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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治理视域下虚拟社会的潜在风险及法律规制

2022-03-17张玉洁

阅江学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规制宇宙身份

张玉洁 潘 妍

一、问题的缘起

自2021年7月扎克伯格对外宣布Facebook将在五年内转型成为元宇宙公司,“元宇宙”概念再度成为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元宇宙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美国作家尼尔·斯蒂芬森的科幻小说《雪崩》中,小说刻画了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元界”。当前学界研究的元宇宙是一种融合了多种新技术的新型虚实相融的网络与社会形态,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数字孪生技术和区块链技术,以虚拟现实、立体式社交网络、独立经济系统为社会形态的基础,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紧密结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创作和编辑。(1)清华大学新媒体研究中心:《2020—2021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https://www.sgpjbg.com/baogao/52034.html。本质上来说,元宇宙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的过程。元宇宙中最重要的三个元素——虚拟身份、数字资产和海量信息,基于其虚拟性、多元化、信息化等特性,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造成潜在的法律风险,对构建的虚拟社会产生治理上的难题。因此,有必要将这些风险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为元宇宙的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两院院士大会上讲话时指出,世界正在进入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时期,要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契机,以信息化、智能化为杠杆培育新动能。“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同时提出,要加快建设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推进云网协同和算网融合发展,有序推进基础设施智能升级。数字化发展以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根本,尤其是包括元宇宙产业在内的第四大类基础设施。而元宇宙产业的发展,可能带来改变就业结构、冲击法律、侵犯个人隐私、挑战国际关系准则等问题,将对政府管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乃至全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此外,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蔓延也催生了元宇宙应用发展和人类对虚拟社会的探索。因此,在推动元宇宙发展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虚拟社会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挑战。缺乏相应的规则制度,必将导致各种违法乱象丛生。基于此,有必要加强前瞻预防与约束引导,多维度对虚拟社会进行法律规制和行业监管,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确保元宇宙安全可控地持续发展。

二、虚拟社会的潜在风险来源

(一)虚拟世界的社会关系:虚拟身份

元宇宙中的虚拟身份具有隐匿性和多样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虚拟身份的隐匿性赋予每个主体全新的法律资格。无论在现实世界多么失败,在虚拟世界都会“重获新生”,可以进行与现实世界别无二致的日常生活。在虚拟现实世界,虚拟身份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现实存在的人创造的虚拟分身,有独立的精神存在和思想表达;另一种是元宇宙的“原住民”——虚拟角色,他们只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其言行举止完全依赖创作者的意志。虚拟角色又可以分为虚拟偶像、虚拟主播、虚拟客服等。以虚拟偶像“柳夜熙”为例,作为某短视频平台一夜爆火的“虚拟美妆达人”,它率先带领大众进入虚拟世界。但柳夜熙的言行并不代表其本身,它的短视频著作权也不属于该虚拟角色,而属于通过3D建模技术创造出它的创壹视频公司。作为完全借助技术手段在元宇宙中拥有身份的虚拟存在,柳夜熙更类似独立的元宇宙人。尽管元宇宙中的“虚拟人”以现实中人的存在为基础,但该身份又是以脱离现实约束、自由探索虚拟空间为价值追求。虚拟世界具有高度隐蔽性,虚拟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可能只存在于元宇宙范围内,不会延伸到现实世界中。此外,由于虚拟身份由无数组数据构成,而数据又具备可复制性、可移植性的特点,这就导致虚拟身份可能被他人窃取并实施违法行为,其行为主体的不确定性极大增加。虚拟化场景导致“眼见”不一定“为实”,虚拟行为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超越时空的限制。因此在元宇宙治理中,界定行为主体,弱化虚拟身份带来的不确定性尤为重要。

