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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蒂斯丘与英法封建君主制比较

2022-03-17徐浩

史学集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法国英国

摘 要: 福蒂斯丘爵士是15世纪英国的法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他最早研究了中世纪末英国的君主制类型及其与其他君主制的区别。他的特殊经历使其首次提出英国实行的是“政治且王室的统治”,以区别于法国的“王室的统治”。上述两种类型的封建君主制在形成过程和统治方式上大相径庭,统治结果也截然分明,两者的优劣判若两途。福蒂斯丘有关“政治且王室的统治”的理论不仅揭示了中世纪末英国封建君主制的类型,对宪政理论的发展也具有奠基意义。

关键词: 福蒂斯丘;封建君主制;英国;法国

中世纪英国和法国的发展模式既相似又互有差异,两国封建君主制的演变即是如此。以往观点认为,西欧(以法国为例)的封建君主制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割据君主制、等级君主制与专制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①

由于历史原因,英国和法国的封建君主制必然具有某些相似性。②不过,英国是否像法国一样存在过专制君主制,或者说两国的君主制是否基本相同,仍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实际上早在15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六世时期的大法官福蒂斯丘就曾反复论述过英法君主制的差异,其主要观点对后世学者产生了深远影响,以至于19—20世纪许多史学家都在自己的研究中不同程度地涉及英法君主制各自的特点。有鉴于此,本文拟结合福蒂斯丘对英法封建君主制的比较和后世学者的相关研究,对该问题做一探讨,不当之处望方家指正。

一、福蒂斯丘其人

约翰·福蒂斯丘爵士(Sir John Fortescue,约1394—约1476)是15世纪英国法学家和政治理论家。据说,他出生在德文郡的诺里斯(Norris),死于格洛斯特郡的艾布靈顿(Ebrington)。他曾就读于牛津大学的埃克塞特学院,受到许多德文郡乡绅家族的青睐,被选为塔维斯托克(Tavistock,1421—1425)、托特纳斯(Totnes,1426—1432)、普利普顿埃尔勒(Plympton Erle,1429)和威尔特郡(Wiltshire,1437)的国会议员。福蒂斯丘曾为林肯律师公会(Lincoln’s Inn)成员,在兰加斯特王朝国王亨利六世统治期间(1422—1471)他曾三次被任命为林肯律师公会主官(governor)之一。1438年福蒂斯丘成为高级律师(serjeant-at-law),1441年被任命为御前律师(king’s sergeant at law),1442年升任王座法庭首席法官 (chief justice of the king’s bench),不久后受封爵士。福蒂斯丘曾在17个郡和市镇做过35任法官,接受过70多个巡回法庭审判的委任状,参加御前会议,审理王座法庭的上诉案件。参见The Encyclopedia Britannica,Thirteenth Edition,London:The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Company,Ltd.,1926,p.678;The Encyclopedia Americana,New York:American Corporation,1956,p.514;[英]约翰·福蒂斯丘爵士著,[英]谢利·洛克伍德编,袁瑜琤译:《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导论,第4页。也有学者认为,福蒂斯丘生于萨默塞特郡,参见H.J.Randall,“Sir John Fortescue,” Journal of the Society of Comparative Legislation,Vol.16,No.2 (1916),p.249.

玫瑰战争爆发时,福蒂斯丘持有与王座法庭同侪不同的态度,站在兰加斯特王朝一边。1461年兰加斯特军队在约克郡的陶顿(Towton)战败后,约克家族的爱德华四世(1461—1483)宣布为王,在其即位后召开的第一届议会上对福蒂斯丘处以叛国罪。福蒂斯丘与亨利六世及王后玛格丽特等流亡苏格兰,并成为流亡政府的御前大臣(Lord Chancellor,又称大法官)。在苏格兰期间,他撰写了一系列支持兰加斯特家族的小册子,其中包括《论自然法的属性》(On the Nature of the Law of Nature)。《论自然法的属性》较新版本的节选收入Sir John Fortescue,On the Laws and Governance of England,ed.by Shelly Lockwoo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1463—1471年福蒂斯丘跟随王后玛格丽特和爱德华王子流亡法国,过着窘迫的生活。在法国流亡期间,他担任爱德华王子的老师。为教导王子,1468—1471年福蒂斯丘撰写了《英格兰法律礼赞》(In Praise of the Laws of England)。约翰·福蒂斯丘爵士:《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导论,第5页。《英格兰法律礼赞》的较新版本收入Sir John Fortescue,On the Laws and Governance of England.

