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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价值关系

2022-03-14陈新夏

关键词:唯物史观社会科学恩格斯

陈新夏

唯物史观与各门人文社会科学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研究对象都是社会历史发展中的问题;区别在于:前者是对社会历史问题的宏观理解,后者则是对社会历史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具体问题的理解。这种联系和区别不仅体现在认识上,也体现在价值取向上:唯物史观以人的发展为核心价值,取向具有宏观的、总体性的特征,对于各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具有指导意义,可以为各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提供基本的价值依据;人文社会科学具有不同程度的价值相关性,这一特征决定了其研究需要有唯物史观层面的价值指导。在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从而“不平衡的发展”问题彰显的当代,唯物史观价值取向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的指导意义将更趋凸显。

唯物史观可以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价值取向上的指导,是由其作为科学认识与价值取向相统一的完整严密的社会历史观的性质决定的。

唯物史观与各门人文社会科学的关系本质上属于哲学与具体科学或具体学科的关系。唯物史观是对社会历史问题的宏观理解,即基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各门人文社会科学则是对社会历史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具体问题的理解。这种关系决定了作为哲学层面的社会历史观,唯物史观可以为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历史观和方法论的指导,帮助人们更好地研究、运用和发展人文社会科学,即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我们的历史观首先是进行研究工作的指南”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99页。。然而有待深究的是,唯物史观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发展提供的指导是仅仅体现在认识上,还是也体现在价值取向上?我们认为,答案应当是后者。唯物史观作为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历史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作为完整严密的社会历史观,既包含历史观层面的总体性的科学认识,也包含历史观层面的总体性的优秀价值取向,是科学认识与优秀价值取向的统一,因而对各门人文社会科学的指导既体现在认识上,也体现在价值取向上,可以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提供基本的价值依据。

以“改变世界”为宗旨的马克思主义具有鲜明的价值诉求和价值取向,体现在马克思主义的诸种理论如唯物史观、价值哲学、伦理学、政治哲学中,其主要内容包括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使人民生活得幸福美好,以及追求民主、自由、公正等。这些价值是可以分层次的,其中最高层次的、历史观层面的价值取向,就是追求人的彻底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也就是说,人的发展是唯物史观的核心价值,是唯物史观的总体性价值取向。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唯物史观的过程中,在批判继承前人优秀价值并反映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提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要求和目标,确立了以人的发展为核心的价值取向。人的发展理论生成于唯物史观体系之中,伴随唯物史观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同时又引领唯物史观的发展,它以唯物史观为立论基础,又构成唯物史观的价值维度,即其核心价值。文本溯源表明,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历史研究经历了从确立人的发展价值取向到实际地探索无产阶级解放条件和途径的研究主题演进过程。由于时代任务的制约,他们在现实斗争和理论研究中最为关注、且谈的最多的是作为人的发展前提的人的解放问题,提出了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工人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实现无产阶级以及全人类的解放等价值目标,并身体力行地实际地参加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解放的事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重视人的发展,而只是意味着他们将人的发展价值诉求置于现实的基础之上,因为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推翻资本主义制度、追求人的解放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人的发展是唯物史观乃至于整个马克思主义价值取向的核心。

人的发展之所以能够作为唯物史观的核心价值,作为唯物史观根本的价值旨归,是因为它具有总体性的特征,在价值取向上具有最大的包容性,能蕴含和统摄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价值诉求,从总体上体现着人追求更加幸福、更加美好、更有意义生活的要求。确认人的发展价值取向的总体性特征和核心地位,必须明确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人的彻底解放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人的彻底解放具有根本上的一致性,二者在逻辑和历史上都是一种依次递进的关系,人的彻底解放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和起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的彻底解放的必然结果。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说法,人的彻底解放就是彻底消灭私有制,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克服人对物的依赖关系、摆脱物对人的统治,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博弈,使人与社会、人与他人的根本利益完全一致,“不再有任何阶级差别,不再有任何对个人生活资料的忧虑,并且第一次能够谈到真正的人的自由。”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92页,第817页。使人拥有充分发展自己的物质、制度、文化条件和自由时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全面发展,“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92页,第817页。由此可见,人的彻底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实现无论从逻辑还是历史的角度看,都是一个一以贯之的统一的过程。正如弗洛姆所指出的:“马克思的目的不是仅限于工人阶级的解放,而是通过恢复一切人的未异化的、从而是自由的能动性,使人获得解放,并达到那样一个社会,在那里,目的是人而不是产品,人不再是‘畸形的’,变成了充分发展的人。”①弗洛姆:《马克思关于人的概念》,旭日出版社1987年版,第48页。亦如宾克莱所总结的:“按马克思的意思,社会主义是一个使人人都能在自由和创造力中实现他自己的社会的必要条件。”②宾克莱:《理想的冲突》,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2页。人的解放最终指向人的发展这一价值设定表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既是基于科学认识,也是基于道义。从工人阶级的解放到人类的解放,再到人的发展,这就是马克思的理论和实践逻辑,这一逻辑表明,实现无产阶级的解放就是为了实现人的彻底解放,进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基于人的彻底解放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内在关联,马克思、恩格斯论述了人的彻底解放的含义及其与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之间的关系,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角度对人的彻底解放进行了道义上的辩护。

