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与家庭农场契约结构
2022-03-15王礼嘉史占中
王礼嘉 史占中
(1.悉尼大学商学院,悉尼 2006;2.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30)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和人民宣告:我国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21年,我国GDP达到114万亿元,连续12年位居世界第二;人均GDP 也超过1.2万美元,接近世界银行高收入国家标准。“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城乡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城乡收入差距,无疑是当前社会矛盾的重要体现。据统计局官方数据,2021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仍为农村居民的2.5倍;若不计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此比率将扩大至4.3倍。
要想解决我国的城乡差距,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是重要的着力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已发展出包括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社等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家庭农场备受关注。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3年以来,我国家庭农场开始兴起,并表现出特殊的活力(高强等,2013)。据农业农村部的数据,截至2020年,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填报数量已超过300万个。
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与数字经济这一当前最重要的经济形式的不断渗透相重合(王小兵等,2021)。20世纪70年代以来,数字经济就开始展现出蓬勃的生命力。所谓数字经济,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对我国而言,数字经济是过去二十年间格外突出的经济形式,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田鸽、张勋,2022)。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8.6%。依托我国大规模投资包括5G 基站建设、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在内的“新基建”工程,数字经济已渗透到我国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田鸽、张勋,2022),彻底转变了我国的社会形态与互动方式(陈德球、胡晴,2022)。
经济环境与社会背景的变迁,一定会对原有的经济制度产生冲击。数字经济的发展,将会如何影响家庭农场所面临的环境,如何影响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与基于此所订立的契约结构,以及这些变化是否会影响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向,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1 家庭农场及其契约特征
1.1 家庭农场的组织特征
理论界对家庭农场的界定仍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王新志、杜志雄,2020),实践层面上,各地区对家庭农场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事实上,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本就有许多重合的范畴。本文尝试从组织特性的角度,将家庭农场视为从小农户脱胎而来,与农业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等并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其一,相较于传统小农户,家庭农场的横向规模更大(王新志、杜志雄,2020)。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以来,小农户就是最广泛的农业经营主体。但受限于我国土地的绝对面积与地域特征的相对差异,总体看,我国农户的生产规模偏小。据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我国农户户均经营规模7.8亩,是典型的“人均不过一亩三分田,户均不过十亩田”(韩俊,2019),这严重制约了农民的收入增长(孙琳琳等,2020)。同时,土地权利也难以针对市场做有效界定,权利转让受到极大限制(周文等,2017)。因此,在城乡差距与工农报酬差距的诱致下,农村劳动力不断转移形成农民工,由此造成的土地抛荒(李永萍,2018)、留守儿童(吕利丹,2014)等问题在很长时间内都困扰着我国的农业发展。伴随着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土地权利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转(尚旭东、朱守银,2015),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活力,也为家庭农场的建立提供了基础条件。农户可以通过购买土地的部分权利,形成土地资源的适度集中,开展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其二,与农业专业大户相比,家庭农场更强调纵向规模。一般的农业专业大户会集中较大规模的资源,构建同质化的生产流程与环节,通过横向规模的扩张实现规模效应(杨慧莲等,2019)。家庭农场要求在纵向产业链条上,内部化更多环节。依据产品性质的不同,家庭农场处理的产业链条长度不同;但总体上,大部分家庭农场都涵盖了从生产、加工到深加工与销售的许多链条(江元、田军华,2018)。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家庭农场都会同时供给产成品与中间品,对不同产业链条环节的处理远比农业专业大户更灵活。