另一方面,虚拟身份引发的风险体现在虚拟主体多样化带来的违法追责问题。2021年12月,Meta公司元宇宙平台“Horizon Worlds”测试期间,一名女性测试者称她在虚拟世界里遭到了性骚扰,这名测试者称,有一个陌生人试图在广场上“摸”自己的虚拟角色。有人认为没有真正触摸到,不算性骚扰,这就否定了虚拟人的法律人格。虚拟人也享有法律人格,而且是一种基于现实世界的人或法人产生的准人格,需要由现实中的人或法人代为行使。该行为事实上给测试者造成了心理上的不适,造成的伤害是真实存在的,仅仅因为虚拟人不是生物人而否定其法律人格,不利于虚拟社会中法律秩序的构建。元宇宙并非对现实世界的全面复刻,现实世界的法律法规对于元宇宙中虚拟身份实施的行为可能无法有效约束。元宇宙中的“人”并不总能在现实中找到唯一对应的主体,元宇宙中的人有时是在元宇宙中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而与现实世界无关。由于现实与虚拟身份既彼此割裂又相互关联,存在于元宇宙中的虚拟身份形态面临着与现实社会类似的挑战。通过数据窃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因此虚拟身份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在元宇宙虚拟社会中,虚拟身份的数量不受限制,因此现实世界的人在元宇宙中往往会拥有多个对应的虚拟存在,以多种角色实施匿名化行为。利用多重虚拟身份在元宇宙中实施违法行为,该如何对其进行追责的问题亟须厘清。

(二)数字资产

数字资产在虚拟社会治理中承担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系到整个经济系统的健康运作。元宇宙的生命力在于数据。元宇宙是人以数字身份参与和生活的世界,其构建出的虚拟社会基于无数组数据而产生。具有可编辑性、庞杂性的数据,在非规范应用中将产生巨大经济风险。其中最主要的两个方面当属数字资产所有权问题和数字交易安全问题。首先值得关注的是数字资产的所有权问题。近期数字藏品交易成为社会热点,湖北省博物馆和陕西历史博物馆相继对外发行数字藏品。虚拟世界具有永续性的特点,数字藏品的优势也得以展现,即数字藏品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损坏,未来将具有更持久的价值。然而,在区块链技术下发展起来的NFT数字藏品是基于数据的一种现实物品的虚拟化凭证,能够给数字资产(如数字图片和视频剪辑)提供唯一的加密货币令牌,使得数字化艺术品的版权得到确定的宣示,进而可以进行交易。(2)刘永谋:《元宇宙的现代性忧思》,《阅江学刊》,2022年第1期。收藏者通过货币交易的是藏品相关数据的所有权,但该数字藏品应当有现实的合法来源,否则将无法确认其所有权。

不可忽略的是,虚拟社会中“脱实向虚”的交易本身就存在巨大风险。首先,交易对象的不确定。虚拟身份的多样性导致私人合同之间的无序性极大增强,一旦对方违约难以根据现有法律对其进行追责。其次,交易的方式缺乏安全性,在算法、区块链等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上,数字交易的技术壁垒与算法不透明强化了交易的隐蔽性。支付手段是虚拟社会数字资产交易的重要环节,其发展形态将威胁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应制定相应规则的保障。最后,交易平台的不稳定性也给交易增添风险。整个虚拟社会架构在网络和算法之上,一旦网络出现故障、黑客攻击或其他突发情况,交易和其他服务都会被迫中断。如果某一时刻交易数量过于庞大,服务器无法承载导致系统崩溃,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买单?此外,虚拟物品交易中,如何对该物品定价也是值得商榷的问题。抢先试水NFT的诸多奢侈品品牌相继在The Sandbox(3)The Sandbox:Sandbox是由Pixowl于2011年推出的一款游戏,打造出一个基于区块链的虚拟世界。通过结合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和非同质化代币(NFT)的力量,Sandbox为繁荣的游戏社区创建了一个去中心化平台,能够创建游戏资产并变现。中发布虚拟穿戴物品,供 The Sandbox玩家在游戏中购买和穿着。诸如此类有实体对照的虚拟物品能够得到市场的定价,而完全由虚拟空间创造出来的物品则缺乏可信的价值支撑。与NFT相关的另一层法律风险在于虚拟资产交易导致的犯罪问题。基于区块链而诞生的各种虚拟资产天生具有双向匿名、点对点交易、便捷快速、全球流通等特性,自其诞生之初就潜藏着巨大的犯罪风险。自从NFT虚拟藏品在国内外盛行,不少名人相继发行或入手NFT藏品,然而这些NFT藏品究竟价值几何,谁也无法定义。有时一些NFT藏品只是一张图片,却得以通过高昂的费用在藏家之间交易。虚拟社会缺乏健全的定价机制,非法交易的风险极大提升,由此导致数字资产的监管难以落实,更有甚者可能形成新的洗钱通道。

