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民生安全基础: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决策场域
2022-03-21陈志刚
代 鑫 陈志刚
(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 东城 100010)
“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第一要义,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实保障[1]。提供与需求相匹配的公共服务设施,是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安全的重要途径之一。公共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资源空间配置实现的载体,在公共服务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决策场域的优化与否,直接影响着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是否能够直接为民所用,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针对当前我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与人口分布匹配不够、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有待提升、公共服务设施供需匹配程度有待提高等问题[2-4],本文采用历史制度主义方法,在制度——行动者——场域框架下,探究公共服务设施决策场域对于提升“民生三感”的重要作用、存在问题及优化路径。
一、公共服务设施对于提升“民生三感”的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的需求也逐渐多元化,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最终“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5]35。
(一)“民生三感”的时代意义
“获得感”的提出深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获得感在“民生三感”中最先被提出,主要指人民群众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利益得到满足后,所产生的一种实实在在的感受和体验,涉及与人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方方面面[6-8]。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强调:“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9]102
“幸福感”的提出意味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得到满足。幸福感是一种情感与心态,具有持续性与全面性。其主体不同,感受到的幸福也不同,幸福感不能使用一套固定的客观标准进行衡量,也不能以短暂的生活状态进行衡量,而必须对个体生活全方位的衡量[10-12]。幸福感与美好生活紧密相连。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仅体现为需要的范围不断扩大,还体现为需要的质量不断提高;美好生活,不仅意味着满足人民群众的客观需求,还要关照人民群众的主观感受[13]。
“安全感”的提出意味着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得到更好满足。安全感是渴望稳定、安全的心理需求,是主体对于其稳定与安宁生活状态的主观肯定。群众的安全感,主要是指人民群众认为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等其他各方面的利益有所保障、有所依托,安全感的产生需要以一定的力量来保障[10-12]。党的二十大强调,在新安全格局下,“要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14]52。这表明在我国安全体系中,人民安全是宗旨、是根本目的[15]。因此,在物质生活得到基本满足后,安全感成为衡量美好生活的核心构成[16]。
“民生三感”均为人民群众的主观感受,其中,获得感是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基础,幸福感是获得感和安全感的桥梁,安全感是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最终指向。
(二)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是提升“民生三感”的重要物质基础
公共服务设施是人民群众感受公共服务的物质载体。没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存在,就无从谈及享用公共服务。可以认为公共服务设施是提升公共服务领域“民生三感”的物质基础、前提条件。
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得性有助于提升获得感。公共服务设施的获得感主要指在人们享受到公共服务后,所产生的一种真切的感受和体验。感受和体验公共服务,离不开作为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物质载体的公共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资源空间配置实现的物质载体,各种公共服务都要依托其所对应的设施,才能使人民群众享受到相应的服务。这些设施都是有形的、具体的、实在的,公共服务只有依托在这些设施之上,才能为人民群众所感知。例如,没有医院就无法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没有学校就无法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没有养老院就无法提供养老服务。当前我国虽然已经步入智能化、数字化时代,有些医疗和教育服务可以通过网络或智能设备获得,不再依托传统医院和学校,但是网络设施、智能设备同样是传递公共服务的载体,没有它们,公共服务依旧无法获得。
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及性有助于提升幸福感。公共服务设施的幸福感主要指人民群众被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或提供服务的范围所覆盖,随时可以享受所需的公共服务。这就需要通过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来提升其可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规划,首先要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区位。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位置不仅要贴近服务对象,还要兼顾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人口结构特征等要素。其次要合理控制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数量。同一规划区域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造,应遵循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的原则,不应脱离实际,追求大规模的“形象工程”。最后还要考虑与毗邻地区设施共建共享。毗邻地区统筹规划公共服务设施,互联互通相关数据信息,发挥各地比较优势,能够提升毗邻地区城乡居民就近享用公共服务的便利程度。如此,能够在合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的基础上,提升公共服务效能。
公共服务设施的安全性有助于提升安全感。公共服务设施的安全感主要指人民群众在使用公共服务设施时,心理认同自身的利益有一定的力量予以保护,从而能够放心使用公共服务设施。这种安全感是建立在公共服务设施高质量供给以及相应的监管机制基础之上的。为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设施,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20 个部门出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下文简称《标准》)。《标准》对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设施、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的服务标准、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均做出明确的规定[17]。此外,《“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针对住房保障方面提出,要“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18]。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提升人民群众对相应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安全感。上述文件对公共服务设施安全方面做出的相关规定,体现了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紧密相连。
