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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沿海地区渔会复员与利益抗争

2022-03-18蔡勤禹姜志浩

关键词:变色渔民渔业

蔡勤禹 姜志浩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社会史研究所,山东 青岛 266100)

日本全面侵华,严重破坏了战前蓬勃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许多组织人员四散,活动减少或停滞,仅存的一些也大不如前。抗战结束后,各业走上复员之路,沿海地区渔会在这一过程中重建或整理,次第恢复正常。目前,学界就民国时期渔会的研究有几篇文章(1)蔡勤禹:《小农经济型态下的渔民组织及其职能——以民国青岛渔会为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3期;黄晓岩:《民国时期浙江沿海渔会组织研究——以玉环县为例》,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党晓虹:《明清以至民国时期海洋民间组织的历史演变与当代启示——以海洋渔业生产互助组织为中心的考察》,《农业考古》,2014年第3期;郭亮:《渔业组织和政府管理的互动因应——以浙江玉环渔会为例(1945-1949)》,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研究内容多集中在渔会诞生背景、职能、组织、运作及与其他组织互动等方面,而对于抗战结束后渔会在动荡的社会政治环境下,为了渔民利益进行抗争的研究较少。基于此,本文在广泛搜集资料基础上,分析战后沿海地区渔会的复员及如何为了渔民经济利益和生存权利,进行申诉、请愿与抗争。通过这种探讨,可以还原渔会在社会变革过程中的生存与发展价值,以及渔会参与地方社会治理的方式与途径。

一、战后渔会复员

抗战结束后,许多地方渔会在战争期间已经停顿或解散,尚存的也面临着组织不健全、活动较少开展等问题。战争一结束,渔会就开始进行复员工作,各地政府通过政策、人才和管理等方式,帮助整理渔会,指导渔会成立,使渔会组织功能逐步恢复。

1.各级渔会的复员与建立

为恢复渔会组织,战后沿海各地派社会局(处)管理人员,协助建会,对渔会进行整理,登记会员,组建渔会,选举理事和监事等工作。以上海为例,上海渔会抗战前原有组织因受战争影响“无形停顿”,故而上海市社会局任命唐承宗等9人为上海市渔会整理委员,并指定社会局处长王家树为渔会组织指导员,指导渔会组织整理工作(2)《市渔会整理委员发表》,《水产月刊》,1946年复刊号,第84页。。1946年8月,上海市渔会重新登记会员,在中华水产公司、杨树浦路上海鱼市场等5处设立会员登记处,凡是上海渔业人或从事水产制造、运输、保管等行业者,都可以登记加入会员(3)《上海渔会开始整理》,《国民日报》,1946年8月3日,第3版。。经过三个月的登记,11月6日,上海市渔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这是抗战胜利后首次举办的渔业组织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上海市渔会章程》,选举出理事和监事(4)谢潜渊:《上海市渔会第三届代表大会速写》,《水产月刊》,1946年复刊第1卷第6期,第85-88页。。上海作为全国鱼货集散的最大中心,其渔会第三次代表大会的召开,表明上海市渔会整顿完成,不仅使上海渔业发展焕发了生机,也助推着全国渔业的复兴。

在渔会复员过程中,为了较为准确地掌握渔会组织状况及推进业务开展情况,督导渔会改组事务以利于今后工作实施,政府专门向渔会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渔会人事、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工作计划”等内容(5)《农林处电复渔会概况调查表式希详实填报》,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1946年8月30日,秋字第52期,第823-824页。。比如,1946年12月,台湾省政府特派员分区前往各渔区进行视导。特派专员详细调查渔会发起经过、筹备经过、发起宗旨、许可发起组织日期、筹备员推定日期、筹备人员等,并要求其注明该会原有名称、沿革、负责人及改组原因等(6)《台湾省政府代电 参陆申篠社乙字第55498号》,《台湾政府公报》,1947年冬字第8期,第122页。。通过详细调查,了解渔会组织现状,便于依据各组织实际情况开展相关管理工作。台湾省渔会在复员过程中也碰到了棘手问题。台湾被日本割占50年,日据时代渔会均改组,“惟前以渔村组织之渔业会,于光复后均已分别改组为乡镇渔会,各有资产,并经配合组织渔业生产合作社”(7)《台湾省社会处代电》,《台湾省政府报告》,1948年5月18日,夏字第41期,第606-607页。。乡镇渔会与《渔会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同一县市内之乡镇,如非重要港埠,虽距县渔会会所在四十里以外,依法仍不得设立分会”相违背。因于法不符,若令其解散,“各该会渔业人加入各该县市渔会为会员,既感不便,又将引起纠纷”。台北县政府向台湾省社会处提出“请将该县乡镇渔会改组为分会(应视同新组织)”,其有相距不及40里者,暂不受渔会法规定的距离限制。台湾省社会处考虑到历史原因,照准设立,并呈社会部,获得社会部批准(8)《台湾省社会处代电》,《台湾省政府报告》,1948年5月18日,夏字第41期,第606-607页。。至此,台湾省因其历史特殊性,渔会建在乡镇一级,否则,乡镇渔会大都解散,不仅不利于渔民生产,也会引起纷争,激化社会矛盾。

