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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民法典的灵魂

2022-03-17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民法民法典权利

余 贵 林

(内江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四川 内江 641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的标志性事件。

如何正确理解《民法典》的价值取向和正确解释民法典是目前学习贯彻和实施《民法典》的重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司法裁判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明确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裁判的基本价值遵循。

一、中国《民法典》的核心价值观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性质

党的十八大提出“三个倡导”,即“国家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也就是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别于以往的一切价值观,因为它植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抽象和价值表达。它以马克思主义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精神指引,以公有制为依托,以共同富裕和民族复兴为目标,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本内容。换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底色是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最早出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的讲话来总结,就是:“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依托人民的共同努力,致力于建设一个治理有效、运行有序,人民权利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的社会;致力于建设一个人民富裕,人民当家作主,各项文明充分发展,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国家。因此它是立足于人民福祉,发展靠人民、发展为人民的价值观,是把个人幸福与国家强盛挂钩,把个人努力与社会治理、国家统筹协调、有机统一的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谋求共享发展。共享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的五大理念: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协调发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是路径,共享发展是目标。共享发展,就是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而不是由少数人独享),使全体人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彰显人民主体地位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

(二)《民法典》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欧洲私法学者认为:“自由、安全、正义和效率四大原则构成了整部《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基础。”[1]49表面上看,似乎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是文字表述上的差异。实质上,文化传统不同、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根本区别决定了两种价值观的导向不同,境界和高度也不同。一种是以个人为中心的价值观,而一种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

1.传统民法的价值观

本文所指的“传统民法”,是指以罗马法为源头,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台湾地区“民法”为代表的民法。

西方近代民法以及西方现代民法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以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的实现为导向。“个人首先意识到他们是配偶、父亲、商人,然后才意识到是国家公民,因而要违背一项私法变化的现实利益要比违背一项政治制度改革的现实利益更为困难。”[2]56至于法律,不过是实现私人利益的工具。“私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觉(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3]3《法国民法典》所标榜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原则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私法保障。一言以蔽之,私法倡导私法自治,个人有权以契约的方式(契约自由原则)追求引起无限激情的财产所有权,因为这种财产所有权既是个人生存的物质保障,更是人格的象征和自由的一个侧面(所谓经济上不独立的人不是自由的人,无财产无人格即此之意)。客体空间的维度是无限的,权利的行使也是无限的(所有权绝对原则)。个人也仅仅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任,无过失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德国学者耶林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和平,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为权利而斗争,既是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的义务。这种观点,其实质就是维护个体的利益。为法律而斗争,就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斗争。以个人自由主义为导向的私法是真正自私自利的法律,其极端就是走向法律达尔文主义。20世纪初美国学者蒂德曼在《美国不成文宪法》一书中直言,一种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自由,用不着为了防止他人受害而受到这种限制。法律如同自然界,必须遵从自然选择的原则[4]128。然而,私法中的人是被设计为抽象的无色无味的人,而社会生活中的人是具体的人,是有各种身份标签的人,人与人之间尤其是存在种族性别和财富的差异。对于一个衣食无着的人,权利和自由是一种奢侈,过失责任毫无保障。因此,资本主义在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出现的社会撕裂、阶级对立、矛盾激化等,从私法角度讲,都与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不无关系,因为财产和契约的权利一旦为一人所掌控,财产转变为一种凌驾于劳动者之上而又不承担责任的资本。法国学者狄骥在20世纪初发表的《〈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一书中对《法国民法典》的三大原则进行了猛烈抨击,提出从权利的私有化转向权利的社会化的观点。相应地,立法也作出了一定的回应,所有权从里到外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基于契约正义立法和司法对契约自由进行了一定干预,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更多地出现在工业化生产之中。但是,这些变化仅仅是对权利绝对立法的矫正,而不是完全否定,也不可能否定,毕竟民法的三大原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依然是个人本位的私法,不改其“私”的本质。德国学者明确指出,“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契约自由作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契约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特征。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5]90日本战后民法规定,私权的行使应服从公共福祉。即便是日本学者也承认,这样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起作用,在民法教科书中可以忽略不论[6]397。

