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的改革与法治:现代化内涵、互动逻辑及发展图景
2022-03-18李涛
李 涛
一、引言
改革与法治是时代特色鲜明的两个发展主题,二者在现代化推进进程中相伴而生、相辅相成,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发展来看,改革与法治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也有相互冲突的另一面。伟大的社会实践孕育着伟大的理论和思想,中国的改革是当代中国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其具有的丰富内涵需要总结和提炼,继而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保障和指引。同时,法治重塑了现代中国,使国家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法治虽解决了改革中的固有难题,但也有很多新的问题有待去平衡。理论界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改革与法治问题尤为关注,就改革与法治在现代化语境下的理论品格、实践内涵、主要任务、互动表现等诸多方面展开了卓有成效的广泛研究,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理论成果。(1)参见信春鹰等:《车之两轮 鸟之两翼——改革发展中的经济与法律(1978—1995)》,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冯玉军:《法治中国——中西比较与道路模式》,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陈金钊:《“法治改革观”及其意义——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的重大变化》,《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刘松山:《当代中国处理立法与改革关系的策略》,《法学》2014年第1期;孙笑侠:《法治转型及其中国式任务》,《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1期;胡骏:《对法治与改革关系的历史解读——以古希腊法为中心的考察》,《法学》2017年第1期;李涛:《法律制定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以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律制定为分析中心》,《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但是,由于中国式现代化内涵丰富、特点鲜明、意义重大,而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有利于既促进改革以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又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二、改革与法治的现代化内涵及相互关系
从历史实践看,现代化贯穿于社会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表现为一种多角度、多层次、多阶段的历史过程。其中,改革与法治是实现现代化的两种重要方式和有效路径。
(一)改革与法治统一于现代化进程中
改革是社会制度的自我完善,主要目的是解决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所包含的东西极其丰富,不仅涵盖了从政治到经济的范围,也包括了从文化到社会的内容,这也决定了改革是一个不断深化并随着社会发展,由简单到复杂,由显浅到深入的过程。人们对改革已达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即改革是发展的动力,是一个包含许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性概念。我国的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变迁的性质,同时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使国家和社会的各方面都形成比较成熟的制度。改革与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改革促进发展,发展需要不断地进行社会变革。现代国家的竞争中,发展是不变的主题和中心,尽管一直以来经济的建设都是发展的基本部分,但是实践证明经济又不是发展的唯一目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发展不仅包括物质水平的提高和经济质量的发展,而且还有其他方面的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应该把发展看为包括整个经济和社会体制的重组和重整在内的多维过程。(2)参见迈克尔·P·托达罗:《经济发展与第三世界》,印金强、赵荣美译,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第50页。
法治是一种规则的治理,能够为现代社会所需的有序发展提供一种一般性的法律规制和保障。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法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治不仅可以限制权力的滥用,也可以保障权利的行使。法治一般都具备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法治总是与政治相联系的,反映一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的要求;二是法治总是包含一定历史因素的,法治是对国家历史经验的继承和凝炼;三是法治的具体内容总是实践性的,其是社会发展实践的产物;四是法治总是要体现国家发展的时代性,时代特征赋予法治以时代特质。因此,关于法治的命题,其既是事实判断,也是价值判断。在中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理想性与实践性、现实性与渐进性的统一,而且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展开和进行的,可以说,法治的建设和完善离不开改革开放,离不开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
社会中的一切事物都是互相联系并且处于变动之中的,在考察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历程时,现代化中的各种互相关联、互相影响的因素都以这样或者那样的表现形式呈现在理论和实践当中。社会发展中的改革与法治也是一样,它们尽管有各自的主题和特征,但又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改革的主题是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过程,不仅在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还在于为生产关系的调整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就法治而言,其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主题在于促进人类社会的现代化,使人们的生活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以及国家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建设中,改革与法治是社会发展的两种主要方式,二者共同作用以实现事物的螺旋式上升和发展。
(二)改革与法治的相互促进关系
改革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伟大革命,法治是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和完善的基石。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法治不能脱离改革,法治必须直面现实中的改革问题,回答改革中面临的时代课题,否则法治将失去自己发展的基础;改革也不能离开法治,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依靠法治的指引,改革必须解决法治发展中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改革开放的开启,就没有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起步和开始;没有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和深入,就不可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和提升。”(3)张卫平:《改革开放四十年民事司法改革的变迁》,《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5期。
