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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牢城市少数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价值、困境及路径

2022-03-13陈春艳

民族学刊 2022年10期
关键词:共同体少数民族中华民族

陈春艳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来自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逐渐由农村迁移至城市生活。现居住于城市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体,除了世居少数民族以外,有部分人是由于扶贫搬迁、避灾搬迁、生态搬迁等政策性原因而进入城市,有部分人是因为婚姻、嫁娶而来到城市,而大部分人则是为了追求更为美好的生活而离开家乡进入城市求学、就业、经商和务工等等,其中以流动人口居多。城市少数民族群体文化多元,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各异,在为城市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给民族工作和城市治理带来了压力。在2021年所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1]。在下一步的城市民族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指示,矢志不渝地引导城市少数民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本文将探讨铸牢城市少数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所具有的价值,分析铸牢城市少数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所面临的困境,尝试探索铸牢城市少数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路径。

一、铸牢城市少数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多重价值

(一)铸牢城市少数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

长期以来,民族工作的重点一直都聚焦在少数民族地区,随着国家不断地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的投入力度,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同时农村少数民族的生活也得到了实质性的改善。伴随着近些年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少数民族群众由农村迁移至城市,虽然各地已逐渐开始重视城市民族工作,但相较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各界对生活于城市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体的关注力度仍然不足。而现居住于城市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体,仅有少部分人可凭借自身的优势(比如学历、特殊技能和经商才能等)而获得落户于城市的机会,进而拥有了城市居民所能够享有的福利和待遇。但是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受教育程度低、不具备专业技能,只能从事一些粗放型的工种,因收入低且不稳定,不能负担家人进入城市生活的花销,只能独自一人在城市生活,长期和家人分居两地,加之各项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容易陷入贫困,在遇到困难又得不到及时的物质帮扶和人文关怀的情况下,必将失去继续留在城市生活的条件,返乡就成为了唯一的选择。但每一个人都拥有追求幸福生活和自身更好发展机会的权利,少数民族群众也不例外。在今后的民族工作中,关键在于要把城市少数民族和农村少数民族放在一个同等重要的位置,要努力去铸牢城市少数民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只有城市和农村步调一致、互促共融、协同发展,才能真正地把民族工作做到位,才能让少数民族群众自由选择是继续留在城市,还是返回农村。

(二)铸牢城市少数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能够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适应并融入城市生活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和风俗习惯,少数民族群众在离开自己的故乡进入城市生活以后,其人际关系和社会网络因为地域的阻隔而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断裂,加上城市和农村生活反差巨大,导致他们失去了继续践行其文化和风俗习惯的特定环境。因此,少数民族群众较汉族群众而言要更难以适应城市生活。虽说现在是信息化时代,既可利用网络媒体去关注家乡的动态,又可利用社交软件与亲属、朋友保持联系。但是,通过手机或电脑屏幕传递过来的信息和画面是冰冷的、没有温度的,始终不如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能够给人带来安全感、存在感和归属感。尤其是到了节假日,当收到故乡的亲友们正热火朝天地忙着筹备和举办庆祝活动的消息时,“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的悲伤情绪会立刻涌上心头,让人倍感失落。铸牢城市少数民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能够使少数民族群众感受到城市的温情,更加坚定少数民族群众留在城市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进而更好地去帮助少数民族群众适应并融入城市生活。

(三)铸牢城市少数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助于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

城市是一定区域内的生产、贸易、科技、文化、教育、交通、金融、信息中心,汇集着相较于农村更为优质的教育、医疗、就业和劳务等资源。近年来,大量少数民族群众离开原住地走向城市,随之,城市的民族人口、民族结构、民族关系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城市民族工作的任务也越发艰巨。但城市和农村是有机统一在一起的,城市少数民族虽然离开了原住地,但在家乡仍然留有亲属和朋友,他们依然同处于边远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而不能简单地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工作同城市民族工作割裂开来,应该看到二者的联系,积极借鉴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工作的一些成功经验,再结合城市民族工作的特征去努力探索铸牢城市少数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方法和路径,有利于在城市形成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和局面,有助于各地区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同时也能够对边远民族地区产生积极的影响,并可以使来到城市的少数民族群众亲身体会到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关系,进一步增强各族人民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进而才能吸引更多的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到城市,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增添新的力量,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二、铸牢城市少数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现实困境

