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法院判决中的作用
2022-03-19魏延云
魏延云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激增,交通出行人次屡创新高,路上交通参与者也变得复杂,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大为增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判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划分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认案件事实,深入研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法院判决中的作用是非常有必要的。应从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制作程序着手,到法院适用事故责任认定的审查原则,最后探究事故认定书的作用,层层递进,由浅入深地探究事故责任认定在判决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原则;证明力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02-0159-03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性质
根据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公安机关交通事故管理部门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手段查清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再根据交通事故的原因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关系,以及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发挥的作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一系列认定的一种行为。以下是在这个问题上的几种比较为大众所接受的观点。
1.证据说
有学者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归纳为一种证据,在法院判决中也只能起到证据作用,按照这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由行政机关做出,而且割裂了具体行政行为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间的关系。此种观点过于片面,没有正确把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
2.确认说
有学者认为将责任认定归类为一种行政确认可以使责任认定具体化、行为化,还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各项权益,使责任认定更加高效、透明、合法。但是持有确认说的学者还认为单纯地将责任认定归类为行政确认行为,会增加行政机关的工作反而减低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浪费。在他们看来,责任认定归类为一种行政确认虽然有很多好处,但同时也存在许多的弊端,因此无法找到平衡点,不能正确认定责任认定的真正的性质,而只是给出一种模糊的观点。
3.行为说
行为说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归类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持有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肇事者所承担的一切责任都来自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如果将事故责任认定看做一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当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后,行政相对人就必须按照责任认定的结果来处理后续的一系列行为,并且假定责任认定的结果合法化,必须强制执行,也不会因复议和诉讼而停止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中的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责任认定在适用法律、引用证据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足后,应责令原认定单位重新调查、做出认定。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和程序
1.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则
(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引起某个交通事故的原因,那么他就对这场事故负责;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是事故的原因或者没有实施行为,那么他就不需要对交通事故负责。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时必须要严格遵循行为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没有实施造成事故的行为,就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必须要明确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有时虽然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是他的行为对交通事故不起到作用,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说,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时,要看该行为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而不是看是不是违法犯罪活动。
(3)路权原则。就是各行其道原则,车辆、行人都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有交警现场指挥交通时要遵循交警的指挥;既没有交通信号又没有交警指挥时,每个交通参与者都应该互相谦让,保持路上交通顺畅。
(4)安全原则。遵循安全原则是每个交通参与者应尽的义务安全原则,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合理避让原则,另一个是合理操作原则。
(5)合理避让原则。如果遇到其他交通参与人侵犯我们的权利时,必须进行合理的避让,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而不应该与之起冲突,互不相让。我们既有享受交通通行权的权利,也有着积极维护交通安全的义务。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内容
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作出的一种文书材料。它对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违章行为和事故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包含五个部分,一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和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环境,二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是对事故原因和证据的分析,四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当事人的责任,五是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做出认定书的日期。
2.当事人的救济措施
公安机关建立专家小组。当事人在接到认定书三日内可以向上一级的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专家小组在接到通知后,对相對人有异议的认定书进行审核。另外,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决定是否采纳。在2017年嘉禾县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最终推翻了事故认定书,重新确认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作用
1.认定案件事实
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在妥善处理好伤员之后,会马上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进行勘验和检查。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的事后调查与交警部门的调查相比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且事故现场也会发生一些变化,所以,法院在还原案件时会看重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当然,法院也不能将其作为唯一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
2.确认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责任大小
事故认定书还包括对当事人责任的划分,比如负全责、负主要责任、不负责任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集证据后,经过一系列严谨的分析认证,得出事故的形成原因,划分出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法院判决中的适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实际运用状况