其三,与农业合作社相比,家庭农场的组织方式不同。严格讲,家庭农场也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但合作社本身是相对独立的农业经营个体的组织联合体,既有身为组织的优势,如较强的议价权与较低的信息成本,也有组织通病,如信息不对称下的内部人员问题。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核心劳动力,在内部管理上,成员之间的关系比合作社更亲密(江元、田军华,2018)。因此,家庭农场的优劣势是相对的,议价能力较弱,获取信息的成本较高,但同时内部管理成本更低。
1.2 家庭农场的契约形式
任何农业组织形式的变革,都不能脱离社会背景与经济制度,农业经营主体也不例外。在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开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以后,以小农户为基础的农业生产单元才有存在的土壤。也只有在改革进一步深化,市场机制持续构建以及土地流转制度确立后,家庭农场才有可能发展起来。从形成的根本机理看,任何组织形式都是动态的契约选择集合(科斯,1960)。经济社会里,交易是最一般的经济联系,而契约则是交易的载体。因此,整个经济社会都表现为契约的世界,任何经济组织都表现为契约的治理结构(威廉姆森,2002)。
家庭农场集中了更多资源,在横向上实现了更大规模的生产,同时内部化了更长的产业链条,在纵向上实现了更大规模的一体化生产。尽管把视角限定在家庭农场本身,横向与纵向的扩张都是其内部经营管理,但从产业组织的角度看,把家庭农场视为农业产业的构成部分,每个家庭农场都是一个动态的契约治理结构。因此,对于不同契约的治理的总和,构成了家庭农场的本质。
从契约形式看,家庭农场在产业链条纵向上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横向扩张的契约选择。如在要素市场,既包括围绕土地经营权订立的租赁契约,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集中;也包括围绕资金使用权订立的融资契约,以实现资金资源的集中;还包括围绕劳动力使用订立的劳动契约,以及在处理上述契约中的内部结构选择。纵向上每个环节之间的关联,都是纵向扩张契约选择的结果。如果说,在这方面,家庭农场与小农户的区别,还只在于规模扩张后的自然延伸;那么,同农业专业大户相比,家庭农场不断延伸产业链条,则是其主动的选择。农业专业大户更强调致力于标准化的集中生产经营,更多面向合作社与农业企业出售中间品,或让渡销售环节,而家庭农场则强调面对更复杂的市场,也更倾向于出售产成品。因此,家庭农场倾向于将其与其他经营主体的市场交易与市场契约,更主动地内部化为内部交易与组织契约,或说是管理交易。
1.3 家庭农场的契约特征
从家庭农场的契约形式看,家庭农场具有与企业类似的契约治理结构。但由于农业的特殊属性,以及具体组织方式的区别,家庭农场也具有特殊的契约特征。根据威廉姆森(2002)的观点,契约包括资产专用性、保护机制与价格三项相互影响与制约的内容。因而,我们可以考察家庭农场契约在此三项上的特殊表现,分析其契约特征。
第一,在横向扩张的契约中,其内容直接受家庭农场管理经营的影响。如前所述,家庭农场本质上是集中更多资源的农户,因此对于其他资源所有者而言,不论是否选择加入家庭农场,以及在加入家庭农场后,是否持续增加对资产的专用性投入,都取决于家庭农场所提供契约中的保护机制,以及可预期的足够高的价格。二者之间需要匹配。若专用性投入程度低于后者,家庭农场将会受损;若专用性投入程度高于后者,则其他资源所有者将会陷入准租金陷阱(克莱因等,1978)。因此,此部分的契约治理特征,就外化表现为家庭农场的管理问题。家庭农场应在契约与专用性投入激励、契约成本与市场交易成本、上述所有成本与规模效应之间,达成一个相对均衡。
第二,在纵向扩张的契约中,其形式与内容只受替代性的市场交易成本的限制。威廉姆森(2002)认为,选择企业治理还是市场治理,需要比较各类成本;存在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时,纵向一体化与生产成本无关,而只是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结果。在具体的契约形式中,成本的比较需要考虑具体的特性。就家庭农场而言,由于存在对宏观技术环境、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严重依赖,因而在契约选择上,也有其特殊的倾向。一方面,在与产业链条上游主体的交易中,家庭农场选择与不同技术水平资产供给者订立不同契约。如与化肥、种子、农业设施等供给者的联系中,尽管受限于规模与议价权,家庭农场难以对资产专用性进行规范,设立保护机制成本很高,但限于技术边界的鸿沟,家庭农场也只能选择订立市场契约。对于那些技术要求不高的资产,如简单农用工具、简单包装等,家庭农场倾向于内部化,以组织契约的方式进行治理,以求节约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在与产业链条下游主体的交易中,农业生产时效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依赖,将在家庭农场的契约中起到特别重要的作用。如前所言,家庭农场区别于农业专业大户的特殊之处正在于,它既可以与农业企业或合作社等组织订立中间品或最终品交易契约,也能够与最终消费者签订销售契约。这就意味着,家庭农场可以依据契约中的价格与保护机制,选择其专用性投资结构。
总之,家庭农场的契约结构一般特征表现为,家庭农场的经营效率与管理效率,决定着其横向扩张契约的实际内容;纵向扩张的边界则取决于家庭农场与产业链条其他主体的交易情况。家庭农场的最终形貌,正是考量这些成本收益后的契约治理结构。
2 数字经济发展对农业及其组织形式的影响