二、公共服务设施决策场域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问题
当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者、生产者以及使用者汇聚于同一个平台,在相关制度规制作用下互动时,便在协商民主基础上形成了决策场域,并推动形成公共利益的最大同心圆,从而有助于提升“民生三感”。
(一)公共服务设施决策场域及其作用
新制度主义理论将制度和行动者分开,制度制约行动者的行为,行动者对制度有一个创新的反作用力;行动者在制度约束下开展各种行为构建不同的关系网,形成不同场域(见图1)。因此,当相关决策主体在制度约束下,围绕公共服务设施供给这一问题展开互动时,就形成了一个公共服务设施决策场域。
图1. 制度、行动者、场域关系图
公共服务设施决策场域,可以看作各行动者在制度规制下,就“公共服务设施供给”这一明确议题,在循环沟通过程中,形成动态平衡的关系网络。这一关系网络也是一个互动平台,制度和行动者交汇于此。公共利益形成于相关群体之间就某一特定事务反复沟通协商。所以,一个能够提供利益相关群体进行充分沟通的平台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个平台上,与公共服务设施供给相关的主体聚集于此,彼此就公共服务设施供给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展开讨论,进而做出各方较为满意的决策,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公共服务设施决策场域的作用在于:一方面,能够将人民群众吸纳至决策过程中来,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意识,构建共建共商共享的机制,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先一公里”,最大程度凝聚共识,最大化实现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决策场域中的行动者,在相关制度要素作用下开展互动,这不仅有助于实现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还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设施供需匹配程度,促进公共服务设施可持续发展,提升“民生三感”。
(二)公共服务设施决策场域构成要素及其存在的问题
场域的主要构成要素是制度和行动者。行动者包括个体行动者和组织行动者。此处的行动者主要指与公共服务设施决策相关的组织行动者,以及使用公共服务设施的个体行动者。当前,公共服务设施决策场域的制度和组织要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制度要素及存在的问题
从制度层面来看,根据斯科特的定义,制度的三大要素分别是: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和文化—认知性要素[19]56。
制度的规制性要素具体体现为规则、法律、奖惩等,指制度的制约、规制、调节行为[19]60-63。公共服务设施决策场域的规制性制度要素,包括与公共服务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例如,2019年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0年颁布的《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2022年发布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等党和政府一系列规章制度。由于对违反规章制度将受到何种惩罚作了规定,因此,这类制度要素对决策场域中行动者具有强制性作用,使行动者明晰在场域中不能采取某类行为。
制度的规范性要素具体体现为合格证明、资格认证等,指制度的说明性、评价性和义务性的维度,规制性要素最突出的特征表现为各种外在规制过程,例如,通过确立规则、监督他人遵守规则、实施奖惩等方式,影响行动者行为[19]60-63。例如,行业行为规则、职业行为规范、从业资格证书等,这些规章制度、资格认证,对决策场域中的行动者起到了外部规制作用,约束行动者的行为、影响其行为选择。
制度的文化—认知性要素具体体现为共同的信念、共同行动逻辑等。强调行动者内在认知,受外在社会存在的那些视若当然、共同理解的要素影响,进而使行动者个体行为受到影响[19]65-67。“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出入相友、守望相助”,“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这些绵延数千年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滋养着中国人的心灵,塑造着中国人的行为。
上述三种类型制度要素,从规制、规范、文化—认知层面构建了公共服务设施决策场域的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不仅影响、塑造场域中行动者的行为,还受场域中行动者的影响,不断更新变化。值得注意的是,为适应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公共服务设施相关的制度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规制层面制度要素来看,与各类公共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应随时代发展不断完善;与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制度要素,诸如养老托幼行业标准等,都应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指导下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协会也应积极更新并发挥行业规范的作用;从文化—认知性要素的角度来看,应不断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挖掘、转化,使其能够发挥正确的精神指引作用。
2.行动者要素及存在的问题
从行动者角度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主体一直是政府。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不断多样化,政府难以精准满足所有群众需求,因而开始着力推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发展社会组织。《“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培育多元供给主体”的提出,直接为构建决策场域奠定了制度基础。
决策场域中的行动者主要包括行政组织、专家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公共服务设施使用者。
行政组织的问题在于两难困境。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 多年来,我国政府机构历经8 次改革,精简了政府机构、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并且不断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人民群众需求。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于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着眼于加强重点领域民生工作,立足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且“组建了一批新机构,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以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公共安全”[5]173。进入新时代,提供公共服务依然是行政组织重要职能之一,但公共服务主体由最初以行政组织为主的单元主体发展为多元主体,行政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也逐渐从最初的“包揽”转向“总揽”。当前,行政组织在公共服务设施供给过程中:一方面作为生产者,提供那些市场不愿意提供以及社会无力提供的公共服务及设施,保障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安排者,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各种类型公共服务,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行政组织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供给主体,既要讲究效率,做出快速和高质量决策;又要回应民众需求,避免因忽视人民群众的真正需求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利益的多元化、复杂的决策环境、行政人员注意力的有限性,共同使得行政组织难以兼顾决策效率和公平。为此,必须吸纳利益相关群体参与决策,然而民众参与并非越多越好,为提高决策科学性,促进与民众良性互动,决策过程还需要引入专家咨询[20]。因此,行政组织在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决策过程中处于两难境地,拒绝民众参与可能会忽视人民群众正当的利益诉求、引发民众不满甚至冲突;吸纳民众参与可能会降低决策效率,增加决策成本。谁来参与?如何参与?都是行政组织在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决策中面临的难题。
