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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体系发展特点分析

2022-03-17祝爱武

研究生教育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学位学术主体

祝爱武

(南京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南京 210097)

20世纪80年代初,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颁布实施和我国学位制度的诞生,我国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体系得以建立。40多年来,我国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体系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等原则,呈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特点。在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家、进入新发展阶段,尤其是科技竞争加剧、学位授予质量管理被视为提升国家实力的重要方面以及我们遭遇卡脖子技术问题的今天,分析我国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体系发展的特点,对于促进我国学术创新、改革学术评价制度、提高我国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体系建设的自觉性、推动我国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体系走向科学规范以及学位授予质量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主要主体:由政府趋向学术人员

我国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体系自建立以来,其主体呈现多元化特点,既包括政府和社会等外部管理保障主体,也包括学位授予单位内部管理保障主体,而且内外部管理保障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主体结构。其中外部管理主体为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如制度条件、资源条件等,这些是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发展的外因,内部管理主体为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动力,这个动力是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发展的内因,内因是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发展的根本,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外因也可能发挥巨大作用,外部管理主体也可能成为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发展的主要主体。

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初步形成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体系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之前,政府是保障我国学位授予质量发展的主要管理主体,我国政府提供的学位制度、学位资源条件等在保障我国学位授予质量发展中起着主要作用。学位制度早在中世纪欧洲大学出现,学位资源被中世纪欧洲大学视为大学发展的重要资源,后被欧洲大学所沿用,并为其他发达国家大学发展所借鉴。而新中国建立学位制度较晚,最早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0年,新中国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立了与国际学位制度对接的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制度,成立了学位授予质量最高层级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又通过行政授权和认定学位授予单位的方式,使部分高校、科研机构及地方教育管理机构成为学位授予质量的管理者并参与到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中来,从而形成了最初的国家—学位授予单位两级学位管理体制和目前的国家—地方—学位授予单位三级学位管理体制[1],学位资源才成为新中国高水平大学发展的重要资源。由于多元主体都缺少学位授予质量管理经验,为了保障我国学位授予质量发展和维护公众利益,追求公益[2]79的政府主动承担起保障我国学位授予质量发展的主要管理主体责任,秉持控制型管理观念,不但从宏观上依据学位制度明确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方向、学位授予质量标准,而且对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活动进行亲自评估和细致入微地监督,评估结果与公共资源配置直接挂钩。这与通常情况下人们对政府的认识观点一致。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无论是人们熟知的法国卢梭所言的建立于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公共人格”政府,还是人们了解到的当代美国政策学家詹姆斯·安德森所言的“服务与增进公共利益”的政府,它们都被视为“公益的化身、公共机构的代表、公共理性的象征、具有‘公共人格’的组织或被视为公众谋福利的机构”[2]102。为了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发展、公共资源被有效配置并维护公众利益,政府把自己放在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发展的多元管理主体结构中主要管理主体的位置,并借助公共权力和强制手段引导多元主体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发展,营造多元主体共同管理的氛围,增强了各主体共同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发展的意识,创造了政府为主要管理保障主体的学位授予质量文化与评价文化,这是我国成为学位授予大国、我国学位授予质量多元管理保障主体结构进一步发展、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体系走向科学规范的重要基础。

20世纪90年代,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实现了由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政府也主动“由全能型向有限型转变、由权力型向责任型转变、由人治型向法治型转变”[2]75,我国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主体结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社会与政府转型也发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变化,即政府在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中由集权到分权,社会与学位授予单位由被动参与逐步转向主动参与。此时的政府力求成为理性的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在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中逐步放权、分权,而自身则在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发展中“有所为,有所不为”,转变了已有的控制型管理保障观念,凸显了公共责任至上的治理理念,注重其服务职能和公共行政职能,使社会与学位授予单位作为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主体的主体性逐步得以发挥,逐渐摆脱被动参与的局面而走向积极参与,使我国学位授予质量管理呈现出多元主体分工协作、共同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发展的局面。

