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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之维

2022-03-15冯子轩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法治数字政府

冯子轩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党的十八大以来,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成为新时代国家信息化发展的重大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讲话中明确指出,“互联网是最大变量”“谁掌握了互联网,谁就把握住了时代主动权;谁轻视互联网,谁就会被时代抛弃”“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数字政府建设是数字中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驱动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表征,也是其必由之路。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保障是优化政府治理体系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数字政府兴起:信息技术重塑政府治理模式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人们逐渐发现传统科层体制的公共行政已经无法适应信息社会的迅猛发展,政府面临的管理问题日益突出,新公共管理模式(New Public Management,NPM)应运而生。近年来,全球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蓬勃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数字政府建设进程。

(一)新公共管理模式的数字化转型

新公共管理模式主张,政府部门引入在私营部门管理过程中业已取得成效的管理方法和竞争机制,用市场方式将职能分散给不同的组织或者机构,授权其独立自主地制定政策,进而打破传统官僚体制的束缚,使行政部门焕发活力和提高效率。但是,这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政府管理与改革方式,导致行政活动流程和责任体系发生改变,问责机制启动困难,政策与决策稳定性面临挑战;当行政部门被授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以效率为导向时,容易出现为实现行政目标而损害整个公共服务体系的情况。同时,因为缺乏事前的控制措施和协调健全的评价机制,组织管理陷入无序状态的风险日益加大。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新公共管理模式的负面效应被迅速放大,人们的目光再度投向行政部门组织资源整合这一方向上来。但此轮整合与传统科层体制的集中并不相同,这种“整合”应被概括为:在新公共管理的实践基础上,从破解其运行过程中的困境出发,利用信息技术来重新聚合政府组织体系、资源与管理方式,使政府转向整体性、系统性与协调性发展。①Patrick Dunleavy, Helen Margetts, Simon Bastow & Jane Tinkler, Digital Era Governance: IT Corporations, the State, and E-Governme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180.

从分散到整合,技术正在重塑政府治理模式,数字政府正脱胎于这一历史性的变革进程之中。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已被大规模引入各国政府管理工作中,但彼时技术仅仅作为一种工具被纳入原有体制中,并未对政府组织和治理模式产生实质性影响。当前,信息技术已经开始摆脱辅助角色,且逐渐超越了传统的工具意义,行政组织体系与管理方式正在以信息技术处理方式变化为契机,开创了一种放眼整体、打通全局的数字政府模式。②于安:《论数字行政法——比较法视角的探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基于此,我们可将“数字政府”定义为: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和数据价值来联结治理的主客体,并对以企业和公民为代表参与治理的多元主体进行数字化赋能、协同与重构,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新型政府治理形态。

(二)国内外数字政府建设进展

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但直到21世纪才真正全面展开,当前数字政府治理的场景日益成熟,技术因素已经渗透进政府治理的方方面面,“最多跑一次”“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接诉即办”“秒批”“健康码”“社会经济运行监测”等创新实践不断涌现,法治保障是其中的核心问题。③冯子轩主编:《人工智能与法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37页。纵观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开展的实践历程,自“国家大数据战略”提出并实施开始,这一政府运行模式的改革创新进程呈现快速推进的良好态势。

