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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构建论要
——基于执纪执法贯通的立场

2022-03-14杨艳飞

廉政文化研究 2022年6期
关键词:执纪监察纪检监察

杨艳飞

(南京工程学院 纪委审查调查处,江苏 南京 211167)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围绕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发表了系列重要讲话。2016 年5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1]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分别针对法学、历史学、党建学、人权学等哲学社会科学具体学科构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重要指示。努力构建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已经成为当前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界的时代命题和历史任务。

纪检监察学作为法学学科门类下新增的一级学科,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发展纪检监察基本理论、指导纪检监察具体实践、产出纪检监察学术成果、培养纪检监察专门人才的重要使命。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学体系是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有机统一,其中学科体系构建更具有战略性、决定性和基础性意义,“学科体系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依托,学科体系不扎实,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就是无源之水;学科体系的中国特色不鲜明,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就是无本之木”[2]。因此,中国纪检监察学界的当务之急,应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把构建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学体系为总目标、总抓手、总主线,尽快构建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进而为推进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学体系的成熟完善和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一、纪检监察学学科专业地位的正式确立

2022 年9 月13 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正式发布《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 年)》《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3](以下分别简称《学科专业目录(2022)》和《目录管理办法(2022)》)。《学科专业目录(2022)》显示,我国共设置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14 个学科门类,法学学科门类下设8 个一级学科和5 个专业学位类别,其中“纪检监察学”(代码:0308)被列为法学学科门类新增的一级学科,与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中共党史党建学其他7 个法学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具有同等的学科地位。而在此之前,教育部于2022 年2 月公布2021 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4],相关附件显示“纪检监察”作为法学门类法学专业类被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名单(见表1),内蒙古大学获批开设纪检监察专业,它也成为我国首个获批该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2022 年8 月,教育部发布的《2022 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材料公示》[5]显示,南京审计大学等16 所高校申请增设纪检监察专业。至此,随着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和纪检监察专业的逐步建立,学界围绕纪检监察相关学科长期展开的学科归属、学科专业名目的争论也被自然地画上句号,这也标志着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具有学科和专业建设支撑的新阶段。

表1 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名单(节选)

纪检监察学之所以能够在国家官方文件中取得相应的学科和专业地位,是纪检监察理论界持续的学术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实践的现实需求、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规范要求综合作用的结果。

第一,纪检监察理论界持续的学术推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恢复和原监察部的成立,学界关于纪检监察的研究从未中断,不断推动学科专业建设,形成一大批高质量、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成果,搭建了专门的学术表达和交流平台。一些高校院所依托自身学术资源纷纷成立纪检监察(廉政)相关的研究机构,有学者统计自2000 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首次成立高校纪检监察(廉政)研究机构至2020 年,高校纪检监察(廉政)相关研究机构已达11 所。[6]2022 年江苏大学成立纪检监察学院、清华大学成立纪检监察研究院,将纪检监察学研究平台建设推进到新阶段。但因受国家政治话语体系和纪检监察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学界关于纪检监察的学科归属、学科专业名目、研究对象、理论体系等方面的研究并不聚焦,甚至存在着诸多争议,呈现出分散式的话语表达特点,并形成构建纪检学、监察学、监督学、廉政学、纪检监察学等不同的学术观点和研究进路。

第二,新时代纪检监察实践的现实需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前所未有的勇气与定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探索出依靠党的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路径。这条成功路径之一就是坚持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一体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积累了一系列的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纵深推进迫切需要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取得的各项成果从理论的高度进行总结、提炼和归纳,升华凝练为一般性的基本原理,强化纪检监察工作的学理支撑,更好地指导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规范要求。2021 年8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2021 年12 月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严把干部准入关,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提高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可见,不管是国家法律还是党内法规,都从提升纪检监察干部专业能力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角度对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学科专业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反映出党和国家对纪检监察学科、专业建设的迫切需要。

二、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

《目录管理办法(2022)》第八条对一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是设置一级学科的首要基本条件。“各个学科以其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矛盾的特殊性而同其他学科区分开来,成为具有独立性的学科,同时又因其对象在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而相互连接起来,构成一个包括多个学科的更高层级的学科或学科群”[7],这里的“学科群”即“学科体系”。可见,具有专门而独立的研究对象是纪检监察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它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标志,对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构建有着决定性意义,构建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就要对其研究对象进行清晰地定位。

