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好品茶的区委常委
2022-03-12陈刚
陈刚
本案被告人懂茶道却不懂为官之道 (图/视觉中国)
于越有个业余爱好是喜欢品茶,尤爱陈年的普洱。每天他到办公室,都会泡上一杯清香四溢的普洱茶,品一口后开始新一天的工作。
对于商人来说,官员的某种特殊爱好常常会成为他们行贿的突破口。由于于越喜爱品茶,一些别有用心的商人便投其所好,频繁向其“进贡”各种名贵红茶。彼此交往久了,相互熟悉之后,于越甚至会在商人的陪同下亲自到云南选购茶叶,购茶款自然由陪同前往的商人买单。
起诉书记载,2016年9月4日,商人刘某陪同于越到昆明市某茂茶叶店选购普洱茶。于越收受刘某所送8提“2013天香野韵班章古树”普洱茶,价值7.2万元。
在起诉书指控于越总共30笔受贿事实中,有5笔是指控其收受茶叶的。
向于越“进贡”茶叶最多的是扬州市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2017年至2018年间,于越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在房屋销售、房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得到实惠的赵某决定根据于越的喜好,通过频频送出名贵茶叶来投桃报李。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赵某六次陪同于越前往云南省普洱市和昆明市的茶叶店选购茶叶,累计为于越支付96.7公斤的茶叶款56.48万余元。
茶叶收得多了,烦恼也来了。因为行贿人不同,且送出的许多名贵茶叶是同一品牌的,于越拿回去又都是混在一起摆放的,不可能特意在每份茶叶上注明是谁送的。时间久了,于越就对特定的茶叶到底是谁送的“傻傻分不清”,因而在事后退赃的时候闹出了连环乌龙,出现了退赃时张冠李戴的情况。
2020年初,扬州市纪委监委掌握了于越收受赵某贿赂的相关线索,准备开展调查,听到风声的于越立即开始“自救”。由于觉得茶叶目标太大,容易暴露受贿犯罪行为,于越便开始退还茶叶,同时联系5名进贡茶叶的行贿“专业户”退赃,妄图洗清罪责。
于越对金钱的渴望超出常人,他除了利用职务疯狂收受巨额贿赂外,还以单位私设小金库为掩护,频频侵吞公款中饱私囊。起诉书在指控其贪污犯罪时称,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于越指使他人采用收取企业“赞助费”不入账和预借财政资金后以虚假发票冲账的方式设立小金库。其间,于越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小金库资金合计246万余元、座钟4台,于越个人实得135万余元、座钟4台。
于越私设的小金库中最大的一笔收入来自在江都投资办厂的季氏兄弟,他们一次性为于越的小金库“充值”90万元。2006年10月,江苏某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远公司”)负责人季一、季二兄弟在江都经济开发区购买260亩土地拟用于投资建厂。当年年底,季二向时任江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简称“管委会”)主任的于越提出管委会办公条件太差,表示愿意提供赞助费给管委会使用。
2007年初,于越与季一、季二商定,由某远公司提供90万元“赞助费”,用于改善开发区办公条件。后于越安排时任江都经济开发区招商某局副局长钱某到某远公司取回现金90万元,于越并未将该款用于改善管委会办公条件,而是交给其下属杨某可,并放入小金库。然而这笔巨款只在小金库躺了一天,就被于越等人直接私分。第二天,于越即向杨某可提议,由其二人加上钱某三人平分该笔款项,杨某可未表示反对。后于越和杨某可各自取走30萬元,另外30万元由杨某可交给钱某。
2010年10月,钱某主动将30万元退给季二。2014年,因扬州市某化工实业公司负责人吴某成行贿案发,于越害怕自己被牵连,向季二退还了其分得的30万元。2018年下半年,于越认为吴某成案件影响已经平息,又从季二手里拿回30万元。2018年9月,因季二行贿案发,于越和杨某可商议后,分别向季一退还了各自分得的30万元。
除了这笔巨款,小金库中还有150万余元的资金。于越对小金库资金的使用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在小金库资金的使用上,于越没有“见外”,充当了花钱的主角,频繁将小金库资金通过各种方式占为己有,甚至一度把小金库当成了他自己和家庭的提款机。
卷宗材料显示,2007年至2012年6年,于越安排杨某可等人先后38次使用小金库资金或将资金占为己有。于越占用小金库的事由五花八门,有用于购买家电、电脑、金条、手机、手表、加油卡、日用品等,有用于支付外地租房费用,有用于为其子出国留学支付机票费用、“升舱”费用等,有直接向个人银行卡转款或兑换美元给其子使用,甚至动用小金库资金为其父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更出格的是,于越还直接在小金库报销个人捐款费用,并允许下属将向其送礼的费用在小金库中报销。2009年上半年,于越乔迁新居,杨某可准备送6万元礼金以示祝贺。后杨某可想直接动用小金库资金作为贺礼,于越竟点头同意。
2020年4月,喜欢品茶的于越被扬州市纪委监委请去“喝茶”。23日,于越因涉嫌受贿被扬州市纪委监委留置;5月22日,扬州市纪委监委对外发布消息:扬州市江都区委常委于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0月20日,于越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12月14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于越贪腐案提起公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6日、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被告人于越利用担任江都市丁伙镇党委书记,江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江都市(区)副市(区)长,扬州市空港新城党工委管委会主任,江都区委常委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接、公司经营等方面为季二等人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25.55万余元,于越个人实得1598.55万余元。法院同时查明了于越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小金库资金合计246.35万余元及座钟4台、于越个人实得135.28万余元、座钟4台的事实。
于越曾在2009年至2013年间为扬州市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成在企业环保审批、企业收购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因此多次收受吴某成所送现金8.5万元。2014年下半年,因吴某成行贿案发,于越害怕自己被牵连,将收受的8.5万元贿款上缴到廉政账户。于越的辩护人据此提出,于越已在案发前将吴某成行贿的8.5万元上缴到廉政账户中,应当将该部分数额从受贿数额中扣除。法院经查,于越系在吴某成案发后上缴的受贿款,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021年9月26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越贪腐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已经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于越受贿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产生的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判决已生效,文中除于越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