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资产阶级提出并逐步实现了“政治解放”,即在政治法律上宣布了人的平等,保障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政治权利。但这种“解放”是针对封建等级和专制制度而言的。马克思肯定了政治解放的历史意义,认为它废除了人们在政治法律上的不平等,使国家从宗教束缚下解脱出来,是人类历史的重大进步,同时又认为政治解放是有局限的,它没有消灭私有制这一社会不平等的根源,而正是以私有制为前提的,因而并没有消除人们在经济、社会上的不平等。为此,他断定“政治解放本身并不就是人的解放”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8页,第757页。,认为“人的解放”是人彻底的、全面的解放,其基础是人的经济解放,只有彻底消灭私有制,实现经济的解放,才能有人彻底的、全面的解放。

对于这一道理,马克思、恩格斯曾以“自由”的实现为例做出过精辟的分析。他们驳斥了资产阶级关于共产党人消灭私有制就是否定自由竞争、否认自由的观点,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实现的自由只是资本的自由,而并非人的自由发展,尖锐地指出,有“一种荒谬的看法,把自由竞争看成是人类自由的终极发展,认为否定自由竞争就等于否定个人自由,等于否定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社会生产。但这不过是在有局限性的基础上,即在资本统治的基础上的自由发展。因此,这种个人自由同时也是最彻底地取消任何个人自由,而使个性完全屈从于这样的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采取物的权力的形式,而且是极其强大的物,离开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本身而独立的物”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第42页。。“在现今的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范围内,所谓自由就是自由贸易、自由买卖。”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16页,第416页。从本质上说,“在自由竞争中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第42页。这种资本的“自由”显然与马克思、恩格斯理解的真正的人的自由相去甚远,甚至南辕北辙,在他们的理论逻辑中,自由竞争并非多数人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而是与资本主义内在关联的,是资本增殖的实现方式,因而“关于自由买卖的言论,……对于共产主义要消灭买卖、消灭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本身这一点来说,却是毫无意义的。”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16页,第416页。“这种自由的观念本身不过是一种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制度的产物,怎么还能用这种自由的观念来肯定自由竞争呢?”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8页,第757页。与之截然相反,马克思、恩格斯关注的是使人从那种毁灭人的个性、使人与物的关系异化、使人成为物的奴隶的异化劳动中解放出来。他们所追求的人的自由,是在人的彻底解放基础上的、摆脱了一切不合理社会关系束缚的、消灭异化劳动基础上的自由发展。因此,只有否定资本主义制度而推翻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才能消除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才能消除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才能真正确立人的自由个性,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以上所述表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要求人的彻底解放,人的彻底解放则要求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真正彻底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此而言,人的发展蕴含着马克思主义的全部价值诉求。正因为如此,虽然人的发展是马克思、恩格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异化这一具体社会现象提出的,但这一价值诉求却反映了他们对人的理想生存状态的理解和期望,具有一般的意义;与之相关,虽然由于历史、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差异,人的发展的具体要求、目标和含义在不同的地域、不同国家民族或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会呈现出殊异性,并且人的发展的实现路径会各有特点,但是在历史观的层面上,人的发展的根本要求、总体目标和基本特征则应当是共同的,具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性,因为无论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实现、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以及人的个性的确立和丰富,这些马克思、恩格斯确立的人的发展总体目标和要求都广泛地适用于一切国家和民族。至于当代社会人的发展所要求的更一般的含义,即“人生活得更加幸福、美好,更有意义”,更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长久的生命力。就此而言,人的发展作为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唯物史观的总体性价值取向,蕴含着其根本的价值诉求。