纪检监察,在新时代中国语境下,即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简称,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有着本质区别。关于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新近研究均不同程度地给予了理论关照,但学界尚未达成共识形成共同的话语表达形态。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有“从严治党说”“制度活动说”“纪检监察现象说”等。“从严治党说”认为,“纪检监察学具有政治学的基本属性,如何用‘纪律’来确保‘从严治党’,这才是纪检监察学真正的、永恒的研究对象”[8]。这种学说突出纪律对于实现从严治党的价值,话语表述却混淆了研究对象和研究目标,“从严治党说”更类似于纪律检查学的研究目标而非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而且这种理论不能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的国家监察范畴进行有效的理论回应,不能涵盖纪检监察学的所有研究对象。“制度活动说”是当前关于纪检监察学研究对象最流行的理论学说。该学说强调,“纪检监察学有明确且独特的研究对象——纪检监察制度及相关活动”[6],“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纪检监察制度与纪检监察活动”[9],“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纪检监察制度与纪检监察活动,即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制度及其活动。纪检监察制度是纪检监察学的静态研究对象,主要是对制度的解释和诠释,纪检监察活动则是纪检监察学的动态研究对象”[10]。这种学说从规范与实践的维度把握纪检监察学的核心研究对象,但“制度”“活动”的常识内涵并不能有效涵盖纪检监察学的所有研究对象,存在着人为压缩纪检监察学知识容量的弊端。“纪检监察现象说”认为,“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是纪检监察现象”[11],“纪检监察现象”的表述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能不断吸收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而出现的新范畴。但该学说对“纪检监察现象”具体内容的阐述仅狭义地包括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制度和纪检监察文化,本质上又回归了“制度活动说”的研究进路。

笔者认为,在确定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时,既要把握研究对象在整个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的特殊性,使纪检监察学能够与其他学科显著区别开来,同时又要把握其在内部学科体系中的普遍性,使其能够概括所有的下级学科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新学科,从而突出纪检监察学的一级学科地位。基于上述考量,凡与纪检监察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应当是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应该确定为“纪检监察现象”,既能凸显纪检监察学的学科特殊性,又能保证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的知识容量和研究对象的长期稳定。

把“纪检监察现象”定位为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意味着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体系,纪检监察学必须对与纪检监察有关的各种现象进行全方位、全要素、全领域的研究。既要对纪检监察进行历时性研究——纪检监察工作的产生、发展、运行规律等,又要对纪检监察进行共时性研究——不同国家、地区的纪检监察制度、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等;既要对纪检监察进行内在性研究——纪检监察的内部组织体系、实践程序、运行机制、职业道德等,又要对纪检监察进行外在性研究——纪检监察与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其他学科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关系等;既要对纪检监察进行本体论研究——纪检监察原理、监督理论、权力制约理论、纪检监察规范体系、纪检监察关系、研究方法论等,又要对纪检监察进行价值论研究——价值体系、价值冲突、价值平衡与整合等。因此,纪检监察学是以纪检监察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体系,对纪检监察现象进行不同角度的分类,就可以构建出不同类型的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这将是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

三、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构建的已有逻辑与方法

纪检监察学是由各种具体的纪检监察学知识和理论合成的,并逐步发展为纪检监察学的分支学科。这些不同的纪检监察学分支学科所构成的系统性、专业性整体,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纪检监察学之所以要构建由若干分支学科组成的学科体系,主要原因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一级学科建设的规定性。《目录管理办法(2022)》第八条规定,“一般应具有多个明确的二级学科”是一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之一。纪检监察学要确定其一级学科地位,其建设的关键任务是明确具有学科特色的专属二级学科体系,这也是国家对学科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二,纪检监察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如前所述,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是纪检监察现象,而纪检监察现象本身是纷繁复杂、动态演变的,基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对不同的纪检监察现象进行研究就会形成纪检监察学不同的分支学科,如监督检查学、审查调查学、案件审理学、干部监督管理学等。未来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纪检监察新现象的不断涌现,也必然会出现新兴的纪检监察分支学科。

第三,纪检监察学的科学性。纪检监察学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一门科学,不仅要分门别类地研究不同的纪检监察现象,还需要从不同的维度、运用不同的方法综合地研究纪检监察问题,对各种纪检监察现象进行整体化、综合性研究,从而为其他分支学科提供学理资源,于是就形成了纪检监察原理学、比较纪检监察学、纪检监察史学等分支学科。这些理论性的分支学科与领域性的分支学科构成完整的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

第四,“三大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具体目标各有侧重,同时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内在统一体,在这个内在统一体中,学科体系是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基础,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均以学科体系为逻辑基础进行展开。围绕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内含的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进行理论推演,即构成学术体系的结构性元素,进而演化出纪检监察学的学术体系;若对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中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标识的规范、制度、理论、原则、概念、范畴等予以体系化提炼,即可演化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

