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乡村异质性的宅基地发展权配置研究
2022-03-12姚树荣景丽娟吕含笑
姚树荣,景丽娟,吕含笑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5)
我国乡村数量众多,地域分布广阔,在自然地理与人文社会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激活存量宅基地资源被寄予厚望,一些地方借此有力助推了乡村振兴,一些地方则因忽视了乡村的差异性而照搬其他地方增减挂钩、宅基地退出与合村并居的做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此外,由于乡村存在的巨大差异,农民与土地的粘附关系以及土地的开发价值也存在巨大差异,乡村振兴有的急需建设资金、有的面临发展空间不足的制约、有的既缺建设资金又无发展空间,采取单一的以资源换资金的增减挂钩模式已明显不适应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为此,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明确提出,乡村振兴应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科学把握各地差异和特点,不搞“一刀切”,不搞统一模式[1]。如何在维护好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因“村”制宜,分类治理,差别化激活宅基地资源,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可回避的重要理论与现实问题。把握不同乡村的差异和特点,探寻适配的存量宅基地资源激活策略,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十分重要,但学术界的相关研究还比较薄弱。因此,本文拟引入乡村异质性和宅基地发展权配置两个概念,在理论上揭示二者的内在关系,探讨与不同乡村相适应的宅基地发展权配置策略,为我国差别化推动乡村振兴与多样化配置宅基地资源提供新的启发,在实践上警示宅基地发展权配置只有与各地实际“适配”的模式,没有放之四海而“最优”的模式。
1 文献综述
1.1 关于乡村异质性的相关研究
异质性与差异性的涵义相近,生态学中常用“空间异质性”描述所研究的系统特性在空间上的复杂性或变异性[2]。针对有些地方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简单照搬其他地方模式而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学术界笼统探讨乡村振兴战略的倾向,蒋辉等将异质性引申到乡村振兴领域,提出村庄异质性的概念[3],并基于异质性对村庄开展分类研究,试图探寻乡村分类振兴的思路。郑风田等按种养资源与人文资源的丰富或稀缺性将乡村分为种养与人文资源丰富型、种养与人文资源稀缺型、种养资源丰富但人文资源稀缺型、种养资源稀缺但人文资源丰富型四类[4];贺雪峰等从社会结构角度将乡村分为分散型、团结型和分裂型三类[5];文军等按乡村分化后村民与村落的关系将乡村分为有村落有村民、有村落无村民、有村民无村落、无村民无村落四类[6];夏国峰将乡村分为宗族型、宗教型和世俗型三类[7];吕德文从村庄传统角度把乡村分为新传统、老传统、新老传统结合和村落传统遭遇瓦解四类[8]。在实践中,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将我国乡村划分为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和搬迁撤并四类。地方政府结合自身实际也对乡村分类进行了探索,如成都市将乡村分为示范引领型、特色发展型、改造提升型、拆迁撤并型四类,广州市将乡村分为城中村、城边村、远郊村和搬迁村四类[9]。总的来看,理论与实践界开始关注到乡村的异质性问题,并基于乡村异质性按照不同标准对乡村开展了分类研究,为差别化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理论依据,但从激活宅基地资源角度进行乡村分类研究的成果还不多见。虽然我国乡村存在着巨大差异,但实现乡村振兴都面临着激活宅基地资源的难题,基于乡村异质性,从影响宅基地资源配置角度对乡村进行合理归类,采取适配的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可能是激活宅基地资源进而实现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
1.2 关于宅基地发展权的相关研究
宅基地发展权是土地发展权的一种形式[10]。学术界对土地发展权的研究多集中于国外经验介绍[11]、基础理论探讨[12]、农地征收补偿[13]和国土空间规划[14]分析等方面,对宅基地发展权的研究则多与对增减挂钩[15]、宅基地退出[16]和指标交易[17]等问题的探讨相关联。对于什么是宅基地发展权,官方没有明确定义。在已有的学术研究中,丁德昌等将宅基地发展权定义为权利人拥有的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将宅基地转让给他人或者对其进行立体化开发综合利用以提高宅基地利用效能的权利[18];鄂施璇等将宅基地发展权定义为宅基地向新产业新业态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途扩展时,产生了超越其居住保障功能的宅基地发展性权利,认为宅基地发展权是一种衍生于宅基地所有权及其使用权的新型用益物权[19]。对于宅基地发展权的归属,学术界存在不同主张,沈守愚主张“涨价归公”[20],周其仁则主张“涨价归私”[21],程雪阳等更多学者支持“公私兼顾”[22]。对于宅基地发展权的配置方式及应用场景,学术界的研究还较薄弱。张雅婷等对宅基地发展权的初始配置进行了探讨,区分为面积配置、人口配置和人地结合配置三种模式[23];还有学者具体分析了重庆“地票”交易[24]、浙江土地折抵指标交易[25]等实践模式及其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26]等问题。总的来看,学术界关于宅基地发展权的性质、内涵、归属等基本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有关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及应用场景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直接入市受限的法律框架内,各地围绕盘活闲置宅基地开展了诸多探索,衍生出丰富的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目前鲜有学者对我国实践中涌现出的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进行系统总结和比较研究,基于乡村异质性探讨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差别化应用的研究亟待深化。
