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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数据主义的消解之道

2022-03-11吴永忠

关键词:主体人类

魏 辰,吴永忠

(哈尔滨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大数据革命是基于大数据和算法的新一轮技术革命,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类的前进方向。其中,大数据是一种具有时代背景知识的数字编码;算法是一种实现科学有序化调节海量数据的技术,在此基础上高速发展的大数据高新技术已经势如破竹地成为当下社会的重要角色。大数据不仅是二十一世纪的“石油”,而且因其洞察万物的巨大潜在价值,被誉为科学研究的“第四范式”[1]。随着数据化发展进程的推进,“以数据为中心”的数据主义思潮应运而生。数据主义认为,数据是衡量万事万物的最高准则,人类的一切智慧与价值都体现在数据中。这种对数据的敬仰和崇拜使数据主义成为异化问题的诱因,正在以一种超脱技术自身及社会功能之外的价值属性建构数据迷思。在资本的操纵下,大数据技术逐渐从“实现人类自由全面的发展的工具”变为“束缚、控制人类的力量”。数据主义不仅表现为技术与人文的对立,还表现为社会各阶层主体之间的对立。如今,如何消解数据主义已经成为学界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试图从数据化发展各方参与主体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探寻数据主义的消解之道。

一、践行数据化发展的“负责任创新”

“负责任创新”原是欧美国家提出的一种发展理念,主张企业的社会责任要紧密契合技术创新实践活动,即创新行为主体要承担创新过程的责任,避免技术应用的不可持续性和公众在伦理层面的不可接受性。后来,有学者提出应将这一理念视作“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2](P19-21)。在数据化发展过程中,“负责任的创新”也有借鉴意义。

(一)创新“负责任”的大数据技术

大数据技术是一个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循环系统,即对用户产生的海量数据进行挖掘、采集、处理等一系列复杂过程之后再作用于用户的技术。解铃还须系铃人,技术出现的问题首先要以创新技术妥善解决。为此,数据企业应依托“负责任创新”四个维度的行动框架,将“负责任创新”理念贯穿于大数据技术发展的全过程,实现技术控制向技术塑造的转变[3]。

其次,在反思维度评估技术。“负责任”还要求数据创新主体要时刻反思创新技术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实现技术创新的阶段性动态评估。同时,制定责任共享原则,实现多元主体共同承担责任,不断推动大数据技术创新迈向正确的社会价值轨道。

再次,在协商维度探讨技术。“协商”主张引入更为广泛的视角来重新定义和探讨创新技术中的潜在问题与争论[4]。考虑到技术创新的实践应用性和社会适配性以及技术创新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在创新过程中及时召开多主体会议进行研究探讨,广开言路,顾及各方利益,找寻最佳处理方案。

最后,在反馈维度调整技术。包容性是“负责任创新”的核心体现[5]。反馈机制要求创新主体在实际过程中动态调节不同主体的利益变化,保证主体间的平等交流,从而打破数据设计主体的价值狭隘,减少信息不对等带来的潜在危险因素,实现创新系统的整体耦合。

(二)实现技术理性的价值回归

数据主义下大数据技术理性高度片面化地发展,使工具理性在数据时代大获全胜。企业过分关注技术的效益最大化,一再忽视人们的情感、心理、社会交往等需求。大数据技术逐渐被工具理性的去情感化运作逻辑所主导,使价值理性在数据时代悄然退场,背离了技术理性的初衷。因此,让价值理性回归技术是实现“负责任创新”的关键。

为改变当前技术理性目的与手段相分离的现状,使价值理性也成为大数据技术的底层逻辑。这就要求数据企业不仅要为用户提供工具逻辑最优化的功能需求感,还要注重大数据技术价值判断的架构,优化算法设计理念。将价值理性因素如伦理道德、情感交往等嵌入大数据技术,使技术能够发挥善的作用。技术是工具的彰显,情感是价值的内涵[6]。大数据技术不仅是人类智慧的体现,还是人类独有情感价值的认同。因此,只有推动价值理性的复位,实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和谐统一,才能回归技术理性的本初,重塑人与技术的信任之链,使人是人的最高属性在大数据应用中得以确证,让大数据技术更加有“温度”。