专家组织的问题在于自身优势发挥不足。这里的专家组织并不是指某一类型的智库,而是指对某一领域知识或技能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积累,在作出决策时能够提供较为理性、独立意见或建议的成员构成的决策咨询组织,其组织成员根据不同决策事项而有所变动,并不完全固定。专家组织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官方智库、民间智库、高校/企业研究机构等。当前,我国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决策过程中还较少出现此类组织。韩国在政府投资公共项目中推行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值得我国借鉴。韩国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强调从国家社会经济角度对项目进行更广泛的分析,通过对大规模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客观中立调查,为决策提供简短评估。其突出特色就是以较少资源消耗,初步论证待建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负责初步可行性研究的组织是公私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该组织在开展初步可行性研究中具有较强独立性,团队成员必须由3个或3个以上不同专业的成员组成,便于根据不同项目吸纳专业评估人员,保证研究结果的专业性;研究人员通过网站公告、相关协会和报纸广告形式公开招聘,聘用以应聘对象的专业知识、公正性和责任感为准;组织有开展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专门费用,能够在经济上保持独立[21]。专家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决策,不仅能够以其专业知识弥补其他决策参与主体的知识缺失,还能够从专业角度提高决策结果的科学性。
我国的专家组织在决策参与过程中还存在如下问题:首先,落实参与决策的配套制度缺位。一方面,专家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决策制度体系化程度不够,且相关制度文件的法律位阶不高,导致参与碎片化、制度约束力不足。虽然顶层设计对参与决策相关内容都有所提及,但是在地方政府具体落实的制度可操作性较低[22]。其次,决策参与过程中存在专家—决策者的非协同现象,具体表现为:当专家和决策者共同参与决策时,动机意愿、信息占有、时间约束、话语体系和行动逻辑等五个方面存在难以调和的冲突,这五个要素自成体系又相互影响,在其共同作用下导致专家决策影响力较低[23]。最后,专家也会规避风险的。专家在决策过程中起参谋作用,他们与决策者是“谋”与“断”的关系,专家无须在决策过程中做最终决定,因而能够成功规避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24]98。
社会组织的问题在于独立性较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组织取得迅速发展。由于在“同一区域不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需要在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登记,社会组织间缺少竞争行为,从而导致社会组织依赖政府资源,缺乏竞争力。对此,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晰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降低准入门槛、积极扶持发展和增强服务功能3 种方式,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并提出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完善人才政策和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4种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25]。《意见》的出台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营造了更加完善的制度环境。社会组织提供“差异性”公共服务,在参与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决策时,能够在民众与政府之间充当桥梁,将精细化的需求信息、专业化的行业信息带入决策流程中,不仅能够促进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理解,还有助于提升决策结果的可接受性。
由于我国社会组织在限制竞争—双重管理体制下缺乏独立性、竞争性以及创新性,其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民众对社会组织地位作用的认识还有待提升,二是社会组织在各省份之间发展差距较大,三是缺乏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组织理论构建,四是相关社会组织的法规制度有待完善,五是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对大数据利用程度不够[26]。因此,在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决策过程中,社会组织虽然具有参与意识并有意愿进一步扩大自身参与决策的范围和深度,也支持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部分职能,但由于受自身发展以及群众认可程度所限,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决策还需要政府在制度层面予以支持。
民众参与作为一种现代新兴民主形式,在我国大约兴起于20 世纪90年代中期。一方面,改革开放使得独立、多元的经济主体产生了独立、多元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在政治上也对民众参与予以认可。党的十六大报告不仅强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还针对推进参与式民主决策提出具体意见,指出“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划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等”[27]186-188。2019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颁发,体现了党和政府不断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建设的阶段性成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者的人民群众,既是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感受的主体,也是“民生三感”的主体,理应作为决策主体之一参与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决策。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决策的民众参与,不仅有助于培育参与精神、推进行政决策民主化,更能够在公共设施实施前了解民意,最大化平衡多元利益冲突,节约社会成本。
我国民众在决策参与中还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知识储备和参与能力不足。一方面,民众有时“不能理解政策质量标准中包含的专业知识,可能会对专业领域或科学界认定的政策质量标准提出质疑”[28]19;或在决策过程中个人偏好占据主导地位,而不去关注决策可能产生何种整体或长期影响,看问题的角度较为短视,从而引发在决策过程中反复协商,降低决策效率。另一方面,“民众参与”并不等于“民众出现”,并不是在决策过程中有民众或民众代表出现就意味着决策参与,而是其必须具有较强的政治参与和沟通能力,否则很难实现与其他决策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更枉论影响决策结果。其次,民众参与组织化程度低。民众参与组织化是提升决策效率降价决策成本的重要路径,组织状态下有助于事务朝有序、结构化方向发展[29]10。弱势群体通常利益较为分散、组织程度也较低,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无力发声。为使决策结果真正体现社会公平,需要将分散的利益组织起来[30]。
三、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决策场域的相关路径
新时代“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的提出[5]38,为解决上述问题指明了方向。在公共服务设施供给过程中,构建党委领导的,行政组织、专家组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群体共同参与的,在法治框架下运行的场域,有助于相关主体在“最先一公里”开展交流,突破“中梗阻”,最终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坚持党的领导为优化决策场域提供方向保障