2012年5月,《“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出台,针对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信息资源体系、安全基础设施、政务信息系统四大领域开展建设工作,为我国数字政府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2017年7月,《“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出台,从全局规划角度出发,以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升政府履职能力和水平以及推动政府信息化工作为目标,做好顶层设计,为加快实现政务信息化提供了指导。这一时期,无论是基础设施的投入还是治理格局和模式的创新均有所进步。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公布,明确“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旨在推进政府治理模式的创新与优化,明晰部门权责,完善行政部门的体制机制,恪守依法行政的治理理念。2021年3月,“十四五”规划纲要公布,把数字政府建设列入“十四五”的重点建设工作之中,明晰要从促进政府数据的共享与开放、加快政府信息化工作开展、增强政府数字化服务能力三方面着手,推动数字技术在政府管理和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与实践,创新政府治理模式,促进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与水平。国家现代化总体进程在不断加快,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智能化等科学技术不断推陈出新,为建立健全政府依法开展治理工作的体制机制和相关规范准备了充足动力。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新命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数字化发展作出战略部署,专章规定数字政府建设,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与决策,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2022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布,进一步明确数字政府建设是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引领驱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社会建设、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加快数字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工程,是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形成数字治理新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数字政府建设顶层设计已趋成熟,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以及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意义重大。与此同时,数字政府建设实践工作也迅速开展。例如,浙江省、广东省、贵州省等数字化基础较好的地方政府陆续发布了“政府数字化转型”或“数字政府的总体规划”,建章立制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其后,广西、宁夏、湖北、山东、山西、四川、河南、辽宁、黑龙江、深圳、苏州、济南、重庆等地方政府也都陆续下发了有关数字政府建设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指导意见、总体规划、工作要点等。①李季主编:《数字政府蓝皮书:中国数字政府建设报告(202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15—24页。

放眼国外,为保障数字政府建设顺利进行,西方国家率先开启了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进程。美国颁布《联邦信息管理安全法》《电子签名法》《计算机安全法》等多部法律保护信息和隐私安全,其中涉及了政府信息的管理与安全。英国实施《政府数字化战略》《政府数字包容战略》《政府转型战略(2017—2020)》《数字服务标准》等对政府数字化转型进程进行总体布局和规划。②张晓、鲍静:《数字政府即平台:英国政府数字化转型战略研究及其启示》,《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3期。德国公布《电子政府法》《2014—2017 数字议程》《德国 ICT 战略》等,将德国的电子政府建设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日本的《数字日本创新计划》和新加坡的《电子政府 2015》则试图通过打造数字政府运行平台,推动公共管理领域的改革和创新。总体来看,国外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实践在法治保障层面呈现出两个显著特征:一是通过颁布战略规划进行整体布局,甚至已经将数字政府建设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无论是数字英国战略、日本超智能社会建设,还是新加坡智慧国建设以及美国的智慧城市建设,均将发展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和智慧民生等提升为国家战略予以重视。二是注重构建配套政策或者法治保障体系。为保障数字政府建设应当重点解决相应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技术研发、资金投入、数据开放共享和多元参与等问题,并加以规范和引导,为本国数字政府建设乃至整体的数字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①胡税根、杨竞楠:《新加坡数字政府建设的实践与经验借鉴》,《治理研究》2019年第6期。

二、数字政府法治建设的两个维度:科学化与民主化

数字政府的法治建设应把握科学化与民主化两个维度,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方面,运用科技手段,数字政府可以打破空间与时间的藩篱,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地方与中央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建立全新的联结,用科技推动民主在更深层次与更大范围内实现。另一方面,科学理性具有局限性,数字政府民主化可以对其进行修正与弥补。现实中二者关系及其平衡是制度、机制、行为的重心与难点,需在法规与实践中渐进探索。

(一)数字政府的科学化可以推动实现民主化

数字政府具备高度的科学理性,可以通过技术与网络交互手段不断优化政民关系及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积极服务和预见社会需求,建设具有前瞻性、机动性、互动性以及多部门社交化网络协同的高效政府,顺应数字时代民主发展的潮流,推动民主化更好的实现。例如,政府部门利用数据共享技术,通过“一窗受理”统一服务入口,链接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一体化的运行模式,使公共服务像网购一样方便;政府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分析公共数据和其他社会数据、预测风险,也可以通过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来辅助政府决策,使决策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