(三)打破平台垄断的数字生态

数字平台已经成为如今最重要的数据流通形式,数字经济的发展也以平台经济为主要支撑点。在此,我们将数据的有效流动称为平台流量,将跨企业的流量流动称作平台生态系统[7]。流量成为平台的重要生产要素,往往表现为用户有限时间的平台关注度。企业通过算法竞争形成了一种平台流量的恶性垄断,不仅造成了企业主体的权利滥用,还造成了数字平台的技术困境,割裂企业间的合作机制,阻碍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打破平台垄断的数字生态现状,实现“负责任创新”,企业创新主体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定数据企业入市的客观评判标准。以数据技术控制能力为基础规定平台流量上限,避免过度算法合谋对用户的二次剥削。其次,重拾数据企业公平竞争的价值目标。只有将公正价值理念引入企业,实现效益与公正的有机结合,引导市场形成自由公平竞争机制,才能重新赋予数字市场生机与活力。最后,培育企业开放共享理念,重构数据逻辑。平台垄断源于数据技术的资本化发展,为有效发挥数字资源的价值,体现数据的量化互联思维,应强化企业开放业务促进合作共享,提升整体决策能力,将生产力从资本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从平台资本主义走向平台社会主义。

二、完善数据化发展的伦理法规约束

数据的指数型增长带来的是大数据技术突飞猛进的革新,但任其肆意发展便会导致数据主义思潮的出现。这不仅阻碍大数据技术的有效治理,还严重影响数字生态的全球化发展。为实现数字社会的健康发展,进行数据化发展全过程的动态约束变得十分必要。

成果展示是在任务完成之后,对整个项目完成情况的一次总结评析。这个评估是多元化的,并非传统教师点评,而是存在与学生个人,学生与学生之间,不同小组成员之间,当然也包括教师评价在内的多元的评价方式。在实施项目教学法之前普通话成绩的评定只注重了学生的结果性考核,却忽略了学生的过程性考核。在新的、多元性课程标准中,我们采用了综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评价、个人口语表达能力评价、团队合租评价、专业实践评价为一体的综合性评价方式。课程以“教师、学生、专业”为一体的多元性评价主体,对学生的普通话课程成绩做出综合性评定。

(一)构建完善的大数据法规体系

大数据立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实现数据利用和数据保护的平衡协调发展。当前,世界各国都在采取积极的态度对大数据相关问题进行立法矫治。但现有法律法规大多是针对数据保护制定,缺乏对数据利用相关的立法考量。为了能够更好地推进大数据发展,让数据成为人类行之有效的工具,我们要填补空白,构建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

如今大数据应用边界模糊是数据利用不当、问题层出不穷的关键,数据立法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善数据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现有立法缺乏数据治理的预防法规,考虑到大数据隐私安全泄露的严重性,为防患于未然,应进行数据应用的事前预防规制。由于数据合规需要大量的资金流转,中小企业因资金不足举步维艰,政府应充分考虑、协调各方,提供合理的政策保障。为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流通属性,打破数据壁垒,应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完整的数据流通与交易机制,设定全球统一的数据格式和换算标准,在保证数据完整流通的基础上因国制宜的构建法律体系,规范各国数据行为,实现政府与企业的数据对接,避免出现数据垄断和霸权现象。

简言之,完善大数据法律体系要树立起整体性思维,即所采取的政策和法规要满足多元主体的需求,在国家信息安全、企业创新能力和个人数据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点。通过结合现有的数据主体权利的大数据法律法规,构建开放共享、权责明晰的数据法律体系,从法律维度规范数据化的发展进程。

(二)遵守数据世界的伦理原则

1.尊重主体原则

尊重主体的伦理原则主要目的有二,一是对人类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二是对人类自主活动和主体尊严的维护和尊重。大数据技术是人类智力成果结晶,其本质不仅要符合人性,更要朝着推动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方向前进。因此,尊重主体原则的核心要义就是保障主体不受外力干扰的自我决策能力。人们成为自由的行动者,任何人都不得践踏主体尊严,所有数据用户都能在数字媒介平台上行使正确的自主选择和决策权,并且享有数据携带权和删除权。尊重主体原则是消解数据主义的首要原则,让大数据能更好地服务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

