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调查:农民法治教育之重点、难点与路径选择
2022-03-18杨瑞艳
■杨瑞艳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1)
一、当前农民法治教育之重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1]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占绝大多数,农民的法治状况是中国总体法治状况的体现。乡村振兴的全面推进使我国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于国家总体水平而言,农民的法治观念略有不足。因此,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过程中离不开对农民的法治教育。
(一)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增强农民法治意识
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是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的前提。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纵观当下,学习法律基础知识虽是初级阶段,但却是最重要的一步,这一步走得扎实,而后的每一步都会更加有力。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治形成发展过程的了解,懂得法治学习的必要性。知法才能守法,只有学习法律、懂得法律、守护法律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
法治意识是法治形成的关键。法治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对一个人、一个社会甚至一个国家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人们在内心中对法律的认可和服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数次大规模的全民普法教育,与过去相比,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掌握了一些基础法律知识,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与国家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法治教育是新时代党和国家重点关注的话题,中国人口比重最大的群体是农民,在中国谈论任何问题都离不开农村,要实现国家法治化建设,必须开始着手于培养农民的法治意识。
(二)培养农民法治思维,坚定农民法治信仰
法治思维是法治形成的意志基础。只有在思想和行动两个层面统一起来,才能以科学思维引领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发生深刻变革。培养农民的法治思维,使农民在受到他人权力侵犯的时候,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尤其要重视证据思维和程序思维的培养,使之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这是法治思维培养的重中之重。在培养过程中应该多运用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讲解或模仿,使之内化于心,形成属于自己的理性思维。
法治信仰是法治形成过程中稳定和持久的信念。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民众的内心”[2]。我国农民受封建社会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法治观念匮乏,同时农民又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接受教育水平低,对法律的功能认识不清。我国农民尤其受传统封建“官本位”思想影响严重,认为政府权威大于法律权威。法治信仰一旦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稳定性极强,不仅会使人们的思想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对于人们的言行举止具有促进作用。因此,亟需帮助农民形成坚定的法治信仰。
(三)践行农民法治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法治行为是受个人相关法治知识、意识、思维、信仰的影响和指导做出的规范性行为。中华民族是一个热爱和平的民族,中国人民始终遵循着以和为贵的处事方式,这种处事方式在民风淳朴的农村表现得更为明显。一方面,农民在熟人社会里在遇到一些民事纠纷或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时候,一般秉持着以和为贵、一忍了之的想法。在这种“和”与“忍”的思想引领下,人们的个性逐渐磨灭。对于农民来说,不是已经到了万不得已或者走投无路的地步,是不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诉讼解决。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思想观念阻碍了农村的法治化进程。另一方面,农民接受教育水平低,认为自己离法治社会很遥远,法律只是保护有钱人利益的工具;只要与他们提到法律,就会想到打官司会让人看不起等。因此,必须破除这种思想的影响,帮助农民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农民法治教育之难点
从总体上看,当前对农民的法治教育各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农民的法治教育仍面临着诸多难题。
