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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刑事涉案财物的分类与处理

2022-03-16刘淑娟

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1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财物审判

刘淑娟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江西赣州 341000)

一个刑事案件最容易让人关注的地方是,犯罪者得到了什么样的法律惩罚,即刑法的体例与量刑。而另一类问题极易被忽略,包含财物型的犯罪中最终那些财物是如何处理的;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区别;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管问题;案外人如何拿回自己与案件有关系的财产;犯罪工具经过法庭庭审之后的放置保管等问题。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未对此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并不能很好地表述出来,这与法官个人素质无关也与法院职责的履行态度无关,只因为目前关于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还无完整完善的制度以及还未探索出普遍适用的方式,从实践中找到处理涉案财物的方法,从法理中梳理出具有高度概括性的逻辑与路径很有必要。

一、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种类与相关分类方法存在的问题

涉案财物,包括“财”与“物”。刑事案件中关于财的定义缩小了,限定为直接的金钱性的经济价值,或直接称为货币财产,下文中除有特别说明一概称为“财产”。物,不延伸解释,限定为在通常语境中普遍使用的“物品”“物体”,是肉眼可见的东西,具有可视化的特性,下文中除有特别说明一概称为“物品”。从“财”与“物”的词义限定,可对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进行大致分类。

(一)刑事案件中的财产

首先,在财产型犯罪中的涉案资金是财产的一大类,此类财产有具体数额进行表述,这类财产是从侦查阶段就加以控制或初步处理,且会贯穿刑事审判的始终,法院作出裁判后会直接进入到执行程序进行财产资金的分配与最终处理。

与货币资金形式有所区别的,又与物品物权相关联的一类财产是在侦查或审判阶段,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预判如果相关物品不转化为货币形式的金钱则难以保证案件的审理与最终的执行,[1]由侦查机关或法院主导采取拍卖等手段把物品转化为货币。这类财产虽然是经过中间的市场行为转化而来,但也同样属于财产中货币形式的一种,称为已转化财产。

需要特别解释的一类物品是那些可以保值的东西,如黄金、金块、钻石等,以首饰、装饰的形式出现在刑事案件中则一般会经拍卖等方法转为金钱,属于已转化财产。如果是纯正黄金,则不论是犯罪所得还是犯罪工具,[2]亦或是犯罪对象,则一律根据国家黄金储备的政策予以处理,此类黄金不作陈述。

(二)刑事案件中的物品

排除可转化为金钱的物品,则剩下那些不具有经济价值且不可随意处置的物品,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大部分会成为案件的证据;那些不被法庭采纳的证据可能会变成一些微不足道的涉案物品,或者直接归结为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东西,这类物品的处置方式与实物证据的处理方式同样有论述的空间。

首先,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范围很广,犯罪工具、犯罪破坏结果涉及的破损物品等都在其中。犯罪工具是典型的一类涉案物品。[3]由侦查机关随案移交的物品中大部分是案件的证据,证据经审判后自然会由法院进行整理和管理。能在卷宗里体现证据的做法是对证据进行拍照而保存照片或者拍摄视频图像,[4]但存有证据的照片或图像附卷宗后也不得随意处理证据实物。现有的刑事证据保存管理技术在全国范围内是极不一致的,尤其是一些大型物件管理难度很高。

另外一类就是经过法院审理后有些证据法院不予认定或不予采纳,这类物品由一开始作为证据使用到最终作为不被采纳的证据使用,只能表述为涉案物品,却很难有法律上的定位与审判后的妥善处理。这类涉案物品称之为被舍弃的涉案物品[5]比较恰当。

不论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还是不被采纳的实物,作为涉案财物的一个大类,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物品。

(三)金钱与实物的分类面临的实践难题

首先,在已转化财产与实体物品之间是否存在着泾渭分明的界线?在侦查阶段转化部分实体物品为金钱的做法一直是有争议的,因急功近利的转卖、变卖、拍卖行为导致减损价值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果在审判阶段或者后续的执行程序进行物品的金钱转换,又该如何避免价值的减少或实体物品的减损。已转化财产是否真正反映实体物品的价值,如果价值差距过大,在司法过程中就会造成物质财富的减少,是没有社会效益的。司法实践中失败的结果会证明这种财与物的分类意义不存在,是有失公正与正当的。

其次,金钱或者经济上的货币体现,如果仅仅为直接财产,那金钱作为犯罪工具、犯罪结果的情形又该如何阐述更妥当呢?金钱如果是犯罪工具,那在刑事案件物品的分类中就应该归为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因而直接财产和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有重合的部分,重合会导致表述的混乱与不规范,应在这重合的部分加以进一步的明确。