进入“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我国学位授予追求高质量发展目标,学术人员必将成为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发展的主要管理主体。学位授予高质量发展是学位授予质量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学位授予质量需求的状态,它对于国家来说,是创新型国家建设所需要的学位授予质量发展状态,如学位授予高质量发展所要求的科学研究科学性、规范性、创新性、思想性、逻辑性、严谨性等状态;它对于社会来说,是富有创新活力的社会所要求的学位授予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效应状态,如学位授予高质量发展所要求的崇尚学术、激励创新、尊重学者的学术自由与学术劳动、使学者具有较强的尊严感等状态;它对于学位获得者个人来说,是最大限度激发个人创造性和贡献力的学位授予质量发展状态,如学位授予高质量发展所体现的满足学术人员学术研究的好奇心、激发学术人员科研热情、弘扬科研探索精神、强调学术规范与问题导向、重视学术创新与社会贡献、注重思维逻辑严密性和语言表达严谨性的学术研究与知识生产状态。这些状态是学位授予质量管理重心由政府转向学术人员,并注重学术人员对学位授予质量的根本保障作用和学术人员潜心于科研、安心于创新的状态[3]。这也就是说,学术人员必将成为新发展阶段我国学位授予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管理保障主体,学术力量必将成为保障新发展阶段我国学位授予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力量[4]。布鲁贝克早就强调:享有学术自由权利的人只应该是那些受过长期的艰苦的学术训练并具有技术专长的学者;学术质量保障应该创设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凸显学术内部自我管理保障的基础地位和自我评价手段[5]16-33。只有创设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切实激发学术人员的创造性,使学术人员在内心深处敬畏学术、富有学术尊严感与自豪感而安心、潜心于学术创造活动,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新发展阶段我国学位授予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客体:由外适质量趋向内适质量

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对象或客体是学位授予质量。学位授予质量凸显的主要是科研水平[6],是“高等教育质量核心之核心,是我国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所应坚守和筑牢的最重要的阵地”[7]。提升学位授予质量和科研水平是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学位授予单位维护尊严等的要求。因为科研能够创新知识、发展科学技术和创新理论,被视为各国社会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它是国家培养科技人才(包括科学家和掌握科学技术的劳动者)的需要,它有助于增强国家军事力量、促进国家的科技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其次,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产业界利润的源泉,它能够为产业界提供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再次,它是人民群众医疗保健和健康生活的需要,它有助于提高人们的医疗保健水平和生活质量;最后,它是维护学位授予单位尊严的需要。因为在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学和科研两项基本活动比较中,科研“使科学家得到乐趣并且满足他天生的好奇心、发现外面世界并对它有全面的了解、而且还把这种了解用来解决人类福利的问题”[8],科研是促进教学和研究生学习及发展的重要方式,科研水平是导师水平和大学水平的重要体现,关系着大学的尊严和地位,正如西班牙的高等教育思想家奥尔特加·加塞特所言:“科学是人类最崇高最伟大的追求和成就之一,其崇高程度要胜过作为一个教育机构的大学本身,因为科学是创造,而大学的教学只是传播和引导学习者去吸收已创造的东西”[9],其中科学是“具有特殊研究才能的人所做出的那些发现”[10]。

在我国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体系发展初期,我国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的主要客体是学位授予的外适质量。外适质量是源于工商管理界的质量概念,它是指企业产品或企业提供的服务满足客户需要的程度。学位授予的外适质量是指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学位授予服务满足学位授予单位外部(主要指政府与社会)学位需要的程度。它关注学位授予质量合目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有没有”学位问题。在国家—学位授予单位的两级学位管理体制[1]下,政府是主要管理者,学位授予单位是政府认定并行政授权的管理者,学位授予单位需要根据政府的要求而保障学位授予外适质量合目的发展。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学位授予服务达到政府要求越多,越满足政府的学位授予质量管理需要,说明学位授予的外适质量越高,反之越低。这一时期的政府作为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体系中的主要管理主体,在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发展中发挥了主要管理保障作用,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位“有没有”需要。

新发展阶段,人们日益增长的学位需要由“有没有”学位转为学位“好不好”,我国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的主要客体由学位授予的外适质量逐步转向内适质量。学位授予的内适质量是指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学位授予服务遵循学术规律与满足学位发展需要的程度,它注重学位授予质量的内涵提升和合规律发展问题。只有学位授予质量的内涵提升和合规律发展,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学位“好不好”需要。而学位授予质量内涵提升和合规律发展,不仅要求学位授予质量适应学位授予单位外部发展要求而合目的发展,而且更要求学位授予质量适应学术创新发展要求而合规律发展。

三、主要价值:由社会价值趋向学术价值

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价值是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客体对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主体需要的满足,它反映了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客体与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主体之间的关系。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价值在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体系发展与变化过程中不断地得以丰富,时到今日已形成包括社会价值(即工具价值)、学术价值和个人价值等在内的多重价值有机融合体系。人们对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体系的看法与观点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价值观。依据社会、学术和个人在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价值中地位的不同,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价值观大致可以区分为社会本位为主的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价值观、学术本位为主的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价值观和个人本位为主的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价值观[11]6。而我国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价值呈现出由社会价值趋向学术价值的发展特点。