相对于传统经济形态,数字经济的特征被归纳为数据支撑、融合创新与开放共享(陈晓红等,2022)。数字经济是当今世界各国经济中增长速度最快的部分(李晓华,2019)。据测算,我国1993—2018年,数字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7.72%(蔡跃洲、牛新星,2021)。数字经济迅速发展带动经济社会加速数字化转型,不仅显著推动了农业经济增长(刘纯阳、刘锦怡,2020),也深刻影响着农业与农业产业组织的发展(姜长云,2022)。
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里,数字经济首先影响农业的直接生产过程。数字经济的不断渗透,使得农业经营主体精细化掌控生产流程成为可能。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利用传感器、遥感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市场信息检测软件模块等感知手段,对农业生产进行全流程跟踪式监测、管理,以数据流驱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实现更为精准的农畜产品的种、管、采收、储存、加工等(殷浩栋等,2021)。同时,数字经济还会影响农业的组织管理过程。数字经济的不断渗透,使得农业经营主体的全部资源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大数据与云平台为实现更有效的内部组织管理提供了便利条件。从内部资源的信息储备,到成员之间的数字协调,再到工作内容的有效激励,都能够以成本更低的方式实现。运用数字技术整合资源,为实现农业的精细化发展创造了条件(王克响、崔海龙,2022),极大地提升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农业产业组织横向扩张的成本相对降低。
在农业产业的交易过程里,数字技术极大地简化了农业产业链条各环节之间的关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型技术在高强度的更迭过程中,不断重构着农业产业组织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也不断重塑着农业产业组织与经济系统关联的形态。在数字经济的渗透下,农业交易主体与客体都以数字化形式呈现,度量与选择过程被简化为数字比对;农业交易过程借助数字化平台实现,交易讨论与交易维护过程被简化为数字交流。数字技术的渗透,有助于农业经营主体与其他主体更高效地共享开源知识、深入地沟通合作、平等地博弈竞争,在更大范围内寻找潜在的交易对象(霍生平等,2022)。以数字技术对纵向关系的影响为依托,更衍生出大量支持农业产业组织持续发展的组织制度形式,如互联网+农业、农业区块链金融、智慧农业等。数字技术对农业组织形式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对农业产业链条关系的数字化呈现,降低了农业产业组织之间及其与其他产业组织之间的交易成本,但也弱化了纵向一体化的动机。数字经济重构的市场环境,又无限扩张了信息容量与选择过程,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强化了纵向一体化的可能性。
对于家庭农场而言,数字经济在农业中的渗透,也同样改变了现有的成本收益结构。数字经济对农业生产效率的促进作用,为家庭农场在规模效应之外,提供了新的收益来源。而数字经济对市场交易成本的影响,则为家庭农场的契约选择拓展了空间。家庭农场契约形式的灵活性,使得数字经济带来的这些变化,成为其持续发展的新契机。
3 数字经济背景下家庭农场契约结构调整方向
3.1 生产效率增进与契约特征调整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家庭农场契约结构面临着新的利益驱动路径。数字经济对既有资源限制下技术水平的突破,为家庭农场生产效率的提升准备了条件(王滢波,2020)。数字经济对家庭农场生产效率的重要影响,使家庭农场在原有成本收益考量的基础上,拓宽了发展路径。尽管数字经济的此种影响在整个经济社会中无处不在,但在农业领域,对家庭农场这种特定经营主体而言,数字经济所引起的变化也自有其特性。
传统农业被视为自然资源密集型与劳动密集型产业,而在农业机械的大规模投入后,也向资本密集型产业转化。但总体上,农业仍属于技术稀缺型产业。换言之,农业的技术比较优势指数仍较低。因此,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依据边际生产力递减原理,数字技术在农业中的深度应用,对生产效率的促进作用将会更大。
此外,当数字技术开始在农业生产中发挥推动作用时,势必改变家庭农场契约内容的调整方向。如前所述,家庭农场在横向规模上与小农户形成区别,从小农户到家庭农场的转变,其内在动力主要由规模效应获得。在数字技术渗透后,此种动机将会减弱,由此必然会形成大量的中间区域,传统小农户与家庭农场将变得更加难以区分。家庭农场与农业专业大户在纵向规模上存在差异,内在驱动力主要是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节约。数字经济对生产效率的渗透,同样会减少家庭农场形成的动机。
3.2 交易形式变更与契约特征调整
数字经济改变了农业产业组织的交易形式。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化的交易形式占据了最大比重,这对家庭农场的契约结构更有决定性的影响。
第一,从横向上看,不论何种资源,在家庭农场与其所有者订立契约时,都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这意味着签约过程与契约维护的成本降低,更重要的是,此种形式下的默认前提是,权利边界得到了相对充分的界定。只有充分确权的交易客体,才能以数字的形式参与市场交易。而数字技术本身,也为交易客体的权利界定,提供了成本更低的方式。如土地资源,只有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确权,构建土地流转制度,实现“三权分置”,才能真正将土地经营权作为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性资源。当资源权利边界得到相对充分的界定时,以此为客体的契约效率也将变得更高。相对充分的权利界定有助于家庭农场在订立契约后,对购买到的客体权利有更完整的保护机制,从而有助于家庭农场针对被清晰界定的部分投入更多专用性资产。换言之,以数字形式实现家庭农场各类资源的交易过程,本身就意味着更低的权利界定成本,以及由此带来的目标更明确的契约保护机制与更多的专用性投资。无疑,契约所约定的价格也将越高,契约所能实现的效率也将更高。特别是从家庭农场持续投入专用性资产,以期获得长期高效率的角度看,这在事实上构建了一种能够降低自然风险的农业保险机制。
