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尼·劳森社会本体论研究
2022-03-18王卓
王 卓
(山西大学 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山西 太原 030006)
社会科学是否能够成为真正的科学?这是自社会科学诞生以来就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一种普遍的质疑是社会科学是否具有适当的研究对象,且这种研究对象具有自己的属性和存在模式。英国经济学家、哲学家托尼·劳森(Tony Lawson)认为,社会科学要想成为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关键在于确立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这些对象不仅具有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独特的存在模式而且是真实客观的和不可还原的[1]。劳森试图以社会本体论辩护社会存在具有不同于因果性的自然主义的独特性,从而论证社会科学在何种意义上具有实在性和科学性。
一、劳森社会本体论思想的理论缘起
劳森的社会本体论思想源于其对主流经济学方法论的批判:“简而言之,现代经济学家坚持认为可以用一套普适性的工具从事社会分析,但是鉴于社会现象的性质,这些工具大多不足以进行社会分析。”[2]劳森指出,在过去的60多年里,主流经济学始终过度依赖于不切实际的假设,面临着在解释力上的持续失效,这些问题在经济危机时期尤为明显,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具体社会存在的忽视。经济学家分析经济现象时普遍采取数学建模的方法,他们认为无论其背景、对象或任务如何,总有一种特定的方法适用于所有场合。这种以先验方式确定分析工具是主流经济学的显著特征。而成功的数学模型分析方法的首要条件是封闭系统的普遍存在,在这种封闭系统内部理论研究所假设的实体或因素必须是独立的原子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任何给定的条件集(X),无论更广阔的语境如何,都具有相同的独立而不变的影响(Y)。 “只要事件(X)那么事件(Y)”这种休谟式的因果规则被称之为“演绎主义”的解释模式[3]。劳森认为这种解释模式是站不住脚的,“社会实在的性质决定了经济学家经常使用的各种数学工具根本无法胜任有效的社会分析任务”[2]首先,把社会存在理解为独立的、原子的封闭系统集合体与现实世界不符合。其次,原子主义的封闭系统忽略了人类个体之间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领域中的一切事物包括人和人工制品构成了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这些社会存在和社会现象形成了复杂的社会关系。因此,经济学解释模型不断失效的原因正是“经济学方法论总是忽视显而易见的存在论研究,纯粹采取了既定的演绎主义的结构”[3]。
在对经济学解释模式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劳森提出了研究社会存在的社会本体论思想,他强调社会结构依赖于人的思想和行为,依赖于社会地位间的内部关系,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劳森看来,社会存在的本质是一个依赖于人类实践与社会性的关系结构所形成的动态、复杂的网络,社会结构是一种突现的整体,由此提出作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社会实体具有独特的存在模式。
二、以突现论为内核的社会本体论
在劳森看来,社会本体论“研究社会领域中的事物或存在,研究一切社会存在物或者事物的共性。”[4]35-68。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本体论的研究对象包括社会科学所研究的基本实体和属性,由此将社会存在与其他类型的存在区分开来,展现了以突现论为核心的关于社会理论的解释框架。
(一)社会实体是一个突现(Emergence)的过程
突现(Emergence)这个概念最早在自然科学中被使用,到20世纪后半叶,这一概念在化学和神经科学的复杂性研究中得到重视,并且随着复杂性科学的快速发展受到广泛关注。目前,突现论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关于物体、生物、心灵和社会等运动规律和变化方式的理论,并在复杂性科学、自然科学、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很多领域得到广泛探讨。围绕突现现象是否具有可还原性划分了强突现和弱突现两种不同的突现理论。强突现理论认为,突现现象不能还原到其组成部分。弱突现理论强调,突现现象原则上可以从其组成部分中推导出来。