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初步形成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体系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之前,我国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价值主要是社会价值。这是社会本位为主的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价值观下的观点。社会本位为主的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价值观,将学位授予利于社会、国家发展的价值置于首位,认为学术授予质量管理保障的主要价值在于为社会培养学术人才,以此促进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这一时期,我国政府与学位授予单位之间形成了政府→学位授予单位的单向线性关系,政府作为主要管理主体,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价值自然是社会价值,即把学位授予质量管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利于保障学位授予外适质量发展的价值置于首位。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申请者学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国家学位标准,首先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水平评价与认定,其次代表国家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学位申请者授予学位。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位标准是我国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基准,学位授予单位的生源质量管理、课程与教学质量管理、学位授予质量管理等均以适应国家与社会的需要并为国家培养人才为原则。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哲学家布鲁贝克的政治论高等教育哲学也强调高深学问的政治性与社会价值,布鲁贝克在《高等教育哲学》中明确表明这种观点,他认为:“人们探讨深奥的知识不仅出于闲逸的好奇,而且还因为它对国家有着深远影响”,人们对高深学问的探究必须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否则将被视为“无用”,将有“失去老百姓支持”“失去了存在的依据”的危险,“社会也不会让它完全脱离政府的指导来运行”[5]15。

20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社会转型,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体系中政府与学位授予单位之间的关系也由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社会中的单向线性关系转变为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学位授予单位、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多向三角关系[11]8,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价值多样化,其中学术价值愈来愈显得重要,并在社会中广受关注,使我国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的主要价值逐渐呈现出由社会价值趋向学术价值的发展特点。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的学术价值是指学位授予质量管理利于学术发展、保障学术发展的价值,它是学术本位为主的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观下的观点。学术本位为主的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观,将学位授予质量管理利于学术发展、保障学术发展的价值置于首位,认为学位授予质量管理的基本价值、主要价值在于激励学术创新和促进学术发展等。学术创新,如学术知识创新、学术观点创新、学术理论创新、科研方法创新、科研视角创新等,获得学位的人的学术创新,表现在其具有创新意识、创新习惯、创新观念、拥有创新所需的知识与能力、生产出了创新性成果并为学术发展做出了创新性贡献等,促进学术发展的表现在于:促进学术知识发展与专业技术发展、促进学术思想创新与专业技术创新、促进学术研究方法创新与创新性学术成果的产出等,这要求学位授予质量管理对学术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效应,如激发学术人员学术探究热情和学术创新动机、促进学术创新驱动、激励学术探究行动、提升学术创新能力、实现创新性学术成果的生产与产出、提升资源利用率等。在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家、经济发展面临“卡脖子”技术问题、社会对原创性学术研究提出强烈要求之时,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的学术价值无疑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这也是新发展阶段我国学位授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布鲁贝克提出的高等教育认识论早也强调了学术价值,他认为“高深学问忠实于真理,不仅要求绝对忠实于客观事实,而且要尽力做到理论简洁、解释有力、概念文雅、逻辑严密”[5]14-20。不但如此,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中的个人价值也日益凸显。美国学者詹姆斯·杜德斯达认为“个人的教育和技能水平日益被看作是其个人生活质量和强大社会实力的关键。”[12]我国在2019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超过50%而进入高等教育普及化发展阶段之后,接受高等教育已成为我国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人们应尽的社会义务,这意味着我国接受高等教育与申请学位的人会越来越多,而且在我国终身教育体系支撑下,未来可能有愿望获得学位的人都有申请学位的可能。因此,个人价值也必将越来越引人关注。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的个人价值是指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利于个人学术发展的价值,如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利于个人提升学术素养、增加学术知识、提升学术研究能力、产出创新性成果、提升学术地位等价值。这是个人本位为主的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价值观下的观点。个人本位为主的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价值观,将学校授予质量管理保障利于个人学术发展的价值置于首位,认为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的基本价值、主要价值在于促进个人学术发展和保障学位授予个适质量发展,以达到个人解决生活问题、完善个性与创造性发展之目的。

四、主要模式:由认证性质量保障模式趋向发展性质量保障模式

模式通常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构造样式。这种标准构造样式是‘稳定的、系统的和理论化的范型’[13],是标准的,可以借鉴、参照或推广的”[14]。我国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模式是指我国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的稳定的、系统的和理论化的范型或标准构造样式,主要有认证性质量保障模式和发展性质量保障模式两种类型,而且呈现出由认证性质量保障模式趋向发展性质量保障模式的发展特点。