2.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也作“无伤”,是行动者的一项消极义务,指行动者的行为如涉及到他人的利益时,则不得造成他人相关利益的减损。因此,不伤害原则是数据世界不同主体间能够自由、合作、平等交流的最基本伦理底线,是一切数据伦理约束的起点。不伤害原则要求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数据处理者要严格限制自身的行业行为,坚决维护数据生产者的利益,不得对国家、企业、个人等使用者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伤害,是一种道德上的善恶评价。

3.动态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最早是医疗领域的伦理准则之一,迁移至大数据应用领域则表现为数据处理者对于数据资源的收集、存储、使用等行为要事先告知并征得数据主体同意。数据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主体同意能力匮乏、同意异化和虚化、知情同意和数据效率难以兼容等问题。因此,笔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提出动态的知情同意原则。动态同意原则主要用于消解数据安全问题和诚信危机,让企业对数据信息的实时使用说明与数据生产者的知情同意始终处在持续、动态、开放、可追踪的状态。

4.公平共享原则

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在他的公平正义观中提出了关于平等的两个原则,一是机会均等原则,二是差异原则[8](P1)。在此基础上提出数据化发展的公平共享原则,旨在消解大数据引发的平等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资本垄断获利现象。公平共享原则的核心是实现数据资源的最大公益化,能够最大限度地缩小资源获取方面的差异,强调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开放性,实现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将数据从资本中解放出来,摆脱数据工具的意识形态性。

(三)强化与时俱进的监督管理

由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和大数据发展的高速迭代,传统的数据监管模式已不再适用。在此,笔者提出主体多元化的、与时俱进的创新监督管理模式,实现多元参与的共治共理。

首先,政府要适当干预数据管理过程。在大数据动态发展的全过程中,政府肩负着引导数据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速的重担。因此,要加强对大数据发展的顶层设计,尽快筹谋制定大数据发展的战略布局,对大数据应用和发展的关键领域提供指导,统一技术标准,鼓励地方依据自身特色进行数据治理,从而引领大数据健康发展。

其次,数据监督机构要保持独立性。第一,以遵守数据原则为基础设立数据伦理委员会,实现企业主体数据利用行为的全过程监督。第二,成立数据安全调查小组,实行数据问责制,做好数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第三,树立事前防范与事后处罚并济的监管机制,鼓励数据主体参与社会监督和道德评价。

再次,构建灵活的数字执法队伍。从外部广泛的招贤纳士,吸纳数字技术、数字法律等行业的专家作技术指导和法律评估与界定;从内部完善整体人才体系建设的机制,使人才力量全面覆盖监督机构,从而组建一支多学科、高水平、专业性强的数字市场执法队伍。

最后,加强大数据企业的行业自律。实现企业的行业自律在很大程度上能弥合法律滞后性导致的部分法律空白。创新主体企业以清醒的认知、规范的行为、创新的大数据发展为基础,担负起社会责任,带动企业主动参与构成新的数据伦理范式,在数据企业中形成良性循环。

三、弘扬数据化发展的新人文主义

数据只是放大了原本就存在的或明或暗的人类本性,因此对大数据的规制最终还是要归结到对人本身的规制。上个世纪,美国学者欧文·白璧德(Irving Babbitt)提出新人文主义思想,强调适度和中庸原则,认为人应在保持批判意识之上探寻和坚守自身法则[9]。这一新思想的出现或许能够改变数据主义下数据与人文对立的现状。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数据价值观

“以人为本”即一切要以人类为中心。具体来讲,人类应是宇宙间的所有行为的主体,一切活动始于人类并终于人类,实现人类自由全面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之所以人能为“本”,主要源于:第一,世界上的一切都可以视为人类的归属品,是属人的;第二,人类不仅拥有一切归属品还能进行发明、创造;第三,这种创造并非漫无目的,而是以人类需求为导向;第四,人类的需要同人类大脑的智力发展一样,是永无边际的。于是,改造附属品的原生力量也是无穷无尽的[10](P324)。将“以人为本”的数据观从抽象的理念转变为具体的生活感触,我们能从中获取前所未有的力量。