第三个可能存在的实践问题,以上分类方法与表述方法在立法层面没有统一规范,易导致理解上的混乱与操作上的断章取义。目前关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与管理的条文多而分散,[6]且表述也不统一,没有大环境的统一实施,“各为己用”难以避免,增加了不必要的司法过程。

关于实践中会出现的难题,本文会在以下内容中尝试论述可行的解决办法,不论采取何种分类,或者会有怎样的处理方式,归结为一个目标就是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要符合法理,体现社会正义与公正,保护社会财富,维护人民的财产利益。

二、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方式与相关缺陷

根据上述财物的分类,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此处关于处理方式的种类与上文的财物分类相关联却并不完全保持一致。人民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方式最终体现在刑事裁判文书中,部分财物的处理会由法院执行,部分财物会交由其他司法部门或行政单位处理。

(一)对涉案财产的处理方式

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类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增加,涉案的金额有增高的趋势,也存在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情况,因而刑事案件中如何保护财产权显得尤为重要,涉案财产的处理不仅仅关乎刑事审判的公正性,还关乎民众的与社会的财富分配合理性问题。涉及金额巨大,财产权属需在刑事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的案件,在处理财产的论理与结论上要有大量的篇幅进行阐述,但仍避免不了遗漏判决的情况。[7]常见的处理方式有没收违法所得,部分财产上缴国库,由罪犯补偿给受害人及其家属相当数额的财产等。

刑事案件中,有一种罚金型处罚,这是从犯罪人的合法财产中抽取部分或全部弥补受害人,有些罚金是直接上交到国家财政,这类财产本与刑事犯罪事件无关,只是作为一种犯罪后果而与刑事案件相关联,严格分类的话是不属于涉案财产的,罚金作为一种刑罚不应该归类为对刑事涉案财产的处理方式。

目前,对刑事涉案财产的处置是由法院的裁判文书加以确定的,法院是处理涉案财产的主体,而真正的执行者却不一定是法院,因涉案财产是由侦查、检察机关附案移送的,由侦查、检察机关进行执行会有司法程序上的便利;大部分涉案财产的执行者会由法院委托、委派,因此决定者与执行者分离的情况是常有的。

(二)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方式

由涉案财物的分类可知,犯罪工具、犯罪现场遗落的物品以及经相关物品侦查出相关犯罪事实的物品是一种证据之物,在侦查案件过程及审判过程中为了保管、运输、呈示、质证等环节的便利与效率,运用现代技术处理成图片、图像等,不管是涉案物品的实体形态还是经过技术处理的缩略形态,都是涉案财物,毫无疑问,作为犯罪的绝大部分证据都能够成为证明涉嫌犯罪的证据,如违法所得、犯罪工具都应作为证据之物。学术界有这样一个总结“凡是能够便利于为人实施犯罪的东西,都是犯罪工具”。[8]

经过了审判程序,涉案财物大多数已随案移送到人民法院,因而这些物品要由法院进行处置和保管。纵观全国各地的法院,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大多由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承担;一些发达地方专门设立了独立于法院与检察院的第三方保管管理刑事涉案物品的机构或者委托行政机关进行管理,[9]并确立了相关的管理条例。众多由法院刑事审判庭保管涉案物品的做法是在法院内部独立使用一定空间,把涉案财物放置于内,管理方法良莠不齐。

(三)已有处理方式存在的缺陷

在对涉案财产的处理方式上,虽然由法院审理后关于财产的处置会比较明确;但是如果在审判或执行过程中有案外(善意)第三人对涉案财产主张权利,此时刑事的案件事实与财产权利的认定问题能否一并处理,还是让两者有审判的先后顺序。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产的处理都缺少让案外权利人参与的制度设计,这给法院处理涉案财产带来许多工作负担,也给后续的执行程序带来额外的审查再确认程序,这种程序很难在法律制度上找到依据。而如果忽略案外人的利益,刑事的审判结果会矮化法院以及侦查、公诉机关的司法形象。

在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方式中,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犯罪工具、证据等的管理国内还缺乏统一的标准与普适的法律制度。已有的处理方式都只是各个法院根据自身的现实条件而进行的粗放管理。有迹可循、节点明确的管理态度是没有任何体现的,根据实地的考察发现,能有专门的房间进行存放是法院比较“规范的”管理了,露天放置的不在少数。即使是专门房间单独存放,但房间内的物品可谓是“七零八落”,大部分法官是很难在物品堆中准确找到属于某一案件的证据的。