(一)农民法治主体认识有待提高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地区是一个“讲人情、讲关系”思想普遍存在、农民法治观念淡薄的集中地,大部分人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益,权利受到侵害时不清楚、也不知道运用法律的正当途径来维权。遇事不敢找律师、遇事害怕与法律相关的错误思想,应该得以纠正。在中国几千年的小农思想的影响下,“人治”“代替”“法治”“以权力代替法力”的现象层出不穷,尤其在农村基层“官本位”思想严重。受这种社会氛围的影响,农民作为法治的主体,学习积极性不高,对法治建设缺乏一定的信心。调查显示,由于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在接受法治教育过程中面对枯燥的法律条文学习比较困难,学习积极性受到打击,而且他们大多为了生活忙于奔波,无暇顾及学习。每当遇到矛盾或纠纷时,他们不是主动去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绝大部分是托关系、找有权力的人寻求帮助,这种行为会造成农村相关法律的缺乏,必定阻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进程。因此,亟需提高农民法治主体的认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二)法治教育者的水平有待提升
乡村振兴需要农民提高法治意识,但目前存在着农村基层法治教育者水平普遍不高的问题。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发展,理事会、调解委员会进入到农村的法治宣传队伍中来,而工作人员大多是由农村村委会基层工作人员兼任,缺乏专业法律知识,他们多数文化水平不高,面对上级的要求他们大多是流于形式、敷衍了事。乡镇中的公检法系统和行政执法人员严重不足,而且个别单位存在着人多不做事,面对农民的诉讼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不干实事的现象,从长远来看,基层法治队伍的水平严重减缓了乡村振兴的法治化进程。农村虽然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吸引了很多退休法律工作者和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回乡,但大学生数量较少、专家队伍老龄化严重、年轻人积极性不高、质量无法保证。由于城乡发展及薪资差异,大部分高校毕业生不愿留在农村,导致人才短缺,所以应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扩大法治教育者队伍。
(三)法治教育内容有待丰富
当前我国法治教育内容陈旧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无法相适应,与农村法治现状严重脱轨。农村基层对农民进行的法治教育内容大多千篇一律,照抄照搬书本上的知识,使农民误认为法治教育就是让他们学习枯燥乏味的法律文本,没有凸显出农民群体的差异性。由于大部分农民群体文化程度不高,导致对专业法律知识很难做到精确理解,更会使他们误认为法律距离他们很远,在日常生活中实用性不强。作为法治教育者应该清楚地知道法治教育不仅仅是对农民进行法律教育,还应该包括制度教育和纪律教育的内容。所以,法治教育更应该不断丰富其内容,认识农民群体的差异性,善于发现生活中与法律有关的经典案例,围绕着农民日常生活中实用性强的法律来展开,激发农民的学习兴趣,从而增强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四)法治教育方式有待优化
调查发现,在农村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大多采取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广播电视播放、村委会公示栏贴出公告等传统方式进行,这种“敷衍式”法治教育方式效果甚微。二十世纪末至二十一世纪初期,广播电视在农村是覆盖率高、传播速度最快的宣传教育方式,社会与法频道受到人民的广泛好评,但大多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对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报道的很少;有的一些热点话题虽然报道出来了,但后续结果怎样却不清楚,缺乏连续性;更有甚者一些法治性的报道存在低俗问题,不堪入目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法治节目教育的效果,同时也对农民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造成一定的冲击,无疑会对农民法治教育带来消极影响。尤其是随着网络与新媒体的发展,微信、微博、快手、抖音等受到人们的广泛使用,人们接受的信息的渠道四通八达,仅仅依靠传统方式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完全是与现实相脱离的。因此,我们必须占据网络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利用好网络新媒体的优势,使法治教育方式多样化。
三、当前农民法治教育之路径选择
十九大提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面对农民法治教育的难题,笔者从农民自身、教育者整体、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四个方面来进行破解。
(一)自我教育,激发农民的学习积极性
教育的制高点就是自我教育。我国古代教育家历来特别重视封建主义的自我教育。当前,我国法治在农民心中仍处于萌芽阶段,发展较慢。因此,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必须从源头开始做起,即激发农民接受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争取他们进行自我教育。
首先,人只有认识自己,才能战胜自己,这是激发农民主动性的前提。农民应该清楚地知道往往最难认识自己不足的是本人自己,一般情况下我们是通过别人的反馈而实现自我认识的,就像我们照镜子一样,这就需要教育者的反馈作用。只有通过教育让农民明白自身的不足,才能激发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其次,帮助农民对法治有正确的认识,并形成法治信仰,使其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认识到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是公平、公正、公开的;使其认识到法律不存在维护私人的特殊利益,法律维护的是个人正当权益,这是激发农民学习主动性的关键。
(二)多方融合,提升教育者的整体水平
农民法治教育在主体性哲学思维带领下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唯教育者为主体”的困境。乡村振兴战略下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单一的教育主体可能使教育过程走进“主体—客体”的结构模式,即缺乏生机活力的机械化模式。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各方力量,提升教育者的整体水平。