人的发展价值取向的总体性决定了其与马克思主义其他价值取向之间是“一总多分”的关系: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简称为“人的发展”)为核心的唯物史观价值取向是最高层次的价值取向,在这一价值取向之下,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价值观、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价值观、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价值观,等等,这些价值观都是唯物史观价值取向的体现和展开,是人的发展根本要求的体现。

正因为涵盖和统摄了马克思主义的根本价值追求,唯物史观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长期的稳定性,能够在历史观的层面对一系列根本的价值问题做出合理的设定和说明。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唯物史观可以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提供“元价值”,为人文社会科学分析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理论和现实问题及其原因、为探究应对或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规范和引领人们的行为,提供价值取向方面的学理根据或理论论证,因而具有在价值取向上指导各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理论功能和理论担当。

唯物史观可以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价值取向上的指导,这是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相关性特征决定的。

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是否涉及价值取向的问题,一直为近代以来的学者所关注。休谟首先区别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提出了区分“是”与“应该”的问题,认为不能简单地从“是”与“不是”推论出“应该”与“不应该”。涂尔干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怎样价值无涉地认定和识别社会事实的问题,其观点在社会学方法上被称为对社会事实认识的“价值无涉”立场。他认为,价值无涉并不是去除研究主体的主观意识,而是要求研究主体放弃自己的价值至上性地位,在与他者或者其他认识主体的良性互动中寻求对他者社会文化的真切的体会。韦伯亦强调保持学术研究的客观性和严肃性,反对将学术研究与价值判断混淆起来。他在《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中明确提出了“价值无涉”观点,主张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只应当客观地说明对象及其变化过程,研究者个人的价值取向和利益不应当影响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分析及结果,即在科学研究中只采用逻辑判断而不使用价值判断,只是客观地说明“事实是什么”,以及“事物是如何变化的”,而不做出价值评价。他坚持认为,在一门“理性化的学科”中,只能用理性和逻辑分析研究对象,而不应该以价值影响研究过程,只有驱逐价值判断、摆脱研究者的主观偏见,社会科学才能成为真正的科学,比如他认为社会学不应当是一门道德科学,只应当对事实进行客观的描述,不应当对所涉及的规范、价值或行为模式做出价值评价。他还身体力行地坚持价值无涉理念,例如在《儒教与道教》一书中,就试图“用完全价值无涉的方式来理解”①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页。问题。

韦伯等人关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价值无涉”的要求在一定意义上不无道理,例如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事实认定阶段就可以或应当如此。但就整个研究过程来说,这种要求是不可能达到的,更是无须达到的。人文学科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的精神世界及其沉淀的精神文化,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社会及其发展的过程和规律,二者都与人及社会直接相关。这一特点决定了其研究内容必然涉及人的观念、情感以及需要和利益,必然涉及价值问题和价值观念,因而相关研究的过程和结果必然会受到研究者的立场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因此,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认识问题与价值问题属于不同的范畴,前者追求的是正确性,要求客观地反映社会现象及其本质和规律,后者追求的是合理性,要求合理地确立人的行为及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二者同等重要而不能相互替代。后文将要指出,在当代,一些主要的人文社会科学理论都不是,也不可能是价值无涉的,而是程度不同地、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着一定的价值取向。

进一步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不仅不可能完全价值中立,反而要求有价值渗透和价值引领。在社会转型、社会矛盾转化,从而各种价值问题日趋凸显的社会环境中,这种渗透和引领尤为重要,人文社会科学的价值特征和价值评价功能较以往更为明显。改革开放以来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和进行现代化建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不充分的发展”问题,又带来了传统价值失落,拜金主义、消费主义盛行,社会建设缺位,资源和环境危机,社会公平缺失等一系列“不平衡的发展”问题。在此背景下,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些不平衡的发展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价值取向的定位和选择,既起因于不合理的生存态度和价值取向,又需要通过改变人的生存态度和价值取向来解决。与不平衡的发展问题的出现相伴随,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及社会生活呈现出价值定位和价值选择更趋多样的特点。随着社会发展中不平衡的问题凸显,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的解决,都不仅关涉到社会发展的合规律性,从而关涉到社会历史认识的正确性;也关涉到社会发展的合目的性,从而关涉到社会历史认识的价值合理性。与此相关,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在正确反映各种社会现象及其本质和规律的同时,往往还要对它们做出合理的价值解读、评价和褒贬,并且在回答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实然性问题的同时,还要思考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应然性问题,即在价值评价、选择和定位的基础上为人们设定新的价值目标,确立新的价值规范。这就给人文社会科学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要求其实现研究范式和方法的转换,要求有更加鲜明、更为合理的价值导向和引领,进一步增强价值功能。