1470年,沃里克伯爵加入兰加斯特一方,驱逐了爱德华四世,兰加斯特王朝短暂复辟。但时隔不久,爱德华四世领兵回国,并最终于1471年在格罗斯特郡的图克斯伯里(Tewkesbury)战役中战胜兰加斯特王朝的军队,爱德华王子阵亡,福蒂斯丘和王后玛格丽特被俘,亨利六世(在同年稍早的巴尼特战役被俘后囚于伦敦塔)死于狱中,兰加斯特王朝灭亡。被俘期间,福蒂斯丘写下悔过书,撤回了反对约克王朝继位的论证,向爱德华四世投降,获得赦免,成为御前会议成员(member of the King’s Council),并向爱德华四世献上《论英格兰的政制》(The Governance of England)的修订本。[英]威廉·塞尔·霍尔斯沃思著,陈锐等译:《英国法的塑造者》,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0-70页。《论英格兰的政制》的较新版本收入Sir John Fortescue,On the Laws and Governance of England.

福蒂斯丘的成就与英国律师职业的形成和玫瑰战争密切相关。14—15世纪英国律师职业已经形成,职业律师(professional lawyers)处于律师职业的中下层,包含主官、出庭律师(barristers)和学徒(students)三个等级。位于该职业顶端的是高级律师和法官,只有高级律师才有资格成为法官,因而国王在任命王座法庭法官前需要先让其成为高级律师。高级律师与法官属于被广泛认可的公职,经常被传唤去担任巡回法官、出席议会、处理上议院收到的申诉、回答议会和御前会议提出的问题、受聘为御前律师等。不同的职业律师拥有各自的公会,如主官的高级律师公会(the Serjeants’s Inns)、出庭律师公会(the Inns of Court)和预备律师公会(the Inns of Chancery),其中出庭律师公会又包括林肯公会(Lincoln’s Inn)、内殿公会(Inner Temple)、中殿公会(Middle Temple)和格雷公会(Gray’s Inn),承担着英国的普通法教育和律师行业管理的任务。威廉·塞尔·霍尔斯沃思:《英国法的塑造者》,第59页。该书将“Inns”译作“会馆”,为避免与明清时期的会馆混淆,本文参照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译为“律师公会”或“公会”(第699页)。关于英国律师职业的早期历史,参见[英]保罗·布兰德著,李红海译:《英格兰律师职业的起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梅特兰认为,英格兰与其他国家的区别在于,中世纪的英格兰有教授英格兰法的法院,即律师公会。任何机构组织都不及律师公会那样具有鲜明的英格兰特征,他甚至主张,中世纪英格兰的独特之处不体现在议会和陪审团,因为两者也都见于其他地方。“但是律师公会和那里的年鉴则是我们在其他地方无法找到的”。 [英]弗雷德里克·威廉·梅特兰等著,易继明、杜颖译:《英格兰法与文艺复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3-64、68、69页。西欧中世纪大学只教授罗马法和教会法,直到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都是如此,因而在英国以外的其他西欧国家,民族法教育中断数世纪之久。随着时间的推移,律师公会发展成为中世纪英国的法律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成为英国法在中世纪继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应该说,14—15世纪英国律师职业的形成,为福蒂斯丘从林肯律师公会成员到王座法庭首席法官的转变创造了条件。

玫瑰战争则为福蒂斯丘从王座法庭首席法官转变为政治理论家提供了机遇。他的政治理论著作三部曲之所以能享有权威之誉,原因在于他不仅直接参与了中央与地方的司法审判,跻身于御前会议和议会,而且还在玫瑰战争期间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政治流亡,能够从特定角度审视英国政体的总体特征。霍尔斯沃斯认为,如果没有玫瑰战争,以及在这场战争中选边站队,福蒂斯丘很可能会同这个时期的大多数法律人一样,主要从事一些常规的司法审判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他的流亡经历使他成了一名政治思想家。福蒂斯丘利用闲暇时间,对自己的国家及法律的状况进行了反思,并将反思结果表达在自己的著作中,他的这些著作在英国宪制史和法律史上有着持久的影响”。威廉·塞尔·霍尔斯沃思:《英国法的塑造者》,第70页。总之,玫瑰战争使福蒂斯丘从一位法学家转变为政治理论家,从而使他对普通法的认识从专业研究扩展到政体问题。他有关政体分类和比较的论述,对当前认识英法封建君主制的异同仍有启发,是西方宪政史研究的一笔宝贵财富。