综上,乡村的异质性研究警示乡村分类振兴和差别化配置宅基地发展权的必要性。基于乡村异质性进行乡村分类,探寻与不同乡村适配的宅基地发展权配置策略,是激活宅基地资源进而实现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但是,学术界将乡村异质性与宅基地发展权配置结合起来研究的成果还不多见,一方面缺失了从激活宅基地资源角度对乡村分类的研究,另一方面又缺失了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的理论概括及其差别化应用场景的研究。有鉴于此,本文拟基于乡村异质性,从激活宅基地资源的角度进行乡村分类,对地方实践涌现出的典型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进行理论概括,在揭示乡村异质性与宅基地发展权配置内在关系的基础上,探寻与不同乡村适配的宅基地发展权配置策略,为我国乡村分类振兴提供决策支撑。
2 乡村异质性与宅基地发展权配置:一个理论框架
2.1 乡村分类
乡村异质性,即乡村在地理区位、资源禀赋、经济发展、历史文化和社会结构等方面呈现出的差异性。异质性表明没有条件完全相同的乡村,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不能搞“一刀切”,同时异质性也表明会有部分乡村在某些特性上呈现出类似条件,因而也不存在完全不同的乡村,可以根据共同的特性对乡村归类。本文基于乡村异质性,从激活宅基地资源的角度,选取区位条件、资源禀赋、村集体组织能力三个因素,对乡村进行分类研究。因素选择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1)区位条件是影响宅基地开发利用价值的关键因素。按照区位理论[27],不同区位引致差异化的发展需求和空间布局,尤其是宅基地的潜在价值也因不同区位呈现出巨大差异。(2)资源禀赋作为影响乡村发展的重要因素,始终是乡村研究的焦点[28-29]。从产业发展看,资源禀赋是特色优势产业形成的基础;从乡村建设看,资源禀赋(如人均宅基地面积)影响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潜力和乡村建设的成本,进而影响宅基地发展权配置的方式选择及效果。(3)村集体组织能力决定着宅基地资源的组织化配置程度。村集体组织能力越强,越有利于宅基地资源在村级层面的统筹配置,有利于发展集体经济;反之,宅基地资源难以集中统一配置,不利于发展集体经济。具体分类如图1和表1。
表1 乡村类型及主要特征Tab.1 Typ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villages
图1 基于区位—资源—组织三维组合的乡村分类Fig.1 Village classification based on the three-dimensional combination of location-resource-organization
(1)乡村可以依据区位条件划分为近郊型和远郊型。区位条件是影响乡村发展方向和土地投资吸引力的重要因素。乡村的区位条件,主要是乡村与中心城市的距离远近,对于存量宅基地的盘活利用方式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一般而言,乡村与中心城市的距离越近,乡村接受城市化和市场化辐射的可能性越大,乡村的非农化发展趋势越明显,宅基地的投资吸引力越强、越可能用作非农建设、经济价值越高;反之,在远郊乡村或交通闭塞的乡村,城乡之间的互动较少,乡村在很大程度上保持着传统农耕特色并呈现出空心化的趋势,宅基地等建设用地的投资吸引力不强,反而复垦为农用地更有经济利用价值。
(2)乡村可以依据资源禀赋划分为优势型和平庸型。资源禀赋是乡村发展的基础,蕴含了乡村的产业投资吸引力和发展潜力。所谓资源禀赋,是指由于土壤、水质、气候、地形等自然地理因素或历史文化、民族风情、传统手艺等人文社会因素,使得某些乡村拥有、其他乡村不拥有或即使拥有但在丰度、品质和市场认可度等方面均不及的特色优势资源。该资源的稀缺性、垄断性,使得其拥有者掌握了市场的定价权,能够依托该资源通过产业链的纵向延伸或横向拓展,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集聚经济,从而获得较丰厚的经济回报。拥有特色优势资源的乡村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青睐,更有条件走出一条特色优势资源产业化发展的振兴之路,也需要更多的建设用地作为产业发展的空间保障。相较而言,那些不拥有特色优势资源的平庸型乡村,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不足,非农产业发展的机会不多,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也不大;相反,由于当地农民多数比较贫困,在满足基本居住的前提下,对以宅基地有偿退出或复垦还耕换取资金来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更为迫切。
(3)乡村可以依据村集体组织能力划分为团结型和分散型。在集体土地所有制下,村集体组织作为集体土地的产权代表,拥有对集体土地的终极处分权,其组织能力对资源配置效率、基层治理水平、社会和谐稳定和乡村产业发展等有着重要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社会发生了巨大变迁,许多乡村的基层组织涣散、村规民约缺失、村民各奔前程,处于无组织或弱组织的分散状态,但也有部分乡村(如浙江何斯路村、陕西袁家村)保持了较强的集体组织能力,存在既德高望重又经营能力突出的村干部或致富能手,在他们的组织带领下,健全了村规民约,增强了凝聚力,实现了产业兴旺,处于强组织的团结状态。分散型乡村由于村集体组织能力弱,村民缺乏对村集体的归属感或对村干部的认同感,包括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往往由村民自行配置和利用,“碎片化”现象比较突出;团结型乡村由于村集体组织能力强,村民对村集体的归属感或对村干部的认同感较强,更乐意把土地资源交由村集体统一配置,有利于实现土地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利用。
