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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和“好评返现”的行为探究

2022-03-16曹先龙杨子悦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2年3期
关键词:店铺经营者商家

曹先龙 杨子悦

(西安工程大学 陕西·西安 710048)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购物渠道,逐渐替代了传统的商业营销模式[1]。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网络购物的便捷性、优惠性、广泛性的特点,使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倾向于网络购物[2]。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较2020年12月增长2175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1.6%,2020年我国网上零售额达11.8万亿元,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432.2万亿元,均位居全球首位。但是随着网络交易规模的不断增大,消费者对于商品好坏的评论能够引导其他消费者,一般来说,某家店铺的好评率越高,其信用度也就越高,平台会依据顾客搜索的目标商品的对应高分店铺进行推荐,这一行为可以帮助消费者提高搜索效率,提升平台的服务好评。好评率排名靠前的卖家往往能够引导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增加自己店铺的潜在用户,提升自己的竞争优势。正是由于消费者的评价对于网络经营者的关键作用,导致愈多的经营者只追求好评率的提高,却不对自身商品的品质更进,进而产生了“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店家以雇佣“网络刷手”为自己的店铺刷好评,以返还一定的现金为诱饵,诱导消费者对自己店铺或店铺商品进行虚假好评。但显而易见的是,无论哪种行为都是一种违背道德和网络监管秩序的行为,法律对其的限制措施是否完善,对建设法治中国、营造健康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3]。

1 “刷单炒信”与“好评返现”概述

1.1 “刷单炒信”

“刷单炒信”行为是指通过非正规手段对店铺的商誉进行短时间内提升或拉低的行为。“刷单炒信”行为一般分为两种:信誉型刷单和反向刷单。

信誉型刷单的对象为经营者正在经营且希望进行刷单炒信行为的店铺。一般的信誉型刷单是商家通过雇佣大量“网络刷手”,在短时间内对自身店铺服务态度、商家信用、好评率、店铺点赞、店铺收藏率、店铺访客量、浏览量和店铺商品的规格、质量、价格、性价比等进行不符合商品真实情况的虚假评价。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中“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刷单炒信”误导消费信以为真,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第222条的虚假广告罪[4]。

反向刷单行为的对象为经营商家的竞争者的店铺。该行为通过雇佣“网络刷手”对自己店铺的竞争者店铺刷单,进行大量的差评或中评来贬低竞争者店铺的商誉,从而达到提升自身店铺竞争优势的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第7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誉、声誉的,应当立案。

1.2 “好评返现”

“好评返现”指经营者通过返现金额的手段,利用消费者的趋利心理对商品做出煽动性的好评,从而达到侵占其他同类竞争者店铺的交易机会、减少竞争对手的目的。此类经营模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大多数产品无明显瑕疵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会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模式,违背本身最真实的想法与感受,给予商品最好的评价,来获取经营者一定金额的返还。这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并没有被明文写入法律条文,但是其能够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5]。

2 “刷单炒信”和“好评返现”的异同点

2.1 二者行为的界定

“好评返现”中存在两个行为主体,一个是发出券单的商家,另一个是接收“好评返现”券单的消费者,后者通过利益驱使,按照商家的要求对商品进行好评[6]。该行为主题明确,行为模式也较为清晰。

“刷单炒信”中的主体是由商家与“网络刷手”二者构成,即金钱交易行为。但“网络刷手”的构成较为复杂,其组织者活跃于各个论坛、聊天平台、评论区等,通过营造一种刷单容易赚钱的错觉,来吸引各种类型的个体人员来扮演“刷手”。“网络刷手”的组织者通过内部培养和代理模式不断发展下线,最终推荐给需要进行刷单的经营者,并收取商家的报酬,以此方式盈利。该行为主体多样化,其行为违法性质更多样化,行为模式较为模糊。

“好评返现”本质上属于“刷单炒信”中的一种,但与“刷单炒信雇佣的人员不同”,“好评返现”雇佣的是直接消费者,人员的选择较为单一。但相比较来说,“刷单炒信”中各级人员环环相扣,复杂密集,规模和参与金额都大于“好评返现”行为,同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2 二者发货的途径

在“好评返现”现象中,是买家购买商品后,商品通过快递等手段运送到顾客手中,当顾客拿到自己所购买的商品后,在商家“好评返现”券单的诱惑下,权衡之后自主做出好评。与“好评返现”不同,刷单现象中没有货物的真实运送信息与真实的快递包裹,而是通过中介代理等方式对所要刷单的商品进行刷单炒信。网络刷手下单后,经营者联合物流公司对商品进行假发货,刷手在接收到经营者的消息后确认收货,以此来帮助经营者完成刷单的行为。

2.3 法律条例规范下的“刷单炒信”和“好评返现”行为探究

在电商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刷单炒信”行为已经衍生出一系列的“灰色产业”,大部分的平台商家都是借助第三方平台对自己经营的店铺进行信誉炒作,小部分平台商家则是借助亲朋好友等身边的熟人对店铺逐单进行刷评和刷单行为。基本方式为:“网络刷手”利用多个账号购买店铺商品,经营者通过转账等方式将刷手支付的商品金额予以退还,之后“网络刷手”确认收货,然后对订单的交易进行夸大其词或物超所值的好评,这一行为循环进行,就构成了“刷单炒信”行为。“刷单炒信”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规格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竞争优势。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但此条难以界定其是否属于发布虚假广告,所以较难判定是否属于虚假宣传。如若发现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处罚。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信誉,情节较轻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刷单炒信”行为本质上是对电商平台上的数据进行恶意篡改,借以误导消费者,其严重损害了电商平台的声誉、收益以及市场竞争力。

“好评返现”行为同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例,其相比于“刷单炒信”行为不过是成本更高,好评较为真实,但本质上还是“刷单炒信”的行为范畴。看似“双赢”的局面反而会引起“双输”的结局。

二者均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不正当竞争,以提高自身或以拉低竞争对手的好评率、信用率等方式,从而在平台获取流量,达到平台优先推广的目的。有关部门和平台需加强管理,而消费者和经营者也需要相互坦诚,秉持诚信的原则,才能达到共赢的局面。

3 “刷单炒信”与“好评返现”行为的社会思考

要根治“刷单炒信”和“好评返现”这一商业恶疾,不仅仅需要个体消费者注意识别和防范相关行为,尤其要杜绝以利己为目的做出不客观的评价、超乎商品实际质量的评价、易造成错误性引导的评价来换取蝇头小利。另外,还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监管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专项法律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加大监测、举报以及惩处机制的落实,加大监管力度,加重惩处的程度。令违法者意识到该行为“不能做、不敢做、不想做”,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治理“刷单炒信”和“好评返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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