二、福蒂斯丘对英法封建君主制类型的比较

福蒂斯丘政治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将中世纪晚期英国的混合君主制概括为“政治且王室的统治”(dominion political and royal),此说在英国宪政思想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应该说,“政治且王室的统治”这一概念为福蒂斯丘所创,最早出现在其政治理论著作三部曲的第一部《论自然法的属性》之中。作者旨在讨论王位继承问题,认为王位继承只能通过自然法来解决,因而在该书第一部分对自然法进行了讨论,内容涉及王权的起源、类型、异同、历史演变和法律理论等主题。S.B.Chrimes,“Sir John Fortescue and His Theory of Dominion,”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Vol.17(1934),p.124.对于王权的类型,据福蒂斯丘考证,中世纪神学家曾使用过“王室

(royal)

统治”和“政治(political)统治”的概念。例如托马斯·阿奎那在给塞浦路斯王国国王撰写的《论君主政治》中提到了诸种政府,尤其谈及王室统治和政治统治。此外,羅马的吉尔斯(Giles of Rome,1243—1316)的同名著作在涉及统治问题时也写道:“那些根据自己制定的法律和自己的意志和喜好而成为首脑的人,就是王室统治的首脑;那些根据公民业已确立的法律统治公民的人,就是政治统治的首脑。”J.H.Burns,“Fortescue and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Dominium,”  Historical Journal,Vol.28,No.4(1985),p.779.这里的塞浦路斯王国指中世纪中晚期建立于塞浦路斯岛上的一个十字军国家,存续时间为1192—1489年,其统治者是法国的吕西尼昂家族。尽管阿奎那和吉尔斯均提到了王室统治和政治统治的概念,但是“政治且王室的统治”这一特别的组合词,并未出现在他们的作品中。

福蒂斯丘认为,在“王室统治”和“政治统治”之外“还有第三种类型的统治,它的尊严和荣誉不低于前两种统治,它被称为政治且王室的(political and royal)”。福蒂斯丘之所以提出“政治且王室的统治”,是由于没有纯粹的“政治统治”。虽然在英格兰未经三个等级的同意,国王不能制定法律,也不能向臣民强征捐税,但“这统治却不可以称为政治的,这就是说,它不是许多人的统治。……没有哪里可以施行纯粹政治的统治,但是,它也不当被称呼为王室的统治”。约翰·福蒂斯丘爵士:《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附录1》,第163-164页。由此可见,激发福蒂斯丘提出“政治且王室的统治”理论的灵感来自英格兰。柯瑞思认为,正是由于福蒂斯丘对英格兰的政治机制非常了解,才使他提出“政治且王室”的理论,这是一种有关宪政或有限君主制的理论。没有哪一位政治理论家曾设想过这种形式的政府,但福蒂斯丘需要这样一种理论,以描述他所了解的英国政体,为此他进行了整合。S.B.Chrimes,English Constitutional Ideas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36,p.318.应该说,“政治且王室的统治”在历史上不是一种典型的政体类型,例如王政时代的罗马和实行王制以后的以色列人实行“王室统治”,罗马共和国和王制以前的以色列人则实行“政治统治”,罗马帝国时期只有屋大维和少数罗马皇帝实行“政治且王室的统治”,这意味着其他罗马皇帝实行“王室统治”。 约翰·福蒂斯丘爵士:《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附录1》,第164-166页。在《论自然法的属性》中,福蒂斯丘主要讨论的是君主制,将“王室统治”和“政治且王室的统治”作为两种最重要的政体类型,分别代表君主独治和君民共治,这成为后来福蒂斯丘政治理论的核心内容。