前文分析可见,行政组织、专家组织、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在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决策过程中都有存在的必要性,但也不乏局限性。总体来看,各类行动者在决策过程中共通问题是:依照各自的利益和认知偏好,促使决策结果走向自身所希望的方向,难以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为确保人民群众利益,提升“民生三感”,必须在决策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31]65-66。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自己狭隘的私人利益,只有中国共产党,而没有别的政治力量能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凝聚社会各阶层纷繁复杂的利益[32]。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尤其重视在发展中提高和保障民生。作为提高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方式之一,公共服务领域应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的人民立场不动摇。
(二)厘清政府职责为优化决策场域提供制度保障
《“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按照服务供给的权责,将我国公共服务分为基本公共服务和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两大类,并以生活服务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当前政府主要职责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并在三种类型的公共服务供给中承担引导责任(三种公共服务内涵及政府在提供相应公共服务中所承担的主要职责,见图2)。这不仅有助于政府从复杂多元的公共服务需求中抽身出来,将主要精力放在保障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需要,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上来,还有助于引导不同类型的公共服务发展方向,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需求。因此,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决策场域首先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兜底保障职责,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高质量全覆盖;其次,通过相应的规章制度引导其他主体参与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并在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促进相关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为促进场域的良性运转营造优越的制度环境。
图2. 公共服务分类及政府主要职责划分
(三)构建决策共同体为优化决策场域提供行动者保障
新时代的社会治理体制,意味着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民众由被管理者转变为治理主体,并在治理过程中与政府形成良好互动协作关系,共同关心公共利益、管理公共事务、承担公共责任[33]。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31]50。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意味着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思想指导下,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决策应积极构建决策参与共同体,即决策参与主体不仅包括受公共服务设施影响的个体行动者,还要包括政府、专家组织、社会组织等组织行动者。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行政组织、专家组织、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群体,共同构成决策场域中的行动者。这些行动者就与公共服务设施相关内容通过场域这一平台,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约下展开互动。如此,不仅能确保场域中行动者的多元化,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还能最大化消解行政组织、专家组织、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群体在决策过程中的不足,画出最大同心圆。
(四)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优化决策场域提供参与保障
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决策思想,民本导向的决策理念是贯穿其中的一条鲜明主线。民本导向的决策理念就是决策前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决策中主动到人民中征询意见,决策目的是增进人民福祉,决策执行完结后进行科学评估,看是否切实体现了人民利益[34]14-17。民本导向的决策理念直接决定了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决策的民主化。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提出,进一步将民本理念贯穿于决策全过程,为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决策注入新的动力,是实现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的有效保证。在公共服务设施决策场域中,通过民主方式沟通,不仅能够在决策前充分考虑民意,决策中主动征询利益相关群体意见,在决策结束后还能够开展科学、民主的评估。决策过程不仅能实现真正的、有互动的参与,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还能充分考虑民意,提升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匹配程度,进而提升“民生三感”。当然,民众参与并不意味着所有与公共服务设施供给相关的决策均需要民众参与,而是需要根据决策的性质来判定民众在何种程度上参与决策。对于那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决策民众不宜深度参与[35]79-80。
(五)推进法治一体建设为优化决策场域提供法治保障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31]42。法治一体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政府、社会三个领域,体现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公共服务领域也不例外。推动公共服务设施决策场域法治化发展,不仅能够提升场域中行动者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能力,还能够在行动者与制度的互动中不断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决策场域,为决策场域提供法治保障,首先要确保场域内的行动者在法治框架下开展行动;其次在制度与行动者的持续互动中不断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的法治建设;最后拓展反馈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预防决策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结 论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为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提供坚实保障,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第一要义。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均等化供给以及有效供给,是保障“民生三感”、“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物质基础。新时代构建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组织、专家组织、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设施决策场域,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与人口分布匹配度、提升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设施供需匹配度,有效应对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36],夯实民生安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