首先,与狭义的合作治理不同,数字政府利用技术可以减少非必要的行政流程与合规成本,改善行政部门与公众之间的整体关系。在这种要求下,“一站式服务”被提升到了关键的地位,政府机构主动把以前各自为政的行政部门整合起来,以解决机构重叠、职能交叉造成的公众认知困难,减少公民或企业的认知负担和合规成本。以广东省为例,该省推动互联网同政务服务相结合,创新政府工作模式,使政务服务进一步便民、简单、高效——上线“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多项,实现企业开办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省范围 “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启动“跨域通办”服务,实现了300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2021年4月21日,http://www.gd.gov.cn/zwgk/jhgh/content/post_3265615.html。

其次,数字技术开辟多种公开方式,使行政透明得以实现,从而促进了政民之间高质量交互关系的形成。数字政府中的在线方式不是传统行政流程的补充,而是治理革新的中心。在这种导向下,政府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将更加开放。例如,政府建立平台,借用类似互联网产业中以客户为中心的方式,开辟渠道使公众可以参加、跟踪和监督相关行政流程,实时完成交互;同时建立数据与信息保护制度,保证民众可以安全地参与到在线政务服务与数字化执法中去。①王锡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及展开》,《中国法学》2021 年第 1 期。这一方式加深了双方的理解与互信,推动行政民主化跟上数字时代的发展步伐。

最后,政府是公共数据的最重要持有者之一,其可以通过整合分析公共数据和其他社会数据来预测民众需求或政策风险,精准回应民众需求,使民众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二)数字政府的民主化可以规范科学化进程

数字政府开掘出崭新的民主方式,可以对科学性予以规范。数字政府告别部门分割式物理场所存在的传统状态,转向把数字技术放进政府运行过程和政务活动内容当中去,实现整体性融合运行的新运行状态。此时,政府不再只是一个场所,而是成为满足群众美好生活的服务需要和增进社会创新活力的赋能平台,其本质是民意汇聚、意见交互的民主场域,可对科学理性的局限性予以弥补修复。

在数字政府建设中,政府部门可通过外包服务等方式引入市场主体,运用市场力量处理非关键性技术或部分业务,使政府部门从技术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致力于战略制定、宏观协调和制度建设等。但是,市场主体的首要诉求仍然是利润,可能出现市场主体利用自己在数据和技术方面的优势争夺话语权和相关权力、侵蚀公共利益等问题。此时,民意的吸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来消解这种负面影响。

当然,受技术发展水平所限,数字政府涉及的信息技术具有局限性。例如,政务数据的生产、采集、存储、分析、处理、共享开放等环节的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还不成熟,个人信息的泄露、恶意篡改、关联分析等现象仍然存在。又如,不确定法律概念在执法依据中大量存在,数字执法系统的运作在设计运行阶段需要明确具体的命令输入,不确定法律概念很难被转换成计算机语言等。

囿于公众对数字政府技术接受程度不一,在设计者、使用者均无法对某项技术使用前景作出准确预测的情况下,赋予公众选择权则显得顺理成章,这也是民主对科学理性有限性修复的表现之一。

三、数字政府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短板

当前,中国各级政府在以数字化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即实现决策科学化、执行高效化、监督立体化的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与短板。

(一)顶层设计不明晰

数字政府建设多停留在技术应用层面,对数字转型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表里关系关注不足,有时为避免触及争议,配套行政组织改革和制度建设不足,影响与其他系统性改革的融合和协同。地方政府的自主性不够,影响各部门协同机制的顺畅度,导致网络、数据等资源统筹管理难以得到有效配合。①王孟嘉:《数字政府建设的价值、困境与出路》,《改革》2021年第4期。数字政府建设中的顶层设计对行政组织改革回应不足,在应对信息社会发展下政府职能转变及职责重构方面仍有进步空间。

