律,这显然还是一种无法摆脱的死循环。通过推断,休谟得出结论“我们只是假设,却永不能证明,我们所经验过的那些对象必然类似于我们所未曾发现的那些对象。”[1]105对此,休谟提出了新的解释方法,他将因果关系归结于习惯的作用。人们在观察到了相似事物之间的恒常结合关系后,在心中形成了关于事物之间的某种因果关系的习惯和信念。
对此观点,尼采给予了肯定。尼采认为,原因问题的本质是寻找事物的终极,而这与结果毫无任何关系。原因本质上就是一种“自欺欺人”,是一种捏造的而从未出现过的事物。“我们相信自己在意志行为中是作为原因出现的;我们以为至少在此当众抓住了因果关系。”[3]35人是存在自我意志的,行动总是存在于自我意志之后,通常将意志看作是行动的原因。“原因”概念的产生也正是源于这种意志带给人们的力量感。因果概念也是由于我们相信意志影响意志,这种因果概念的方式本质上在于对自我灵魂的相信。同时,尼采认为,“原因”和“结果”并不存在具体化,而只是无意义的词语,机械论的因果观将“原因”和“结果”具体化,是一种错误的理念。
休谟与尼采二人均对因果关系中的必然性联系进行了否认,也均否认了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休谟的因果观引导着人们将事物看作是一种因果的联系,这种因果印象形成一种习惯。尼采将因果和事物理解为一种信仰和满足人们的一种秩序,人们是为了理解和经验的目的而非处于自知的需要。因果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哲学思想范畴,在休谟和尼采的不同视角下展现出了不同的诠释内容,对西方哲学史思想带来了重大转变。
参考文献:
[1]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尼采.尼采全集(第三卷)[M].杨恒达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3]尼采.偶像的黄昏[M].李超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作者简介:
张赫鸣,女,吉林松原人,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现代西方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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