一方面,改革对法治具有决定性作用,是法治发展的基础。每个时代的经济社会结构都是国家现代化的现实基础,其决定和说明了国家的其他结构部分。在社会实践中,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体现为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发展、属性特征及成熟变化,主要取决于社会经济基础。例如,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之间可以平等地进行交易交往、签订合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而市场主体的公平交易取决于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易言之,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在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的实施,以法治原则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不仅市场主体要由法律来保护,而且市场经济中的财产关系也要由法律来保障。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需要法治,伴随着法治的发展而发展。改革对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是革命性的、决定性的,它不仅促进了社会的转型也导致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转型和变化不仅体现在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更体现在法治建设方面。40多年的改革开放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关键性、根本性的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物质对意识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在批判唯心主义法学家时就指出,他们“往往抱着一种法的独特幻想,认为法具有自己独立的历史,因而似乎政治史和经济史就纯观念变成了一个换一个的法律的统治史。”可见,改革与法治之间是紧密的互相关联的关系。现代社会的法治现代化是以社会的现代化作为前进动力和保障依托的,没有社会的现代化也就不可能有法治的现代化。社会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二者是同步的,又是相互影响的。只有把法治现代化建立在社会现代化的坚实基础上,才是有本之木,有源之水。(4)参见张晋藩:《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二十世纪中国法治回眸》,《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另一方面,法治对改革具有重要指引作用,为改革指明方向。尽管世界是物质的,生产实践是决定社会发展和前进的根本原因,但是既要肯定物质决定意识原则,又要看到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从价值判断和作用发生来说,法治对社会变革既有保障作用又有指引作用。法治建设不仅是由当时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决定的,而且对社会制度和经济结构具有反作用。在法治建设的早期阶段,人们往往只看到法治适应改革的一面,而没有发现法治对改革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即法治对改革的保障和指引作用。法治对改革的指引作用通常表现为:一是法治为改革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促进整个改革进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二是法治为改革提供稳定的秩序环境,用法律制度为改革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促进各项改革政策落实;三是法治确认改革的基本规则,指引各项改革措施在法律规范下进行,增强改革的确定性;四是法治确认和调整改革中的利益关系,将改革中的利益关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和确定,促进改革成果全民共享。在法治发达国家,法治的价值取向不仅意味着规范的行为方式,也指向社会制度与社会秩序,并且总是反映着一定时期的社会矛盾和主要发展任务。在我国,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总是反映着改革的特征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总是反映着现代化的任务和目标。与此同时,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又对社会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表现出一种互相关联、互相促进的良好态势。(5)参见袁曙宏、韩春晖:《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发展规律研究》,《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三、关于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的论争:有机统一抑或冲突矛盾
改革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那么,改革与法治之间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究竟有什么样的深层次联系,一直以来就是理论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
一种观点认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改变现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机制来促进社会发展,法治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稳定,提供社会规范准则,二者在现代化建设中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陈金钊教授等人认为,改革与法治是两种有密切关联的治国方案,前者属于政治话语,后者属于法律话语。法治是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改革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二者的共同目标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各种重大改革的推进只能通过法治的方式进行。(6)参见陈金钊、吕玉赞:《法治改革及其方法论选择》,《学术交流》2015年第9期。刘松山教授认为,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改革与法治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改革向前推进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坚持法治,改革如果没有法治的支撑就必然缺少制度的强有力保障,改革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以及改革成果也很难得到巩固和确认;另一方面,改革对于法治亦非常重要,没有改革,那些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关系就失去了立法的必要性和进步意义。(7)参见刘松山:《当代中国处理立法与改革关系的策略》。石佑启教授提出,变动性和稳定性分别是改革与法治的重要特征,法治是规则之治,改革是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改革的突破性发展以及推动产生的变动性与法治本身的“保守性”会存在某种矛盾或者张力,但是这种矛盾或者张力不能称之为对抗性关系,改革与法治始终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并且在相辅相成之下统一于国家现代化进程中。(8)参见石佑启:《深化改革与推进法治良性互动关系论》,《学术研究》2015年第1期。
另一种观点认为,改革与法治之间是存在矛盾和内在张力的。改革的目的在于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必然要突破已有的规则,而法治的特点在于稳定性,法律规则的稳定是确保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功能之一,这就必然导致二者之间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和矛盾。胡明教授提出,“安定、可预见是法治的重要价值,法律规范体系本身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能频繁调整;但是,法律作为对既有经验的总结与表达,如果社会现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曾经的良法也可能因世异时移而变成禁锢。特别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这一矛盾尤为突出。”(9)胡明:《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法治体系建设》,《中国法学》2018年第3期。江国华教授认为,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走的是试错渐进之路。从经济体制改革到社会体制改革,从行政体制改革到司法体制改革,基本上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而不是预先设计好的“一揽子”式的改革方针。这种渐进式的、试错式的改革也就是卡尔·波普尔所说的试错渐进方法或渐进技术。其会带来社会变革与法律之间的紧张关系,传统的法治观是以法律规范对于社会的有效控制和治理为逻辑起点的,而试错渐进式的改革则是以突破现行法律规范为条件的,二者之间的紧张和冲突因此出现。(10)参见江国华:《实质合宪论:中国宪法三十年演化路径的检视》,《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喻中教授认为,当前的法治是改革中的法治,改革是法治下的改革。但是,改革背景下的法治,由于改革总是体现为对法律规则的突破与再突破,会导致法律规则的朝令夕改等某些后果,法治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改革的冲击,这是改革的成本。(11)参见喻中:《改革中的法治与法治下的改革》,《领导科学》2014年第15期。尽管改革与法治之间会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张力,但是肖金明教授则认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张力是不同的。在改革初期,法制不完善,改革动力又比较足,二者之间冲突就很少。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法律已经完备,但改革的事项又都比较重大,二者冲突必然加剧。(12)肖金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创新》,《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因此,苏力教授提出,要承认和看到改革与法治之间会有冲突,这是正常的社会发展现象,但是解决的方法和路径不是只强调改革或者只强调法治,解决的方法不是一味地强调改革,或者一味地恪守法律。应该结合中国的实际与发展阶段,更好地总结历史经验,使改革与法治实现良性的互动,以中国自己的发展经验来平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13)参见苏力:《法治与发展的特殊性创造性》,《人民日报》2011年7月6日,第17版。