(二)安全保障难度大

政府处于治理中心位置,通过各种信息技术汇聚大量部门信息、社会信息、城市信息、市场信息等数据资源,其中就包括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在数字政府建设中,数据开放与共享是题中之义,有关信息将会变得更容易检索,在各种数据挖掘处理、分析技术和软件的加持下,安全信息被泄露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安全保障的难度会增大。在某种意义上,能否保障安全风险的有效防范与控制直接决定着数字政府建设的成败。②王广辉、郭文博:《数字政府建设面临的多重风险及其规避策略》,《改革》2022年第3期。

(三)法律衔接不充分

目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出台,为数据与网络空间治理明确了法律底线,数字政府建设需加强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以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网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均有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政务数据的生产、采集、存储、分析、处理、共享开放等环节均面临如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行政任务,在跨层级跨区域的政务信息系统、平台资源共享和交换中,需高度关注个人信息传输方式和交换机制如何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行衔接。

《数据安全法》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各部门亟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与落地成效。除此之外,在数字化执法领域也存在一些制度空白,需要关注。

(四)协作机制不成熟

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政府部门可通过外包服务等方式引入市场主体,运用市场力量处理非关键性技术或部分业务,使政府部门从技术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致力于战略制定、宏观协调和制度建设等。然而,政府部门对于在行政运作方面引入数字技术、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始终保持审慎态度。③余凌云:《数字政府的法治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实践中,数据在跨政企的生产、使用、共享过程中可能出现矛盾冲突,目前政府在监督受托方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和职责履行方面还有进步空间。需注意的是,市场主体存在逐利诉求,可能引发通过数据与技术优势争夺话语权、侵蚀公共利益的问题。

四、完善数字政府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

数字政府的法治建设需要抓住两个核心:一是需紧跟科技潮流,不断采用最新技术创新政府治理手段;二是坚持政府自身职能体制转型优化基本方向,在机制目标上最大限度地保证民主实现。整体而言,这是一个在技术和机制两个层面不断交织互动的迭代过程,最终目标指向完善治理体系与卓越的治理能力,共同形塑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一)数字正义原则与数字政府建设全过程

数字正义是数字时代中传统正义观进行转型和发展的产物,是数字社会对公平正义具有更高水平需求的体现,①卞建林:《立足数字正义要求,深化数字司法建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同样也是数字政府的内核与要求。维护数字正义价值,可以达到合理分配数字资源,明确数字权利,推动算法公开透明和有效规制代码的目的,为数字治理奠定理论基础,形塑多主体参与的合作治理格局。②关保英、汪骏良:《基于合作治理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数字正义原则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程序正义、分配正义、信息正义与互动正义。③周尚君、罗有成:《数字正义论:理论内涵与实践机制》,《社会科学》2022年第6期。

首先,在数字政府建设与运作过程中,应强化执法理念,实现程序正义。学习贯彻国家政策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数字化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并使之切实运用到数字政府建设的方方面面,为数字政府架构设立法律边界,形成基本法律框架。

其次,落实比例原则,实现分配正义。数字化技术的嵌入为政府运作提供新的路径和方式。从一定范围看,数字化技术既是数字政府运行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新型手段,同样也是政府权力行使的外化表现,对其运用应当以能达到行政目的为限,且兼顾成本与效益,坚持最小侵害原则。

再次,贯彻公开原则,实现信息正义。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以及算法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补强政府自动化决策合法性的重要举措,是公民在数字政府算法治理中行使技术性正当程序原则的首要前提。政府等公共部门应该依法主动或依据申请公布将要或者已经采取算法进行辅助决策或自动化决策的事项清单、数据开放清单,说明建立该系统的法律依据、监管目的以及算法的多种变量取舍,以便公众可以及时行使相关权利。

最后,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实现互动正义。政府通过同多主体进行协商对话和交流沟通,尽可能避免由于数字鸿沟、算法歧视或技术本身漏洞的存在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增强普惠包容,推动协同共享。