通过查阅网上可以搜到的近5年交通事故案件的判决书,可以发现在审理过程中将事故认定书直接作为判决依据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更有甚者几乎不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就直接使用。
第一,认定书成为处理交通纠纷的主要证据。在统计的一个月的交通事故判决书中,有95%的案件将事故认定书作为了主要依据。在一个交通案件中除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外,还有很多的证据,例如当事人提交的事故现场照片、录像带,事故目击证人的口供等一系列认定书之外的证据。
第二,弱化对认定书的审查。法律规定在适用事故认定书之前要对它的证据三性进行审查。但是在调查中发现,各地法院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有的直接按照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作为事故当事人侵权赔偿的依据。还有法院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给予了审查认定,但是此种审查只是一种形式,没有实质性的行为。
第三,认定书具有“先行判决的效力”虽然其只是作为一种证据应用到交通案件中。但是在实际审判中,大多数的法院都是直接按照交管部门在认定书中的事实认定作为案件事实。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现状的原因
行政机构具有国家权力的象征意味。一谈及到“行政”,就会想到权威一词。公安机关制定的事故认定书不免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又由于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力还缺乏明确的标准,所以审判机构往往不敢也不知如何审查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因而只好直接适用它。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是第一个到达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的部门,而且拥有着良好的侦察鉴别能力,审查人员与其相比往往会信息不足,因此自己也不会再去积极地调查取证,而是选择直接适用交警部门做出的结果。
我国法律规定公文书证效力要大于私文书证,而且推定为事实,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它。因此公安机关制定的事故认定书,效力自然会大于其他的书证。而且审判人员一般认为再去举出相反的证据是不必要的。在现实因素方面,公安机关、法院、事故当事人证据收集分配不均匀。虽然当事人是首先接触到事故现场的,但是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当事人人身财产方面的损伤,所以他们根本无暇顾及证据的收集,而且与交警部门相比,当事人证据收集的方法、工具也不成熟。法院在收到起诉后进行证据收集工作,它往往是最后收集证据的一方,与交警部门相比完全没有优势。
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适用的完善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1.对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审判中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所以在收到认定书后,法院并不是直接对其进行适用,而是要进行一定的审查检验。在上节也探讨了认定书的性质和内容,它包括了事实和法律两大部分,因此法院在审查时也要对两个方面分别进行审查。
把交通事故认定书归类于一种证据其实是很笼统的说法。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勘验、核对事实后归纳总结出来的。它不属于法定证据的门类,不可以用审查法定证据的方法检验它,因此对其进行审查时,目前来说也只能从它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三方面进行检验。
客观性审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该认定书有无客体存在,是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真实存在的,一般来说这部分不会出现问题。二是审查该认定书有无删改、杜撰、任意添加等现象。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客观性,就是在审查它是否真实可靠。
合法性审查就是审查交管部门制作事故认定书的流程是否遵循法律规定,从勘验、检查、调查获取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到分析事故形成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有无偏袒,再到正式制作事故认定书有无遗漏。内容的合法性也可以称作形式的合法性,它主要是审查事故认定书有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所谓关联性,就是这份认定书与事故事实的关联程度。事故认定书是在整合事故现场证据制作出来的,它不仅能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也能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当事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事故结果。
2.法院适用责任认定书的原则
(1)遵从“法律为依据,事实为准绳”。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任何证据在使用时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冲撞法律。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在使用时也必须尊重法律,以法律为意志发挥自身的证明价值。不与法律冲突原则是法院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遵循的合法性原则的延续。
(2)依法质证原则。质证原则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对当事人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辩和说明。若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书存在疑义,或者庭审中对于认定书存疑,法官则会认真地组织庭审中的质证。通过当事人的质辩和说明,也会让法官更好地断定案件事实。经过当事人之间辩论说明,案件事实也会变得清晰,这时也需要法官给予正确的引导,避免在一个问题重复进行质辩,影响庭审顺利进行。
(二)法院如何适用责任认定
首先从法院自身来看,要树立自信,不过分依赖公安机关,不过分推崇认定书的作用。公检法三大机关应该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监督。它们的地位也是平等的,都是为了更好服务社会大众而设立的。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树立自己的自信,坚定其自身的价值,不对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认定书盲信盲从。虽然法院收集证据的时间比较晚,但是法院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证据收集能力,比如使用更精准的测量设备、建设高素质的证据检测部门。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责任认定书的地位高于其他证据。我们论述过责任认定书是一种特殊的证据,但是它不应该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地位,要通过立法赋予它普通的效力地位,提高其他证据的作用。
四、结语
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证据在司法活动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发现,法院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公安机关制作的程序、当事人对认定书存疑、法院过分依赖认定书,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在研究中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要正确地找准认定书在判决中的作用,规范从认定书的制作到适用的程序,充分发挥好认定书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交通事故案件,解决好人民群众的问题,利于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运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2] 尉一明.审判实务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定位[J].法制博览,2018,(34).
[3] 肖輝.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问题探究[J].河北法学,2018,(12).
[4] 李安琪.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应用——从葛某某案谈起[J].法制博览,2018,(19).
[责任编辑 兴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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