三、讨论处理刑事涉案财物的原则

从已有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方式上看,处理结果的优劣很大程度上由处理的态度决定,因此在实践中法院或者是审判前的参与单位能注重保护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和全盘考虑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才能获得更多的认可与满意。确立相关的处理原则已经日益重要。由以上论述的情形大致可归纳如下几点原则。

(一)查明案件事实与物归原主相结合的原则

刑事案件中,打击犯罪是首要的目的与价值取向,涉案财物的存在与处理都要服务于此目的,确定犯罪的真实存在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有一定的期限,排除侦查阶段,案件移送法院之后,法庭的审理仍然需要一定时间。在这个时间内,涉案财物的处理是静态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都会派上用场。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任何人都不得对涉案的所有财物进行与案件审理无关的处理操作。

事实上,刑事案件在庭审前就已经存在有法院初步的审查工作,[10]庭前的审查工作会筛查出必要与非必要财物、重点审理事项等,因而可以初步对涉案财物作出归属判断。在法院的审判阶段不排除案外人或案件相关人对有关财物提出权利要求,但这种情形不会影响涉案财物的静态化处理。不论案外人是否拥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后依然可以根据法律及事实情况分配财产权利。

一个刑事案件的事实情况如果明了,那么此案就已完成了审判的一半,此时已经有足够的事实与证据令案件承办人对涉案财物的分配作出初步的判断。当发现或明显证明有关财物可以不需要由法院及检察机关进行管理控制,则应快速裁判相关财物物归原主,法院在这样的情形中应该主动作为物归原主,由其真正的主人发挥财物的最大价值。查明案件事实与物归原主相结合的原则应该在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原则中居于首位,这是法院审判职责的体现也是法院保护财物权益的价值取向。

(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则

此处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与刑事案件毫无关系的案外人,但其通过善意的方式获得了涉案的部分财物,其对涉案财物利益有合法性。在经济发展迅速,经济交易频繁的社会中,刑事案件中出现善意第三人越来越普遍。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学术界讨论得比较多,[11]但是此原则应与上文的物归原主有所区别。物归原主是因为该财物应当还回其原主人,与案件事实或后期的执行程序无关,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指第三人通过等价的方式获得了涉案财物,而该财物又与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有关。传统的做法中存在完全忽视第三人利益把涉案财物直接处理的做法,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广受人们非议,在学术界也广受批评并得到了学术上多种保护案外人利益的建议。

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则本身会在审判执行过程中赋予法院更多审查任务,如何让第三人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利要求,如何确定第三人有合法的财产权(是否具有“善意”)等。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目前普遍采用庭前公示的方法,相关的第三人根据法院的公示提示参与到刑事案件的财物审查程序中,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少数地方法院会在刑事案件事实审查清楚后对部分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财产进行公示,接受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类似的做法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也充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此条原则在经济发展活跃的社会条件下应得到更多的重视,打击犯罪与保护善意权利并举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刑事审判的职责,该原则应贯穿审判与执行的全过程。

(三)判后财与物的有效管理原则

此原则针对的是刑事案件中那些不能变卖并且必须在审判机关的控制下的实体物品,也包括部分可能需要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进行转化但还未确定是否转化的实体财产,如汽车、有经济价值的生产生活工具等,因这部分财物一旦进入到审判程序中原则上应由法院进行控制与管理。[12]这就要求法院对这部分财物进行直接管理,现实中存在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多数物品是露天放置的,没有妥当的措施对这部分财物进行管理,遑伦保值。

对于作为案件证据的实物,大多数法院已有妥善保管的意识,暂不论保管工作的严谨与科学。刑事案件的影响与后续审查一直是司法界的重点工作,证据之物保管好是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效果的最好检验,对待刑事案件的审慎态度会促使法院相关工作人员重视证据的保管。在技术上,法律工作者们一直在探索更持久更保真的技术方法对刑事案件的证物进行智能科学的管理。[13]对那些可能需要转化为金钱的物的管理目前还未有较完整系统的方法,因地制宜、因地而异的情况普遍存在。其中造成涉案财物灭失、[14]财物价值减损的情况比较突出,因此对这部分财物进行有效管理很有必要,这是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新论

不管是关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分类还是涉案财物的具体处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将来会遇到的问题,都有其自身的原因,而探求解决之道将是我辈中人不应推却的责任。探讨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立法