随着县(市)基层渔会建立,省级渔会联合会和全国渔会联合会也陆续建立。1945年底,我国仅有浙江、福建2个省级渔会联合会(9)《全国各省市渔会团体统计表》,《社会工作通讯》,1946年第3卷第8期,第38页。。闽浙两省的渔会联合会是在抗战期间建立起来的。1947年11月18日,河北省渔会联合会召开成立大会,该项大会由河北省社会处处长召集,冀鲁区海洋渔业督导处张元第主任、河北省党部副主任委员、建设厅官员均出席会议(10)《冀渔会联合会成立》,《大公报》(天津),1947年11月19日,第5版。。到1948年底,沿海苏、浙、闽、鲁、冀、粤、台7省渔会联合会都已经建立起来,县市渔会从75个增加到1946年底的123个(11)《全国各省市渔会团体统计表》,《社会工作通讯》1946年第3卷第8期,第38页;《农会渔会统计》,《外交部周报》,1947年2月17日,第3版。。1947年4月,全国渔会联合会在上海召开成立大会,沿海各省渔会均派代表参加(12)《全国渔会联合会十五日在沪召开》,《大公报》(重庆),1947年4月10日,第2版。。到1948年底,各级渔会次第建立起来,形成了从县(市)渔会、省渔会联合会、全国渔会联合会的渔会组织网络。

2.指导与培训会员

渔会的职能是“增进渔业人员知识、技能,改善其生活并发达渔业生产”(13)《渔会法》,《立法院公报》,1929年第12期,第289页。。为增强渔会业务能力,应用科学技能,改良沿海渔业,推进渔业事业发展,早在抗战爆发前就实施渔业指导员制度,由各地社会处向每个县选派数名有渔业专长的指导员去负责渔业管理与指导工作。抗战时期此项工作中断,抗战结束后随着渔业各项工作恢复,政府再次启动选派渔业指导员工作。

渔业指导员由各县政府遴选,遴选标准是“曾在水产学校或中等以上农业学校毕业者”或“曾在水产机关服务一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被遴选上的渔业指导员受训三个月,发还各该县政府试用六个月后,考核成绩优良者始得任用(14)《浙江省渔业指导员任用规则》,《海事》(天津),1936年第10卷第3期,第86页。。渔业指导员一般由省直接派驻县工作,服从农林处命令,受各县市长之监督指挥,行使渔业团体之协助指导、水产渔捞之推广、水产养殖之繁殖推广、水产制造之改进等促进渔业发展之职责(15)《台湾省各县市专任渔业指导员服务规则》,《台湾银行季刊》,1947年第1卷第2期,第246页。。政府向各地派驻渔业指导员制度,从管理方面看对渔会业务进行指导,对提高渔会业务能力具有积极作用。但一些地方在实行时也出现危害渔民利益的现象。按照渔业指导员任用规则,各县政府负责指导员薪给,但是在一些地方发生向渔会摊派现象,浙江嵊泗县政府派驻县渔会及各分会人员的薪金,均由县渔会及各乡镇分会负责,每人除了膳食费用外,另有一担六斗(合87.5公斤)大米。据统计,当时嵊泗县渔会全年开支共需27250公斤大米。按照当时岛上渔民生活水准,以每人每天1公斤计,可供2100人吃13天(16)郭振民:《嵊泗文史资料》第3辑 《嵊泗渔业史话》,海洋出版社,1995年版,第312页。。这无疑大大加重了渔民负担,并激化官民矛盾。

式中:σs为发射截面,N1和N2分别受激辐射过程中低能态和高能态上的粒子数密度。将式(1.2)代入式(1.1),阈值条件变为

渔会作为社会自组织,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和政策水平的干事人员。国民党在1928年上台后成立中央训练部,专门负责处理民众团体组织训练。抗战爆发后,训练部改组为社会部,仍掌管民众团体训练相关事宜。在1940年2月国民党中央常委会通过的《社会工作人员训练办法》中规定:对“人民团体之负责人员、人民团体之书记及工作人、各省(市)县(市)党部、政府社会工作之主管人员、各种社会事业工作人员”进行训练,训练内容包括“有关法律之研究,及有关业务技能与常识之充实”(17)《社会工作人员训练办法》,《政干通讯》,1940年第1卷第4期,第59-61。。战后,各地渔会人员按照训练办法组织相关成员参加培训,训练期满后,分别饬回原渔会工作,使“各该团体步入法定之组织”(18)《天津县政府训令 社字第3462号》,《天津县政府公报》,1946年第5期,第5页。。通过人民团体训练,为重建渔会体制提供了组织建设人才。