在纪检监察学被确定为法学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之前,学界对其学科名称、学科归属等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在研究对象和研究进路上也有着分歧,学界曾分别按照纪检学、监察学、监督学、廉政学等不同的学术观点进行了学科体系构建。《目录管理办法(2022)》第五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与调整,以及学科专业目录的编制。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由学位授予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这就为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学二级学科和专业领域构建留下了制度空间。自2021 年12 月纪检监察学被拟定为一级学科之后,学界紧跟形势任务,在继承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把纪检监察学作为法学学科门类一级学科进行学科体系构建,并提出二级学科和专业领域设置的初步方案与设想,逐步形成了“两范畴论”“四层次论”“四维度论”“五维度论”等学科体系典型构建逻辑。

“两范畴论”把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纪检监察制度和纪检监察活动,以“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为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逻辑起点,从专业范畴的角度来构建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该理论认为“纪检与监察对应的主体并不相同,‘纪检’规制的是全体党员,‘监察’规制的则是全体公职人员。因此,纪检监察学科的范畴也应当有所区分,即划分为纪检学和监察学两大范畴”。“纪检学内部主要围绕党内法规学展开”,“在监察学的范畴下可依托法学、政治学等学科设置监察法学、公共管理学、廉政思想教育学等学科。”[9]该理论把握住了纪检监察学的价值目标和核心范畴,提出了纪检监察学学科设置的建设性方案。但该理论以规制对象的不同机械地把“纪检学”和“监察学”分设为两个独立的学科,背离了“纪检监察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设置的初衷,未能充分体现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政治与法治内涵,也与执纪执法一体贯通、一体执行的纪检监察实践不符。

“四层次论”认为,纪检监察学呈现出以纪检监察制度为逻辑起点、以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为基础范畴、以纪检监察权力的行使为核心内容、以纪检监察理论为基础支撑的整体架构。据此提出“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应至少包括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重点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包括党内监督体系和国家监察体系;第二层次重点研究纪检监察的基本理论范畴,包括纪检监察的一般理论和基本规律;第三层次重点研究纪检监察制度及其运行,包括纪检监察法律体系、纪检监察实践工作与活动;第四层次重点进行纪检监察的比较研究,包括我国纪检监察制度的纵向比较,以及与国外监督廉政相关学科的横向比较”[12]。这一理论在“监督”这一核心议题下展开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并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视角具体展开,抓住了纪检监察现象的核心——纪检监察理论、制度与行为。但该理论仅以层次的形式对分支学科的研究对象进行表述,学科体系的学术性名称并不清晰,四个层次是否代表纪检监察学并列的四个二级学科还是有其他的内涵,该理论并未进行清晰地回应。

“四维度论”的学科设置方案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提出“纪检监察二级学科设置,既要遵循学科设置的一般规律,也要符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情况”,“目录内学科划分不宜过细,可按理论、法律法规、工作实务、历史维度划分,共设4 个为宜:纪检监察理论、纪检法规和监察法学、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纪检监察史”[6]。另一种形式考虑到党和国家重大需求、知识体系、学术传统以及和其他学科的关系等因素,提出设置纪检监察原理、中共纪律学、监察法学、廉政学四个二级学科的设想,并提出每一个二级学科的具体研究方向。[11]这两种不同形式的“四维度论”的二级学科划分逻辑存在着共识,对纪检监察理论、规范与实践进行了区分,并形成不同的学科,但二级学科之间的研究内容有较大的重叠。而且不管何种形式的学科体系都不能有效统摄所有的纪检监察现象,如实践中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并列的案件监督管理、干部监督等纪检监察现象。将中共纪律学、监察法学并列为二级学科,也有人为割裂纪检、监察的弊端,忽视了纪法条款不断融合的改革趋势。

“五维度论”基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逻辑,注重纪检学与监察学深层次的融会贯通,在“宜粗不宜细”的基本原则下尽量详尽地部署子学科群,以先前研究成果为逻辑起点,吸收借鉴“四维度论”的侧重视角,提出“按照五个维度设置科学合理、衔接有序的若干二级学科,即理论学科、法律法规学科、事实与技术学科、工作实务学科、中外纪检监察制度学科”[13]。这种理论避免了生硬地割裂纪检学与监察学,试图实现纪检学与监察学的底层逻辑和价值的统一,对我们设置纪检监察学二级学科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但该理论划分的二级学科能否涵盖所有的纪检监察现象、扩大纪检监察学的知识容量还需进一步论证。