(二)数字政府法治建设的科学化提升方式

第一,实现数字政府技术一体化,推动政务数据标准化和地方平台的互通互联。从宏观层面看,需制定高位阶法律规范,为数字政府建设中数据的标准化处理提供法律依据,以设置数字政府内部统一的技术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与准入标准等。①余凌云:《数字政府的法治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首先,实施行政主体分层指导,形成数字政府网格式协同发展模式。依托中国政府网及其下设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将分散的地区政务数据汇聚一处,打破地区壁垒,实现数据间的无障碍流通与应用。②李佳林、李露雅:《“良法善治”维度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双化协同”》,《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带头制定地方性法规,以统筹指导本地区数字政府建设与发展;本区域内各级地方政府以地方性法规为指导,结合当地经济与实际发展情况,发布裁量基准等行政规则,以形成数字政府自上而下一体化建设。其次,强化各省域之间数字化建设的协调性和流通性,进一步将跨地域、跨领域、跨部门和跨层级间的业务协同与信息共享模式从理论层面落地生根。③于安:《加快建设数字行政法》,《法治日报》2021年6月18日,第5版。再次,可在数字政府内部建立治理协调机构,承担统筹协调管理、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数字政府数据共享、信息共用、资源共建的重大事项,推动实现数字理性。最后,创新数字政府管理人员选拔遴选机制。通过优化和调整数字政府管理人员结构,支持科学家、工程师、企业家、法律专家、管理专家等进入数字政府管理队伍,为传统的数字政府管理队伍注入新鲜血液。保证在专业领域或复杂局面情况下,管理人员不会因专业能力或行业经验的缺失,造成决策上的重大失误和不必要的损失。④王广辉、郭文博:《数字政府建设面临的多重风险及其规避策略》,《改革》 2022年第3期。例如,目前正在部分省市推行的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就是有益尝试之一。

第二,提升政务数据安全防护水平。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数据泄露、数据滥用等侵害行为给数据利益相关者所造成的损失具有不可逆性,因此应当建立数据安全技术防护等风险防控机制,为数字政府数据安全提供保障与支持。应把握与数字政府建设相关的核心技术,加强数据安全风险管控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包括数据安全风险预防防护、处理处置、安全监测、预警防范以及数据加密、数据访问、数据控制等重要数据安全技术,构筑数据安全风险管理技术支撑体系,促进数字政府数据安全开放、安全共享、安全运营。在政府数据使用、运营、维护的过程中,不仅要建立风险预警化解机制,而且要形成风险监控和管理制度,利用数据安全防范技术建立各地区、各层级、各部门可共享的数据安全防范数据库和数据安全防范技术清单。在数据采集和收集、整理和处理、发现和获取、储存和开放、利用和运营、维护和修补等环节出现安全漏洞时,相关部门可快速利用应对数据安全漏洞技术,并利用智能分析技术、信息采集和整合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识别数据库中存在的数据管理漏洞、数据管理薄弱点,并形成预警,监测、反馈、应对、防范相关数据风险。

第三,提升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水平。首先,在数字政府大数据平台中,注重网络访问、保密和使用技术水平的提升。如提升大数据平台账户注册、账户密保、账户验证、账户安全等技术水平,具体包含密钥、验证码、保护等级、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方面的技术。 其次,为大数据平台接口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和具体的使用说明,从而降低接口难度,提高接口响应的精确度,减小操作失误概率,有效防止国家信息系统遭受破坏和国家信息泄露。 再次,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技术支持单位的合作,共同推进数据特征值提取、数据防泄漏以及数据加密等技术的研究,攻克数据风险管控关键核心技术难关,构筑数据开放技术防范体系,提高政府应对信息系统遭受破坏和国家信息泄露的技术支撑能力。最后,推广数据脱敏、数据沙箱等数据安全技术的应用,形成统一的数据标准,提升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水平。