美国《独立宣言》声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实践证明,这种价值观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是虚伪的价值观。美国在通过《独立宣言》的时候保留了奴隶制度。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虽然废除了奴隶制度,“但它被证明对于获得解放的黑奴,几乎没有提供什么实际的帮助。这是法律史中具有讽刺意味的事情之一。”“‘平等保护’已被缩小到这样一种程度:它对于黑人只不过是一句口号而已。”[4]113奉行“普世价值”的西方社会,呈现在世人面前的依然是种族歧视、社会撕裂、政党恶斗,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无从得到保障。以至于在今天的美国,“黑人的命也是命”依然是一种奢求。这是西方“普世价值观”实践上的虚伪性。由此我们可以合理怀疑,美国社会是否真的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传统私法的病根,不在私法之内,而在私法之外,在于其法价值观的固有缺陷和个人主义理论的定位。“从各方面考查,自然权利这一法学理论实质上是彻头彻尾的个人主义。这一关于人固有的道德品性理论,是从单个的抽象的个人之品性中推导出来的,而作为一个权利理论,它又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法律存在之目的在于确认和保护个人利益。”[7]70

对西方所谓的“普世价值观”保持应有的警惕是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侧面。美国学者罗纳德·德沃金指出:“纵观历史,强行推行外来的思想和价值观曾经带来了很多的悲剧。”推行价值观,与国际法原则即民族自决原则相冲突。“这个原则要求,每一个政治社会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政治文化和道德发展。”[8]

2.《民法典》的价值观:谋求共同富裕的价值观

社会绝不是个人的简单组合,国家更不是私人契约的结果。法律的目的也不是单纯地实现个人利益、协调个人利益和谋求和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关爱个人,也关爱他人、社会和国家,努力谋求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有机统一,是追求共同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价值观。

(1)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如果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开始计算,法典编纂的历史已经有二百多年。其间,既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也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如1922年的《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民法典》、1995年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个国家的民法典在其历史的长河中发挥了不同的历史使命,并达成了一定的价值目标。《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新生儿,旨在巩固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将大革命的法律思想如自由、平等和政教分离予以制度化,是个人自由主义的民法典[9]99。德国的情况与法国略有不同。虽然罗马法的学说在15世纪以后就开始在德国大学和法院流行,并被标榜为德国的普通法,但是德国缺少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和司法机构来奠定一个统一的德国私法。无论是蒂堡、萨维尼,还是基尔克,都渴望编制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因为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有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10]25。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编纂民法典的外部的原因则是日本希望修订与欧洲列强订立的不平等条约,而修改条约的前提就是在日本也要制定与欧美相当的交易规则[6]19。这只是一个表面的理由,根本动因来自日本内部:日本社会希望因此走上富国强兵,使日本能够与欧洲列强并驾齐驱[11]15。

新中国曾经四次起草民法草案,因为诸多原因未能正式施行。关于民法典的编纂,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之初,学术界曾经发生过所谓民法典编纂思路的大讨论,有人形容为“物文主义”与“新人文主义”之间的论争。前者强调个人物质生活条件的保障与人格尊严的尊重,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后者认为前者“重物轻人”,并以西方的价值观念证成“新人文主义”,以所有权标榜民法的 “绿色” 色彩,认为所有权为民法和一切法的核心,追求人与资源关系的平衡[12]147。一般认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市民社会的典章,是市民权利的保护神[13]63-64。

如果将新中国民法定位为以个人为本位的法,我们大可不必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废除所谓的“中华民国民法”。这部“民法”博采法国、德国、日本和瑞士民法之长编制而成,“堪称完善”[14]18,至今仍施行于中国台湾地区。我们也不必四次反反复复起草民法,而最终功亏一篑。其深层次的原因,值得民法学人深思。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些原则的提出,给民法典的编纂指明了方向,并使中国民法典在价值导向上区别于西方民法典。

我国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此后颁行的《民法总则》和《民法典》都明确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予以规定。从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哲学价值观转变为法律价值观,由精神指引上升为法律原则与行为准则。