不同的社会形态会有不同的发展道路与模式,也正如昂格尔提出的,“在所有的社会形态中,重要变革的程度和特点远不是相同的,相反,它们依每一种社会形态而各异。全部历史变革的最深刻的基础就是对理想的认识和现实的经验之间的或隐或显的冲突”。(14)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44页。改革与法治的问题是国家现代化中的重要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协调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时,必须考虑中国的改革与法治拥有比任何一个其他国家的发展进程都更为广泛和复杂的历史和现实背景,我们必须既从历史经验又从当今实际来认识、总结它们之间的关系。但无论如何,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建设进程中,改革与法治的逻辑是一致的,即改革理性所包含的法治逻辑与法治理性所包含的个人权利、社会发展的主要目的是统一和一致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把改革与法治建设作为发展的路径选择,不仅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的法律环境,而且成功解决了发展中大国的生存、发展和稳定问题。历史经验和改革的成功实践证明,改革与法治是互相促进的,只有改革与法治建设良性互动才能取得双赢的效果。(15)参见信春鹰等:《车之两轮 鸟之两翼——改革发展中的经济与法律(1978—1995)》,第3、52页。
四、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改革与法治的互动实践逻辑
全面、系统、深入地揭示改革与法治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内在逻辑,需要将其放在国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进行考察和提炼。
(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国家和人民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挫折,社会严重失序,国家处于不正常运转状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经济建设几乎无人关注,整个现代化发展进程落后于时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实现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问题,作出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一方面,全国人民有迫切要求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的愿望强烈,为此,党和国家果断提出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解放生产力,加速发展生产力,围绕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新科技革命推动下的世界经济快速发展,巨大的发展差距激发了强烈的危机感,为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任务就是恢复社会秩序,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开辟社会主义新道路。
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任务就是稳定国家和社会秩序,保持各项制度结构完善和制度正常运转。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构成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制度也没有多少。社会转型使得改革开放之前制定的法律并不适应于新的历史时期的社会发展,而新的法律尤其是规范社会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又没有被制定出来,亟需进行快速地创制。改革开放的开启,不仅使发展经济被确定为现代化的重心,而且通过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对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也有了历史性的飞跃:一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二是明确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法治高于人治;三是明确法制对改革开放的重大意义。(16)参见蔡定剑:《中国法制建设五十年回顾》,《人民检察》1999年第10期。这三点对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秩序亟待重建,百业待兴,法律制度缺失,但改革的动力比较强劲,改革面对的障碍相对较少,改革与法律制度之间没有明显的不适应。因此,有学者把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总结为“秩序法制观”,即侧重点在于法的秩序价值,主张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主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17)参见李瑜青、冯梦成:《从革命法制观到治国方略法治观——中国共产党90年法治思想发展的探索》,《学术研究》2011年第9期。
(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推向21世纪时期的改革和依法治国方略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世界社会主义发展进入低谷,许多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发生变更,“中国崩溃论”也甚嚣尘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面临重大历史考验。面对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等事件带来的不利影响,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继续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政策。在这种历史背景之下,党和国家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总结。在经济建设方面,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全面改革开放的新局面得以开创。为了适应世界经济潮流、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及人民群众的发展愿望,党和国家不断推出新的重大改革举措,秉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同时,党和国家在加快推进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也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
改革的实施和推进一般都面临着极其复杂的社会条件和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在这个大背景下,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相互交织在一起,互相影响,进而构成了法治建设的背景和基础。这一时期,改革的任务是加强经济建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推进改革进程中,法治要围绕改革开放进行建设和完善,法治必须围绕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构建基本原则,法律体系的建立也必须以构建市场经济为中心,培育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公平正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法治观念,实现改革的推进和法治的建设互相促进。在党的十五大上,“依法治国”被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也被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予以确认,这标志着我国的治国理政模式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以法律治理为主。
(三)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