(一)城市少数民族各项权益的保障力度有待加强

主要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其一,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早在1993年,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满足城市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的需求,我国出台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这是我国城市民族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它改变了城市民族工作长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在2016年,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法制办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需要指出的是,修订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进一步推动我国城市民族团结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并没有全面考虑城市少数民族在经济、宗教、文化等一些方面的实际利益和需求,且未对相应的执法主体做出明确规定,在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利益方面的可操作性还有待加强。虽然部分城市已陆续出台了一些《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但是地方性法规缺乏上位法律的支撑,难以达到相应的效果。其二,城市公共服务供给的门槛较高。对于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的流动人员(其中也包含了大量的少数民族群众),城市的包容度不够,接纳意愿不强,以是否具有城市户籍为分水岭,在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方面长期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对于不具有城市户籍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而言,因其本身就有着不同于他者的鲜明特征,且具有着较强的民族意识,在进入城市以后,因无法在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与拥有城市户籍的居民一样享受同等的待遇和福利,在无形中又进一步强化了其“外来者”的身份和地位,如果城市公共服务供给的门槛长期居高不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便难以真正地去适应和融入城市生活,不利于在城市形成民族团结互助的良好局面。其三,城市少数民族工作存在着多头管理现象。对于城市少数民族管理,涉及的部门多,事务广。由于不同的事务分由不同部门承担,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无法第一时间找到对的部门和对的人去寻求帮助,甚至一些部门或者干部在接收到少数民族群众的申诉和请求时,存在着回应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完善的情况,致使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受损。如果城市少数民族的各项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久而久之,他们就会产生心理落差,进而降低了他们对社会的信任度和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同度。

(二)城市少数民族低收入群体贫困问题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宣布“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2]。多年来,党和政府在农村贫困问题上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相较之下,对城市贫困问题的重视程度稍有欠缺。就贫困问题而言,农村的贫困问题和城市的贫困问题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不能简单地将二者割裂开来看待。其区别在于:相较于农村,城市贫困不在衣食住行等一些日常基本生活的保障方面,而是更多地体现在日益增长的生活成本导致日常美好生活的需要无法得到满足上,农村精准扶贫工作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但城市有别于农村,亟需探索出一条确实可行的城市贫困治理之路。其联系在于: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其中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因城市生活相较农村有很大的区别,加上宗教、文化、风俗习惯差异等方面的原因,城市少数民族群众较普通汉族群众更难以适应城市生活,更易于陷入贫困。尽管城市少数民族的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都明显高于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但因城市的生活成本远远高于农村,部分低收入群体依然存在着贫困问题,而各级政府部门对少数民族低收入群体的贫困问题不够重视。从短期来看,城市少数民族低收入群体一旦陷入贫困又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必将失去继续留在城市的条件和信心,返乡就成为了唯一的选择。从长期来看,如果城市少数民族低收入群体的贫困问题一直被忽略、得不到实质性的解决,将有可能成为城市发展中新的不稳定因素,势必会影响到少数民族群众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知和理解。