“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究竟何为“人民”?在民法意义上,“人民”一词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第一,这一概念具有强烈的制度认同和国家认同色彩。20世纪50年代中期,毛泽东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15]148在民族复兴的新时代,这一论断的价值表达就是“爱国”二字。第二,“人民”指的是社会的绝大多数群众。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就《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民法典编纂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实现好、维护好、保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16]5。第三,“人民”指的是公有制基础上的“人民”,不是私有制意义上的“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的《民法典》是一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民法典》,是一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民法典》[17]。第四,“人民”是一个命运共同体,而不是单个个体的简单集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18]。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要求单个民事主体有共同体意识,将个人命运和前途同他人和民族的命运前途相结合,休戚与共。这种价值观要求单个的民事主体不仅要有个人权利意识,还要有大局意识。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冲突的时候,能够进行正确的利益权衡,以集体利益为重。这种价值观还要求单个民事主体要有奉献意识,将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作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行为准则。这些观念和意识,体现在《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公序良俗原则、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不动产相邻关系和侵权责任制度之中。这种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法典》并不能简单地标识为个人本位或社会本位。如果一定要对中国民法典进行定位,那就是以人民为本位的《民法典》。

(2)《民法典》重视私人权利保护。权利是民法典的核心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比以往的所有民法典更重视私人权利的保护。

首先,我国民法确认并保护个人的权利。在制度层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完善民事立法强化对个人权利的保护。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为此,我国颁布了《合同法》《物权法》以及《著作权法》等。

《民法典》还进行了体系和制度创新,重视人格权保护和权利救济。《民法典》继承了大陆法系以法律关系为工具,构建法典外部体系的传统,并进行了体系创新。以德国为代表的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一般将法典区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法典的主要内容并且核心内容是物权、债权这两种财产权,然后才是亲属权与财产继承权。至于总则,只不过是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民法分则中共同的规则提取出来,置于分则之首。这种体系安排,具有典型的财产法色彩,人格权仅仅零散地规定在总则自然人名下。我国《民法典》不仅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而且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将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单独成编,是为人格权编;将民事责任从债法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编,是为侵权责任编,置于法典之尾。整个法典规定的权利,不仅有财产权,更有人身权;不仅确认民事权利,更重视权利的救济。

《民法典》确认和保护个人对私有财产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民法典》确认个人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鼓励个人通过劳动、技术创新增加物质财富。在物权制度设计上,《民法典》确认了个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法典》在物权编增设居住权制度,完善了房屋所有权的用益物权配置。通过“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确认了农村居民对于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土地经营权合法流转的权利,促进农业增产增收,提升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在合同制度设计上,《民法典》构建了以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为中心的体系,全面规定了各种合同制度,以利于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便利人员往来和商品流通。

其次,《民法典》保护私营企业的权利,保护并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我国宪法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宪法层面解决了私营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确认个人有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的权利和依法组建公司等私营企业的权利。在民法的范围内,这些市场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民法典》放宽抵押物流转限制,提升抵押物流转的效率;增设保理合同、合伙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不断满足商品流转和商业服务需求。

(3)《民法典》重视人民权利的保护。首先,《民法典》确认和保护公有产权,为共同富裕提供法律支持。在私有制背景下,当代西方国家逐渐开始实施社会福利政策,建设所谓的“福利国家”。 “福利国家关键的工具是国库。金钱的权力是福利国家的动力。”[4]187钱从何而来,要么是滥发货币(它必须以美元霸权为后盾),增加财政赤字,加剧通货膨胀;要么是增加税收,但这必然遭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只有生产资料掌握在集体特别是人民手中,人民才能实现当家作主的愿望,不至沦为资本的奴隶,最终消除阶级剥削的现象,实现人人平等和人的全面解放。

《民法典》规定,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禁止买卖集体土地。农民从此成为土地的主人,对土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平等分配权,保障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避免土地私有化历史悲剧的重演。《民法典》确认农民集体的市场主体地位,便利农民集体开展民事活动。

《民法典》规定,国家所有即全面所有。毫无疑问,公有制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做大做强国有经济,可以避免私人资本掌控国家的经济命脉,提升对共同富裕政策的经济支撑能力。为此,《民法典》确认国家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实行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构建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途径,确认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

其次,《民法典》不仅保护私人的人格权与权益,更重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传统民法和我国《民法典》都重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制度的经济基础不同,决定了二者的目的、实现的途径和效果不同。《土地管理法》第45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体建设、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旧城区改建等纳入了公共利益的范围。这些公共利益的实现,不是单纯依靠发行货币、增加税收就能够实现的,它需要公有制尤其是土地公有制的支撑,使公益建设和公益设施能够真正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民法典》完善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从罗马法以来,尤其是当代私法都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民族复兴的担当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富有特色的规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担当起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和监护的职责,比所谓的监护法院的监管更为有效便捷。