20世纪80年代初至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初建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体系,当时选择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模式,既考虑国际上通用的认证性质量保障模式和发展性质量保障模式的不同特点,也考虑我国当时的现实条件要求,在此基础上选定并主要采用了认证性质量保障模式。认证性质量保障模式是在我国学位授予质量认证制度支撑下,首先由学位授予单位做出学位授予质量承诺,也即学位授予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标准自我确定能为社会认可的学位授予质量目标与标准,并且通过持续的努力,以兑现其承诺;其次,由政府与社会对学位授予单位承诺的质量状况进行鉴定与认证。通过政府与社会的鉴定与认证,即学位授予单位达到与超过预期目标与标准,就获得社会的信任与支持,否则免不了社会的指责与政府的干预。具体来说,政府与社会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自身或外部评审专家的学位授予质量评审报告,了解其学位授予质量状况,并对其学位授予质量进行鉴定与认证,进而判断其学位授予质量是否达到预定的最低标准,即判断其是否达标,评估类型主要有合格评估、水平评估等;学位授予单位不得不重视学位授予质量发展和各种保障活动,并自觉地处于社会监督之下,同时在内部建立制度化的学位授予质量内部管理保障体系,引导教学及管理服务,规范与约束教职员工的日常行为,增强人们的责任感、荣誉感、危机感与质量意识,潜移默化地影响质量管理文化。这和西欧大陆国家(包括荷兰、法国、芬兰、瑞典、德国等)的政府控制保障模式基本相似。其特点是:政府对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严格控制,学位授予单位的自主权很小[15],表现为政府控制学位授予权,政府确定统一的学位授予标准,政府干预学位授予单位的预算、教师聘用、招生、课程设置、学位考试与质量监督等,学位授予质量保障从学位授予单位外部开始,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以政府评价为主要手段[16],评估层次、评估形式、评估目标与指标内容决策等通常由政府决定,着眼于绩效评价,无论是政府进行的简单指标学位授予质量评价、量化绩效指标学位授予质量评价,还是综合指标学位授予质量评价,都是政府控制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手段。当人们认为高学位输出就是学位授予的高质量时,即学位授予质量被视为学位输出质量时,学位输出质量作为评判学位授予质量高低的衡量标准不证自明,学位输出质量评估(结果评估)自然成为政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的主要手段,在政府评估学位输出质量时注重学生的学术成就(如学术知识技能与能力、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等)、获得学位比率、就业情况及学术论文与著作刊发与出版情况等指标,不考虑其他方面。当人们认识到:学生入学水平与学位授予其他输入性条件影响学位输出质量、促使学生个人朝着积极方向变化发展,而且高产出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高投入,即把学位授予质量等同于学位输出质量和学位输入质量之时,过分关注学位授予结果质量评估、仅用学位输出质量评估方法保障学位授予质量的做法不仅饱受批判,而且也被视为欠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不仅依靠学位输出质量评估,如对学生成就、学生获得学位率与就业情况等评估,而且依靠学位输入质量鉴定,如对学生入学成绩、教师学位、丰裕的物质条件(输入性条件)等进行鉴定。此时政府进行的学位授予质量评估,依靠政府的权威、行政权力,以奖惩为目标,主要以学位授予某方面或某环节质量为对象,体现的主要是学位授予质量控制的质量管理文化,社会与学位授予单位参与学位授予质量保障的积极性难以真正调动,学位授予质量内外部管理保障主体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关系难以形成。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的主要模式呈现出由认证性质量保障模式趋向发展性质量保障模式的发展特点。发展性质量保障模式以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质量发展为诊断对象,同时以促进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质量发展为目标,重视学位授予单位发展特色。其特点是:第一,以学位授予单位内部的学位授予质量自我管理保障为主,辅之以外部的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第二,评价作为学位授予质量保障重要手段,不仅仅是指学位输入质量评价和学位输出质量评价,而是指包括学位输入质量评价、学位授予过程质量评价和学位输出质量评价等的多种评价;第三,凸显质量是学位授予单位存在与发展的生命线,重视学位授予单位发展特色,同时辅之以一般的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要求;第四,树立全面的学位授予质量观,实施全过程的、全员参与的学位授予质量管理保障。其管理保障主体结构是多主体协同保障结构,既有政府、社会专业机构、用人单位、学生家长等外部管理保障主体,也有学位授予单位内部的学位授予管理工作者、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等内部管理保障主体,其管理保障客体是全面质量,既包括外适质量、内适质量和个适质量等各类型质量,也包括输入质量、过程质量[17]和输出质量等各环节质量,外适质量发展主要由外部管理保障主体来保障,内适质量发展和个适质量发展主要由内部管理保障主体来保障。学位授予的全面质量发展着眼于学位授予质量发展的“未来”而非“过去”,它以学位授予全面质量发展为本,面向学位授予质量发展未来,体现了学位授予质量发展的“合目的”与“合规律”的统一,体现了学位授予质量发展的适切性、超越性与国际化的统一,体现了学位授予质量发展的特色化和整体性的统一,是真正意义上的学位授予质量发展(而非“过去”或“当下”的学位授予质量发展绩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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