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改革的广度和深度也在不断深入和扩大,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社会转型中的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开始不断显现。从国际形势来看,全世界正经历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各国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从国内环境来看,尽管改革开放在某些重要领域取得了惊人的成功,但是现代化建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国民经济整体质量不高;人民群众收入增长缓慢,贫困人口数量还比较多;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能力仍有待加强;等等。(18)本书编写组:《社会主义发展简史》,北京: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21年,第230页。为此,党和国家提出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必须加快推进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入强大动力。”同时,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也被放到重要位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被开辟出来。
法治的发展不是孤立地进行的,其产生、成熟和完善是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互相关联的。在这一关联过程中,法治与经济等互相依存、相互促进。随着改革开放进入全面深化阶段,改革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越来越艰巨,改革与法治的互动越来越多,需要法治积极回应的改革问题也越来越多。这一时期,党中央确立了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论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命题,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完备的制度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基础和根本,没有现代化的制度就不会有现代化的国家和社会治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制度现代化,而国家制度现代化的基本标志和根本要求是法律的现代化,是法治的现代化。因此,为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引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现代化建设也进入新的历史方位。如何把握世界和我国发展的趋势,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时代潮流也是实践要求。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并且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继续前进。在这一时期,改革进入全面深化的攻坚阶段,改革的系统性、全面性更加突出,改革需要全面和整体地推进,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破除阻碍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发挥的障碍,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方面使现有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稳定和管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用中央全会决议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方针和法治建设奋斗目标确定下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法治”一词反复多次出现和被强调,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性,也进一步彰显了党和国家以法治方式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决心。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不断处于调整之中,这决定了社会问题必须通过改革的方式进行解决,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条件和外部环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过40多年改革开放的建设和发展,改革初期的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加强市场经济建设的主要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改革的重心逐渐转向完善已经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确保改革在法治的指引下推进,加强法治中国建设。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法治建设进入全面建设时期,改革、法治成为中国社会发展、前进的关键词和主题词。其中,改革是动力,全面深化改革构成了当代中国发展的最重要事实。法治是中国发展的坚定保障,是对复杂社会问题的有效规范治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历史和实践经验证明,社会转型成功则意味着:一是法治不仅要反映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主要社会矛盾,还要保障和指引社会发展;二是社会的发展蕴含着法治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影响因素互相促进的内在要求。因此,对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的正确、合理、科学处理,必须摒弃两者截然对立的思维。要用辩证的思维来思考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改革创新与依法推进现代化不总是此消彼长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也就是说,辩证地看待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需要一方面坚持改革开放,一方面要把握住法治的底线。(19)陈金钊:《对“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解读》,《河北法学》2014年第2期。
五、新时代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的现代化路径构建
关于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及二者良性互动的进路与方法究竟为何,并没有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标准或者唯一答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展开。但是必须秉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基本理念,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上,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改革开放基础之上的法治原则、法律制度、法治体系,坚持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实现改革与法治的互动发展。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新时代是我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也是世界格局发生重大改变的重要时期,全面深化改革所面对的改革内容的不确定性增强,但是,越是在不确定性增加的情况下,越要发挥改革的重要作用。而同时,法治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何更好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如何与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有机融合,为世人所瞩目。法治重塑了现代中国,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必须要时刻重视,法治既解决了改革开放中的问题,也有很多新的问题有待平衡。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用法治引领改革开放呢?一是法治的引领要坚持中国特色和实际。改革开放40多年来,法治对中国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经过40多年的发展和建设,今天不能再把注意力放在“什么是法治”“为什么实行法治”等问题上。目前中国已经处在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出后,我们需要深层次思考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及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这样的问题。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和发展实际,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处理好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中国目前最大的实际就是仍将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必须要牢牢把握的基本国情,无论是改革的推进还是法治的完善都要立足于这个基本国情。