2.2 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
宅基地发展权,即从宅基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主体通过变更土地性质或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来谋求发展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目前,我国各地通过实践探索,已经形成了三种典型的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具体如下:
(1)宅基地发展权拓展型。即农户利用自家宅基地,对附着其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进行重建、改建或扩建,在满足自身居住需求的前提下,用于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经营性活动,实现了宅基地的布局优化、立体利用、功能拓展。这种方式通过改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实现了宅基地有效利用。此时,宅基地的功能和用途得到拓展,不只是承载居住功能,还通过土地利用强度改变即建筑容积率和密度的提高衍生出了承载经营性活动的功能,促进了农户增收,实现了土地的立体开发与复合利用。在这种方式下,政府主要起引导作用,农户是宅基地发展权的配置主体,农户的自主性和满意度较高。
(2)宅基地发展权转移型。即地方政府、企业或村集体在征得农民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宅基地整理复垦等方式,引导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将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转移到城镇使用,换取的资金用于项目实施,对农民进行集中居住安置或货币化安置。这种方式通过变更土地性质实现了宅基地发展权优化配置。此时,在宅基地发展权的“发送区”,宅基地整理复垦为农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灭失,转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失去了非农开发的权利,但增加了农业生产的权利,同时获得了必需的发展资金用于改善居住环境;而在宅基地发展权的“接收区”,集体农用地征收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成,政府获得了利用土地进行非农开发的权利,同时被征地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身份,虽失去了利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权利,但获得了法定的补偿、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障。在这种方式下,地方政府通常起主导作用,农户一般是被动参与,项目效果受政府动机与政策影响存在差异性。
(3)宅基地发展权保留型。保留型是相对于转移型而言的,即宅基地发展权不是转移给了城镇使用而是保留在了乡村使用。在地方实践中,除少量宅基地采取原址开发利用方式外,通常做法是村集体自行或联合企业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在完成对宅基地的整理复垦以及对农户的补偿安置基础上,将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转移到本村镇范围内符合规划的区域使用。这种方式也是通过变更土地性质实现了宅基地发展权空间优化配置,与转移型方式在城乡之间配置不同,它是在乡村范围内进行的优化配置。简言之,是在乡村内部保持农用地与建设用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性质变更与空间布局调整实现了存量土地有效利用。在这种方式下,闲置宅基地转换为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入市交易和开发利用,不仅为农户筹集了改善居住环境的必要资金,而且保留了乡村非农开发的权利,为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预留了空间,有望实现乡村经济的多样化转型发展。
2.3 乡村异质性与宅基地发展权配置的内在关系
乡村异质性与宅基地发展权配置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一方面,乡村异质性规定了乡村潜在发展方向,进而规定了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另一方面,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形塑乡村异质性,进而对乡村发展方向产生重要影响。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只有与乡村的异质性和特点相适应,才能“赋能”乡村,推动乡村走上振兴之路;当然,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不只是被动适应,宅基地发展权的优化配置可能引起乡村异质性发生变化,进而对乡村振兴的方向或路径产生影响(图2)。
图2 乡村异质性与宅基地发展权配置的内在关系Fig.2 The inher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rural heterogeneity and allocation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development rights
