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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清洁生产的生态服务价值评估及补偿模式研究
——以 山东省规模养猪场为例

2022-03-11吴强胡智胜张园园

中国环境管理 2022年1期
关键词:养猪场资源化补偿

吴强,胡智胜,张园园*

(1.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泰安 271018;2.山东省畜牧总站统计监测科,山东济南 250022)

引言

随着生猪养殖规模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的提升,生猪养殖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凸显,大力推行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处理“三位一体”的清洁生产,是兼顾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之路。清洁生产方式不仅可为人类提供安全优质的食物等可通过市场价格直接衡量的生态价值,还提供了气体调节、水源节约、土壤保护、废弃物处理等市场上无法观测的其他生态价值。由于这些生态服务的价值未能被市场所发现和表达,因而极易被忽略和轻视,导致了清洁生产投入的不足以及可持续性的降低。因此,科学评估和实现养猪场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对于正确引导畜禽生产行为决策和保障畜禽养殖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生态服务价值分为直接利用价值、间接利用价值、选择价值和存在价值。生态服务价值评估实际上是对生态资源及其所提供的服务功能进行价值量化[1]。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方法丰富多样,但可以归结为两类:替代市场法和假想市场法[2,3]。替代市场法主要是利用具有市场价格的替代物来衡量无市场价格的环境物品的价值,主要包括费用支出法、市场价值法、旅行费用法和享乐价格法等;假想市场法通过支付或者受偿意愿来核算生态服务价值,主要有条件价值法和选择实验法,后者是对前者的一种改进[4]。尽管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方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目前仍以Costanza 等提出的生态价值评估方法为主要参考和依据[5],原因在于其方法的有效性和结果的可信度相对较高。

关于农业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研究主要集中在耕地、水域、森林、草地和湿地等领域[6],而畜牧业生态系统作为农业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土壤保护、生物调节和物种多样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却未能得到国内外学者应有的关注。关于畜牧业生态服务价值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定性判断上,例如McAuliffe 等通过饲料配给分析发现,养殖生产效率的提高会改变生猪养殖环境,进而增加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7];Dumont 等的研究表明,畜牧业能够在土壤肥力保护、生物调节和侵蚀控制以及物种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生态服务功能[8];王西琴等从污染物减排、氨氮减排和节水等方面测算了广西九州江流域清洁养殖模式的环境效益[9]。生态价值的准确评估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生态价值。畜牧业生态价值的实现方式主要表现为生态补偿,David 提出以补贴形式对养殖场进行教育和技术援助,推动环保型畜牧业发展[10];另有一些学者认为应该重点实施投入品购买与减量使用补偿、节水补偿、防疫补偿和病死畜禽扑杀补偿等[11-13]。

由此可见,学者们对于畜牧业生态服务价值的研究相对滞后,对于养猪场清洁生产的生态服务价值已有初步认识,但对清洁生产的生态服务价值评估与补偿模式的研究并不多见。基于此,本文围绕规模养猪场清洁生产的3个阶段(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处理)构建生态服务价值评估体系,对规模养猪场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进行评估,并探讨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的补偿模式,以期为推动畜禽清洁生产、加快畜牧业新旧动能转换提供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

1 概念界定及数据来源

1.1 传统养殖模式与清洁生产模式的特征分析

养猪场清洁生产是指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猪生产的投入过程、饲养过程和生猪产品的产出与服务过程,以减少养殖污染及其对周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风险,主要涵盖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3 个阶段[14,15],各阶段特征与传统养殖模式相比,具有不同特点(如表1所示)。

表1 传统养殖模式与清洁生产模式比较分析

1.2 清洁生产生态服务类型

由于相关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学术界对于畜牧清洁生产生态服务功能的内涵及其界定尚未达成共识。养猪场清洁生产生态服务功能是指在清洁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可为人类带来福利的环境条件及其效用。为科学评估养猪场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首先应根据社会经济、生物特征和评价方法可行性等的要求,明晰各类服务功能,然后选择数量上具有确定性边界和统计数据完备的服务类型作为评价对象[16]。基于此,本文以Costanza 提出的生态服务功能划分标准为依据[5],将养猪场清洁生产生态服务功能划分为绿色产品供给、气体调节、水源节约、水质保护、土壤保护和资源化利用等6 类(图1)。

图1 养猪场清洁生产的功能与生态服务的关系

考虑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所带来的生态环境价值以及疫病防控价值难以衡量,因此本文不再测算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部分的价值;粪污无害化处理产生的有机肥料能够替代化肥,对于土壤具有生态保护价值,但这部分价值在资源化利用中已有体现,为避免重复计算,本文只考虑环保饲料及添加剂的使用所带来的土壤保护价值。此外,由于清洁生产生态服务具有不可分割性,即不能无限细分,因而具有一定规模门槛,所以本文只考虑规模养殖场实施清洁生产所带来的生态服务价值。