在福蒂斯丘政治理论著作三部曲的第二部《英格兰法律礼赞》中,他集中阐发了上述两种君主制理论。该书是福蒂斯丘在法国流亡期间为教育爱德华王子而作,以两人对话的形式写成,旨在向未来的国王传授统治国家的法律。对话的起因是:在看到爱德华王子把全部精力都用于军事训练时,这位御前大臣决意让他明白,国王的职责不仅是通过武力抵御外侮,还要依靠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为此他引述了查士丁尼在《法学阶梯》“前言”中的观点:“帝国之君不单应当佩戴武器,还要佩戴法律,如此,他就可以公益地统治,不论在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约翰·福蒂斯丘爵士:《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第32-33页。当时英格兰大学的法学院教授罗马法(民法),而律师公会则传授英格兰法,因而选择研读民法还是英格兰法成为王子向御前大臣首先请教的问题。福蒂斯丘认为政体类型决定法律的良恶,为此他向王子系统阐述了他的两种统治理论。福蒂斯丘以法兰西与英格兰作为两种政体的代表,解释了“王室统治”与“政治且王室的统治”的区别,此外,他还比较了英格兰的普通法与罗马的民法,在此过程中他介绍了英格兰的律师公会、法律教育和律师职业的等级问题。威廉·塞尔·霍尔斯沃思:《英国法的塑造者》,第70页。在《英格兰法律礼赞》中,福蒂斯丘不断重申英格兰王国不是“王室统治”,流亡法国赋予他一个通过比较的方法阐释其理论的机会:“王者所喜之事,便有法律效力”这句罗马法的格言适用于法国,但“英格兰的法律不允许那等箴言,因为那土地上的王不是仅仅凭借王室的权力来统治他的人民,还要凭借政治的权力”。约翰·福蒂斯丘爵士:《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第81-82页。那么何谓“王室统治”和“政治且王室的统治”?福蒂斯丘认为,在“王室统治”下,国王可以用他自己制定的法律统治臣民,因而可以无需臣民同意就将各种负担强加在他们头上,如同处置自己的财产那样;相反,在“政治且王室的统治”下,国王不能用未经民众同意的法律来统治他们,因此,未经他们同意,国王也不能向臣民征税。诚如他所说的那样:“英格兰的王不能随心所欲地改变他的王国的法律,这道理是,为施行对王国臣民的统治,他的政府不单是王室的(royal),也是政治的(political)。假使他对他们实施统治所凭借的权威是纯粹王室的,他就可以改变王国的法律,并且可以不用咨询他们而向他们征缴捐税和别的费用;这正是民法体系的法律所代表的那种统治方式,它们宣称‘王者所喜之事,便有法律效力’。一个王用政治的方式来统治臣民,那情形就要相去甚远,这道理是,不经他的臣民赞同,他就不能凭借自己来改变他们的法律,也不能用怪异的课税名目向不情愿的人民加税;如此来说,接受他们自己喜欢的法律的统治,那人民便自由享有他们的财货,不论是他们自己的王,还是别的什么,都不能掠夺他们。那生活在仅仅凭借王室权力实施统治的王之下的人民,也可以获取这样的快乐,只要那王不至堕落到一个暴君。”约翰·福蒂斯丘爵士:《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第47-48页。

不过,福蒂斯丘仍认为贤人政治是不可靠的,因为“那统御人民之人恰是此等人物的事却不常见”。在这方面,他完全服膺阿奎那有关统治者需要依法而治的观点。阿奎那曾在前述《论君主政制》中设想了一个王国,“那王国要设计得它的王不可以专横地任意统治他的人民;这样的王国,只有在王室权力叫政治之法律约束起来之时,才能实现”。约翰·福蒂斯丘爵士:《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第48页。不过,在受到罗马法影响较大的国家做到这一点也绝非易事,因为中世纪法令与罗马法在王权概念的界定上存在根本区别。萨拜因主张,尽管罗马法律的政体理论也认为皇帝的法定权力源自罗马人民,但同时又认为,人民“权力的让与是永久性的;在皇帝被授予权力以后,他所意愿的便都具有了法律的效力。然而,中世纪的理论则认为国王和他的臣民需要持续的合作,因为这两者都是法律所属于的那个王国中的‘机构’。这种区分在部分上可以经由这两种法律概念所发展起来的两个社会之间所存在的巨大差别来解释”。[美]乔治·萨拜因著,鄧正来译:《政治学说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58页。相对而言,英国(也包括北欧国家)比西欧其他国家对罗马法的继受较少,参见[英]保罗·维诺格拉多夫著,钟云龙译:《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讲;[英]梅特兰等著,屈文生等译:《欧陆法律史概览:事件,渊源,人物及运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4、8编中有关罗马法的章节。因而受人民权力“永久性让与”的罗马法王权概念毒害尚浅,国王与人民“持续合作”的日耳曼王权概念占了上风,从而有助于限制王权。