(1)乡村异质性规定了乡村潜在发展方向,进而规定了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乡村拥有的自然地理与人文社会禀赋,是寻求乡村未来发展方向的基础性条件。近郊乡村因能接受到城市的辐射带动,最有可能走上非农化、城镇化发展的路子;拥有特色资源优势的乡村通常能够依托特色资源优势,走上产业融合发展的新路,从而打造成为现代农业名村、生态旅游名村、历史文化名村、特色工业名村;而更多乡村因区位和资源禀赋平庸难以找到合适的发展策略而处于困境之中,“衰而不亡”“空心化”的状态可能长期存在;还有部分乡村因恶劣的自然地理条件或脆弱的生态环境等因素需要搬迁撤并。乡村发展的方向不同,对土地资源的空间整合、用途转换和权利配置的需求也不同。一些走农业规模化经营路子的乡村更需要集中连片、高产稳产的基本农田,而另一些非农投资吸引力强的乡村则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强烈;一些乡村根据发展定位需要优化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形成功能分区明确的空间结构,而另一些乡村依据田园综合体等产业特点需要对土地进行复合化和混合化利用;一些乡村注重集体经济发展,要求对土地资源进行统一配置,而另一些乡村缺乏组织化能力,产业项目布局零散,要求“点状供地”。可见,乡村的类型不同、发展方向不同,对宅基地的配置方式要求就不同,不存在适用于所有乡村的最优配置方式。乡村振兴只能因“村”制宜选择合适的配置方式,在顶层设计中切忌“一刀切”的配置方式安排。而且,乡村异质性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经济发展以及交通等条件的变化而动态演进,因而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还应“因时而变”。
(2)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形塑乡村异质性,进而对乡村发展方向产生重要影响。激活存量宅基地资源,解决乡村振兴面临的资金与用地瓶颈,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引擎。但是,在激活存量宅基地资源的过程中,宅基地发展权的重新配置可能引起乡村资源禀赋的变化,进而对乡村发展方向产生重要影响。首先,宅基地发展权保留型有利于乡村经济的多样化转型。“三调”数据显示,村庄用地总规模达3.29亿亩,占全国建设用地总量6.13亿亩的53.67%,从总量上完全能够满足乡村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但由于长期以来乡村建设缺乏科学规划,土地资源配置存在小、散、乱问题,导致了严重的“反公地悲剧”,大多数乡村在发展过程中难以找到集中连片的建设用地。依托土地综合整治,对存量土地尤其是宅基地的土地性质及空间布局进行调整,在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形成集中连片的建设用地,是解决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瓶颈的重要途径。可见,保留型的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提升了乡村的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从而为乡村经济多样化转型提供了可能性。其次,宅基地发展权从乡村向城市转移的方式,虽然可以最大限度地换取资金,快速改善农民居住环境,但却导致乡村建设用地资源的匮乏,乡村产业发展只能“窄化”为农业生产。如果缺乏现代科技的运用,只是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农业生产的附加值难以大幅度提高,青壮年依然选择外出务工,乡村空心化的状态难有明显改观。可见,即使乡村拥有的初始禀赋条件相同,如果采取不同的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乡村未来发展的方向就会很大不同。只有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与乡村异质性相适应,才能对乡村振兴起到助推作用;如果宅基地发展权配置的动机不是服务于乡村振兴,而是攫取土地指标保障城市发展,或者虽然动机是服务于乡村振兴,但是没有把握好乡村异质性规律,就可能对乡村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
3 不同乡村与宅基地发展权配置的适应性策略
本节试图在不同类型的乡村与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之间架起桥梁,探寻不同类型的乡村与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的适应性策略。由于乡村的异质性、多样化需求以及发展的动态性,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有些乡村可能适合采用一种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有些乡村可能适合在同时间段内采用多种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或者在不同发展阶段采用不同的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由此形成了单一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的适配乡村和复合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的适配乡村,具体如图3所示:近/远郊优势分散型乡村适配于拓展型单一方式,近郊平庸团结型乡村适配于保留型单一方式,远郊平庸团结/分散型乡村适配于转移型单一方式;近/远郊优势团结型乡村适配于保留型+拓展型复合方式,近郊平庸分散型乡村适配于拓展型+转移型复合方式。