劳森主张的强突现理论认为,社会存在或任何突现的实体都不能与其他要素完全分离。在他看来,突现这个词用来表示某种新奇现象,或某种前所未有的事物。“突现被认为是由某一特定的存在层次上的实体及其属性所构成的,但它是由存在于较低层次的事物的实体及其部分所构成的。”[1]在这个意义上,较高层次上的实体是由较低层次上的要素通过某种关系被组织起来而产生的,其突现的属性不同于低层次实体的任何一个要素。值得注意的是,突现并不是一个解释性术语,尽管它从历时性维度展现了高层次实体是如何出现的,但同时这个概念本身并没有从自然因果性的维度说明更高层次的实体是如何产生的,也并没有暗示任何可能存在于更高层次的突现实体和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因果性关系。为了强调不同层次之间的关系并非单纯的因果性关系,劳森区分了共时(Synchronic)(在某一时间点上)和历时(Diachronic)(随着时间推移)的还原和解释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关于强与弱的突现形式的争论是关于更高层次的元素是否可以在特定的时间点上还原为较低层次的元素,劳森否认这种共时的因果和存在论还原的可能性。因此,一切社会实体都以特定的突现过程为标志,在这些过程中,在任何给定的时间点各种不同的存在要素都通过某种关系组织起来成为某种突现整体的组成要素,而新兴的突现整体在适当的时候又被组织起来成为更高层次突现整体的组成部分,任何高层次的突现实体及其属性都不可还原为低层次存在的组成部分。在劳森看来,“作为突现现象的社会实体如果依赖于心智,就是实在的; 特别是我称之为团体的社会系统是实在的实体。 当然,它们依赖于人类的信念和互动,并通过实践不断地被复制和转化;因此,它们是处于过程中的。”[5]
(二)社会实体本质上由社会定位(Social Positioning)构成
劳森将社会实体确立为社会本体论的研究对象,并提出“社会定位”概念作为理解社会实体的核心要素。社会定位是一个过程性概念,是将低层次元素组织起来形成高层实体的过程,“通过整个团体的普遍接受,人类个体、事物或其他现象被纳入这些突现整体的组成部分。”[6]社会定位发生在一个现有的或突现的团体内部,定位过程依赖于两个原则,在社会实体的构成过程中这两个原则反复迭代,从而产生越来越复杂的结构:首先,在一个现有的或突现的整体或系统中,无论是创造出一个新的地点、位置、空间等,还是使得现有的这些存在变得可用,都要以服务于系统的功能来对物品的功能进行定位或者对于系统中的人员进行定位。其次,某些人或其他存在被分配到特定地点或位置,从而作为一个整体或者系统的组成部分在更大的整体中发挥某种功能[1]。因此在人或其他实体被分配到某一位置的过程中,社会定位过程涉及三个因素:(1)分配一个特定的位置;(2)这个位置作为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被配置;(3)利用已经拥有的某些能力,在整体中发挥一个或多个系统功能。
通过社会定位方式形成的社会现象构成了特定社会团体的属性,劳森将团体看做“是一个可识别的、受限制的、相对持久的(通常会演变)连贯的有组织的群体,他们共享一些(通常同样会演变)的热点关注。”[1]这是在某种意义上被组织起来的社会的一个特定子集,人类和人工制品均在团体内部占据一定的“位置”。这些位置促成某种社会身份的形成,位置占有者通常会因为具有某种能力而获得位置,或者因为占据该位置而获得某种额外的能力。一切人类生活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主要发生在团体内部,团体内部的所有成员会共同遵守“集体实践(Collective Practices)”。 “集体实践是在一段时间内和在某个特定社区内被看作是实现特定结果的公认方式。此外,集体实践包含了社区所有成员的参与,要么直接遵守既定的公认程序,要么通过其行为以其他方式促进、预设或维护公认程序,包括避免故意阻碍更直接参与的那些人的行动。”[1]集体实践(隐含地)具有在一个团体内部被集体接受的行事方式的地位,社会互动的一个特点就是普遍遵守集体实践,而这些被接受的方式在促进社会生活形式的意义起到了协调社会互动的作用。
由此可见,社会存在必然取决并依赖于人类与人类之间的相互作用,人类的互动则是由集体实践的普遍性所构成的,而集体实践在规范性方面与义务和权利概念密切关联。在社会定位过程中,某些位置被分配或赋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位置占有者同时也是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能动者或承担者,从而获得与之相关的地位和身份。劳森将权利和义务统称为权力或者位置性权力(Positional Powers),他认为一切社会实体都是由社会位置以及把社会位置连接起来的社会关系构成,社会关系可以说是“一套公认的权利和义务”,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位置或位置占有者”互相连接。权利和义务若要在社会生活中生效,其必要的条件是值得信任和信任他人的能力,劳森称这种信任和值得信任的能力为社会存在的粘合剂,使得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位置、权利和义务,以及与之相关的集体实践,构成了所处社会团体的组织结构。因此,在社会领域中,每个社会实体都把自己置于与其他社会实体的关系之中,“一个集体是一套内部相关的社会位置以及他们的占用者”[7]。社会领域中的内部关系无处不在,无数的社会关系与处于不同社会位置的社会实体共同构成了社会这一有机整体。