(三)信息过载导致空间治理失范

在信息不断膨胀的互联网时代,“去中心化”的虚拟社会环境促使任何人都能成为一个信息中心,信息得以触及任何一个虚拟场所和虚拟身份。然而,大量冗余的数据信息将会严重干扰受众对有用信息的精确选择。数据的生命在于流通,充分流通利用是实现数据价值的关键。一方面,当信息过载到环境无法承受的程度,极有可能出现环境高度自治的现象。环境高度自治即在虚拟社会中,以虚拟主体之间的交往习惯、游戏机制为基础进行自我治理,政府大部分行政管理职能都被元宇宙的高度自治特性所取代。服务器无时无刻不在记录着元宇宙中产生的一切,人们需要主动应对不断流入的信息,面对海量信息,辨析哪些是重要的、需要处理的信息。而人的信息处理能力是有限的,当信息超出人的最大处理能力或人被错误信息误导,将引发虚拟社会的秩序混乱。

另一方面,信息过载也会导致某种程度上的“稀缺”,最终回归“中心化”。由于虚拟社会基于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架构,其核心运行机理由少部分专业人员掌握,也更易于他们运作规则。算法的不透明、技术壁垒导致虚拟空间对于其他普通的虚拟社会成员来说显失公平,仿佛虚拟社会治理趋向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游戏。元宇宙的底层逻辑是“去中心化”,实现用户与用户之间点对点直接联络。然而由于元宇宙中技术的参差不齐,既打破了现实的壁垒又凸显了技术的壁垒,高端虚拟场景和多样化的系统越来越向“人民币玩家”和“技术流”倾斜,形成资本压制,这又导致“中心化”的结果。因此,在元宇宙规则制定、空间治理领域极易出现“算法寻租”或“技术寻租”现象。元宇宙在发展雏形阶段仍存在大量不确定性,可能会造成“看不见的不正义”。这就涉及元宇宙初始数据合规的问题。为避免混乱,搭建虚拟世界的数据应当保证合法来源。

三、潜在风险的法理检视

(一)元宇宙的社会属性和主体的个体化趋势扩大了自由范围

元宇宙以扩展现实技术打造出的虚拟世界为基础,以带给用户沉浸式体验为一大特性,和现实社会保持高度同步和互通,同时又以其虚拟性给予用户超现实的自由。对当前的虚拟世界技术手段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其具有与生俱来的交互性,人机交互、人人互联,形成一个个相互关联的虚拟社区。可以说,元宇宙是虚拟空间对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二次重组分化。罗马法中将自由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受他人干预和限制的“消极自由”,另一类是自己决定自己事务的“积极自由”。虚拟社会的去中心化和互联性特性扩大了消极自由的疆域,个体化趋势的增强又彰显着虚拟主体对积极自由的强烈追求。然而,在元宇宙的虚拟社会里,也存在公权力领域和私人领域,当私人领域的权利和自由过度膨胀时,就会妨碍公共领域的管理。

从当前元宇宙的发展来看,其主体行为具有个体化趋势,主要体现在主体身份上的虚拟性。元宇宙在以算法和数据为基础的软件架构之上,结合AR、VR等技术呈现出虚拟场景,使得虚拟社会的“人”能够独立于现实世界而存在。一切社会关系都由虚拟形象建立起来,因此不具有现实中的亲缘、地缘性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虚拟社会中的身份活动范围更广,人身自由不易受到拘束,精神上也突破了传统法律对其角色身份的规制范围,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秩序观。然而,元宇宙技术应当是一种向外开拓和探索的课题,而非引导人类往个体化发展、将自我束缚在“信息茧房”中。追求自由是人类的固有本性,个体化趋势增强一方面有利于扩大主体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个体化趋势的增强会瓦解社会的集体意识。驻足于法律个体的立场而言,个体化趋势增强能够使人们享受更高的自由度,给虚拟社会带来巨大创造力。然而从集体利益出发,个体化趋势的增强容易消解共同体的归属感,侵蚀社会生活中的集体意识,弱化国家主权意识,导致国家虚无主义的思潮。