人文社会科学的价值取向是生活和实践的反映,是人们现实需要和利益诉求的理论表现,同时也来源于一些基本的价值信念。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为自己的行为设定哪些价值而拒斥哪些价值,既不是随意的,也不是现实需要的被动反映,而是有深刻的价值理念为依据,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中,不同的人往往会形成不同的动机。例如面对不合理的社会环境,有的人随波逐流,有的人则拍案而起;面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有的人无私奉献、见义勇为,有的人则自私自利、唯利是图。人们的许多诉求,例如主张社会发展要以人民为中心,要实现公平正义,要追求和谐,要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等,虽然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并以一定的客观条件为基础,但同时又源于一定的价值信念的驱使或支撑。由此才能理解,在特定的环境中,人们追求什么、他们期望社会朝哪个方向改变和发展,并非仅仅取决于外部条件,还取决于他们对社会发展、对人生存意义的理解,取决于他们所信奉的一些基本价值观念。

如上所述,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以社会公平问题为代表的一些不平衡的发展问题,这些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也成为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各门人文社会科学讨论的热点,需要各门人文社会科学给予科学而合理的说明。然而问题在于:一方面,当代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涉及的各种利益和价值关系日趋复杂、相互交织,例如在社会发展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两种取向上往往存在着效率和公平、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等等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的矛盾甚至冲突,使人们面临着选择和取舍;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加速特别是社会向现代转型,人们的价值观念趋于多元,在现实生活以及在理论研究中往往会出现各种价值之间相互冲突,从而在价值解释上歧义丛生的现象,例如对平等的理解、对公平的理解、对正义的理解,以及对它们之间关系的理解,基于不同的理论范式或价值立场,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以公平问题为例,人们不仅在一般的意义上对社会公平的含义会有不同的解读,更大的歧义还在于: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公平的实际内涵是什么,应当追求谁的公平,怎样实现公平,如何把握实现公平的时机和程度?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价值尺度,对这些问题往往会给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答案。由此可见,人文社会科学在研究涉及利益关系的社会现象、在解释社会生活的合理性问题时,必须依托一些基本的价值取向,亦即基本的价值观念、价值信念,并以其为基础。这就需要在多元化的理解中找到共同的、根本的出发点作为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价值依据,需要确立一种判定各种价值问题是非曲直的基本的价值尺度,以为各门人文社会科学所遵循。这种基本的价值观念就是历史观层面的价值设定,我们认为,这种价值设定就应当是以人的发展为核心的唯物史观价值取向。随着不平衡的发展问题凸显,唯物史观价值取向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的指导作用将愈趋增强。

马克思、恩格斯在运用唯物史观价值取向指导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上做出了表率。他们以唯物史观的科学认识和价值取向指导社会历史研究,从社会发展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辩证统一的视角出发分析社会历史现象,既深刻揭示了社会发展的本质、机制和规律,站在了社会历史认识的最高峰,又充分体现了追求人的彻底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的诉求,站在了社会道义的制高点,实现了社会历史研究以及社会历史理论科学性、革命性和实践性的统一。下文以马克思、恩格斯的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研究为例,阐释他们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渗透和贯彻唯物史观以人的发展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做出的示范。