图3 不同乡村与宅基地发展权配置的适应性策略Fig.3 The adaptive strategy for allocation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development rights in different villages
3.1 单一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的适配乡村
(1)拓展型:近/远郊优势分散型乡村。近郊优势分散型乡村拥有优越的区位条件和特色优势资源,由于城市经济的辐射与带动作用,这类乡村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不仅政府有着较强的财政实力支农而且农户相对富裕。对这类乡村,政府一般通过人居环境整治等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乡村建设,依托特色优势资源推动美丽经济、生态旅游等产业发展,由此衍生出与主导产业相关的配套产业与服务需求,如民宿、农家乐和休闲娱乐等。在市场驱动下,农户利用自家宅基地对附着其上的房屋和建(构)筑物进行重建、改建和扩建,在满足自家居住需求的同时,提供民宿、农家乐和休闲娱乐等产业配套服务。通过宅基地的多元立体开发,宅基地的功能得到拓展,不仅继续承载了居住功能,而且承载了经营性活动的新功能,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显著提高,农户在“干中学”中人力资本不断积累,有些逐步成长为拥有很大产业规模的新型企业家。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角色主要是规划引导,即在一定的空间规划管控下允许农户或社会资本对存量宅基地进行多元立体开发,激励农户自主创业或引入社会资本联合经营。远郊优势分散型乡村虽然没有优越的区位条件,但因拥有独特的资源禀赋(如独特的自然景观与优良的生态环境),也具有较强的产业投资吸引力,只要政府允许农户或社会资本对存量宅基地进行多元立体开发,这类乡村就可能抓住我国居民消费升级的历史机遇,通过激活存量宅基地资源打造民宿村或旅游度假村等走上振兴之路。浙江省的许多美丽乡村,均是在政府人居环境整治政策的支持下通过发展生态旅游走上了振兴之路,并诱发农户利用自家宅基地发展民宿等产业,实现了宅基地的多功能拓展,增加了农民的经营性与财产性收入。
(2)保留型:近郊平庸团结型乡村。近郊平庸团结型乡村虽然资源禀赋平庸,但由于拥有优越的区位条件,城市经济的辐射与带动作用强,在承接中心城市淘汰的低端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低收入群体居住需求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因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较为旺盛。但是,这类乡村长期缺乏科学规划,土地资源配置小、散、乱问题十分突出,村民各自为战,乱搭乱建的违法违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这类乡村要分享城市化的发展红利,就必须具备一个强有力的村集体组织,对乡村振兴进行科学策划,协调村民达成共识,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形成布局合理、可以规模化集约利用的建设用地,并通过招商引资进行开发建设,由此带动乡村走上振兴之路。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角色主要是政策支持和必要的资金扶持,即支持这类乡村自主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畅通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融资渠道,允许对无法避开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布局调整,允许宅基地有偿退出后转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成都市近郊的一些乡村,如战旗村、青杠树村等,虽然资源禀赋平庸,但村集体组织能力较强,他们依托大都市近郊的区位优势,采用宅基地发展权保留型配置策略,实现了存量土地资源的空间布局优化、有效利用和产业重构,从而走上了振兴之路。
(3)转移型:远郊平庸团结/分散型乡村。远郊平庸型乡村占我国乡村的绝大多数,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难点。这类乡村无论村集体组织能力强弱,都由于远离中心城市、交通闭塞,且缺乏独特的资源禀赋,缺乏产业投资的吸引力,青壮年大多选择外出务工,乡村空心化、宅基地闲置的现象严重。这类乡村大多与贫困相关联,农户居住条件差但却无力自行改善,政府财力也不足以支撑大规模的乡村建设。对这类乡村,最紧迫的事情是筹集资金来改善农户居住环境和缓解交通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采取宅基地发展权转移型方式,通过宅基地整理复垦和建新拆旧,引导农户适度集中居住,将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转移给城市使用,换取乡村建设资金,是适宜的策略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既要发挥主导作用,又不大包大揽,应尊重农户意愿,集中居住程度要与农户生产生活方式相适应,还要根据乡村建设需要预留必要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备未来之需;同时,在制度层面应鼓励扩大指标流转的区域范围,最大限度释放指标的经济价值以反哺乡村。四川秦巴山区的一些贫困乡村,如安居村,属于典型的远郊平庸分散型乡村,在没有区位、资源和组织优势且村民大多外出务工的情况下,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选择宅基地发展权转移型配置策略换取建设资金,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用地的规模化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逐步走上了振兴之路。
3.2 复合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的适配乡村