(二)主体的行为以利益驱动为主导

一方面,基于用户在元宇宙中的沉浸式体验能够激发多元化的想象,为虚拟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创造力;另一方面,元宇宙中主体的行为以利益驱动为主导,外部特征表现为商业化目的显著,极易导致资源分配不均,特别是当资源获取的途径遭到垄断。元宇宙最初形态来源于游戏,其刻画的以开放自由、去中心化、自主创造价值和文明形态、沉浸体验等为特征的理想世界,对玩家具有超强吸引力,也为创作者带来极大的商业利益。可以说,元宇宙的发展离不开商业价值的驱动,因此虚拟社会的基础氛围也充满商业气息。随着虚拟现实技术的应用,人被“物化”的趋势越发明显,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虚拟化呈现的场景也日益增多,利己主义至上的价值观盛行。

随着智能化、无人化趋势在虚拟社会的深入,就业问题也成为元宇宙必须解决的问题。理论上,虚拟社会能为主体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及收入来源,然而在虚拟社会中的人不再是一个鲜活的生物,而是一种资源、一串代码、一组数据。元宇宙“优势群体”可以更自由地对环境中的弱势群体进行剥削和压榨。一旦自由不加限制,就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因此,必须在利益追求的自由和分配正义二者之间寻求平衡。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准则,代表着公道和正义,为了实现公共的善,必须由法律来制裁不善。利益驱动下的技术垄断也是元宇宙面临的一大难题。成熟运行的元宇宙体系,需要实现超大规模用户的交互连接、海量标准规范的对接统一以及大规模基础设施的投入运营,因此前期建设过程中需要有实力的企业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这也导致元宇宙具有一种内在垄断基因。基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为了实现资源的最优分配,必须让资源流动起来。通过法律的规制,为元宇宙头部企业设定权利义务或是制定一个相对的标准,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益,让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三)规制措施不足

元宇宙自下而上的秩序体系导致治理分散,缺乏有效监管。随着虚实融合技术的逐步推进,新型犯罪形态将给元宇宙空间监管带来极大挑战。虚拟社会治理有其特殊性,不便直接采用现实社会的治理模型,却又必须以现存的法律框架为基础建立一套治理体系。在元宇宙的虚拟社会中,政府大部分行政管理职能都被元宇宙的高度自治特性所取代,一般在元宇宙框架内的行为都由元宇宙的基础规则调整,只有当虚拟主体的行为具有普遍危害性,或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时,才会诉诸法律。而现实社会中的违法犯罪经营活动却可能在虚拟世界中滋生,并通过虚拟社会的隐匿性逃离现实法律的规制,从而危害低龄用户。新兴技术属于正在研发、并不完全成熟的项目,仍存在算法盲点,人工智能可控性不足。此外,平台的运行系统本身固有的缺陷和问题、网络故障、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问题、系统设计方案不合理、人员操作失误等都会造成严重后果,系统性固有风险在进一步上升,企业对信息越依赖,系统出现问题后的损失也就越大。当前,利用新型技术来发掘数据漏洞这一全球性黑色产业链的规模不断扩大。

当前我国法律对“元宇宙”概念及虚拟现实空间尚未进行全面规制,但近年来国家已将网络建设和场景应用纳入发展规划中。为了完善新型基础设施布局,推动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等新兴消费,已陆续颁布互联网配套建设的相关规制文件。2019年,我国网信办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文件明确指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使用者和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上述规定反映了对未来网络空间生态治理的美好愿景,但其对元宇宙相关技术、互联网行业的约束不具有系统性和针对性。对网络信息的监管仍停留在泛泛而谈的层面,治理手段未能与元宇宙中虚拟社会的特性相互融合。因而,亟须出台一套完整的制度规则来与之形成合力,对元宇宙空间的治理提供必要保障。