上述可见,战后复员期间渔会次第复员和成立起来,在此过程中政府发挥了指导、协调与帮助作用,这不仅有利于渔会发展,也便于政府管理。在以后渔业发展中,渔会以组织之力,带领渔民一起,为了渔民会员的利益和渔业发展,在争取渔业救济物资、抵制苛捐杂税、反对渔盐变色和保护捕鱼权等方面,据理力争,取得了一些成绩,体现了渔会的价值。

二、为救济物资进行请愿与力争

日本侵华给中国沿海渔业造成巨大损失,以1937年币值计算,损失达92.84亿元(19)《抗战期我渔业损失 胜利后正图谋复兴》,《前线日报》,1947年8月26日,第5版。,大量渔船、渔具和渔业物资被破坏,幼稚的渔业遭到摧毁。1946年,江浙渔业督导处进行渔业调查,渔船在抗战时期损失2/3(20)《农林部江浙渔业督导处 拟贷款制造渔网》,《水产月刊》,1946年复刊号,第81页。。浙东沿海岛屿罗列,渔产丰富,战前渔获物年达200余万担,战后渔船渔获物,均损失过半(21)《浙江奉化渔会争取鱼货销路 反对盐务当局实施渔盐变色》,《大公报》(上海),1947年4月11日,第10版。。天津市渔业向称发达,沦陷期间,渔船大部被征用,渔具多被破坏,渔民300多户仅剩渔船十数只,一般渔民生活至为困苦(22)《津渔业向农行贷款 社会局斡旋成功》,《益世报》(天津),1947年3月11日,第3版。。所以,战后渔业复兴,需要渔业物资和资金的支持。为此,各地渔会积极奔走呼吁,希望政府通过发放贷款、分配渔业救济物资等方式对渔业进行救济。

首先,渔会立足当地渔业发展状况及渔民生存状况,向当地政府请求施与救济。1946年,浙东沿海临海、海门、三门、温岭、乐清、象山、玉环等县渔会向政府呈电,呼吁政府“迅即给渔民贷款,或政府组织渔盐机构,从速开发,免遭他人觊觎”(23)《浙东沿海渔会 吁请政府贷款》,《水产月刊》,1946年第1卷第2期,第87页。。1947年11月7日,天津县政府发布通告称,渔会与农林部渔业督导处协商争取,为渔民办理渔业贷款和分发渔具,只有办理了渔会登记的会员才能够申请贷款和洽领渔具(24)《天津县政府布吿社字第26号》,《天津县政府公报》,1947年第13期,第15页。。 1947年3月,天津市社会局为300余户渔民申请渔业贷款,用以“制造网船”,在社会局斡旋下,银行答应给予贷款。为此,社会局指示渔会为渔民拟具贷款详细计划书,以便审核通过后放贷(25)《津渔业向农行贷款 社会局斡旋成功》,《益世报》(天津),1947年3月11日,第3版。。渔会通过居间沟通,充当了渔民与政府间桥梁作用,为渔民谋取利益。

其次,渔会还利用组织力量,对漠视和侵害渔民经济利益行为大胆发声。战后,行政院成立善后救济总署渔业善后物资管理处,负责渔业善后、救济物资分配。但相关渔业救济物资一直没有完成分配,渔会团体积极发声。1947年4月16日,浙、沪、闽、粤、台、鲁、辽、苏等11省市渔联会代表在上海开会,做出一项决议:请求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公布渔业物资数量及分配办法(26)《渔盐变色 渔联代表请废止》,《大公报》(上海),1947年4月18日,第4版。。他们选出代表于4月18日由沪抵宁,分别向社会部、农林部、财政部、中国农民银行、合作事业管理局及中央党部请愿,要求:(1)推促修正渔会法,俾依法组成全国渔会;(2)要求依照渔民人数选出“国大”代表与立委;(3)扩大渔民贷款数额,并简化贷放手续;(4)请中央向盟国要求以日本渔业设备赔偿我国渔民战时损失;(5)取缔各种变相渔税(27)《渔联会代表集京 昨向当道请愿》,《益时报》(上海),1947年4月20日,第1版。。他们要求政府解决渔业发展面临的各种困难。经过协商,以上各项均经各主管机关予以满意答复(28)《渔联会代表集京 昨向当道请愿》,《益时报》(上海),1947年4月20日,第1版。。然而,承诺并没有真正兑现。1948年4月,全国渔会国民代表10人在善后物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云五公馆探讨渔业救济物资分配,并痛述渔业救济物资转变为摧残中国旧式渔业之工具,声明“全国渔民未得一块木头,一根绳子”,询问“此项物资到底几时可以分给渔民”,希望能给予迅速解决(29)《渔会国代要求分配渔业物资》,《申报》,1948年4月20日,第2版。。