第二,从纵向上看,数字经济的渗透,对纵向一体化有两方面的影响。这既表现在数字化交易对象的界定成本更低,也表现在交易过程以数字技术展开,设计、订立与维护交易的成本更低。更重要的是,数字经济的发展,为交易主体展现了更为广阔的市场。这个意义对农业而言,尤其重要。季节性、地域性与时效性始终是限制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在数字经济背景下,这些限制被极大地淡化了。
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契约结构受此影响而迎来调整的契机。从一般的角度讲,交易过程的数字化,将使原本紧密的契约变得更为紧密,从而有利于专用性资产的持续投入。相对松散的契约,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设立更紧密的保护机制,激励专用性的投入,获取更高收益。特别重要的是,随着数字经济兴起而新出现的更广阔市场,保证了家庭农场以更多元的契约结构处理产品交易的可能性。
其一,家庭农场的产品流向结构将变得更富有弹性。在过去的市场环境下,家庭农场的交易对象包括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与最终消费者。但限于农业特性,家庭农场只能优先考虑与合作社及农业企业订立契约,将大部分的产品销售给合作社与农业企业,而非最终消费者。但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技术载体无限拉近了家庭农场与消费者的距离,家庭农场具备了面对更广大直接消费者市场的可能性。在合作社与农业企业之外,家庭农场能够将产品直接交易给最终消费者。因而家庭农场的产品流向结构必然会出现调整,销售给合作社与农业企业的份额将倾向于下降,而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份额将倾向于上升。
其二,家庭农场产品流向结构调整将引致契约内容的调整。家庭农场在面对合作社与农业企业时,议价权相对较弱。因此,在原有的产品流向结构与契约结构下,家庭农场不会受到专用性投入的激励,当然也不利于家庭农场契约效率的提升。而当数字技术渗透,家庭农场改变其产品流向结构后,家庭农场有了调整契约结构与专用性投资结构的内在动机。此外,依托数字平台直接面对消费者,能够收集更多的消费偏好信息;依托数字技术形成的消费信息数据库,则是家庭农场经营决策最好的参考。家庭农场如果以此为基础进行专用性投资决策,既能满足现实的消费者偏好,降低专用性准租金被剥削的可能性,也能以此开拓更多的细分市场,获取更多收益。
其三,家庭农场增加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专用性投资,意味着相应契约保护机制重要性的提升。这要求结成更紧密的契约,由此引致对契约保护机制的依赖以及保护机制设计成本的增加,极端情况下交易将内部化在家庭农场,由此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即威廉姆森(2002)提到的“官僚成本”。这实质上是家庭农场规模扩张的过程。正如此前所言,不论横向规模扩张还是纵向规模扩张,都取决于家庭农场对各类成本收益的评估与权衡,表现在家庭农场的契约结构之中。
其四,家庭农场投入的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专用性投资,具有非常丰富的现实内容。这些专用性投资,既可以投入在产品的特殊物质属性上,如水果的甜度、禽畜的蓄养时间等,也可以投入到产品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上,如绿色消费理念、健康生活方式等。更具有拓展性的是,家庭农场还可以考虑投入专用性资产,用以探索新型交易形式。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农产品的直播带货、朋友圈推荐、短视频推广等多种方式,已广泛出现在各类家庭农场的经营活动之中。围绕缩短产销距离的此类专用性投入,或许能为家庭农场发掘出更大的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数字经济的发展,不仅在生产技术上,也在组织形式上改变了家庭农场的发展环境,由此体现为家庭农场契约结构的相应调整。或许,这正是我国近些年来家庭农场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4 结论与启示
以上研究了数字经济发展对家庭农场契约结构的影响。作为近数十年来最具有生命力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不仅将其核心技术深深嵌入了经济系统,同时也改变了整个社会形态。在数字经济兴起的过程中,家庭农场也在宏观经济制度调整的基础上,由小农户形式脱胎而出,不断发展壮大。在重合的发展路径中,家庭农场不仅在直接生产过程受到数字经济的极大影响,其组织形式也因数字经济的渗透具备了广阔的调整空间。作为契约结构更丰富、契约内容更灵活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相较于其他农业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具备着更多的发展活力。从我们的分析结论看,家庭农场应更主动地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在更开放地融入数字经济的同时,不断调整契约结构,针对直接消费者做更多的专用性投资,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实现更高的契约效率。对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也应向家庭农场的契约特性靠拢,适时调整契约结构,探寻规模经济以外的效率增进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农场的发展,或许是我国缩小城乡差异、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可能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