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为农民法治教育提供组织保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绝大部分的主体责任由基层政府来承担,社会各界组织参与意识不强,这就导致了当前农民法治教育“大政府、小社会”情况的出现。基于此,应充分吸纳各方力量参与到农民法治教育过程中来,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农民的法治教育权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首先,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营造一种影响力持久的法治舆论氛围,为农民法治教育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其次,农村中小学校是农村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主阵地,教师是法治教育的重要主体。此外,学校可与基层司法部门或高校形成合作关系,开展各类法治教育活动。再次,法治工作者是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政府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将法治工作者群体资源进行整合,建立线上法治宣传团队,线上为农民回答遇到的法治难题,更好地为农民服务。最后,社会组织是社会教育的重要主体之一。如青年志愿者协会、法律援助基金会等为维护农民合法权利和农村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三)因人而异,突出重点群体教育内容
最初的农民群体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民已经逐渐分化。如果我们忽视农民不同个体的差异性,以一种单一的教育内容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必须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抓住农民法治教育的关键部分,从而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第一,基层党员、干部是从农民群体中选出的优秀人才,是党和国家形象在农村的直接体现,是接受法治教育的重要对象,也承担着农民法治教育者的角色,其言行举止直接影响党和国家的威信。第二,国家的未来属于青少年,农村的未来属于农村青少年。与中老年相比,青少年可塑性强,对于他们的教育应注重“学校、社会、家庭”三方面的作用,尤其要注重学校的教育作用。第三,农民工在农民中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在对他们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应重点宣传讲解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与农民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他们在出外务工时提高防范意识,遇到问题运用法律来维权。第四,新型职业农民的出现是一种时代趋势,在对他们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应重点将法治的内容纳入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范围内,增加农业生产、服务、经营等涉农法律法规教育。
(四)多措并举,创新多种法治教育方式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在农村已经创办过各式各样的法治教育活动,只有真正了解农民的需求,才能使法治教育更富有针对性,更突出农民的主体性,形成高效的教育质量。因此,在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时,不仅应该继承发扬优秀的传统法治教育活动,还应与时俱进,创新多种法治教育方式。
第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传统教育方式来看,学习法律文本知识是最常见、适用范围最广的法治教育方式,但忽视了实践的重要性。法治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服务于农民的日常生活,因此,有必要将理论融入到实践中。另一方面,“一刀切”的教育方式没有考虑到农民群体的差异性。所以,应该看到农民群体的差异性,进行因人而异的教育方式。第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从传统教育方式来看,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往往采用物质激励的方式来吸引农民的注意力,而忽视了精神激励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农村法治先进人物、普法模范、法治模范等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榜样示范的例子不胜枚举,对农民法治的形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第三,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除传统法治教育方式外还应创新其他教育方式。如:基层司法部门模拟法庭入农村,农民通过观看现场模拟法庭,可以增加其对法庭审判流程的认识,有助于消除农民对法律的偏见,也有利于法律权威在农村生根发芽。在发挥线下优势的同时,不容忽视线上的作用。当今社会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丰富性、互动性、接收信息的平等性等特点,大大延伸了人们活动和发展的领域,尤其对于农村的作用更加明显,农民也逐渐由线下的娱乐活动转移到线上。如:抖音、快手、微视等短视频平台是他们活动的重要平台。因此,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与新媒体的优势,开展线上法治教育活动,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
进入新时代以后,农民群体的思想观念变得更加丰富多样,这些变化的出现对法治教育方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要求。因此,我们在坚持传统优秀教育方式的同时,要善于运用新知识、新途径来增强法治教育的吸引力与渗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