“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来说,这意味着一种新的法律价值体系的确证。由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功能在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谋求公平与正义的平衡发展,为中国法治奠定坚实的价值基础。”(20)公丕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代进程》,《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二是法治的引领要与改革相结合。从历史的角度观察,人们会发现,伴随着任何一次社会变革,通常是同时或首先进行法律上的变革。可以说,任何变革总是与法律的变革休戚相关的,而且往往是通过法律的变革来展示的。社会主义改革和法律的关系也是如此。(21)参见郭宇昭主编:《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68页。中国的改革是史无前例的社会变革,其是由全体中国人民不断实践、不断创新、不断变革的过程,改革的高困难性、高风险性、高复杂性以及面对的不平衡性发展情况都达到人类历史上空前程度。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更好发挥法治的作用同样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重大问题。法治不是终极意义上的目的,而是服务于社会的手段,是服务于社会中的人的手段。现代法治发展的最终目标不仅仅是使其自身得到发展,应该把法治作为整个国家运转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22)参见王卓君:《渐进宪政的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以行政法为主线》,《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例如,党的十三大就提出“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在于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法治必须始终贯穿于改革的持续的全过程。在改革过程中,某些改革措施、做法可能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矛盾和抵触。这就要一方面注意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束缚生产力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要注意用法律保持生产关系的稳定性,即使需要修改、废止某些法律、法规,也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23)参见郭宇昭主编:《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第169页。
(二)强化重点领域改革,着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中国式现代化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有其自身的理论内涵、实践特征、发展逻辑以及世界意义,这决定了现代化进程中的改革与法治也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的经验和实践不能装进一个固有的模式。改革需要热情更需要理性,需要勇气更需要智慧。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当今我国的社会结构和发展环境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改革的任务愈来愈艰难,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愈来愈多,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期盼也愈来愈高。尤其是在我国主要社会矛盾发生转变之后,像以前那种局部性、不触及深层次矛盾的改革方式已经不能解决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了,因此,必须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社会发展中改革的实质在于变革旧的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各种物质文化需求。改革开放初期,我们面对的主要是发展经济,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经济不发达等问题,而随着改革的深入、物质条件的改善,改革所遇到的问题是一些经过数十年时间发展才会暴露出来的更深层的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不仅需要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也更需要对改革的共识和理解,使改革坚持下来。改革如何凝聚共识再出发,如何聚集深化改革的原动力,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答案是改革需要上上下下各个阶层的人们的共同的理性精神,需要理解、协商和容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要有法治,必须按照法律方式对国家行政职能范围作出更符合现代化要求的科学的限定。(24)参见黎鸣主编:《中国的危机》下,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年,第569—833页。在时代潮流面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离不开改革的全面深入推进,深化改革开放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动摇,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进入新发展阶段,要坚持继续全面深化改革,破除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障碍。正如有学者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革,尤其是中国的改革已不仅仅只是一个经济命题或者一个社会命题,而是一场涉及整个国家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内容的大规模的制度变革,是一个全方位、立体联动改革的综合治理命题。(25)田国强、陈旭东:《中国改革:历史、逻辑和未来——振兴中华变革论》,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第8页。
六、结语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党带领中国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其具有的丰富内涵需要总结和提炼,继而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保障和指引。法治是治国理政的理性选择,更是一种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法治是一个历史过程,它们都是理想的又是现实的,都是具体的又是综合的,改革与法治时刻都处于实践的社会与历史条件下,在不断地发展运动中得到推进和完善。回溯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2021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召开的40多年时间,有两个源头清晰可见:一个是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务实发展方针创造了中国经济社会40多年高速发展的世界奇迹;另一个是政治社会从“文革”结束时的无序状态转向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稳定,逐步走向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互为前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构成中国式现代化交相辉映的两道主线和发展主题。而同时,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由于二者不同的价值层次和关注的问题的不同,理论上产生了不同的理解、阐释和解读。从历史经验看,尽管有冲突和矛盾,例如,有时为应对某个改革问题而提出的法治方案,经常也会引发新的改革问题需要解决;有时为解决法治的问题而提出的改革办法,经常也会遇到新的法治问题需要处理。“人类总是在追求着合理的制度,虽然它们所求得的平衡经常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而受到破坏,因为生产力每向前发展一步就会引起生产方式和法律制度之间的新的不相适应。于是,保卫者与先进者之间又开始了新的斗争,在法制方面也发生新的变革,如此循环不已”(26)翟泰丰主编:《马克思主义宝库》,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第546页。,但是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始终是辩证统一的。因此,在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实践当中,为了科学、合理地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必须秉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科学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