(三)以突现为特征的社会结构
在劳森看来,社会的构成依赖于人类的行为,但是社会实际所包含的范畴却远远不止人类行动,它还包括许多诸如社会规则、社会位置、社会关系、社会系统等不能还原为人类行为的范畴,这些范畴可以被称为社会结构[8]。社会结构“只是一种普遍的范畴,它把集体实践、接受、位置、规则、权力和义务等这些人类行为和互动的突现特征集合在一起,并通过关系将个体组织起来成为一个团体。”[1]社会结构具有下列两个特征:
1.社会结构是一个突现性组织
社会是由人类个体和无生命物体作为组成部分而形成的突现整体,其中,社会结构与社会整体同步突现的。在突现过程中,较低层次的要素被组织起来成为突现整体的组成部分,由这些要素形成的组织结构发挥其组织作用,正是由于这种特定的结构化方式,才能产生具有突现力的突现实体。然而组织结构作为一个因果性因素却常常被忽略,并且总是被视为低层次要素的一部分。但是对劳森来说,低层次现象所形成的组织结构是一种与高层次整体一起突现的现象,并且是突现整体的一个因果属性,因此,组织结构是理解低层次元素与高层次实体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关键。以房屋的建造过程为例,房屋的建造首先需要一些组件,包括砖头、砂浆、木材、玻璃板等,同时还需要一块土地作为将各个组件搭建在一起的地基。在房屋被建造起来的任何阶段,建筑的部分与各组件之间的关系结构是同时存在的,并且随着房屋的完成其关系结构也是随之完成的,因此组织结构是同整体一同出现的。如果将房屋拆解开来,各组件将会以一种盲目随机的方式重新组合,这时房屋的属性将不会出现,因此,不同的组织关系会产生不同性质的整体。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突现实体伴随的任何具有因果属性的突现力都依赖于组织结构,组织结构是高层次实体的特征,它本身就是一种突现现象,因此,不同层次上的实体在存在论和因果关系上都是不可还原的。
2.社会结构是一个过程性组织
劳森指出,位置、位置性权力以及与之相匹配的集体实践共同构成了社会结构,而集体实践和位置性权力又是由人类个体间的互动形成的,因此,社会正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和信任能力、集体实践及其固有的位置性权力的结构化特征共同构成的关系性系统。首先,集体实践是过程性的。集体实践是通过个人实践的总和而形成的实践网络,其中,集体实践网络是个人实践的条件,同时集体实践网络又通过个人实践的改变而被重塑和改造。其次,位置性权力也会通过位置占有者的实践而被改变。被定位到某一特定位置的位置占有者往往会通过改变与该位置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从而改变了该位置的性质。最后,人类个体的存在也是一个转变的过程。人类以及人类的活动关系都是通过突现的社会结构被组织起来的,不断变化的结构背景不仅会通过促进或制约某些因果力量而产生改变,同时还会对个人社会能力的形成和发展方式产生影响。因此,人类社会结构是进程性的,社会存在本质上是一种过程中的组织。
三、突现论社会实体的基本特征
通过对社会实体、社会位置和社会结构的分析可见以突现论为内核的社会实体的基本特征,由此表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并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从而展现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一)社会实体具有不可还原性
劳森指出社会存在是一种突现现象,当一个现象被视为是突现的,便涉及到不同层次现象之间的区别。突现整体属于高层次现象,而其组成部分属于低层次现象,突现过程中所产生的组织结构与突现整体是一起突现的,因此高层次现象就包括突现整体、组成元素及其组织结构。这些元素在被组织前属于低层次现象,但是一旦当它们被组织起来,就会成为高层次现象的一部分。劳森从两个方面讨论了不同层级之间的还原性,一是因果还原(Causal Reduction),即高层次现象的因果力是否能够还原到低层次现象的因果力。二是本体论还原(Ontological Reduction),即在本体论上高层次现象是否能还原到低层次现象。
在社会领域中,突现整体及其组织结构的因果力是不能还原为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元素的因果力的。劳森指出,系统中的组织结构是整体的一个基本因果成分,但它对于先前存在的元素而言是外在的,并且当元素被组织为整体的一部分时,由此而产生的组织结构便具备了因果效力,整体的因果力是由作为组成部分的元素和组织结构共同产生的,因此因果还原是不成立的[9]61-84。此外,在劳森看来,人除了具有反思性和自主性之外,还总是按照预先存在的团体惯例、权利和义务等行事。突现的组织结构总是会从预先存在的集体实践和与之相伴随的权利和义务中产生,并不断地复制和转化,这种结构对于由互动而被组织起来的人类个体来说是外在的。从本体论上讲,突现的实体或系统包括了外在于低级元素的组织化重构,在突现过程中,整体通过作为组成部分的低层次元素以某种特定的方式组织而成,其中作为整体组成部分的低层次元素是被组织化了的,所产生的这种特定的关系组织是作为组成部分和因果因素的元素之外的附加成分。因此,社会实体在本体论上也是不能还原为低层次成分的[1]。