总结分析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的已有构建逻辑与方法,学界大部分论说存在的最大逻辑问题是过于注重纪检学与监察学、中共纪律学与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差异,忽视了纪检监察工作深度融合的实践逻辑,存在将纪检学和监察学、中共纪律学和监察法学分设为二级学科的理论倾向。作为研究方向或专业领域,注意区分纪检学与监察学、中共纪律学与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差异,进行适度的区分性研究是极有必要的。但作为二级学科体系的设置,如果机械化地割裂纪检学与监察学,不仅没有把握“纪检监察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设置的初衷,而且背离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会进一步导致理论界与实务界话语体系的冲突。有学者已严肃指出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话语体系冲突的背后是认识的差异:实务工作者从具体工作机制出发,认为纪检监察本身就是一体的;学者则从学术研究出发,试图证成纪检与监察的区别。研究重点和工作重心的偏差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不利于纪检监察工作形成合力”[12]。因此,从理论上证成纪检监察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对于走出纪检监察“两张皮”的误区、科学构建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消除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话语体系冲突、促进理论研究与工作实践的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坚持执纪执法贯通的立场是理解纪检监察一体化、科学构建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的关键环节。

四、基于执纪执法贯通的立场构建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本质上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范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这些部署和要求都是对传统法治理论的重大修正,形成了我们党对党纪与国法关系的新认识,体现了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理论创新。作为这一理论创新的实践成果,我们党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持续推动执纪执法贯通、纪法双施双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在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时指出,“党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严起来”。这是对新时代管党治党最新经验的深刻总结,也形成了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的宏大时代背景。

基于执纪执法贯通的立场理解纪检监察一体化,可以从规范体系、工作机制、职责内容、措施贯通等方面进一步深化认识。就规范体系而言,近年来修订、出台的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不断推动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深度融合:2018 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总则中增加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修订纪法衔接条款;2019 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领导体制中明确要求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2019年印发的《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贯通;2021 年颁布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写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内容。就工作机制而言,监察法规定“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法实施条例将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写入国家法律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次以中央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合署办公体制的基本内涵,要求做到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就职责内容而言,“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纪法双施双守,实现党纪和国法有机、顺畅地融合适用,既要审查党员涉嫌违纪问题,又要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的因素,又要统筹法的内容;既要用纪律思维和语言,又要用法律思维和语言,促进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精准发力”[14],进而实现纪检监察、执纪执法的深度融合。就措施贯通而言,监察法规定了15 种调查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的规定,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对各项措施的审批程序、使用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不断完善纪律审查措施和监察调查措施贯通运用的制度规定。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体推进,不仅是党内机构与国家机构形式上的“物理重组”,更是党和国家执纪执法体制上的“化学反应”与贯通协调。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的设立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标志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对于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构建来说,坚持执纪执法贯通的立场,不仅意味着要系统梳理、总结提炼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在执纪执法贯通方面取得的制度成果、理论成果、实践成果,把其上升为一般性的纪检监察原理形成科学体系,更好地指导纪检监察实践,更意味着要用系统集成的思维从整体上来认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政治与法治内涵,坚决防止认为割裂纪检学与监察学、背离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的倾向。

因此,基于执纪执法贯通的立场构建纪检监察学二级学科体系、推进纪检监察一体化,才能既符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实质,又能保持二级学科的知识容量和稳定性,即各二级学科既能涵盖所有的纪检监察现象,又能不断将新出现的纪检监察现象予以吸收研究,不至于反复调整和变更。

如前所述,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纪检监察现象进行不同类型的划分:从纪检监察现象的性质角度划分,纪检监察学可以分为理论纪检监察学和应用纪检监察学;从纪检监察的运行角度划分,纪检监察学可以分为纪检监察规范学、纪检监察解释学、纪检监察行为学等;从纪检监察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划分,纪检监察学可以分为纪检监察本体学和纪检监察交叉学等。构建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时,对纪检监察现象应该有相对确定的划分标准,我们认为这个相对确定的划分标准应是纪检监察现象的性质。基于此,综合不同的划分角度,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笔者主张将纪检监察学的二级学科确定为理论纪检监察学、应用纪检监察学和历史纪检监察学(见表2),并由此衍生不同的研究方向和专业领域。

表2 纪检监察学二级学科及研究方向设置方案

需要指出的是,理论纪检监察学、应用纪检监察学和历史纪检监察学虽然研究的对象各有侧重,但并不代表彼此分离。理论纪检监察学为应用纪检监察学输出理论资源,但并不仅限于研究抽象的理论而脱离纪检监察实践;应用纪检监察学为理论纪检监察学提供原始素材,但也并不仅限于研究纪检监察的实际运行而离开理论的支撑;历史纪检监察学既包括理论纪检监察学的内容,又涵盖应用纪检监察学的内容。三者有机统一,共同统摄所有的纪检监察现象,着力构成了纪检监察学的二级学科体系,规定着具体的研究方向和专业领域。

纪检监察学作为新设的一级学科,其学科体系的科学构建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纪检监察理论界、教育界与实务界长期通力合作、探索与尝试,最终才有可能形成具有学术共识的自主学科体系。在构建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过程中要坚持守正创新,既要客观总结、提炼吸收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设置范式,又要深刻把握新时代纪检监察改革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创造性地回应日新月异的纪检监察实践对理论的需求,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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