在渔业社会强烈要求下,1948年7月28-30日,沿海七省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在上海举行,农林部、交通部、社会部、工商部代表,苏、浙、闽、粤、台、冀、鲁七省和沪、津、渝、宁四市政府主管机关及渔会代表80余人参加。会议由善后救济物资管委会代主委潘序伦主持,各部门代表依次发言,农林部和社会部代表希望渔业物资迅速分配给沿海各省,惠及渔民;交通部表示渔业物资中有一部分木料,不适造船之用,希望售与交通部充作造桥材料,以所得款项,分配各省建造木船,俾能物尽其用。大会主席宣读了“苏浙闽等七区物资运用方案”之缘起,并报告有关渔业物资分配方案决议事项,嗣由保管会报告渔业木船物资概况,渔管处报告渔业物资保管情形。最后通过大会议事规则及“渔船建造”“分配比例”“物资核配”三个审查小组名单(30)《七省渔业救济物资昨开分配会议》,《申报》,1948年7月29日,第6版。。在各地渔会和政府代表争议之下,经过三天讨论,30日会议结束。会议中争论的焦点有两个:一为物资分配之百分比问题,各区代表均希望获得较多分配数额;二为物资中木材部分售与交通部问题。江浙两省代表反对售与交通部,其他各区赞成者则对价格及数字意见不一。此两问题经过热烈讨论后,决议分配比例如下:广东得百分之25%,浙江得20%,福建得12%,台湾得10%,江苏得11%,河北得11%,山东得11%。至于木材部分,决议以2/3售与交通部,价格每尺美金1.25元实价折合国币,售卖得款按上述比例分配。会议要求各渔业监督区处理此项救济物资,应于一月内由各该区有关机关组织该区渔业物资处理委员会,召开该区域物资分配会议,限于一年内处理完竣。如有特殊原因得报请延长半年,期满仍不能完成者,由善委会收回另行处理(31)按分配之渔业救济物资,包括渔具、引擎、造船用手工具、五金、泊船用具、航行仪器、油漆、船上附属物、索具、棕绳、钢索、木材等,估计约值五六百万美金。见《渔业救济物资分配比例议定》,《申报》,1948年7月31日,第4版。。各省成立的渔业物资处理委员会由包括省渔联会及在该区内之院辖市渔会等团体向政府推荐。渔会在整个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中,起到了督促政府、参与讨论、配合发放的作用。

可见,渔会通过请愿、督促和争取,为渔民争取到部分资金和物资,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渔民解决了生产发展中的困难。

三、反对渔盐变色

渔民和鱼商需要盐来腌制不能够及时销售的海产品,以便较长时间保存。在食盐专卖时期,一些中间商或渔民利用此机会以买盐腌制鱼产品为由,购买食盐再进行倒卖,以获得更高利润,导致政府在食盐税收方面损失。为此,1931年,财政部颁布《渔业用盐变味变色办法》,第一条规定:“本办法为便于区别渔业用盐与食盐,勉致混淆,易于查验起见,凡购用渔业用盐者,特变其腥味与颜色”(32)《渔业用盐变味变色办法》,《盐务公报》,1931年第25期,第159-160页。。即以有色物质掺入白盐,使之变更颜色,以与食盐区别。此政策实施后,打击了冲销食盐行为,增加了政府盐税收入,却使渔业经济大受打击,造成海产品销路不畅,断绝渔民生计,引起渔民反抗。1936年5月26日,浙江岱山渔民焚毁盐场公署,杀死场长缪光,双方死伤50余人(33)陈瑛、冯子康:《渔盐变色之检讨》,《浙江经济月刊》,1947年第3卷第4期。。事件发生后,浙江省政府呈准行政院废止了渔盐变色,改为渔户和渔商登记保证制,依据他们实销数量配给食盐,实施后颇著成效。

