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为调和不同利益的矛盾而生
2022-03-18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 恩格斯
分工包含着所有这些矛盾,而且又是以家庭中自然形成的分工和以社会分裂为单个的、互相对立的家庭这一点为基础的。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产生了所有制,它的萌芽和最初形式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儿女是丈夫的奴隶。家庭中这种诚然还非常原始和隐蔽的奴隶制,是最初的所有制,但就是这种所有制也完全符合现代经济学家所下的定义,即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其实,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
其次,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
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而这始终是在每一个家庭集团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益的联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我们以后将要阐明的已经由分工决定的阶级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阶级是通过每一个这样的人群分离开来的,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德国的理论家们对此一窍不通,尽管在《德法年鉴》和《神圣家族》中已经十分明确地向他们指出过这一点)。从这里还可以看出,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即使它的统治要求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式和一切统治,就像无产阶级那样,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又说成是普遍的利益,而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
正因为各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即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或者说,他们本身必须在这种不一致的状况下活动,就像在民主制中一样。另一方面,这些始终真正地同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相对抗的特殊利益所进行的实际斗争,使得通过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
【题解】
本文选自马克思和恩格斯于1845—1846年期间合作撰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标题为编者所拟。
本文从分工发展演变史的角度论述了国家的诞生历程,强调现代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调和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从唯物史观的宏观视角来看,分工中包含了生产力、社会状况和意识彼此间发生的所有矛盾并且是这些矛盾得以发生的根本原因,因为分工使得精神活动与物质活动、享受与劳动、生产与消费由不同的人来分担。从分工的具体展开过程来看,分工最初表现为丈夫对妻子和儿女进行奴役的家庭自然分工,所产生的是一种原初的所有制;而分工进一步地发展则导致了单个人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为了调和这一矛盾,普遍利益便采用国家这一虚幻共同体的形式来实现。甚至可以说,在民主、贵族和君主的政体之争、选举权的争夺等背后实际上代表了不同阶级之间的斗争。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试图从政治意识形态领域进一步围堵遏制我国之际,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观为我们更好地认清当代西式民主的虚伪性提供了理论武器,从而更加坚定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真正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为人类政治文明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