(1)保留型+拓展型:近/远郊优势团结型乡村。近郊优势团结型乡村是我国乡村中最有条件率先振兴的乡村类型。这类乡村不仅临近城市,区位条件优越,能够接受到城市经济的辐射,而且拥有特色优势资源,产业投资吸引力强,能够通过精深加工或产业链延伸等方式就地就近促进资源的产业化开发,加之村集体的组织能力较强,能够对乡村振兴进行科学策划,引进优质的产业项目,并协调农户对全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等进行综合整治、系统治理和优化配置,从而为乡村建设与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要素保障。因此,这类乡村可以采取保留型+拓展型的复合配置策略,即在村集体统一规划和统筹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农户依据规划对自家宅基地及房屋进行拓展配置,既有利于发展集体经济、引进大型项目发挥集聚效应,又有利于农户自主创业、扶植小型项目实现“百花齐放”,在增强市场活力的同时,避免农户各自为战、无序经营、过度竞争的问题。远郊优势团结型乡村虽然不具有临近城市的区位优势,但其拥有的特色优势资源足以吸引到资本投资,加之村集体的组织能力较强,能够通过全域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产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因而也可以采取保留型+拓展型的复合配置策略,并由此走上振兴之路。
(2)拓展型+转移型:近郊平庸分散型乡村。近郊平庸分散型乡村虽然既不具有特色优势资源,又缺乏强有力的村集体来统筹配置土地资源,但却拥有临近城市的区位优势,这使其有条件承接城市淘汰的低端劳动密集型产业或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需求服务。因此,这类乡村应充分发挥区位好的优势,采取拓展型配置策略,积极为城市转移至此的产业项目和低收入群体提供办公、居住等相关配套服务。同时,这类乡村由于资源禀赋平庸,大多数农户并不富裕,可能无力利用自家宅基地对附着其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进行重建、改建和扩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根据农户需求,辅助实施转移型配置策略,以部分资源换取必需的资金,用于农户房屋的修缮及提升改造。
4 结语
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是一场嵌入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中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激活存量宅基地资源的重要途径,被寄予了“振兴乡村”的厚望,但我国地域辽阔,不同的乡村在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和村集体组织能力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如果忽视乡村的异质性规律,在顶层制度设计与基层实际操作中采取“一刀切”或根据长官意志随意的配置策略,就很可能对乡村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作用,这在过去十多年的实践中已被反复验证。因此,重视研究乡村的异质性规律,因“村”制宜采取差别化的宅基地发展权配置策略,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基于“区位—资源—组织”三维组合将我国乡村划分为近郊优势团结型、近郊优势分散型、近郊平庸团结型、近郊平庸分散型、远郊优势团结型、远郊优势分散型、远郊平庸团结型、远郊平庸分散型8种类型,同时基于我国各地实践总结提炼出拓展型、转移型和保留型三种典型的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讨论了乡村异质性与宅基地发展权配置的内在关系,认为乡村异质性规定了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宅基地发展权配置方式也会对乡村异质性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不同乡村与宅基地发展权配置的适应性策略进行了详细分析。该研究成果有助于人们深化对乡村异质性和宅基地发展权配置规律的认识,为因“村”制宜采取适宜的宅基地发展权配置策略提供了决策参考;同时也启发我们,切忌“一刀切”的制度设计,不仅要允许乡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而且要鼓励不同乡村之间进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简称“村村挂钩”),不仅要完善乡村内部土地性质变更、地类转换与位置调整的制度,而且要建立包含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建设用地立体式、复合化、多功能利用的制度,健全适应乡村发展多样化需求的宅基地发展权配置制度。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只是从激活宅基地资源的角度选取了三个关键因素进行乡村分类,在本文乡村分类基础上仍存在对乡村细分的可能,如资源禀赋优势可以细分为资源富集型、特色文化型、生态优越型等,同时还有农户收入、农民受教育水平和年龄等个体异质性因素可能会对宅基地配置产生影响。而且,乡村类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地动态演化,例如村集体组织能力弱的状况可以通过选优配强村干部的措施加以改变,分散型乡村因而演化为团结型乡村。随着乡村的动态演化,宅基地发展权配置策略也应“因时而变”,例如在初始阶段先采取转移型策略对部分农户的居住条件进行改善,在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后,再采取保留型策略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在主导产业发展起来后,又鼓励农户采取拓展型策略提供配套产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