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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亟须依法防范风险

2022-03-17黄亚宇

教育科学论坛 2022年12期
关键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制

■黄亚宇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将于2022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提出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行为组合,办学实践中面临着办学协议不规范、资产流转不透明、利益分配不公平、权益保障缺失等法律风险。随着新职业教育法的出台,解决了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合法性基础。在解决了办学的合法性前提下,尚需对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法律风险进行预判,构建相应的防范对策,保障混合所有制办学主体合法权益,从而推动产教深度融合,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一,混合所有制办学协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进行规范。其中要着重明确办学目的、办学期限、办学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办学协议的拟定要遵循民事协议意思自治的原则,尊重办学主体双方意愿,合理商讨办学协议。同时,混合所有制办学要始终坚持育人的办学目的,办学协议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财产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进行合理界定。一方面,遵循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办学财产中国有财产与非公有财产的法律地位,办学主体可以对投资的非公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与收益权。另一方面,遵循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对办学财产中的国有财产应加强监督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发生流失,损害国家公共利益。

第三,营利性混合所有制办学主体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合理分配利润。根据各省市改革现状,放宽立法准入机制、构建非公有资产退出机制,有利于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非公有资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通过股权转让、利润分配、股份回购等方式退出,加强非公有资产流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混合所有制办学主体应强化权益意识,建立健全保障制度。公法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保障混合所有制办学主体进行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行政诉讼的权利;私法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障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法人地位,保障办学主体对非公有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办学主体应在明晰自身权益的基础上进行探索,在坚持办学公益性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质统一和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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