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教育问题的思考与分析
——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视角
2022-03-18王汨宝
王汨宝
(青岛市团校,山东 青岛 266071)
作为人生教育的开端,家庭教育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根据2018 年《中国家长教育焦虑指数调查报告》及新东方家庭教育中心线上调研报告显示,中国家长在家庭教育方面普遍存在着“焦虑”现象,例如“控制不住脾气,总想发火”“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指导孩子”“辅导孩子学习感到费劲”“不了解孩子想法或不知道怎样与孩子沟通”“会为报班的内容和数量焦虑”。家庭教育问题的解决需要系统化、体系化的政策引导,其中,构建以未成年人保护为核心的法律法规是重要抓手。在依法治国这一大背景下,笔者尝试从法治的视角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地位、目标、内容、方式等几个方面做简要分析。
一、有关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2020 年10 月17 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规定了家庭在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根本遵循;第二部是2021 年10 月23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这部新近通过的法律详细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具体地位、具体内容和具体方法。综合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家庭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家庭教育的地位、任务和目标。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中,家长作为教育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使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的义务。家庭教育应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育未成年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标。二是明确对家庭教育的具体要求,即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家庭教育需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措施。三是确立家庭教育的具体内容,即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家国情怀;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健康的审美追求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四是家庭教育的方法,包括加强亲子互动,拉进亲子距离;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尊重差异,因材施教;平等交流,增进理解;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二、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结合法律对于家庭教育内容、方式、具体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对比分析前面两次调研的题目、受调对象的回答及公开统计报告,联系当下家庭教育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当前中国家庭教育在内容、方式和要求等方面的问题可以总结如下:
(一)重学习,轻素质
有些家长本末倒置,把文化教育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并没有将道德规范教育作为家庭教育的根本,特别是把综合素质简单地等同于培养孩子一个或多个兴趣、学习和掌握一个或多个“特长”、拿一个或多个“等级证书”。有些家长过多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让孩子不断参加各种辅导班。一些家长对家庭教育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了解不多,缺乏沟通技巧,“不了解孩子想法或不知道怎么与孩子沟通”“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指导孩子”,不会教育孩子形成规则意识,甚至对孩子成长中违反社会规则、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给予正确引导。家长这种“重学习,轻素质”的表现,并不利于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及全面发展,更无益于孩子创新精神的培养。
(二)重物质,轻精神
不少家长认为幸福是源于物质上的满足。家长普遍认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以及“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等方面的培养都是学校、团组织、少先队、国家的责任,他们则只关注孩子是否听话、是否遵守纪律,而忽略了对孩子道德法制等方面的基础培育,不懂得通过树立良好家风来对孩子进行言传身教,而是过度关注孩子的身体成长,缺乏对青少年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等方面的关注,忽视青少年道德品质、心理素养、社会意识、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培养。家长“重物质,轻精神”导致未成年人未能形成法治理念和规则意识,在社会意识和劳动技能等方面更是匮乏。
(三)重言教,轻身教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父母言行不一,未能形成可资借鉴的榜样,未能给孩子创设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而是一味“说教”,无法令孩子信服。一些父母不顾及孩子的实际情况,一味将自己未完成的愿望或向往的人生寄托在孩子身上,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而自己在工作、学习、生活上则缺乏上进心和求知欲,得过且过,浑浑噩噩。一些父母贪图享乐,不愿花费时间与精力陪伴孩子,并未真正做到亲自养育、陪伴成长、共同参与、相机而教、相互促进,不注重发挥身教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潜移默化、榜样示范的作用。
(四)重控制,轻引导
生活中许多家长认为孩子是自己的,如何管理、教育可以由自己主观决定,没有把孩子视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不倾听孩子的意见,不尊重孩子的想法,不接受孩子的解释,侵犯孩子的隐私,习惯于从心理和行动上对孩子进行控制和钳制。一些家长不尊重孩子个体方面的特殊性以及发展方面的多元性,不能对孩子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很少关注和表扬孩子的优点,甚至将其他孩子与自家孩子进行比较,过多地指责与批评孩子,而很少对孩子进行合理引导,使得父母与子女之间缺少相互尊重与相互理解。
三、改进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方式的路径
2013 年5 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少年宫参加有关活动时指出:“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希望,更是国家的希望,党的希望,民族的希望。贯彻落实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教育职责,纠正和改善家庭教育中过时的理念和错误做法,是党的期望、国家的要求与时代的呼唤。
(一)明确家庭教育是家事,更是国事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是一个人梦想启航的地方。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会对社会产生重要影响。在家庭功能中,教育是家庭的主要功能之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履行好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责任,不仅仅是家事,更是国事,不仅是传统道德伦理的要求,更是国家、法律的要求。这就要求家庭,要求未成人的监护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有效地行使好法律赋予家庭的各项权利,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为此,家长要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掌握一定的家庭教育知识,自觉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努力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提高家庭教育的意识、能力、水平和质量。
(二)加快形成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
孩子的保护和教育不仅仅是家庭或父母的行为,更是国家和社会行为。应当运用系统的理论和观点审视家庭教育,促使多方教育力量优势互补,促进家庭教育向家庭教育服务转变。要促进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协调发展,打破家校双方“隔岸相望两茫然”的局面。要鼓励有条件的青少年教育活动阵地建立家长学校,努力构筑家庭教育服务网络,解决好家庭教育面临的诸多困境,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三)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参与权
未成年人应当重点受到保护的权利中,最容易理解、最容易引起重视的是生存权和受保护权,而最难以辨别、最容易疏忽、最容易受到侵犯的是发展权和参与权。家长应当遵法、守法,依法保障好孩子的发展权,帮助孩子实现自身发展,激发孩子的无限潜能,培养孩子独立向上的人格。要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证未成年人私人生活不被非法侵扰,信息不被他人非法利用。要把孩子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来看待,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告诉相关决定,认真倾听意见,尊重孩子的主体意识,以此构建更为和谐有序的家庭教育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