《论英格兰的政制》是福蒂斯丘政治理论著作三部曲中的最后一部,即使是在兰加斯特家族走上穷途末路、他与爱德华四世修好之后,福蒂斯丘仍然坚持英国所实行的是“政治且王室的统治”的一贯主张,究其原因,梅特兰的解释是:“我相信这是当时普遍接受的理论。”[英]F.W.梅特兰著,李红海译:《英格兰宪政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9页。该书第一章的标题为“‘王室的统治’和‘政治且王室的统治’之间的区别”,福蒂斯丘对此概念再次做了定义:有两种类型的王国,其中一种王国的统治称为“王室的统治”,另一种王国的统治称为“政治且王室的统治”。“它们的区别在于,第一个王可以凭借他自己制定的那等法律来统治他的人民,故此,只要他自己愿意,他可以向他们征敛税银和别的赋役,而无需他们的同意。第二个王只能凭借人民同意的那种法律统治他们,故此,没有他们的同意,他就不能向他们征缴赋税”。约翰·福蒂斯丘爵士:《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第117页。人民被政治且王室的权力统治要优于纯粹王室权力的统治,实施政治且王室的统治的君主不能自由坠入专制暴政,而实施纯粹王室权力统治的君主则可能如此,这归根结底取决于采用君民“持续合作”还是人民权力“永久性让与”的王权理念。那么,为什么会出现“王室的”和“政治且王室的”这两类不同的统治?福蒂斯丘对此解释道:“因为前一个王国开始于君主的力量,并凭借于君主的力量,后者则开始于同一君主之下的人民的渴望和联合。”约翰·福蒂斯丘爵士:《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第117、122页。换言之,统治方式决定了政体类型,国王独断专行必然导致“王室的统治”,国王的权力受到限制则会产生“政治且王室的统治”。

那么,“王室统治”和“政治且王室的统治”究竟是什么政体?福蒂斯丘本人没有直接给出答案。西方学者又是如何看待福蒂斯丘的“王室统治”和“政治且王室的统治”的?事实上,《论英格兰的政制》出版后书名的变化提供了最早的启示。该书原手稿的题目可能是《论英格兰的政制》,1714年第一次出版时改为《绝对君主制和有限君主制的区别:从英国宪法角度看》(简称《论君主制》),1885出版时又改为《论英格兰的政制,又称绝对君主制与有限君主制的区别》。John Fortescue,The Difference between an Absolute and Limited Monarchy:As It More Particularly Regards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ed.by John Fortescue Aland,London:Printed by W.Bowyer,for E.Parker,and T.Ward,1714;John Fortescue ,The Governance of England,other Calle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n Absolute and a Limited Monarchy,ed.by Charles Plummer,Oxford:Clarendon Press,1885.由此可见,18—19世纪的西方学者主张,英法封建君主制并不相同,法国属于绝对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英国则为有限君主制(limited monarchy)。此后,主张英国实行有限君主制的学者还大有人在。例如梅特兰认为,无论约克王朝还是都铎王朝都未走上绝对君主制的道路,因为“无论爱德华(四世)的行为多么独断,他并未从理论上宣称自己要高于法律;亨利七世可以说也是这样的。整个都铎王朝时期所面临的危险并非国王要宣称上述专制的原则,而是那个俯首帖耳的议会让他想要什么就能得到什么。现在通常说爱德华四世开始了‘新的专制’(the new monarchy,可译为新君主制——引者注),这其中有丰富的含义——但早先所确立的对王权的法律限制却依然存在”。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第129页。柯瑞思也主张,福蒂斯丘提出的“政治且王室的”理论是一种有关宪政或有限君主制的理论,S.B.Chrimes,English Constitutional Ideas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p.318.而英国无疑是这种政体的代表。

