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中契约不同形式与期限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以兰州市周边为例
2022-03-12何佳莉
何佳莉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甘肃 兰州 730107)
1.导论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积极推动下,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快速发展起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仅能防止土地荒废,还可以使农村土地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提高农民收入。但其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首先,土地流转出现了价格上升的现象,这阻碍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其次,我国土地流转形式单一,主要是以流出为主,缺乏新型流入主体;我国的土地流转模式以转包出租为主,形式单一。再次,由于土地流转的期限不断缩短,大多是一年一签,导致无法进行对农业的长期投资。农村土地流转,大多数为农户自发流转或是政府征收,很少向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工商企业流转。而自发流转大多是口头约定,流转程序十分不规范。
本文立足于兰州市周边城镇的土地资源配置情况,用实地调研所得数据去探究土地的不同契约类型和期限对土地资源利用率的影响机制,通过建模、逻辑梳理等分析方法探究其作用原理。
2.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从契约表现形式上看,契约可以分为正式契约、非正式契约。洪炜杰等认为流转过程中的口头约定由于没有“白纸黑字”的契约条款,发生农地纠纷时难以被证实,因此将其定义为非正式契约。
针对契约期限的决定机理,徐珍源从收益风险视角出发,认为养老保障和失业保险的缺乏是阻碍农户长期流转农地最主要的因素。刘文勇认为地权不稳定和交易费用是影响契约期限的关键变量。钟文晶从资产专用性角度出发,得出了期限选择主要取决于农户资源享赋,而与土地产权关系甚微的结论。邹宝玲基于威廉姆森分析范式,较为全面地考察了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以及交易频率对契约期限的影响。针对契约短期化和不约定期限现象,罗必良尝试提出了一个空合约假说,认为信任与声誉机制的存在使得短期合约和空合约能够自我履约,降低了治理成本,从而受到农户的青睐。在评估方法上,大多数学者支持收益还原法,本文从该方法出发,进行修正,期望得到较为合理科学的方案。
3.农地经营权流转契约形式和期限对农户收入影响的实证检验
3.1 数据说明
数据源自对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夏官营镇吴谢营村和夏官营村、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清水驿乡天池峡村、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长坡村、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瓜园村四地进行实地入户调研。经过实地走访和入户问卷调研,最终共获得问卷217份。
由于吴谢营村中存在政府买地行为,且补偿数额较大,因此不算做经常性收入,便将此类样本剔除,共38份,并将四地中未流转的样本量剔除,最终能够进行实证分析的样本量为118份,其中流入户数量为58,流出户数量为68,包含8户既存在流入行为,也存在流出行为。
3.2 变量选择与定义
选取家庭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收入变量具体类别选取家庭总收入、农业收入、土地租金、外出务工收入、经营生意收入作为本次研究的被解释变量。自变量分为土地流转契约期限和契约正式性,其中契约正式性为虚拟变量,进行“正式契约=1,非正式契约=0”赋值。选取家庭总人数、劳动力人数、在营土地面积、土地质量、受教育情况、土地纠纷发生情况作为控制变量,土地质量进行“水田=1,非水田=0”的赋值;受教育情况赋值为“高中及以上=1,初中及以下=0”;土地纠纷发生情况用“发生过土地纠纷=1,未发生过土地纠纷=0”表示。考虑到流入、流出户的家庭资源配置结构会对收入的组成产生一定的影响,加入土地流转类型(流入或流出)变量。
3.3 各变量描述性说明
各变量描述性统计见表1。对参与流转的农户收入、契约选择进行整理,流入方、流出方家庭收入均值及中位数情况见表2,契约形式、契约期限在流入、流出主体间的选择见表3。
表1 各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
表2 流入、流出土地的家庭各收入情况
表3 参与流转农户的契约选择情况
3.4 实证分析
为检验契约形式对农户收入的影响,考虑到变量对收入的边际贡献情况,收入变量为连续变量,故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分析,模型构建如下:
该式中,lnyn为各个收入变量,lny1为农户总收入对数值;lny2为农户农业收入对数值;lny3为农户外出务工收入对数值;lny4为农户经营性收入对数值。为关键解释变量,为契约期限;为契约形式。为各项控制变量。
根据OLS模型测度参与流转主体的流转契约形式及流转期限对农户总收入、农业收入、外出务工收入以及经营性收入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4。
表4 流转契约的形式、契约期限对农户各收入影响的回归结果
常数项 9.734★★★ 6.218★★★ 6.928★★★ 0.343 0.172 0.961 1.472 1.050调整后的 0.454 0.319 0.264 0.526 F 15.69 5.92 9.54 20.08
从回归结果来看,契约的期限和契约形式对农户总收入、外出务工收入、经营性收入呈现不同程度的显著性影响,且契约期限和形式对总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为正向影响,对外出务工收入呈负向影响。说明正式契约的签订和土地流转期限越长有利于农户家庭总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增长,不利于农户外出务工收入的增加,这是因为正式契约有助于农户稳定于农业上的经营,但对外出务工存在限制。
在几个控制变量中,家庭总收入对外出务工收入呈现10%的正向影响,因为家庭人数越多,外出务工的可能性便越高;劳动力人数对家庭总收入、农业收入呈现正向显著作用,符合一般事实,劳动力人数越多,家庭可获得的收入也越多;在营土地面积对农业收入呈正向显著影响,对经营性收入呈负向显著影响,说明用于农业上的土地越多,农业收入就越高,而在经营生意上的收入便越少;土地类型对农业收入有接近两倍的正向影响,对经营收入有三倍的负向影响,因为水地适合用于农业种植,而不适合用于经营性收入的房屋建造等;教育情况对总收入有1%水平的显著影响,对经营性收入有1%的显著影响,说明了教育对家庭收入的改善,受教育水平对经营方式有一定的帮助;在土地纠纷上,土地纠纷对家庭收入有负向影响,对经营性收入有正向影响,由于土地纠纷主要是由于农业种植上产生问题,土地纠纷会减少农业种植,从而引发总收入减少,可以扩大经营性收入。
4.结语
根据本次研究中获得的几地的土地流转情况和实证结果,表明土地流转契约形式和期限对农户收入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从回归系数来看,影响的力度不是特别大。由于土地流转受制约因素较多,且土地流转要通过规模化经营才能实现收入的增长,但目前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也是困难重重。农村土地进行良性流转的前提是有一个公平的交易市场,交易市场的交易体系必须健全,这就要求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进行系统完整的评估,有健全的评估体系。
因为契约选择取决于流转成本的差异。本文主要从农地流转关系中的流入户视角展开研究,因而流转成本主要指流转租金及相应的交易成本。在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中违约成本占重要部分,违约成本决定契约是否会被经营方诚信执行。而土地流转资产专用性越高,农户越倾向于选择长期契约,土地的资源利用率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