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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传统礼治文化对当代乡村治理的借鉴意义

2022-03-17王晨旭

衡水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礼治德治道德

王晨旭

探究传统礼治文化对当代乡村治理的借鉴意义

王晨旭

(河北大学 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0000)

我国传统治国理论以礼治文化为基础,礼治文化以道德约束为核心。在我国,礼治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基因,同时在我国乡村地区具有较好的社会基础。当今德治模式与我国传统礼治有诸多相通之处,同时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实际情况以及法治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德治模式在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具有较强社会需求,应该充分发挥道德约束对乡村治理的促进作用,积极推进国家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实现“德法并举”,进一步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礼治文化;道德规范;德治模式;乡村治理;德治与法治的结合

0 引言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法治建设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渐凸显,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保障和应有之义,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对于提升和完善我国国家治理能力和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从我国国情来看,法治对于社会的治理作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部分相对偏远落后的地区,居民法律观念相对落后,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单纯依靠法律来治理和管理社会尚有许多局限。同时,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西方社会治理方式的传入,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培养逐渐被忽视,道德滑坡的现象屡屡出现。因此,本文将在植根于当下乡村发展现状,借鉴传统礼治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传统治国理论的价值,探究现代德治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为我国乡村地区的发展提供借鉴方向。

范忠信先生在《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将中国古代社会的“礼”与“刑”与西方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认为“礼”“刑”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礼”与“刑”为两套具有鲜明中国特点的双轨并行的社会治理制度,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并且以传统礼制约束为核心的德治为主要的治理手段[1]30-37。具体而言,传统中国意义上的“法”与“刑”“罚”联系在一起,提到“法”,古代的中国人常常会感到恐惧和国家机器的威慑力。法代表着国家对个人行为的惩罚和管控,而以宗法道德为核心的古代礼制,则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是治理社会的价值衡量尺度。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律文化和制度,却忽视中国传统文化土壤基因,这样造成的结果使得中国的法制不但过分对抗中国文化传统,也偏离了西方法文化的精神传统。因此,重新审视中国传统文化基因成为当前众多学者研究的理论方向,比如宣朝庆先生在其文章中倡导当今社会对传统礼治文化的“再发明”[2],即借鉴传统礼教文化下的经验,以实现在当今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也有部分学者发出实现法律制度本土化的呼声,如,苏力先生在其著作中提到中国本土资源的概念,倡导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要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积极反思和利用我国的本土资源,以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3]。中华本土资源,是在漫漫历史长河的发展过程中蕴含着的丰富而独特的治国理政方式,即以传统礼制为核心的德治。传统治国理论的核心在于礼的教化,而礼的核心在于道德标准的确立和道德文明的建设。因此,在当今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要重新回归、审视中国传统的文化土壤基因,重新审视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道德培养和传承的意义和价值。

1 礼治的概念界定

“礼”起源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成为衡量行为正确与否的道德标准,后在汉儒的倡导下,逐步确立为中华民族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以及古代社会统治模式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从历史发展来看,传统中国的治国理念总体来说有两种,一为德治,二为礼治,若探究借鉴中国传统治国理念,理清二者的关系是其逻辑前提。“德治”来自传统儒家思想,是孟子针对治国理政提出的思想,是孔子“以仁为本”思想的政治制度化,是古代中国的治国理论之一,其含义是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礼治”同样出自儒家思想,是荀子“以礼为本”思想政治制度化的体现,强调发挥外在道德规范的教化。部分学者认为后者是对前者思想的进一步超越和提升,理由在于后者结合了内在的自律即道德,以及外在的规范即礼制[4]。笔者认为,虽然二者在理论的核心思想层面均以传统礼制为核心,即道德的规范,但二者在具体治国措施层面却是不一致的。前者内化于心,强调其产生的天性,注重发挥统治者榜样的熏陶作用;后者外在于制度,强调其后天的制定,强调外在道德规范的约束,因此对两者进行概念辨析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2 乡村治理现状及对德治模式的需求