四、虚拟社会风险的法律规制

(一)虚拟社会风险规制的基本原则

首先,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双重规制。从虚拟社会的组织架构来看,这是一个完全基于数字化手段开发的环境,因此对该特定区域的治理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规制,而更多是算法和技术的支持,即所谓的“算法即法律”。算法极大地提高了公权力的运行效率,已经摆脱工具化属性,发挥着资源调配和做出决策等关键性功能。在公共服务领域和虚拟社会治理方面,人工智能系统将会得到更加普遍、更为广泛、更深程度的应用,应当加强算法与公权力的紧密结合。元宇宙需要一些原始的技术规则以消解虚拟社会因算法导致的不确定性,为虚拟人设定行为规范,通过科技手段来规避潜在风险。

其次,将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法律有效衔接。虚实不对应的法律主体、时空范围的任意转换,无疑会导致适用法律规则的变化。当前法律只能用于规制现实中的人,如何协调元宇宙的规则与现实世界的法律是元宇宙治理的重中之重。是将已有的、现实物理空间的法律规则带入虚拟空间,还是在虚拟空间构建自身独特的规则?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面临的问题多重交织,属于现实问题的依然用现有法律规制,属于虚拟社会问题的则补充立法。面对虚拟社会中的独有问题时,应当将虚拟社会的法律问题抽离出来,作为可以独立存在且有必要进行独立规制的法律问题来应对。例如,虚拟社会中对数字资产的规制,就必须以现实中的法律为根基,其发展不能打破现实世界的经济规则。经济是国家的命脉,数字资产的背后有资本操纵的风险,必须保证它的绝对安全。至于元宇宙的道德、舆论问题,都可以根据现实的手段调整其治理方式。

最后,以自治为主,法治为辅。虚拟社会的治理权是基于算法应用而形成的公权力,一旦缺乏有效规制,则会产生“权力异化”的风险。(4)孙清白:《人工智能算法的“公共性”应用风险及其二元规制》,《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元宇宙治理的基本理念应当不违背其发展趋势,一旦将法律的条条框框强加于虚拟社会之上,无疑是对其发展的一种限制。而且,政府也并非推动元宇宙发展的原动力,缺少天然的主导性。然而元宇宙并非法外之地,共识是元宇宙的法的灵魂。(5)鲁照旺:《元宇宙的秩序和规则》,《学术界》,2022年第2期。人们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共同实现虚拟社区的治理。为了规范元宇宙的虚拟空间规则,必须坚持以自治为主、法治为辅的原则。构建具有元宇宙特性的秩序也是为了确定主体权利的界限,避免纠纷的产生。元宇宙资源的有限性和主体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是产生纠纷的根源所在。在自治无法管控的范围外,必须有坚实的法律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以法律规制的方式有三种。其一是为虚拟社会专门立法,直接为虚拟主体设定权利义务,而这有违自治为主的原则。其二是为虚拟社会提供统一标准,但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不违反最低标准即可,扩大了虚拟社会的自治性和随意性。其三是由法律设立权威解释,对一些权利义务模糊之处,依据一定的法律原则进行解释或推定,以弥补元宇宙社会秩序未来可能出现的破绽。

(二)规范化地监管虚拟身份

我国网络采取实名制,用户注册时需提供手机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并签署用户隐私协议,其目的是净化网络环境,抑制网络犯罪。在元宇宙中,法律的发展趋于“淡化身份,重视契约”(6)孙益武:《论元宇宙与智能社会法律秩序调整》,《法治研究》,2022年第2期。。元宇宙并非法外之地,尽管人们通过在虚拟社会中营造出与自身截然不同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能感受到比现实世界更高的自由度,但这种自由也是有边界的,是相对的自由,人们在虚拟社会中也应关注自身的言行。因此,有必要在现实中建立严格的虚拟身份登记制度,落实责任主体,构建好连接虚拟社会与现实世界的责任桥梁。着重关注虚拟身份的关键信息,即能够识别出其特定主体身份的信息,虚拟身份的建立以信息识别的锚定性和准确性为前提。(7)顾爱华、孙莹:《赋能智慧治理:数字公民的身份建构与价值实现》,《理论与改革》,2021年第4期。另外,各网络平台要加强自身的网络建设,增强安全意识,防范黑客攻击,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被窃取。同时,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以保证虚拟空间用户的身份安全。国家有关部门应对这些元宇宙的底层技术加强国家标准的制定和设备应用的可追踪性备案。(8)向勇:《元宇宙文化治理的逻辑与路径》,《人民论坛》,2022年第7期。