《民法典》保护英烈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英雄和烈士,为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献出了自己的生命,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成为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2018年4月的《英烈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犯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属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追究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明确规定为保护受助人利益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责任。

二、解释《民法典》的基本价值遵循

《民法典》需要解释,明确其规范模式,方可指引民事活动和规范民事裁判行为。《民法典》的外部体系,即其概念和体系,多取法于大陆法系,解释上采取拿来主义,问题不大。但是,《民法典》的内部体系,即规范目的和价值体系,其解释则应取向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首先,这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要举措。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民法典》的立法依据和精神指引在于宪法。《民法典》的功能和作用之一在于实施宪法和维护宪法的权威。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24条第2款修订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将核心价值观直接导入《民法典》,是民法典编纂史上的一个先例和创举。守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底线,固然是维护《民法典》的权威,但归根结底是维护宪法的权威。

其次,《民法典》的解释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予以统摄。就法律的解释方法而言,不外乎文义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等。文义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基本上是技术性的解释方法,而目的解释则涉及价值判断,合宪性解释则涉及法律的位阶和效力。当运用技术性的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存在分歧时,应当诉诸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宪法规定,也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因此,无论是目的解释还是合宪性解释,都将指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再次,《民法典》重大制度的解释不能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07年《物权法》颁行前后,有学者不理解我国所有权实行国家(全民)、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三分法,因为传统民法就只有一种所有权,即私人所有权。《民法典》一以贯之地将所有权区分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通过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将公有制制度化。如何理解这种制度设计呢?应该从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观进行解读。我们要建设的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没有国家所有权,就没有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的制度设计,也没有大规模的公益和能源交通等基础建设,更不可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有效的调控。没有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将失去依托。《民法典》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资格,为农村土地承包以及发展集体经济提供法律支持。《民法典》还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特别)法人资格,为村民自治、基层民主的实现在民法层面提供法律保障。简言之,是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使得《民法典》在本质上区别于传统民法典,为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人民民主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

最后,促进社会文明与和谐。《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其解释应取向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文明”,即生态文明的价值理念。《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种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平等”“友爱”的具体体现,已经远远超过大陆法系民法典以限制或扩张不动产权利的方法调整相邻关系,使不动产相邻关系超越“物”的利用,导向人与人的和谐。《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解释应当取向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明”“和谐”“平等”“友善”的基本价值理念。

三、结语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的价值要求。2019年10月《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明德修身、立德树人的根本遵循。这些纲领性文件,主体指向的都是公民,也就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民法典》将民事主体区分为三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后两者归类为社会组织的范畴。存有疑问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还能适用于我国公民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即外国公民、无国籍自然人,以及社会组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此并无规定。限于篇幅,这里仅就爱国这种个人价值追求进行讨论。

爱国这种具有强烈的国家认同的价值观,其适用应具体分析。

1.台湾居民。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对台湾拥有主权,这是有充分的历史依据、法律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1945年10月25日当时的国民政府已经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规定,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1991年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2条,使用 “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对台湾居民的中国公民身份进行了界定。因此,台湾居民承担爱国的积极义务。

2.外国人和无国籍自然人。爱国是中国公民应具备的大德和基本的法律素养。外国人和无国籍自然人,非中国公民,与中国不存在法律上的依存关系,要求这些人从内心到行为,认知认同践行我国的民族精神,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爱这里的山水人民文化和制度,缺乏法律依据。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2条的规定,民法实行属地管理,在中国境内开展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在华的外国人和无国籍自然人,虽然不承担积极的爱国义务,但是应当承担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消极义务。这项义务,可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明确规定;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释公序良俗原则予以确定。

3.社会组织。社会组织,非自然生命体,没有人的思想情感等意识活动。但是,无论该组织是否为人的集合体(社团或财团),都需要人运作,或以代表人,或以代理人身份对外开展民事活动,这些人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即是该组织的行为。在中国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比照中国公民身份,应当承担爱国的积极义务;如果是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华开展民事活动的外国组织,比照外国人的身份,承担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消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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