首先,“以人为本”的数据价值观强调数据算法的可理解性。数据算法黑箱带来的神秘色彩是数据主义之风横行的根本原因。若人们能够知晓运行原理,了解数据的颠覆性和变革性,则更能实现对大数据的全面掌控,从根本上帮助人们洞察事物的本质。其次,“以人为本”的数据价值观主张尊重人类的各项权利。数据主义使人类主体丧失权利。在“以人为本”的观念下,主体重获社会赋予的数据使用权、隐私权、知情权,应形成独立主动而非被动依附大数据的自我强化、自我完善意识。最后,“以人为本”的数据价值观主张人与数据自由关系的建构。大数据的发明创造要符合主流人文价值,不过分推崇大数据技术,实现数据使用价值和人类追求自由发展的需求的高度契合。只有树立正确的数据价值观,实现虚体和实体的关系制衡,才能构建一个不被异化的自我,并通过以人为本的思维引导人类的行为方式,使大数据成为推动人类发展的内生力量。

(二)强化数字技术批判精神

盲目崇拜新兴技术使人们只看到了数据的优势,往往忽视了数据的弊端,因而无条件的接受和服从新兴的发明,数据被这样被推上了神坛,从简单的数字象征符号一步步发展为客观世界的评判标准。在人们的技术狂热下,思想的僵化使质疑与反抗的声音越来越弱,久而久之,人类独有的独立批判魅力不复存在,这就是数据主义思潮盛行的真相。数据颠覆人们认知世界的方式,数据化给予人类数字身份,但是数据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安全可靠,我们不能无条件地相信大数据所带来的一切,应对大数据保持清醒的认知和独立的思考,要在数据化发展过程中不断强化数据技术的独立批判精神。

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数据世界无法替代现实世界这一核心命题。首先,数据是我们发现世界的一种方式,数据世界仅仅是利用数据和算法建构的去中心化理想世界[11]。通过互联网中主体交往的数据化,逐渐形成了数据关系网络,算法技术将海量碎片化的数据有效整合,通过建构数据逻辑关系,最终构成了资源有序、万物互联的数据世界。其次,大数据与算法的融合推动了物质向数据资源的转化,推进现实与数据世界的相互渗透,使得数据关系下的宏观世界秩序可以直接呈现给人类,也造成了人们将数据世界与现实世界“划等号”的错觉。实际上,理想的数据世界只不过是人类认识层面的客观表现,是一种数据化表象。因此,我们只有时刻保证谨慎的态度和独立思考的能力,才能使数据化发展走向正轨。

(三)从数据主义走向新人文主义

数据主义强调了对数据技术神话的绝对信仰,也被赫拉利称为“后人本主义”和“数据时代的新宗教形式”[12](P346)。数据至上思想强烈冲击了传统人文主义的地位,并且,数据主义借助人文主义思想以造福人类的口号达到支配人类的结果。在数据主义下,人的权威和价值被泯灭,沦为被数据技术圈养的动物。因此,这个时代比任何时候都急迫地需要新的人文精神出现。

新人文主义思潮是一种颇具文化保守主义的社会思潮,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文学批评思想流派。欧文·白璧德(Irving Babbitt)和托马斯·莫尔(St. Thomas More)是这一流派的先驱。新人文主义思想的提出缓和了传统人文主义的危机,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人文主义的延续。但是,与传统人文主义解放人性的观念有所不同,新人文主义更加强调制衡原则,是一种教人向善的思想。这一思想主张在秉承伦理精神下,挽救随着自然科学观大肆妄为的同时逐渐沉沦的“人性”,即挽回人们掌控和克制本能冲动的能力。白璧德指出,人作为一种片面的造物却能成就人文就在于其能战胜本能冲动[13]。新人文主义批判了浪漫主义和自然主义两大思想流派,认为浪漫主义导致人们物欲的沦陷,自然主义夸大人们对环境的依赖。

新人文主义思想颇为适用当下数据与人文极端对立的情况,数据给予人们的不只有功利价值,还应发现数据的人文价值。人们要充分发挥数据技术对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的肯定意义,促进大数据技术与人文的相互融合,实现人类和数据的协调发展,让数据成为这一时代最为有效发挥人类价值的工具。在数据时代,能拯救我们的只有自己。从苏格拉底“认识你自己”出发,时刻把握和尊重“人性”,将自我置于与他者的互动关系中,重拾主体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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