2.1 当前乡村治理现状

在我国,社会治理是指在执政党领导下,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活动,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5]。其中,我国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注重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其本质和核心在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缓解社会矛盾,因此,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仍是我国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和关键,其对于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具有重要作用。社会治理模式是在多元治理的指导思想下,创新社会管理模式,以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自我管理为核心,实现社会有效治理所形成的不同方式。而当前我国国情下,限制我国整体社会治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便在于乡村治理水平,究其原因,由于乡村地区生产力水平低下,基础设施不健全,教育水平落后,整体民众法律素质亟待提升,同时根据相关数据,近十年来,我国乡村人口占比虽然逐年下降,但目前其在全国人口占比中仍将近四成,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乡村人口规模依旧比较大[6]。因此,乡村地区的治理水平是影响我国整体社会治理的关键要素。

2.2 对德治模式的需求

本文所论述的德治模式不完全等同于古代的“德治”理论,而是一种区别于法治模式的社会治理模式,不同于传统礼治建立在君主专制的社会基础上,其建立在民主法治的社会基础上,在于实现对全社会的有效治理。针对德治模式的概念,当前部分学者在文章中以“德治”来作为当前乡村治理的方式之一[7]。笔者认为这样欠妥,正如上文所述,“德治”二字出自孟子治国理政的思想,是建立在传统儒家人性本善、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之上,强调统治者自身要修身养性,发挥榜样作用,注重自身德性的发挥,而德治模式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其核心在于道德教化和规范,注重外在的约束和规范,从这一层面来看,其与荀子提出的“礼治”有相通之处,而“礼治”二字带有一定封建意味,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其界定为当代的“德治模式”。在界定其内容之前,其逻辑起点在于理清社会治理的概念。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和重点,是指在执政党领导下,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活动,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8],而社会治理模式就是实现上述内容而采用的方式及方法,以达到良好的社会秩序。类比法治的概念,当代德治模式便是以道德规范为核心,重视发挥道德对群众的教化,从道德层面实现对社会有效治理,从而实现良好的道德秩序。由上文可见,当前乡村的治理现状迫切需要改变,乡村治理受到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国家也出台了相应政策,如近些年党中央出台的一号文件便成为关注“三农”问题的指南针和代名词[9],因此,探究乡村治理的相关问题成为学界的热门话题,德治模式的实施在乡村治理方面具有较高的需求度。

3 德治模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3.1 德治模式的可行性

3.1.1 历史文化悠久

作为古代治国智慧的体现,礼治文化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而正如上文所述,礼治的核心在于礼,而礼的内容就是关于道德教化和培养,可见,关于道德的教化和培养在我国源远流长。费孝通先生在其著作中提出了中国古代社会“熟人社会”的重要特点[10],即一般是指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尤其在一些较为偏远落后的地区,仍保留了这种特点。而如何去维系“熟人社会”的运转,同样,费孝通先生提到,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治不同于法治,礼治属于“无法”秩序,依靠的是通过社会经验流传下来的传统来维持社会秩序,而这样的传统其实就是时代流传下来的道德传统。“熟人社会”的运转依靠的并不是近代以来社会成员间所搭建的契约、规则,后者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成了法律规范,而是依靠的人与人之间的私人关系,而这些私人关系往往随着时代的演变和家族的发展流传下来,逐渐成为社会所遵守的宗法传统,而这些宗法传统习惯经历了整理,成了相应的道德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前述的以宗法道德习惯为核心的礼制规范,则通过地方的权威组织来进行传授、教化,以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久而久之其成了传统中国治理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众多学者在研究中多次提到的浙江省部分地区实施的乡贤理事会便是对传统社会中发挥地方权威组织治理作用的有效借鉴[11]。

3.1.2 乡村基础深厚

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传统社会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传统意义上的小农经济以家庭为单位、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为基础,完全或主要依靠自己劳动,满足自身消费为主的小规模农业经济,因此,其最大特点便是封闭性。而这种封闭性也恰恰导致社会成员间沟通较少,反之,家族内部所订立的体现着道德规范的家规、族规成了家庭成员间的规范要求,成了古代礼治内容上的供给端。存在于我国数千年的传统社会土壤,使得以道德规范为核心的礼制传统在我国流传数千年,而当代社会下的乡村在极大程度上仍保留了传统小农经济的基因。究其原因,由于城乡差距较大,乡村地区人口流出更多,乡村地区剩余人口大多为中老年阶层,使得其受外来冲击小,相对较为传统、封闭,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传统小农经济的特点,如前文所述,传统礼治的重要治理基础在于小农经济的封闭性,而当代社会下的乡村地区相比于城市地区,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传统“熟人社会”的特点。因此,在广大乡村地区,传统的道德约束处于较高地位,道德规范在接受度和约束力上更胜一筹。多数学者在探究当今中国乡村治理的措施中肯定了德治的重要作用,其中吴理财先生、贺雪峰先生也多次在其文章中分析对比了当前在我国乡村治理的现状,其指出了当前我国乡村社会中法治观念落后的现象以及传统道德权威、规范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肯定了德治模式在治理中国乡村治理模式中发挥的重要作用[12]。因此,在我国的实际国情下,道德规范在乡村地区有着其深厚的社会基础,其在社会接受度方面更高。

