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海原石砚子汉墓出土的墨书陶器
2022-03-21王晓阳边东冬
文/王晓阳 图/边东冬
石 砚子汉墓位于宁夏海原县高崖乡石砚子村东侧约400 米的荒地中,为配合西气东输二线和中贵线宁夏段工程,宁夏文物考古研究所在2009 年和2011 年两次对墓地进行了发掘,清理了10 座汉墓,其中M7 和M10 出土的陶器中,8 件在器身有墨书隶体文字,且均是以单字的形式出现。这种墨书文字陶器一般在洛阳地区较为常见,之前在宁夏地区的汉代墓葬中基本不见。
M7 及其出土的墨书陶器
M7 为长斜坡墓道洞室墓,由墓道和墓室组成。墓葬坐北朝南,方向为154°,全长16.54 米。墓室内一棺一椁,人骨2 具。墓中出土6 件陶器,表面有墨书文字。这6 件陶罐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
第一类陶罐,共4 件,泥质灰陶,轮制。侈口,平沿,方唇,唇上有一周凹槽,束颈,鼓腹,下腹斜收,平底。
标本M7:16,肩部有一“骆”字。《说文解字》:“骆,马白色黑鬣尾也。”一些古籍中也有记述,如《诗经·小雅·四牡》:“啴啴骆马。”《礼记·明堂位》:“夏后氏骆马黑鬣。”此处或指马肉。
标本M7:19,肩部有一“沐”字。沐,原指洗头发,又有米汁之意。《礼记·丧大记》:“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孔颖达疏:“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者,皆谓用其米取其汁而沐也。”《史记·外戚世家》:“丐沐沐我”,司马贞《索引》:“丐者,乞也。沐,米潘也。谓乞潘为弟沐。”此处应为米汁之意。
标本M7:20,肩部有一“䑈”字。《广韵》:“北角切,音剥。䑈荦,乱杂。”《玉篇·肉部》:“䑈,祀肉。”《字汇·肉部》:“䑈,祭肉也。”此处应指祭祀用的肉。
标本M7:21,肩部有一“水”字。《周礼·天官冢宰·浆人》:“浆人掌共王之六饮,水、浆、醴、凉、医、酏,入于酒府。共宾客之稍礼。共夫人致饮于宾客之礼,清醴医酏糟,而奉之。凡饮共之。”当指清水之意。
第二类罐,共2 件,泥质灰陶。侈口,方唇,唇上有一周凹槽,矮领,圆肩,腹斜直,平底。鼓腹部轮制痕迹明显,罐底和罐身分别制作,而后粘结在一起。
M7 墓室
M7:16
M7:20
M7:15
M7:19
M7:21
M7:18
标本M7:15,肩部有“渍”字。《说文解字》:“渍,沤也。从水责声。”“渍”,又表示四足类动物的死亡,如《礼记·曲礼下》:“天子死曰崩……羽鸟曰降,四足曰渍。”此处应指牛羊等肉类。
标本M7:18,下腹近底部有一钻孔。肩部有“醲”字。《说文解字》:“醲,厚酒也。”《淮南子·主术训》载:“肥醲甘脆,非不美也,然民有糟糠菽粟不接于口者,则明主弗甘也。”
M10 及其出土的墨书陶器
M10 为长斜坡墓道砖室墓,由墓道、封门和墓室组成。墓葬坐东朝西,方向为40°,全长20.83 米。墓室券顶被盗洞破坏,清理出木棺2 具、人骨2 具。墓中出土的2 件彩绘陶壶有墨书文字。
M10 全景
这两件彩绘陶壶均为泥质灰陶。侈口,方唇,唇上有一周凹槽,束颈,鼓腹,假圈足,平底稍内凹。在颈部及腹部均饰一道或两道凹弦纹。足部和器身分别制作后粘接而成。器身饰有白色底,其上有红黑双彩波浪状云纹等图案及墨书文字。
标本M10:5,上腹部有“美”字。《说文解字》:“美,甘也。从羊从大。羊在六畜主给膳也。美与善同意。臣铉等曰:羊大则美,故从大。”此处应为羊肉。
标本M10:10,上腹部有“朌”字。《集韵》:“逋还切,音班。颁通作朌。”《广韵·删韵》:“朌,大首。”《仪礼·聘礼》:“朌肉及廋车”,指的是赋予、分赐的意思。在陶罐之上书写,其当为动物的头部。
相关讨论
石砚子汉墓出土陶器上的文字分别为骆、沐、䑈、水、渍、醲、美、朌,除“沐”和“水”两字在洛阳地区的汉墓中较为常见,如洛阳五女冢267 号墓中陶壶M267:48 器身上有“沐”字,M267:70 器身上有“水”字;洛阳五女冢新莽墓中陶壶IM461:44 器身有“水”字;洛阳烧沟汉墓中陶罐1062:2 器身上有“水”字。其他几个字在汉墓中并不多见。
骆、䑈、美、渍、朌五字均与肉类有关;沐指米汁;水当指清水;醲字与酒类有关,当然,将其辨识为醲字仅是个人的理解,或有其他释读。
陈直先生曾对洛阳地区的汉墓进行研究,将陶罐上书写的文字分为谷类、豆麻类、肉食类、酒类、调料类、容量类、官名人名类、吉语类、杂类九类。石砚子汉墓出土的陶文基本上只有肉食类和酒水类两种,沐字或与稷、粱类谷类有关,但是直接书写的谷类、豆麻类未见,与洛阳地区不同,表现出较多的边地游牧文化特点。
宁夏地区在汉时属北地、安定郡。这里曾是汉族和匈奴等游牧民族杂居之地。《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记载元狩二年(公元前121 年),“乃分徙(匈奴)降者边五郡故塞外,而皆在河南,因其故俗,为属国”。张守节《正义》:“五郡谓陇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以降来之民徙置五郡,各依本国之俗而属于汉,故言‘属国’也。”安定郡是从北地郡析出。《汉书·地理志》载:“安定郡,武帝元鼎三年(公元前114 年)置。”
M10:5
M10:10
石砚子汉墓处在同心县以南,汉代属三水、参䜌县。在今同心县下马关乡北侧有红城水古城,当为汉代三水县县治。关于参䜌县治所,尚未有定论。同心县豫旺镇附近曾经被认为汉代参䜌县治所,推测为治所或稍显勉强,但至少可以肯定附近有较大的居住人群。在石砚子汉墓东北10 公里处有倒墩子匈奴墓地,北侧20余公里处有李家套子匈奴墓地,石砚子汉墓出土的人骨也表明游牧民族和汉人已经高度融合。
石砚子汉墓在葬式、葬俗以及随葬器物方面已经高度汉化,这批墨书陶文具有典型的汉隶特征,书写规整流畅,字体优美,明显受到洛阳地区汉文化的影响,但文字书写的内容表现出一定的游牧经济文化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