在学术界与司法实践领域,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存在严重的立法缺陷这一认识早已有之。[15]存在这一缺陷的原因有很多,刑事案件从立案到侦查再到审判,以及判后的执行,涉及的单位与部门很多,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工作上的隔离与分裂,无法用单一的法律体系规范所有的流程,无法形成系统的线性流程。这种问题在国外也是存在的。当然,已有的刑事法律法规在立法之初的社会背景与现今大相径庭,我们无法过多要求前辈们事无巨细地为我们安排好一切,包括所有司法过程的细节。而社会发展到今天,学者与司法实践者应共同努力完成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上的立法。

首先,在关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分类上就要统一规范用词与词义,规范表述,[16]刑事侦查阶段关于财物的表述应该要与审判执行阶段的用语表述相衔接或表述相同。任何在立案、侦查期间出现的财产与物品都能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有体现。从立法的定义上囊括刑事案件中会出现的一切财产与物品。有立法在前,法院应在裁判文书中避免财产处理的模糊化,让刑事涉案财物的执行难度降低。

目前亟须弥补的立法缺陷是刑事案件中的直接经济财产的处理,而刑事案件中的实体物品(证据证物等)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之部分司法解释可以有序指导实践操作。而直接经济类的财产需要立法的补充,因为现实的司法结果极易造成财产处理的不明朗,甚至出现侵害社会财富的可能。

(二)明确公、检、法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责任划分

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各阶段因为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均未对刑事涉案财物尽到应有责任,难题一并集中在审判阶段,致使刑事涉案物品的处理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侦查机关在涉案财物数额巨大,财物形式多样种类繁杂、涉案财物与民事行为出现责任竞合问题等繁杂的侦查现状中,并未很好地履行其查明责任。检察机关未对侦查机关移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妥善审查,未对财产进行分类整理,编制清晰明了的财物清单,也未对涉及财物的处置提出相应的建议。在审判阶段,法院对所涉财产的判决不明确,未履行对财产的审查义务,判决内容简短、模糊,所涉财产的范围始终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在执行阶段,由于法院没有统一协调,执行依据不明确,刑事案件涉及财产的处置没有实质性进展,被害人损失的返还远未实现。

要解决涉案财物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难题,就要明确公、检、法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责任划分。建议明确、细化侦查机关对刑事涉案财物的查明责任,因为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登记在册并列明清单的前提是查清财物来源,发现是非涉案财物的要主动及时解除司法手段。同时原则上法院拥有对财物的处置权,严格侦查机关予以返还的特定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履行对涉案财物的证明责任,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类犯罪中,刑事涉案财物比较复杂的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进行配合共同调查、追赃,保证最大程度且有效地追回涉案财物,面临疑难情形必要时给予公安机关指导。对涉案财物的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并在起诉书上阐明涉案财物处置建议,必要情形下代表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审判阶段法院对于特定复杂案件应当履行涉案财物的审明义务,增强判处的确定性,判决书关于涉案财物的范围、数额、处置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的同时,要保证说理性。涉案财物处置要严格规范并积极执行,与此同时要严格处置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并明确涉案财物的相关标准,确定内涵和外延的相关内容。从各阶段、各机关的责任义务入手,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才能得以妥善解决。

(三)建立第三方机构管理刑事涉案物品

如上所述,全国多数法院由自己保管涉案物品,存放、管理、维护方式比较粗放,容易造成物品磨损、变形,甚至出现灭失。法院的主体工作是审判,对案件物品的存放多易流于附带附属,难有专业专职之人进行保管管理。随着审判任务加重,对涉案财物的管理难免不重视不规范。因此从减轻法院审判工作之外的负担出发,根据行政地域的分布建立相关的第三方机构,由其专门管理刑事案件中出现的物品,完善配套设施,对刑事涉案物品尤其是刑事证据实物进行智能化科学化的管理。建立第三方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集中管理[17]可以集中公、检、法三家机构的资源,并不需要这三家机构各自开辟一个场所调拨人员管理案件的涉案物品,是社会资源集约化的体现。

事实上在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已经对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做了明确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中对涉案财物保管提出了比较成熟的建议,但这是对检察院内部提出的要求,根据该规定的理念,公、检、法是可以联合起来利用物联网技术、数据库技术等,建立一个可共享的平台,该平台由专门的第三方机构运行。在公、检、法任何一家单位或者是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工作许可或身份认证查阅与之有关案件的物品,并有相应的记录、操作痕迹以备案。

初步设计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专用管理软件、存放柜组、存库移库记录、管理人员操作制度,同时拥有安防设备等。公安、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为这样的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供己方的意见与建议,完善管理机构各项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五、结语

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永恒的价值追求,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任何财产都应该有迹可循、有法可查。探讨涉案财物合理的分类与处理方式,形成可普遍运用的系统操作制度,并完善立法,实现服务于刑事案件的审查和保护社会财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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