晚近以来,有些西方学者承认都铎王朝也开始了与法国类似的进程,但仍主张英法两国的绝对主义发展迥异。例如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佩里·安德森坚称英国经历了“最虚弱、最短命的绝对主义”,“当法国成为西欧最强大的绝对主义国家的发祥地时,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英国都经历了一种非常特殊的和日渐收缩的绝对主义统治”。[英]佩里·安德森著,刘北成、龚晓庄译:《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造成英法绝对主义差异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关键在于英国资产阶级无法与绝对主义携手并进。都铎王朝时期随着庄园自营地出租、圈地运动和修道院地产拍卖,乡绅阶层崛起。“但是,乡绅的政治影响和经济繁荣显然已经成为强化王权的绊脚石”。不仅如此,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商业化的乡绅、资本主义化的城市、平民化的手工业者和自耕农还要将绝对主义置于死地,“它们是超越绝对主义的推动力。英国绝对主义在进入成熟期之前就被资产阶级革命腰斩了”。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第127、140页。

三、福蒂斯丘对英法封建君主制统治结果的比较

除了政体类型外,福蒂斯丘还区分了两种君主制下不同政府的统治结果:一种是“纯粹王室”之政府的统治,如法兰西王统治他的臣民;另一种是“王室且政治”之政府的统治,如英格兰王统治他的臣民。福蒂斯丘所说的两种类型政府的统治结果,主要指由于英法两国君主制进行立法和征税的机制不同,造成各自人民的税收负担和生活水平存在很大差异。

在《英格兰法律礼赞》中,福蒂斯丘对英法两种君主制统治下人民的赋税负担进行了比较。该书第35章题为“法兰西王国纯粹王室政府产生的邪恶之事”,福蒂斯丘认为法王给其王国内富饶的乡村和城市带来了沉重负担。国王让臣民养活那土地上穿了铠甲的人,还有他们的马匹。这些人虽然在一个村庄里驻扎一两个月,但却不偿付自己和马匹的消费。更糟糕的是,他们每光顾一个村庄和城镇,都要驱遣那里的居民端出酒和肉,以及别的东西。但有不周,居民就要在棍棒之下号呼转徙,风火筹办。在耗尽一个村庄的粮食、柴火和马匹饲料后,这伙人就赶到另一个村庄,用同样的方式糟蹋一番,却不付一个便士。在那国度,每一村庄和城镇都是如此,无一幸免。此外,那王还实行食盐专卖,老百姓必须从王那里用王高兴的价钱买盐。再进一步,在那王国,所有居民每年都要把他酿造的酒的1/4进贡给王。此外,所有村庄和城镇都要向王缴纳被摊派的巨款,用作士兵的饷银。除此之外,每一个村庄还要供养至少两个弓箭手,为他们准备行头,听候国王调遣。所有这些之外,每一个村庄每年还要再摊派别的贡赋,供王享用,无一年得免。约翰·福蒂斯丘爵士:《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第82-83页。

由于法国王室之政府擅自制定法律、横征暴敛,致使人民生活在贫困之中。“那人民被这些以及别的不幸折磨得筋疲力尽,他们的苦难并非无足道也。他们每天喝凉水,除了重大节日,不能尝到别的饮品。他们穿着麻袋片一般的帆布斗篷或者短褐。他们不用羊毛线,除非那最廉价的,并且只用在斗篷下的衬衫上,他们不穿长筒袜,除非那不过膝盖的,腿的剩余部分裸露在外。他们的女人光着脚,除非是在节日里;男人女人都不吃肉,除非是咸猪油,他们就往他们喝的汤里放进一星儿点。他们不品尝别的肉,不论是烤的还是煮熟的,除非偶尔有为贵族和商人宰杀的动物的头和下水”。约翰·福蒂斯丘爵士:《論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第84页。

相反,英国“王室且政治的统治”则是另一番景象。《英格兰法律礼赞》第36章题为“英格兰王国政治且王室的政府产生的善良之事”,福蒂斯丘谈到英国人民的赋税负担受到限制:“不经议会代表的王国全体上下的认可或同意,王也不能向他的臣民征收各种赋税,特别津贴(即赞助金)或者施加别的任何负担,或是改变他们的法律,或者是制定新法。”由于实行宪政统治,限制了任意剥削,英国人民生活相对富足。“他们不是喝白水,除非有时出于虔诚或是忏悔之心而戒绝别的饮料。他们吃充足的各种肉和鱼,那在他们的土地上并不稀罕。他们穿着上等的羊毛布料,每一个房间都有阔气的寝具(这也是羊毛做成,就如别的陈设那样),并富有家居物品和耕用器具,富有所有的生活必需品,这和他们的门第所享有的安宁幸福生活相称”。约翰·福蒂斯丘爵士:《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第85-86页。