3.2 德治模式的必要性

3.2.1 道德自身优势

德治模式的核心在于道德的规范,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而道德规范作为一种产自于人们内心,由内心驱动力保障实施的非成文化的社会规范,从道德发展历史来看,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其调整范围相较法律来说更为广泛,其所能够发挥治理效果的空间也相对更为广阔。正如上文所言,道德规范作为我国传统礼治的核心内容,具有悠久的历史,相比于从西方而来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在我国的历史土壤上流传已久,长久以来的宗法传统习惯经过世代整理、编纂,其所涉及的范围要更加宽广,其所关涉的社会关系也更加丰富。同时,从法律和道德二者的关系来看,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称法律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即一方面论述了法律和道德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另一方面也阐释了法律的道德标准,门槛是极低的。道德标准是评价法律的一尺标杆。同时,从法律制定的起源来看,西方以“社会契约论”来解释制定法律的方式,即个体与总体之间订立契约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可见,法律产生于人与人订立的契约和规则。而这些契约和规则的源头恰恰也是人类社会所依靠的运行习惯和规范,即长期以来社会成员间内心遵守、行为约束的道德要求。由此可看,道德所涉及和调整的范围和要求比法律更加广阔。

3.2.2 法治自身局限性

法治的核心在于成文的法律规范,依靠法律规则以实现有效治理。西方社会相对较早就将法律规范的条文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更加侧重法律的科学化作用。范忠信先生在书中总结道,“西方人将法律视为‘政治的技术’‘治理城邦的原则’”[1]33-37,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相比较于其他社会规范,其本身就具有强大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法治的完善和发展更是当今时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整体发展的根本保证。但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本身具有的有限性和滞后性也逐渐显现。从社会整体发展上来看,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快速发展和扩张,不能保证上层建筑的有效发展和更新,法律的调整势必会有相对滞后性。比如当今社会环境下,新兴产业得以快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但国家对其的监管规范却迟迟没有出现,这就使得其在法律层面漏洞百出;比如近些年来出现的网约车现象、人工克隆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法治依靠的是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其具有最高层次的严厉性和约束性,不能将所有的社会关系全部纳入法律层面来,同时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社会关系复杂,整体民众法律素质亟待提升,这就要求国家在法律制定和具体治理方面耗费较大成本,司法资源此时变得捉襟见肘,在具体法律规范方面势必会有一定的局限。具体到我国乡村地区,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我国当前乡村地区发展水平不高,法治对于实现乡村问题的有效治理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因此,当下我国要借鉴域外乡村治理方面的多元化方式,运用多种治理方式实现综合治理,而我国乡村在较大程度上保留了传统社会的特点,因此借鉴传统社会中的礼治方式,在我国乡村具有较好的实践基础。

3.2.3 乡村治理的要求

不论是法治还是德治,社会治理的核心在于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即人们在共同的物质和精神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的总称,即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所以归根到底,社会治理在于调整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乡村治理的核心在于处理好村民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广大乡村地区,整体较为封闭,生产力较为落后,同时随着城乡差距的拉大,乡村人口的大量外流,我国当前乡村村民整体法律素质亟待提升,因此,在处理我国乡村的具体问题时,用法治方式来处理村民之间的社会关系时就会显得“力不从心”。相反,如前文所述,正因乡村相比城市较为封闭,整体受外来因素影响较少,乡村地区在极大程度上仍保留了传统小农经济的基因,道德规范和权威扔具有较强约束力,德治模式相比于法治更具有治理活力和效能,如上文所提及的浙江部分地区的乡贤理事会和地方自治组织的成功实践。由此可看,德治模式的治理方式在当前我国乡村问题上具有发展潜力。