(三)数字政府法治建设的民主化实现路径

第一,培育健康的数字公民意识。信息技术在数字政府的应用,不仅便利了政府内部与外部体系的联系,同样服务于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引入数字化技术不仅能贯彻数字法治功能,在提高行政效率与管理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的同时,也能够发挥辅助与造福人类、强化人文关怀的作用。①马长山:《数智治理的法治悖论》,《东方法学》2022年第4期。因此,数字政府建设是政府治理变革的重要一环,对培育数字公民意识会产生积极作用。美国国际教育技术协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Technology in Education,ISTE)将数字公民定义为“能够践行安全地、合法地、符合道德规范地使用数字化信息和工具的人”②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Technology in Education(ISTE), “Infographic: Citizenship in the Digital Age,” 4 June, 2019, https://www.iste.org/explore/Digital-citizenship/Infographic%3A-Citizenship-in-thedigital-age.。可见,数字公民身份的提出同样是适应当前社会数字化背景下的产物,数字政府的建设同数字公民身份的认同与培育密切相关。世界银行将数字身份识别系统发展目标归纳为三点:包容和获得基本服务;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公共服务;准确衡量关键治理指标的进展。而这三点均离不开数字政府的参与和管理。③顾爱华、孙莹:《赋能智慧治理:数字公民的身份建构与价值实现》,《理论与改革》2021年第4期。

数字公民意识的培育,可对数字政府的建设与运转产生协同作用。从数字政府内部横向协同来看,数字公民意识的培育能够使政府工作人员对算法、代码等数字化技术有更细致的理解,以更好地为贯彻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从数字政府与公民间的外部纵向协同来看,数字公民意识的提升,使群众更容易理解数字政府的运转过程,进而可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官民之间的分歧与矛盾,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另外,数字公民意识的形塑,能够缩减数字鸿沟,形成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情形,更好地促进民意的实现。

第二,完善数字政府公共服 务采购的民主监督机制。受新公共管理模式的影响,数字时代以来政府同社会资本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以政企合作为尤,政企之间不再是简单的供需关系,而是转为合作和共创的关系。④马亮:《数字政府建设:文献述评与研究展望》,《党政研究》2021年第3期。在建设数字政府过程中,由于技术劣势而采取业务外包方式所导致的“数字利维坦”⑤“数字利维坦”是现代社会面临的新型危机,具体表现为:数字技术发展对虚拟社会的逐步消解;“数字利维坦”对社会分裂的助推;“数字利维坦”对个体化社会存在基石的冲击。参见郧彦辉:《数字利维坦:信息社会的新型危机》,《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年第3期。和政务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日益突出。基于现有矛盾,应强化公共服务采购全过程监督,并将其交由数字政府内部治理协调机构来评估。通过对中标的数字化技术系统合法合规性、适当性以及应用场景的考量,增强政企合作的灵活性,切实保障公众的数字权利。①高秦伟:《数字政府背景下行政法治的发展及其课题》,《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一是在竞争性购买方式中,要完善公共服务购买的竞争机制,保障服务机构能公开、公平、公正地参与竞争,确保服务提供过程中行为的合法合规。公共服务的过程监督应推进多方动态化、常态化参与。特别是在对公共服务实施监督的过程中,政府也要保障相关主体有抗辩的权利,从而实现权力的制衡。②周钰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2015年。二是针对数字政府建设中的高度技术性采购特点,需对该领域进行专项督察,强化参与各方的责任意识,多头治理、多管齐下,既对政府工作人员做好教育监督工作,也要严防企业的围猎行为。

综上所述,法治对于数字政府建设具有三大作用:一是价值引领,良法善治为政府的发展提供了正确的方向;二是制度保障,法律为数字政府建设建章立制、划定边界,使数字政府建设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三是促进推动,法律为数字政府建设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起到推动作用。数字政府建设与法治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平行共存关系,而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③马颜昕等:《数字政府:变革与法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13页。完善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保障,需把握科学与民主两个维度,贯穿制度制定与执行全过程。以国家强制力为数字政府建设实践护航,是优化政府治理体系、加快数字化发展、带动实现经济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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