抗日战争胜利后,渔业复员,急需销路,复兴渔业。然而,1947年2月,政府却以“盐商套售转销,使增加渔民负担,遭受剥削”为由,再次推行“渔盐变色”政策(34)瑛康:《渔盐变色之检讨》,《上海宁波周报》,1947年第21-22期,第11页。。财政部盐政总局给两浙盐务管理局训令:“各区渔业变色办法,闽粤等区系用红土,淮区系用木炭屑,均已实行。该区究以何种颜料变色,自可斟酌当地情形,命令场署遵办”(35)陈瑛、冯子康:《渔盐变色之检讨》,《浙江经济月刊》,1947年第3卷第4期。。浙江渔民闻听消息后,“咸感惶恐不安之状,甚有涕泣而追述所尝痛苦者”(36)《鱼盐变色渔业破产 定县渔会通电力争》,《时事公报》,1947年3月27日,第3版。。渔业团体不胜慌急,纷纷向渔业主管部门吁请暂缓实行。1947年3月,定海县渔会通电各方:“渔盐实行变色,影响渔业甚巨”,“如渔盐变色一经实施,渔民生计必被断绝,是无异于置之于死地,而吾浙江渔业,永世无复苏之望。”(37)《鱼盐变色渔业破产 定县渔会通电力争》,《时事公报》,1947年3月27日,第3版。他们通电各渔业团体,共同发声,废止该令。4月,奉化渔会用事实列出有色物质入盐的危害:(1)用木炭屑以变色,必见满桶黑盐,鱼酱、蟹糊、海蜇等掺和炭屑,则不可入口,致鱼货全失销路;(2)用红土以变色,浸入鱼身如黄鱼、鲳鱼、鳗鱼、海蜇等,遂致腐化;若用于蟹股、蟹酱、虾糊、蟹糊、乌贼等,但见血红烂货,望而生畏,谁敢再吃?渔盐变色还会产生无穷后患。“一旦渔盐变色者鱼货停销,渔民绝迹,盐户减晒,大好渔场,变为荒岛,一般渔夫,性本强悍,失业走险,是鱼盐变色而贻后患无穷者一也。渔盐变色,假手盐户,实嫌麻烦,兼以供求关系,略知利害,往往联络渔民,煽惑滋事,……是恐渔盐变色,而贻后患无穷者又一也。”他们建议聘请科学专家,研究除炭屑、红土、红糠屑外,还有何种原料较为适宜保存鱼质不坏,销路通畅,恳请政府“收回成命,暂缓实施,藉以安定人心,复兴渔业。”(38)《浙江奉化渔会争取鱼货销路 反对盐务当局实施渔盐变色》,《大公报》(上海),1947年4月11日,第10版。他们的呼吁,反映了广大渔业从业者的心声。

面对各渔业团体的请愿,农林浙江区海洋渔业督导处电呈农林部转商财政部,认为“渔盐变色关系重大,确有详加研讨之必要”;并强调“盐务机关如为防止冲销食盐增加税收,尽可与各地渔业机构取得密切联络,在渔盐配售技术上妥为研究改进。目下对渔盐变色事,宜不妨先作考虑,暂从缓议,以符便民之旨”(39)《渔盐变色问题 当局将予考虑》,《上海宁波周报》,1947年第21-22期,第8页。。沿海各省对“渔盐变色”政策也极为关注,在各省市渔联会代表请愿影响下,1947年4月16日,沿海各省市渔联会代表齐聚上海,开会讨论“渔盐变色”政策。参会各省渔会代表均认为“此项政策必须请求中枢饬盐署速予废止,以纾民困”,并决定派代表到中央请愿。4月18日,由许蟠云率领28名代表乘火车到南京向财政部请求废止渔盐变色办法及其他损害渔业发展政策(40)《渔盐变色 渔联代表请废止》,《大公报》(上海),1947年4月18日,第4版。。经过一个星期谈判交涉,最终达到了理想结果。1947年4月,财政部盐政厅电饬沿海各盐务局(处):“对于渔盐变色,一律暂缓实施,另议妥善管理办法呈核,一面严防充食。”(41)《各区渔盐变色准予暂缓实行》,《盐务月报》,1947年第6卷第5期,第22页。至此,在阻止“渔盐变色”政策实施方面,渔会为渔民争取到满意结果,取得胜利。