(三)推动数字交易平台建立

对利益的调整是法律控制社会的手段之一。数字货币法定化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应有相应的规则保障。民法典已有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条款,这弥补了先前我国在虚拟财产上的保护空白,对于未来元宇宙治理具有重要价值。然而对数字财产的规制就止步于此远远不够,当前元宇宙的经济体系可能存在过度炒作现象,亟须建立对所有的数字交易平台进行数字交易场所化规制。目前国外主流元宇宙项目中产生的交易主要以该项目发行的数字资产计价,或者以主流数字资产(如以太币)计价和交易,这可能涉嫌突破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政策。(9)邓建鹏:《元宇宙及其未来的规则治理》,《人民论坛》,2022年第7期。由此可见,未来的虚拟财产不仅关乎个人的经济安全,更是国家之间经济保卫战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在数字交易平台掌握话语权,制定出利好我国金融发展方向的交易政策和规则。该平台应有自己的经济系统和类似现实世界的货币交易系统,还需要与之配套的监管体系。将现实世界里完善的经济法律与监管体制投射到虚拟社会,能够有效避免虚拟经济系统的混乱与恶意投机。此外,元宇宙中的经营可能涉及非法场所运营,对青少年用户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分级管理元宇宙经营场所,对一些特定场所的经营需要严格备案,建立前置审查评估制度。事前审批与事后追责手段相结合,是敏锐感知并有效避免风险的核心机制。(10)赵星、陆绮雯:《元宇宙之治:未来数智世界的敏捷治理前瞻》,《中国图书馆学报》,2022年第1期。

(四)建立行业统一标准

互联网的大范围普及和大规模发展均需要一套统一的规范。(11)郭全中:《元宇宙的缘起、现状与未来》,《新闻爱好者》,2022年第1期。而目前的元宇宙空间中并未出现统一的行业标准,也缺乏能够跨越网络和国际的标准。掌握与元宇宙有关的行业发展趋势,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规范的指导,以及防止资金大量涌入造成经济泡沫,逐步形成完善的元宇宙相关产业标准体系是一条必经之路。首先,国家应当成立相关部门,联合起草元宇宙相关产业的行业统一标准并公布,及时为元宇宙发展提供范本和依据。近期,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组织起草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元宇宙身份认证体系》《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元宇宙支付清算体系》发布,这是国内首批发布的元宇宙技术标准,为元宇宙产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其次,企业在建立元宇宙应用的行业标准方面也应该承担起相应责任。2018年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5年,我国虚拟现实产业应当形成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虚拟现实骨干企业,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应用服务供给水平大幅提升。由是可知,区块链技术的广泛运用应当以打造更加公开、透明的营商环境为目标,而不是陷入技术垄断从而为头部企业牟利。建立行业统一标准,也是打破技术垄断的手段之一,可促进元宇宙平台发展的齐头并进,推动元宇宙行业体系化发展。

五、结 语

当前,元宇宙行业的发展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虚拟身份、数字资产和信息过载问题引发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通过虚拟身份登记制度严格防范虚拟主体的不法行为,建立国有数字交易平台以保障数字资产安全,辅之以技术和法律双重规制、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等手段,防范信息过载导致的环境高度自治等潜在风险。与此同时,尚在雏形期的元宇宙也需要社会的包容,坚持以自治为主、法治为辅的原则,给予虚拟社会一定的自我发展权力。展望未来,元宇宙的发展不仅要靠技术创新引领,还需要国家的介入和法律法规的引导。希望通过法律的修正与完善,弥补这部分的空白,确保元宇宙健康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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