(二)社会实体具有独特的存在模式
劳森指出,“社会实在的独特的而决定性的特征是其存在必然依赖于人类及其相互作用。”[10]如果没有人类及其行动,社会则不可能存在,因此,人类社会与非人的自然世界和动物世界之间完全不同,社会实体的产生和存在就构成了一种独特的存在模式。在这个问题上,塞尔曾批判劳森的社会本体论思想对动物和人类都同样适用,无法对人类社会和动物社会做出明确区分[11]。塞尔认为,“社会实在所独有的特征,即社会实在区别于我所知道的其他形式的动物实在方式,就是人类有能力对物和人赋予功能……功能发挥要求相应的人和物具有集体承认的地位。”[12]根据塞尔的地位功能宣告(Status Function Declarations)理论,理解人类文明的关键就是理解地位功能。劳森认为塞尔所强调的地位功能完全可以用他的社会定位理论来解释,在社会系统的形成过程中,被定位为该系统的组成部分的人或物得以获得一个特定的位置,他们的能力是通过与该位置相匹配的权利和义务来给这个系统提供功能服务,而能力的发挥取决于社会成员的集体承认。此外,塞尔提出,分析制度事实对于人类个体所施加的特殊权力在任何关于人类的社会本体论理论中都是必要的,塞尔将这种特殊力量称之为“道义性权力(Deontic Powers)”[12],具有地位功能的制度性实在是通过与宣告式语言有相同逻辑性形式的语言表征来创立和维持的,而动物世界则不具有人类社会中的制度结构。而劳森认为,根据他的社会定位框架,身份和相关的道义性权力都是伴随着定位而来。而道义论在前语言时期的集体实践中就可能存在,并且集体实践是社群形成的必要条件,社群则是语言出现的必要条件,因此非人类的动物也可能拥有某种道义论,那么区别人类世界和动物世界的关键将不再是是否拥有道义论本身。同时,劳森强调他并没有否认语言对于形成现代社会复杂结构的特殊作用,但是他并不同意语言像塞尔所表明的那样具有基础性地位。因此,劳森认为他所捍卫的社会本体论理论不仅完全可以包容塞尔的观点,而且同样能将人类世界和非人类动物世界区分开来。社会依赖于人类的互动,相对于非人类世界而言这本身便构成了一种独特的存在模式[10]。
(三)社会实体的建构是自然主义的
在突现现象中,当被组织起来的低层次元素所形成的特定的组织结构被看作是低层次现象的一部分,或者像强突现论者金在权(Jaewon Kim)所断言的因果闭合,不同层次的所有元素都能被还原到最底层的物理世界这[13]。两种预设都不可避免地使突现现象带有某种神秘性和非自然主义的特征。而劳森认为,“较低层次的成分确实不包括所有与因果相关的东西;这正是因为较高层次的属性部分地取决于较低层次的成分是如何被组织起来的,其中涉及到被组织的成分之外的关系,而这种组织本身就较高层次的一部分”[1]。当低层次元素所构成的特定的组织结构被视为是一种外在特征,并且是一种处于更高层次的突现现象时,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什么是不可能出现或发生的,突现的组织结构仍是一种偶然的配置,实在的突现也是一种偶然现象,世界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系统。因此,劳森所捍卫的强突现概念与本体论自然主义(Ontological Naturalism)的立场是相一致的。社会的所有现象,作为突现的有组织的系统,在其构成过程中,较低层次现象总是作为较高层次现象的组成部分而被组织起来,所有的现象都是相互联系的,但是由于外在的组织结构的存在,不同层次间的现象又是不可还原的。因此,所有形式的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都是不可还原的突现系统,在此劳森所捍卫的突现现象与自然主义相一致,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的社会实体也是自然主义的。
综上所述,社会实体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客观存在的,是自然主义的,具有独特的存在模式,同时不能还原为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是一门关注社会实体的位置权力结构的突现、性质、生产和转变的学科。社会结构作为一个社会系统的突现力量的根本原因,社会实践、社会位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了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社会结构将人类个体及其人工制品组织起来成为社会团体,构成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不同的社会团体相互嵌套和充叠,从而形成了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劳森通过社会建构论来突现社会存在的实体性,由此证明了社会科学因其研究对象的实在性和客观性而具有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