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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背景下野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探析

2022-03-14陈俊熹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2022年11期
关键词:执法人员法律法规野生动物

陈俊熹

(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 730000)

野生动物在加强自然界物质交换、维持生物圈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但在部分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现状着实堪忧:立法体制上的欠缺与执法上的滞后叠加,使得作为人类朋友的野生动物面临着灭绝的境况[2]。目前,生物安全已被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必须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年来,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述政策与立法对于提高野生动物保护能力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时代,野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成为依法治国背景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绕不开的关键问题。

1 提升野生动物保护能力的必要性

早在“礼法合一”时期,人们对自然就具有敬畏之心,对待野生动物的态度逐步由原来的大肆捕杀转变为人工饲养,在发展畜牧业的同时建立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譬如,《商君书·画策》记载:“黄帝之世,不麛不卵,不猎小兽,不取鸟卵。”分季节限制捕获野生动物的规定就充分体现古典环境法治思想。其后,历代统治者大多继承环境保护思想,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法律活动。

新时代,我国新增“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战略目标,它是党和国家对过去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付出惨痛代价之精准回应。在改革开放过去几十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滥捕野生动物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例层出不穷,其已经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生态保护的深层次问题。依据该法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是环境保护领域需要齐头并抓的两大问题,生态保护居于首要地位。在全球环境问题中,直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比环境污染更难整治,治理能力要求也更高。

防止环境破坏,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宗旨。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提升野生动物保护能力,是该法律中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的深刻体现。然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构建存在着规划迟滞、立法相对欠缺、执法能力不足、缺乏完整配套的司法程序及严密监督体系等问题。新时代,为了提升野生动物保护能力,必须完善法律层面的配套措施。

2 野生动物保护能力的提升路径建构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提升野生动物保护能力,要着重从执法、司法、监督等层面入手,彼此紧密配合,发挥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协调作用,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法治建设[3]。

2.1 执法环节配合法律法规实施

2020 年初,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等行为予以禁止,并督促执法机关加大对上述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其中规制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其他动物保护法律做了较好的衔接,并且划分不同执法机关在其中所发挥的职能。执法机关应从3 个方面入手,配合法律法规的实施。

2.1.1 明确执法范围,划分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划分了我国林业和渔业野生动物保护机关的保护范围与职能。各级野生动物保护机关首先应当明确自身执法范围,按照野生动物种类划分,及时查明本领域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案件。各机关应当按照立案、分析、作出决定等行政处罚环节分配适当数量的执法人员,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划分各环节执法人员所履行的不同职能[4],深入贯彻法治政府理念,避免因范围与职能不明所引发的种种乱象。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状况,明确划分各类野生动物保护机关对野生动物保护案件的管辖范围,对于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的案件,可通过文件等形式预先规定处理模式及解决办法。

2.1.2 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熟练掌握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在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没有系统学习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其在依法查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违法案件时不能及时对案件精准定性。在依法治国背景下,要培养一批高水平的执法人才,以应对野生动物保护现状和适应法律法规修订后的具体要求。首先,各野生动物保护机关每周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法规学习,聘请理论界人士进行讲解,以便理解法律法规并逐步将其运用于执法活动中。其次,野生动物保护机关应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考核,通过理论考试与实践案例分析等形式了解其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掌握状况,确保执法人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得心应手。

2.1.3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伦理教育,推进执法机关内部廉政建设

在过去发生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中,个别执法人员贪图小利,带头“钓鱼执法”,给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带来层层阻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树立使命感与责任感,充分发挥党员干部领导带头作用,并明确执法人员应遵守的各项纪律规定,适时通报执法人员违纪行为,确保执法环节不因权力寻租等问题而影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

2.2 司法环节筑牢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是法治中最能彰显公平正义的环节,司法审判与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配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全面惩恶扬善,发挥新时代违法必究方针的功效。

2.2.1 法院应完善审理程序,健全证据制度

经由当地适格的环保联合会等公益组织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其他诉讼后,在审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加大不法主体的举证责任承担力度,必要时可根据其隐匿、销毁所猎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加重其应承担的最终责任。在涉及对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司法鉴定等必要环节时,法院可根据案件需要,多选几家司法鉴定机构确定案涉野生动物的品种与数量,以便公正合法地追究不法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此外,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案件中证据极易灭失和变质的特性,在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介入对相关案件展开调查时,法院应依相关主体申请或凭借自己职权对相关证据展开封存、固定、冷藏等工作,以便在庭审中准确发挥上述证据的作用。对于证据牵涉的技术性问题,法院应当对专家出庭作证给予必要支持,以便证人及时揭露不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促进司法领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2.2.2 检察机关积极行使检察权,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案件处理中积极行使检察权,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起诉环节有关制度[5]。侵害野生动物案件往往涉及的资金数额较大,不法主体除涉及民事责任外,易同时违反行政与刑事法规。在涉及后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充当监督人角色,结合案件的危害程度,选择提前介入案件,以防地方保护势力阻碍案件调查处理。

2.3 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

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要在执法、司法领域构建完善的配套制度,配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而建立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对于提升野生动物保护能力同样大有裨益。

2.3.1 发挥法律赋予各公权力主体的监督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各主体的监督职权主要有地方人大监督、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等。野生动物保护涉及与地区状况相结合的地方性法规,在确保这些法规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下,地方人大应积极监督上述法律的实施,行使监督职权。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是指在野生动物保护机关内部,基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执法机关应对下级执法机关处理的野生动物案件进行监督,对其中违反行政程序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照行政程序法理坚决撤销,确保执法环节顺利畅通。在司法监督层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进行监督,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或更改一审法院的不适当裁判。同级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促使作出裁判的法院依职权运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裁判的错误。同时,上级检察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抗诉,推动法院经由审判监督程序对野生动物保护案件重新审理,在司法机关内部行使监督职权的同时确保相应案件在司法中的公平正义。

2.3.2 发挥政协团体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

政协监督是指政协团体发挥民主监督职能,将实践中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提案等形式反馈相应机关,从而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各政协团体平日活跃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利于收集野生动物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建言献策。依法治国背景下,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对于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显得尤为关键。在实践中,处理野生动物保护案件,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人民群众熟知案发地气候、地形地貌,平日可能目睹不法主体危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这为及时打击该领域违法犯罪、配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了突破口。

3 结语

保护野生动物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举措,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必须从执法、司法、监督等环节入手,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法律赋予各级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人民团体的职能,完善执法、司法环节配套程序,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贡献力量。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环境保护法律的应有之义,也是维系全球生态平衡的必要之举,珍惜与爱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与延续人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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