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理论,对象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本质和规律。它既要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规律,即价值的创造、转化和实现的规律,又要研究社会生产、资本、流通、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政治经济学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它总是根据一定阶级的利益研究经济现象和经济规律,具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因此,他们的经济学研究既以唯物史观科学认识为指导,坚持从生产力出发理解生产关系的变化及其发展,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趋势,又秉持唯物史观以人的解放和发展为核心的价值取向,揭露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确立了工人阶级解放的道义基石。《资本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公开声明,他“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3—84页。。他在《资本论》中研究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分析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必然性,认为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和生产的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必然会导致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只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他还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认为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从而揭露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论证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实质,即其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合理性。正是因为具有揭露资本主义制度罪恶及其原因以及为工人阶级解放做论证的鲜明的价值取向,《资本论》才被誉为“工人阶级的圣经”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正如罗素在谈到马克思的经济学研究时所指出的:“他的经济学是英国古典经济学的一个结果,只是把原动力改变了。古典经济学家们,无论自觉地或不自觉地,都着眼于谋求既同地主又同雇佣劳动者相对立的资本家的福利;相反,马克思开始代表雇佣劳动者的利益。”③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37—338页。进一步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研究和批判,对工人阶级解放的诉求,都是指向人的发展的。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他曾多次谈到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是为了人的解放和发展这一价值指向,认为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既可以将工人从繁重的异化劳动中解放出来,又可以将生产力进步带来的必要劳动时间缩短转化为工人自由时间的增加。他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发展劳动生产力的目的,是为了缩短工人必须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以此来延长工人能够无偿地为资本家劳动的工作日的另一部分。”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06页。而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减少必要劳动时间是为了增加自由时间并促进人的发展。他明确指出未来的共产主义是“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83页。这些论述表明,马克思、恩格斯的经济学研究具有鲜明的价值诉求,始终坚定不移地站在工人阶级一边,站在“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11页。这一正确的价值立场上,致力于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缺陷、演变规律和必然灭亡的趋势,探讨人的解放和发展条件。正因为如此,“对于马克思来说,劳动和资本决不仅仅是经济学的范畴;它们是人类学的范畴,在这些范畴中包含着植根于马克思的人道主义立场的价值判断。”④弗洛姆:《马克思关于人的概念》,旭日出版社1987年版,第39页。

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的科学,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理论体系。马克思恩格斯从唯物史观出发,认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在阶级社会中必然要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诉求,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为此,他们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出发,揭露、批判了在专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中法律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本质,主张法律必须保障劳动人民的权利。在《莱茵报》时期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从深切同情劳动者的立场出发,致力于为穷人的利益辩护,声明“我们为穷人要求习惯法,而且要求的不是地方性的习惯法,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的习惯法。”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8页,第306页。为此,他初步分析了物质利益和国家及法的关系,揭示了农民贫困的社会原因,揭露了普鲁士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反人民性。在《莱茵报》编辑部为《评〈汉诺威自由主义反对派的失误〉》一文的按语中,他明确提出了“应该争取实现一种同更深刻、更完善和更自由的人民意识相适应的崭新的国家形式”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8页,第306页。的理想。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他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重要结论,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50—251页。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从唯物史观出发论述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指出:“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不言而喻,私法也是这样,因为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59页,第260页。,并列举了英国、德国和法国私法的内容加以佐证。他认为:“国家一旦成了对社会来说是独立的力量,马上就产生了另外的意识形态。这就是说,在职业政治家那里,在公法理论家和私法法学家那里,同经济事实的联系就完全消失了。因为经济事实要以法律的形式获得确认,必须在每一个别场合都采取法律动机的形式,而且,因为在这里,不言而喻地要考虑到现行的整个法的体系,所以,现在法律形式就是一切,而经济内容则什么也不是。”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59页,第260页。从表面上看,法律决定经济内容,但从本质上说,则是经济内容决定法律。这些论述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强调法律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的,在阶级社会中体现着鲜明的阶级性,其目的是以法的形式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关系进行规范,维持社会秩序,构建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制度环境,因而贯穿着鲜明的价值取向。