在《论英格兰的政制》第3章“在此揭示‘王室的法律’的成果和‘政治且王室的法律’的成果”中,福蒂斯丘再次对比了法国和英国人民的赋税负担和生活处境。他认为,虽然法兰西王凭借王室的权力统治人民,但在圣路易及其以前的国王,都不曾未经三级会议的同意就征缴任何税银或其他赋役,并且他的许多继任者都遵循这一模式。百年战争爆发后,法兰西王开支增加,“他就不经三级会议的同意,而单方面征缴税银和别的赋役”。约翰·福蒂斯丘爵士:《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第123页。马克·布洛赫也赞同福蒂斯丘的看法,认为中世纪末到大革命前,法国人民受到国家和领主的双重重压,而“他们(指国家官员)不理解在现时代门口已经被福蒂斯丘隐约发现的这种反常情况的危险:一个农民承担的国家捐税越来越多,而他向领主所尽旧的义务负担并未被取消,甚至也没有得到足够的减轻”。[法]马克·布洛赫著,余中先等译:《法国农村史》,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54页。不仅如此,在百年战争后很长时期内,法国赋税仍一直明显高于英国。佩里·安德森认为,由于没有建立常备军的必要,英国的税收水平一直不算太高,在17世纪初也许只有法国税收的1/3到1/4,落在农民肩上的负担就更轻了。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第137页。

有鉴于此,中世纪末法国人民的悲惨生活主要是过度剥削使然。正如福蒂斯丘所言,由于法兰西王从百年战争起每年都要向法国人民强加这般负担,并且这负担已如此沉重,平民们又被搜刮地如此彻底,因而他们几乎就没有了生路。他们喝凉水,吃苹果就着裸麦做的黑面包,他们不吃肉,偶尔吃一点咸猪肉或被贵族、商人抛弃的动物的头和内脏。他们的外衣是帆布做的,只有里面的夹袄是羊毛的。他们的长筒袜也是帆布的,长不过膝。他们的妻儿打着赤脚。他们为了活下去就被迫寻找活路,在土地里翻找营生。他们的本性因此败坏,走路蹩脚,羸弱无力,不能打仗,也不能捍卫他们的王国。他们没有武器,也没有购买武器的钱币。结果是,“实实在在,他们生存在最是贫困可怜的处境,而他们又居住在世上最是肥沃的一个王国”。约翰·福蒂斯丘爵士:《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第124页。相反,英国是一个岛国,自然条件没有法国优越。虽然如此,“统治这土地的法律却是比较善良的,这人民因此就不是那般贫困,他们也没有受到那般伤害,他们倒是很富裕,拥有维持自然本性所需的所有物事”。由此,“这就是‘政治且王室的法律’所结果实,我们就生活在这法律之下。到此,我已经揭示了两种法律所结的果实。‘凭着他们的果子,就可以认出他们来’”。约翰·福蒂斯丘爵士:《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第125页。值得注意的是,福蒂斯丘并不认为他在15世纪中叶描述的富庶而自由的英国是一个新生事物,他认为英格兰的现状源自诸多综合性原因,其中包括有限君主制、普通法,这使他相信英格兰的与众不同是古已有之。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主编,[英]艾伦·麦克法兰主讲,刘北成评议:《现代世界的诞生》,世纪出版集团2014年版,第81页。

16世纪德国人和英国人的类似观察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福蒂斯丘对英法人民生活水平的比较。1590年代德国法学家保罗·亨茨纳(Paul Hentzner,1558—1623)在访问英国后评论道,和法国的同等人相比,英格兰居民消费面包较少,消费肉食较多,而且喜欢在饮料中加很多的糖。更有甚者,他们的床上铺着花毯,即使农夫也不例外。他们的房屋一般是两层楼,装有玻璃窗的房屋在这里屡见不鲜。另一个德国人亨利·迈斯特(Henry Meister)在一篇访英游记中也宣称,英格兰雇工比法国雇工穿得更好,吃得更好,住得更好,同时工作得更轻松。只要你考虑到英格兰农业雇工的工资更高,饮食更好,因此更有力气和积极性完成自己的工作,你对我的说法就不会太过怀疑了。艾伦·麦克法兰主讲:《现代世界的诞生》,第76-77页。英国伦敦主教约翰·埃尔默(John Aylmer,1521—1594)在玛丽女王统治期间曾被放逐欧洲大陆,期间访问过意大利、法国和德国。他认为,与英国相比欧陆国家的生活水平较为贫困,呼吁人们警惕天主教和欧陆专制主义的危险。艾伦·麦克法兰主讲:《现代世界的诞生》,第82页。