4 德治模式的展望

4.1 德治模式的局限

德治模式的局限性在于缺乏有效的外部强制力保障。具体而言,道德约束发生作用的关键在于道德标准的有效性和成文化的道德规范,而这两个方面实现的前提条件是要有保证二者发挥作用的支配力,即强制力。理解强制力的概念,是分析强制力发生作用的前提。现代社会,强制力是达成秩序的必要手段,秩序离不开强制力,强制力并不必然导致秩序,两者之间需要规则及权力客体的同意,但是一旦缺乏了强制力,秩序将无从谈起。显然,道德约束依靠的是人们内心的驱动力,恰恰缺乏了外部的强制力约束,内心的驱动力很难保证能够有效地驱使主体向大众价值观看齐,更不必说实现全体社会的有效秩序性。比如,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化,道德滑坡的现象屡屡发生,这些单纯依靠道德舆论的制裁显然是不够的。因此,道德约束在实际的社会运行中是不确定的,由于缺乏相应的外部强制力,无论其内容是否符合公平与正义,德治模式在实际中的治理作用,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

4.2 德法并举,是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德治模式在我国乡村治理中拥有着悠久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础,同时,相比较于法治模式来说,其调整范围更加广阔,治理效果更好,但缺乏有效的强制力保证;另一方面,法治模式以法律规则为核心,具有其他治理模式不可比拟的强制性和有效性,但法治模式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同样需要其他的治理模式来共同辅助。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二者并不是水火不容,而应是有机统一。同时,从历史上来看,传统礼治理论是儒家治国思想和法家治国思想的有效结合,同时强调要实现“礼法并用”“德主刑辅”,重视道德和法律的有机结合。因此,实现德治模式和法治模式的有效结合,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必然要求。

当下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一方面,我国未来的道德建设需要借助法律规范加以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将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提升纳入法治建设的框架中来,用法治的手段和方式实现对道德的支撑和保障;另一方面,我国法治建设的顺利推行必须依靠道德素质的全面提升,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更强调要“以人为本”,从根本上提升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没有道德的法治社会是缺少文化土壤和社会基础的,必须将两者进行有机结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完善和提升。部分学者在探究我国当前解决民事纠纷多元化的过程中,就提到当前民事调解制度的源头就来自于传统儒家文化的“以和为贵”的重要思想[13],而传统道德的核心就是儒家思想的传承,由此可见,道德和法律相互统一、有机结合仍是日后法律研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向。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以德治国是以道德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二者结合才能更加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部分学者在文章中也提出,“法德合治”是推动实现我国我实现理想主义法治和实质主义法治的平衡器,是推动我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措施[14]。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各方面的建设亟待提升,坚持德法并举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有效路径,是推动我国不断向社会主义法治强国迈进的必然之路。因此,在当今乡村地区的治理和发展过程中,应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进一步坚持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实现道德和法律的有效结合。德法并举,是现代乡村发展的必然要求。

总而言之,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法律即是成文的道德,道德即是内心的法律。在治国理政方面,当下我国仍要继续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发挥好德治模式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提升我国居民的整体素质,进而向社会主义法治强国迈进。在具体乡村治理上,在发挥德治模式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不断提升乡村法治水平,做好普法工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向法治乡村迈进。法律和道德都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是促进社会稳定,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完善和提升的缺一不可的两个重要方面。因此,在当今社会的治理和发展过程中,应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进一步坚持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提升我国整体治国理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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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Explore the Reference Significance of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of Ethical Governance to the Contemporary Rural Governance

WANG Chenxu

(School of Laws, Hei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0000, China)

China’s traditional governance theory is based on the culture of etiquette, which is centered on moral constraints. In China, the theory of rule by virtue has a long historical basis, and it has a good social foundation in rural areas of our country. The model of rule by virtue has many similarities with traditional virtue in China, and at the same time,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China’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limitations of the rule by law itself, it has a strong reference to the current social governance in China. To actively play its promoting role in rural governance, actively promote the strategy of combining the rule by law with the rule by virtue, realize the combination of moral governance and legal governance, to further enhance the level of rural governance in China.

culture of ethical governance; moral code; rule by virtue mode; rural governance; the combination of rule by virtue and rule by law

10.3969/j.issn.1673-2065.2022.01.011

王晨旭(1998-),男,河北衡水人,在读硕士。

D920.0;F203

A

1673-2065(2022)01-0050-06

2021-03-08

(责任编校:李建明 英文校对: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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