四、抵制苛捐杂税

对于苛捐杂税,国民政府在抗战后期曾表示要废止,财政部部长孔祥熙在1941年6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讲:“本部年来督促各省克期裁废妨碍生产之捐税,以利国民经济之发展”(42)《严禁各地苛捐杂税》,《新闻报》,1946年6月5日,第1版。。11月,财政部公布《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规定县市税课计有五项:土地改良物税(在土地法不实施前,仍称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行为取缔税,上述规定从1942年起全国一体施行(43)《严禁各地苛捐杂税》,《新闻报》,1946年6月5日,第1版。。但是,抗战胜利后收复区各省因复员需要支出突增,地方财政拮据,便进行各种摊派和滥收献金等苛杂。例如,江苏省各县县长任意征收各种附税,只要区长会议或县政会议通过,即可一面征收,一面呈报省政府备案,民众不敢拒绝缴纳,而会议出席人员慑于县长威力,不敢有异议,省政府对附加捐税,更采取放任主义(44)《严禁各地苛捐杂税》,《新闻报》,1946年6月5日,第1版。。1946年11月9日,青岛市参议会开会讨论征收渔税时,招致参议员多人反对,经过反复辩论,终获通过。有议员愤然挖苦道:“我们是市府加税的通过机关,通过好啦!”(45)《青参议会临时大会 通过征收渔税》,《益世报》(上海),1946年11月13日,第2版。1947年,浙江临海椒北一艘渔船所交的杂费就有:“匪片”30万元,“顺风洋”约5万元(海上遇到海匪之赏钱——已买匪片者),象山渔会“海洋保护费”4万元,一区渔管处“护渔费”3万余元,渔管处“渔盐管理费”约2万余元,象山、定海县牌照费约2万元,出闸进闸及其他约5万余元,“水警护费”4万余元(46)《临海渔船负担重 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大公报》(上海),1946年7月2日,第7版。。广东中山的护航费更是苛细,分为甲乙丙丁四种:甲种收26万元,乙种收20万元,丙种收15万元,丁种收10万元,如不照交,则任意封船拘人(47)《中山民众马永良等电请惩办护航队长》,《针报》,1946年第31期,第4页。。官私杂费,黑白两道都有,苛捐杂税,名目繁多,渔民不堪重负。

护航费是政府、渔会与渔民之间博弈的焦点。护航费起因于中国沿海地区从南到北海匪猖獗。1947年2月26日,浙江象山翔鹤潭航船开往黄溪,路遇盗船,“十余匪盗,蜂拥过船”,且盗匪“枪械犀利”(48)《象港海氛不靖 航船迭遭盗劫》,《时事公报》,1947年3月2日,第1版。。每逢渔汛期,福建省连江、东沙等县沿海迭有海匪船只出没,乘机劫掠(49)《全国渔会联合会十五日在沪召开》,《大公报》(重庆),1947年4月10日,第2版。。在渤海湾海面,常有海匪“水保”四处横行,闹得天翻地覆,渔民及贩运者,多裹足不前,不敢出海一步(50)《四县渔会即将请愿》,《益世报》(天津),1947年11月6日,第2版。。 为了保障渔汛期间出海捕鱼安全,出现各种形式的护航队。既有政府的护航队、水警队,也有渔会组织的护渔队,还有渔民自卫队,这些为渔民服务的护航队为了生存要向渔民收取护航费。1946年,浙江临海县仅椒北一地一年的各种护航费就有5600余万元;玉环县一年交给渔会的护航费就多达4亿元,交给政府和水警队的还不计入在内(51)《临海渔船负担重 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大公报》(上海),1946年7月2日,第7版;郭亮:《渔业组织和政府管理的互动因应——以浙江玉环渔会为例(1945-1949)》,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第47页。。护航队主体多元,职能重复,每个护航队都向渔民收费,致使渔民负担沉重,苦不堪言。为此,渔民和渔会通过申诉、通电和抗争等方式,抵制名目繁多的护航费。

1946年,在浙东渔民的抗议下,存在3载的浙东温(州)台(州)护航队由政府下令解散,其“护航费”也在6月21日停征(52)《渔民福音 解散护航队 停征护航费》,《大公报》(上海),1949年7月5日,第7版。。1946年,中山渔民马永良等7人联名写信,要求将强征护航费的护航队长吴康楠撤职查办,以稳民心(53)《中山民众马永良等电请惩办护航队长》,《针报》,1946年第31期,第4页。。由于护航费收费过多,玉环县渔会1946年5月给浙江省政府致电,认为政府的外海水警队护航费过多,每艘商船交付2.7万元,春汛时每只小钓需缴纳1万元,但在护航中并没有起到保护渔民作用,并举例说近日玉环渔民所驾十多只商船在洋面遭到盗匪劫掠,当遭难渔民向护航队求救时,后者对此并未采取实质行动。所以,渔会电请浙江省外海护航委员会解散护航队,将护航队原有队员实施复员,另予妥善安置(54)《关于奉令收护航队实施复员声明本会意见的代电》,玉环县档案馆藏,1946 年6月8日,档案号:225-003-58,转引自郭亮:《渔业组织和政府管理的互动因应——以浙江玉环渔会为例(1945-1949)》,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第46页。。言外之意,由渔会的护航队来护航即可。但是,渔民对渔会收取护航费过多也甚为不满,甚至认为渔会的领导借护航收费,中饱私囊,向县长去信要求解散渔会护航队(55)《玉环县政府关于声复被控名节的训令》,玉环县档案馆藏,1947 年 12 月 11 日,档案号:225-004-377,转引自郭亮:《渔业组织和政府管理的互动因应——以浙江玉环渔会为例(1945-1949)》,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第47页。。有的地方还因加收护航费引起大规模民变(56)1929年,山东南部沿海渔民反抗“渔航税”,最终获得胜利。见李崇州:《民国山东南部沿海渔民反抗“渔航税”史述》,《农业考古》,2016年第1期。。护航费之争反映了处于底层的渔民对以各种名目收费现状的不满。就当时沿海地区社会环境来说,海匪猖獗,确需护航,渔民也会接受合理负担,问题是护航队多,轮流收费,而有的护航名不副实,缴费后不能保证安全。所以,渔民的抗争是因护航费引起,但其内在原因是复杂的。