当然,福蒂斯丘把中世纪末法国与英国人民生活水平的差距完全归咎于国家赋税负担也有可议之处。实际上,法国农业落后于英国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中世纪晚期以来,英国农业的进步明显加快,人口出生率下降;而法国则刚好相反,人口增长快于农业的进步。有鉴于此,两国食品供求的不同致使英国在14世纪下半叶已经告别糊口经济(即维生经济),进入温饱阶段;而在法国等绝大多数西欧国家,该进程则要推迟到早期现代(16—18世纪)以后。徐浩:《告别糊口经济——中世纪欧洲食品供求关系研究》,《史学月刊》,2021年第2期。从这个意义上说,英法两国人民的赋税负担只不过是加速或延缓了他们告别糊口经济的过程。

综上所述,封建君主制的类型及其结果是福蒂斯丘政治理论思考的核心问题。福蒂斯丘的经历使他成为提出“政治且王室”理论并对比英法封建君主制的不二人選。他的“政治且王室的统治”概念的灵感来自英国,这表明英国实行的是一种有限君主制。福蒂斯丘通过亲身经历感受到法国国王不经协商或同意即制定法律和征收赋税,单纯依靠王室权力进行统治。他用英法两国人民不同境遇的事实表明,“政治且王室的统治”优于单纯的“王室统治”,前者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王权,迫使国王依法而治,与民生息,藏富于民。应该说,两种封建君主制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日耳曼法和罗马法有关王权概念的差异。尽管盎格鲁—撒克逊人和法兰克人都属于日耳曼人,盎格鲁—撒克逊法和萨利克法均植根于日耳曼法,但两次文艺复兴给英法两国法律带来了不同影响。12世纪文艺复兴和意大利文艺复兴时英国继受罗马法较少,来源于习惯法的普通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致使英国的绝对君主制发展薄弱,中世纪以来的有限君主制最终转变为早期现代的立宪君主制。相反,12世纪文艺复兴和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法国继受较多的罗马法,“王者所喜之事,便有法律效力”的罗马法格言侵蚀了日耳曼习惯法的共同同意原则,导致其建立起西欧最强大的绝对君主制。由于资产阶级和贵族力量相对弱小,法国无法从绝对君主制转变为立宪君主制,这种“旧制度”最终只有被共和制彻底淘汰。责任编辑:史海波

Sir John Fortescue and the Comparison of Feudal Monarchy in England and France

XU Hao

(School of History,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872,China

)Abstract:Sir Fortescus was an English jurist and political theorist in the 15th century.He was the first to study the types of monarchy in England at the end of the middle Century an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and other monarchies.His special experience made him propose for the first time that Britain is “political and royal rule” to distinguish it from France’s “royal rule”.The above two types of feudal monarchies are very different in the formation process and the way of ruling,and the results of the ruling are also distinct.The pros and cons of the two are quite different.His theory of “politics and royal rule” not only reveals the type of British feudal monarchy at the end of the Middle Ages,but also has a foundational signific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itutional theory.

Key words:Sir John Fortescue;Feudal Monarchy;England;France

DOI:10.19832/j.cnki.0559-8095.2022.0022

收稿日期:2021-09-29

基金項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20世纪美国就业权利相关问题研究”(12BSS01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高嵩,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美国史。

①  参见John Gliedman and William Roth,The Unexpected Minority:Handicapped Children in America,New York: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1980; Alan Gartner and Tom Joe,eds.,Images of the Disabled,Disabling Images,New York:Praeger,1987; Simi Linton,Claiming Disability:Knowledge and Identity,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8; Hannah Joyner,From Pity to Pride:Growing Up Deaf in the Old South,Washington,D.C.:Gallaudet University Press,2004; Paul K.Longmore and Lauri Umansky,eds.,The New Disability History,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01.

② Douglas Baynton,“Disability and the Justification of Inequality in American History,” in Paul K.Longmore and Lauri Umansky,eds.,The New Disability History,p.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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