(三)城市少数民族精神需求的供给水平有待提升

少数民族群众虽然已经离开了民族聚居地,但在进入城市以后,依然有践行其文化和风俗习惯的精神需求,其直接表现就是具有相同文化和风俗习惯的来自同一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会自发地组建不同的熟人社会网络,到了本民族的节假日会互相邀约聚集在一起举行活动庆祝,在生活上遇到困难时也会优先求助于“老乡”。有研究表明,此类活动是少数民族群众的交际媒介,有着缓解少数民族群众生存压力、凝聚民族感情的效果,然而,对于一些历史上民族结构相对单一的城市来说,涉及少数民族特殊生活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十分匮乏。[3]在实际的城市管理工作中,普遍较为注重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并未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群众有着践行其文化和风俗习惯的精神层面的需求,加上近些年各地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大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部分地区的一些执法人员因不熟悉民族政策、民族文化,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不理解,常会对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互帮互助行为产生误解,甚至认为一些少数民族群众的聚集行为有涉黑的嫌疑,在交涉时容易走极端,触及少数民族的禁忌,进而引发不必要的群体性矛盾和冲突,在各民族间造成了交往的隔阂,阻碍了各民族间的交流交融,淡化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影响力和凝聚力,甚至会对社会形成危害,导致城市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受到影响。

(四)城市少数民族思想教育的引领角度有待调整

有研究表明城市中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思想观念的错位阻碍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宣传:“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忙忙碌碌的城市经济生活中与城市居民之间的交往交流时间较短,日常生活联系也并不紧密,而且又具有独特的民族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致使容易被贴上经济落后、文化落后、社会落后的民族性标签,偏执地认为少数民族是城市发展的累赘等比较显形的民族歧视思想,无不透露出大民族主义的影子。”[4]与此同时,部分少数民族群众也感知到了城市居民的歧视心理,其最直接的表现是他们平时所交往的对象多为来自于同一地区、属于同一民族的“老乡”,与城市其他居民的交往不多。基于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社会交往的特殊性,目前在城市所开展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是不到位的。其原因有二:一是相关的宣传和思想教育内容过于空洞,没有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实际需求相联系起来,仅停留在拉标语、喊口号的层面,未能深入到少数民族群众的内心;二是社区工作人员多为拥有城市户籍的汉族,从小生长在城市,无法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处境感同身受,不能切身体会到少数民族群众的疾苦,当其在面对少数民族群众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宣传工作时,无法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共情,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铸牢城市少数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路径探析

(一)制度建设:完善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机制和体制

依法治理城市少数民族事务,切实维护好城市少数民族的各项权益,不断提升城市民族事务的治理水平,是铸牢城市少数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要支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机制和体制:

其一,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城市少数民族在经济、宗教、文化等一些方面的实际利益和需求,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进行再次修订,增加和细化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合法权益的条文,明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执行标准,制定监督和监查机制。鼓励各地在参照执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去制定一些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其二,放宽城市落户限制,降低城市公共服务供给的门槛。2021年3月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同志指出“我国目前仍有2亿多农业转移人口没有在城市落户,部分已经落户的还存在市民化质量不高问题,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仍是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要坚持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加快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5]按照这一指示,各地应积极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主的户口制度,结合实际逐渐放宽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村少数民族人口)进城落户的条件和标准,按照“愿落尽落”的原则推动稳定就业居住的农村少数民族转移人口有序落户。同时,对于不具有城市户籍的少数民族农业转移人口,地方政府应努力提高其在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保障服务方面的实际享有水平,逐步实现非户籍少数民族常住人口能够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其三,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应在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责任的基础上,建立起城市少数民族事务治理的一体化协调机制。一是要探索建立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省级城市少数民族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对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将涉及城市教育、医疗、住房和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的社会保障信息整合进平台,在民委、公安、工商、城管、税务、教育、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等各职能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二是要研究制定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工作流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委协调、部门参与、分项结合”的城市少数民族事务治理联动协作机制。

(二)物质保障:努力提高城市少数民族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质量与水平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应重视城市少数民族低收入群体的贫困问题,尽早将城市少数民族低收入群体的帮扶方案提上日程,只有当城市少数民族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有效提高,才能帮助他们更好地去实现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愿望,才能提升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社会融入感,才能铸牢城市少数民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而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提高城市少数民族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质量与水平:

其一,尽快研究制定《城市少数民族低收入群体帮扶行动方案》,先选择一些城市进行试点,对试点城市的少数民族经济情况进行普查,并建立城市少数民族低收入人员数据库,按照致贫原因(如教育支出、失业、疾病、家庭变故等)对城市少数民族低收入人员进行分类,定期更新相关信息,并借鉴农村精准扶贫的成功经验优先对城市少数民族低收入群体进行帮扶。

其二,对试点城市现有的城市低保认定标准进行修订,优先把一定时期内生活有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包括没有城市户籍的进城务工流动少数民族群体)纳入到城市低保的监测和帮扶范围之内,采取自愿申报和外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监测对象的贫困程度进行识别和研判,并建立起城市少数民族低保人员进入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其三,在试点城市设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积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自主脱贫,对有就业愿望的少数民族失业人员进行求职登记、培训申请、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一站式”就业服务。针对有创业愿望,且具备创业条件和能力的少数民族失业人员,应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系列的保障和服务,以提高其创业的成功率。

(三)人文关怀:关注并及时满足城市少数民族的精神需求

要及时了解和关注城市少数民族的精神需求,并相应地提供一些人文关怀以满足城市少数民族的精神需求:

其一,打通政府部门和少数民族群众交流和沟通的渠道,多去倾听少数民族群众的心声,充分了解少数民族群众的实际需求,以便政府能够有效掌握和了解少数民族群众的疾苦和诉求,及时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其二,以社区为单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走访少数民族群众家庭,针对少数民族群众是否有践行其文化和风俗习惯的意愿,如有又希望以何种方式去实现等一些问题进行民意调查,之后,根据民意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方案,并多渠道凑集资金以为方案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其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一批民族学、宗教学和精神卫生学界的专家和学者,成立少数民族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对需要心理援助的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咨询和帮扶。

(四)思想引领:充分调动和发挥城市常住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和带头作用

结合城市的实际情况,在引领城市少数民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当中,应不断创新宣传的载体、内容和方式。可综合利用报刊、杂志、网络以及新媒体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性进行广泛宣传。可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去引领城市少数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入到城市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之中,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英雄、历史典故、典型事例和民族精神相结合,将有助于少数民族群众深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加强民族融合和民族团结。可在机关、企业、社区、学校之间搭建起交流的桥梁,通过举办民族节日主题活动去宣传“中华民族一家亲”思想。同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调动和发挥城市常住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和带头作用:

其一,应加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力度,鼓励来自民族地区的优秀人才走上公务员和事业岗位,支持能力较强、经验较为丰富的少数民族干部到上级政府部门挂职锻炼。同时努力搭建起政府部门与少数民族群众社团组织合作的平台,加强政府部门与少数民族社团组织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协作。与此同时,定期对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社团组织的领导者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和文化观,增强他们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同感。

其二,城市少数民族的社会网络是一个以地缘为基础的熟人网络,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常住少数民族群众,特别是就职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少数民族干部,以及在高校求学的少数民族学生,他们往往是某一地区的精英,在其民族内部拥有较高的威望,同时也是其本民族在城市所搭建的熟人网络的根基。可邀请少数民族干部和学生代表参与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宣传工作中,请他们在其民族内部宣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性,因他们较汉族工作人员更易于被少数民族群众所接纳,且他们从自身经历出发所进行的言传身教更能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共鸣,将更利于铸牢城市少数民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其三,城市常住少数民族群众较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而言,交际范围和社会网络更广,交往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本民族内部,常因工作性质、业务往来等原因与汉族群众有交集。因此,在举办相关民族节日主题活动的时候可发动城市常住少数民族群众邀约自己的汉族朋友参与进来,这将有利于打破民族间的壁垒,增进城市汉族群众同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思想情感交流,促进各族人民融洽相处,进一步铸牢各族人民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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