除了护航费外,还有各种名目的捐税,渔会等渔业团体针对苛捐杂税的征收经常与政府展开交涉。苏浙沿海最大产鱼地嵊泗列岛在抗战期间被敌伪占领,渔具被掠夺殆尽,渔民流离失所。抗战胜利后渔民重整残余,以图再起。讵料崇明县政府向渔民征收5%鱼类特产税,渔民奋起抗争,向位于上海的苏浙渔民福利协会写信寻求帮助,该协会为民请命,将渔民反映的苛征呈交江苏省政府,请求责令崇明县政府取缔加在渔民身上的苛征(57)《渔业饱受摧残 渔民生活艰难》,《大公报》(上海),1947年1月15日,第11版。。经过交涉,江苏省政府最终饬令崇明县政府停止征收鱼类特产税,数万渔民得以解除苛征,无不欢欣。1946年2月,江苏省常熟县渔会电呈农林部:“请求政府明令保障渔业,查禁苛杂”。5月,农林部给予答复,通令沿海各省市须按照1931年4月8日行政院第1600号训令:“将所有鱼税、渔业税一律豁免,嗣后无论何项机关概不得另立名目征收此项捐税,用副政府蠲除烦苛,维护渔业之至意”(58)《山东省政府训令:鲁建四字第七五三号》,《山东省政府公报》,1946年复刊第9期,第20页。。农林部的训令回应了渔民的关切,饬令各地切实执行。遗憾的是,面对财政拮据状况,各地仍然我行我素,甚至苛杂更多,政令变成一纸空文。

渔会和渔民面对苛捐杂税进行申诉、请愿与抗争,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面对搜刮民脂民膏的普遍行为,这种申诉和抗争显得十分微弱。随着地方政府财政空虚,经济日益恶化,横征暴敛更甚,渔民已陷无可逃脱的深渊。

五、呼吁保护捕鱼权

近代以来,我国沿海渔业一直备受日本欺凌,遭到日本渔轮疯狂掠夺。抗战结束后,中国作为战胜国理应获得捕鱼控制权,但是,日本渔轮仗其先进,“一再侵我领海捕鱼,藐视主权”。1946年5月,浙江全省渔会联合会向行政院农林部和外交部发电,对日本的行为竭力反对,并通电全国渔业界共同发声,呼吁政府坚决制止这种侵渔行为(59)《浙全省渔会通电维护渔权》,《新闻报》,1946年5月22日,第5版。。1946年12月,全国渔业公司联合办事处呈电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乞转麦帅总部,严切制止,以维渔业,而保国体。”(60)《日本渔轮越海捕鱼渔业公司电请制止》,《益世报》(上海),1946年12月8日,第4版。他们希望能够让盟军出面来制止这种侵渔行为。然而,盟军统帅麦克阿瑟非但不加制止,还以解决日本粮荒为借口,准许日本汽轮在我国海岸外捕鱼(61)《麦帅关切日本民食 要求准许日本在我海岸捕鱼 》,《大公报》(上海),1946年4月20日,第2版。。这种为虎作伥的霸权行径引起沿海渔民强烈愤慨。1946年,浙东临海、海门、三门、温岭、乐清、象山、玉环等县渔会向农林部、外交部和行政院呈电,认为战前日本渔船到中国海捕鱼时,我国渔船不敢问津,战后理应收回渔权,维持主权,并呼吁政府“迅即给渔民贷款,或政府组织渔盐机构,从速开发,免遭他人觊觎”(62)《浙东沿海渔会 吁请政府贷款》,《水产月刊》,1946年第1卷第2期,第87页。。渔业界的强烈呼声反映了沿海渔民长期遭受日本侵渔之苦,他们的申诉和抗议传递给了政府,但是无奈于中国政府面临着以美国为首的盟军压力,只能妥协行事。