政治学。政治学是研究政治行为、政治体制以及政治问题的理论,其研究对象是社会公共权力的活动及其发展规律,尤其是国家的活动及其发展规律。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政治学理论及其相关概念的意识形态性质、阶级性和对人的影响。例如马克思对“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关系的论述。他从唯物史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出发,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尺度,揭示了“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本质区别以及对人的解放含义和程度的影响。他认为,在资产阶级革命实现的政治解放中,“人并没有摆脱宗教,他取得了宗教信仰的自由。他没有摆脱财产,他取得了占有财产的自由。他没有摆脱经营的利己主义,他取得了经营的自由。”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第38页,第46页。也就是说,资本主义政治解放以私有制为基础,因而“政治解放本身并不就是人的解放”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第38页,第46页。;人的解放则不同,“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第38页,第46页。,其前提是消灭私有制,实现人经济上的解放。对政治解放局限性的分析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逻辑的根本缺陷,凸显了对资本主义制度批判的必要性,正如乔纳森·沃尔夫所说:“马克思的真正贡献,却始于政治解放与某种新的东西即人的解放之间的区分。”④乔纳森·沃尔夫:《当今为什么还要研究马克思》,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又如恩格斯对“平等”阶级性的论述。他在《反杜林论》中认为,近代的平等要求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过程中提出的,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和交换(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占有者,他们作为商品占有者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是平等的、至少在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82页。随着经济的进步,提出了摆脱封建桎梏、消除封建不平等以及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这种要求又必然且迅速地扩大范围,体现于政治领域,在此背景下,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资产阶级宣布为人权。他基于这一认识指出: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所说的话,并且主张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这一论述指明了平等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对平等的理解截然不同,前者主张的平等在后者看来是片面的、不彻底的、虚伪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彻底的平等。此外,在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马克思、恩格斯更是通过揭示资本主义制度产生、发展和必然灭亡的趋势,指出了无产阶级从而全人类解放的现实道路,指明了人的发展的根本途径,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预测了人类实现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飞跃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前景和特征,直接表达了人的彻底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诉求。这些论述表明,马克思、恩格斯的全部政治理论探讨,他们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阶级斗争学说和国家学说等等,都旨在探寻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旨在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卢卡奇在论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理论时指出:“马克思的辩证方法,旨在把社会作为总体来认识。……对马克思主义来说,归根结底就没有什么独立的法学、政治经济学、历史科学等等,而只有一门唯一的、统一的——历史的和辩证的——关于社会(作为总体)发展的科学。”⑥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77页。基于上述事例,我们认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域中,各门人文社会科学的统一性不仅体现在方法上,还体现在研究对象以及价值取向上:都是以社会历史以及人的问题为研究对象,都要直接或间接地贯穿追求人的解放和发展的价值取向。前文未涉及的历史学、社会学、教育学、管理学,以及比较远离经济基础的宗教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皆不例外,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这里,观念同自己的物质存在条件的联系,越来越错综复杂,越来越被一些中间环节弄模糊了。但是这一联系是存在着的。”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60页,第247页。正是各门人文社会科学的这种一致性,决定了它们都需要作为“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60页,第247页。的唯物史观在科学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指导。

马克思、恩格斯的示范启示我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既要追求正确性,坚持科学性原则,又要以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旨归,坚持以人的发展为核心的价值导向,在当代中国,就是要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有利于人的发展。虽然当代社会环境及其存在的问题与马克思恩格斯时代相比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属人性及其价值特征和意识形态性质并未减弱,更未消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仍然需要唯物史观的价值引领。例如经济学研究,必然要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一定人群,如一定阶级或阶层人的利益,既要有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严格缜密的科学态度,追求科学性,致力于正确反映经济发展的机制和规律,促进价值的创造、转化和实现,又要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关注经济活动的价值合理性,关注经济发展成果社会分配的合理性,即能为所有社会成员所共享。又如法学研究,作为对于法律实践的理论反映,既要着眼于司法实践中以法律为准绳以及社会运行中依法治国的要求,注重科学和精准,又要有明确的价值引领,坚持以人为本、有利于人生存发展的宗旨,着眼于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而解决或缓解社会发展中的矛盾,着眼于构建和维护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的社会生活秩序、规则和制度环境,保障和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如政治学研究,其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质尤为突出,因此在研究中既要着眼于提升治理能力,着眼于增强政治实践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着眼于科学规范的制度建设,注重研究方法和逻辑的科学、缜密,又要追求研究目的和结论上的合理性,确立正确、合理的利益诉求和价值立场,体现政治实践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在对政治治理和政治学问题是非得失做出判断时,要以是否有利于保障人们的政治权利、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为尺度。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亦是如此。例如历史学研究,既要科学地反映历史事实,力求重现历史的本来面貌,又要体现研究者对历史意义的理解以启迪后人,在历史事实的挖掘和认定中可以价值无涉,在历史材料的筛选和组合以及历史意义的解释中则应当渗透价值立场,通过合理的历史解释呈现出历史研究的意义,为人们提供知古鉴今的启示。又如社会学研究,无论是以社会整体为研究对象,还是以特殊的社会现象即“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都离不开对社会和人的评价,离不开价值取向。比如在划分社会阶层时,既要基于占有资源多少的不同,即要考虑同一社会集团成员之间经济地位的相同或相似性,同时也要考虑到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等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还如管理学研究,既要着眼于提高效率,注重探讨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又要秉承合理的价值取向,将以人为本、人性化的价值预设贯穿于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中。

还应当指出的是,将唯物史观以人的发展为核心的价值取向融入各门社会科学中,有助于在各门社会科学中贯穿统一的、相互契合的价值取向,提升各门社会科学相互补充、从不同视角共同解释社会历史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有助于在确立统一的价值尺度的基础上应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些复杂的问题,全面理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一些与价值取向相关的学术争论,使有关讨论超越非此即彼的对立而切入问题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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