事实上,盟军方面已经开始派代表与农林部和外交部进行谈判,以解决日本粮荒为借口,希望中国能够给困难的日本渔业经济以帮助(63)《浙全省渔会通电维护渔权》,《新闻报》,1946年5月22日,第5版。。迫于美国压力,最终盟军方面派代表与国民政府农林部和外交部谈判,并于1947年2月达成日本捕鱼办法,准许日本在中国、朝鲜及琉球群岛以外公海上从事临时捕鱼工作。办法如下:“(1)中国政府鉴于现时亚洲食物之缺乏,同意盟军最高总部之建议,准许日本渔轮约40艘于盟军最高总部严密监视之下,在中国、朝鲜及琉球群岛以外之公海上捕鱼,为期一年,并约定期满后不得援行为例。(2)上项渔轮所捕之鱼,由盟军最高总部统筹分配之。(3)中国政府同意盟军最高总部之建议,在上项渔轮上得自费驻派渔业视察人员,一俟觅有精通日语之渔业技术人员,即行陆续派往,但在未派往前,仍不影响上列各渔轮捕鱼工作之进行。(4)上项渔轮不准在中国沿海12英里以内及沿中国海岸北纬29度以北32度以南,东经123度之范围内捕鱼。(5)上项渔轮有损害中国渔轮、渔具及其他中国船只时,无论有意无意,中国政府均得请盟军最高总部予以相当处分,并责令各该渔轮船主赔偿损失。(6)上项渔轮渔获物不得在中国港口卸货。(7)上项渔轮须一律有特殊标记,以便识别。(8)上项渔轮之吨位、船名、编号及特殊标记,由盟军最高总部通知中国政府。(9)中国政府为协助盟军最高总部顺利执行本办法,得自费指派代表二人驻东京盟军最高总部自然资源组渔业科参加工作,并指派代表一人驻各渔轮卸货之港口协助办理。(10)本办法施行后,如发现有妨害中国渔业发展之情事时,中国政府得随时移请盟军最高总部重新考虑并修订之。”(64)《我订定办法准许日本捕鱼》,《水产月刊》,1947年复刊第2期。从该办法看,中国虽然做了让步,但是通过该办法对日本在中国邻海捕鱼船只数量、禁区范围、实施年限、监督方式以及发生撞船之后的赔偿等做出了规定,并由盟军方面一起监督执行,极大地制约了日本的侵渔行为,也使渔会申诉的捕鱼问题有所缓解。

然而,办法实施过程中,日本仍时常跨界捕鱼、侵渔。为此,台湾省农林处要求省渔会联合会及所属各会,如发现日本渔轮侵渔,应填报侵渔记录表,必要时送交盟军总部作为控告日本侵渔证据(65)《台湾省政府代电:叁柒申灰府缘渔字第65611号(附表)》,《台湾政府公报》,1948年秋字第63期,第758页。。1948年3月有报道:福建与台湾及吴淞口一带,曾屡次发现日本渔轮及走私船只,超越领海捕鱼及行走私事。日本在已订定捕鱼办法约束的情况下,仍然侵犯我国领海权,实在猖獗。渔会和渔民再次大力呼吁并电呈政府,国民政府表示饬令海军总司令部密切严防,“此后凡于我国领海之内,再有发现此项未经我国政府许可之日轮,即采取强硬断然措施。第一海军基地司令部业已奉令,于舟山群岛至吴淞口之间作严密之监视,至台湾与福建之海面决由台湾海军第三基地司令部管辖。”(66)《日本渔轮越海捕鱼 我国海军严密监视》,《力报》,1948年3月30日,第1版。为制止日本侵渔活动,海军总部下令沿海各基地司令部巡防处、舰队、炮艇队,若发现日渔船侵入我渔区,立即捕获,渔具渔获物予以没收,人员押送盟总办理。

为了捕鱼权不受侵犯,渔会与政府一道进行了努力,他们利用战后盟军占领日本的特殊政治环境,借助盟军力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日本在战前猖狂的侵渔行为,捍卫了我国渔权。

六、结 语

抗战结束后国家进入复员时期,百废待兴。按照政府的要求,渔会有的重新登记整理,有的是重新组建,经过三年时间各级渔会次第建立起来。作为沿海地区渔民的自组织,渔会在维护渔民利益方面,发挥了组织和领导作用。他们作为渔民的代言人,反映渔民的声音,参与涉及渔民利益的讨论与决策,并以实际行动维护地方渔业市场的发展和地方渔业经济治理。但是,受到战后社会与政治环境限制,他们的抗争更多的时候显得很微弱,抗争成果有的转瞬即逝,苛捐杂税依旧照收,日本侵渔事件经常发生,“渔盐变色”最终还是恢复。这并非渔会本身能力问题,渔会在民国后期社会治理中面对恶劣的政治形势和社会的混乱,他们只能做到申诉、呐喊和理性地抗争。在强政府的社会,像渔会这样的民间组织力量弱小,其在社会治理架构中地位的提升与更大作用的发挥,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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