1.3 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方法及数据来源

养猪场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方法与目前通用的方法基本一致,绿色产品供给、水源节约和资源化利用采用市场价值法,水质保护和气体调节采用有效成本法,土壤保护采用避免成本法,具体如表2 所示。相关指标数据来源于《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18)、《山东省水利年鉴》(2018)和《中国畜牧兽医统计年鉴》(2018),以及相关实验数据。

表2 养猪场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方法

1.4 研究区域概况

本文所选区域为山东省,该省农业生产发达,属于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同时也是畜牧大省,生猪养殖基础牢固,是我国生猪的主产省份。2017 年山东省农业产值为4403.23 亿元,牧业产值为2501.37亿元,生猪出栏量为5180.7 万头,猪肉产量为427.44万t,生猪产值为847.0 亿元。此外,山东省拥有雄厚的工业基础和经济基础,2017 年工业增加值占全国总增加值的10.43%,GDP 全国排名第三,并且属于新旧动能转换的综合试验区,因此该省在推行清洁生产方式上具有一定优势和积极性,在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的发掘与实现上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2 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结果与分析

(1)绿色产品供给价值。参照2013 年《中国畜牧兽医统计年鉴》的规模划分标准,2017 年山东省生猪养殖规模化程度(50 头及以上占比)约为70%,生猪产值为847.0 亿元。绿色猪肉溢价率为20%,依据市场价值法可得,山东省规模养猪场清洁生产所产生的绿色产品供给价值为118.580 亿元。

(2)水源节约价值。2017 年山东省生猪养殖量为5180.7 万头,平均农业用水价格为0.07 元/m3,相关研究表明新型节水器能够节约用水量为2.29 kg/(头·d)[19],一年按照365 天计算,那么2017 年山东省规模养猪场清洁生产所产生的水源节约价值为0.021亿元。

(3)水质保护价值。已有研究表明,清洁生产模式下生猪养殖污染物COD 减排量为24.75 kg/(头·a)[9],COD 污染物的处理成本为307 元/t,因此根据有效成本法可得2017 年山东省规模养猪场因实施清洁生产能够产生的水质保护价值为2.756亿元。

(4)土壤保护价值。计算土壤保护价值时所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铅、总砷和镉的标准值分别为250 mg/kg、30 mg/kg 和0.30 mg/kg。假定土壤耕层为20 cm,土壤的密度为2.7 g/cm3(通常情况下土壤密度为2.6~2.8 g/cm3),那么每亩耕地的土壤质量则为360 t,亩均耕地收益按1000 元计算,又根据徐菊美等[20]的实验数据得知,养猪场选用环保型饲料后粪便中铅、总砷和镉的减排量分别为0.55 mg/kg、0.53 mg/kg 和0.28 mg/kg,粪便产生量为1100 kg/(a·头)。因此,依据避免成本法可得山东省规模养猪场清洁生产带来的土壤保护价值为1.296亿元。

(5)气体调节价值。生猪粪便管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已有研究表明,规模养猪场猪粪管理技术进步后,猪粪管理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可由原来的437.6 CO2-eqkg/(头·a)降至122.9 CO2-eqkg/(头·a)[21]。因此,按有效成本法计算山东省规模养猪场实施清洁生产行为带来的气体调节价值为15.006亿元。

(6)资源化利用价值。陈菲菲等[22]根据统计数据以及调研数据测算出规模养猪场粪便资源化利用(干粪、沼液、沼气和有机肥的自用和销售)所带来的收益为8.673 元/头(加权平均值法),利用市场价值法可得山东省规模养猪场清洁生产(末端治理)带来的资源化利用价值为3.145 亿元。

根据表3 中的数据,可以计算出生态服务总价值占生猪产值的比重为16.65%,这说明了清洁生产方式带来的未被养殖主体、政府和公众重视的生态服务价值巨大,同时也说明了清洁生产方式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随着散户的退出、生猪养殖规模化程度的提高,清洁生产能够带来的生态服务价值将会同步提升。

表3 2017年山东省养猪场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

从生态服务价值的构成来看,绿色产品供给价值(84.22%)>气体调节价值(10.66%)>资源化利用价值(2.23%)>水质保护价值(1.96%)>土壤保护价值(0.92%)>水源节约价值(0.01%)。清洁生产能够带来的直接经济价值(绿色产品供给、资源化利用和水源节约)占比为86.46%,远高于间接经济价值(气体调节、水质保护和土壤保护),表明清洁生产在推进当地牧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气体调节价值和资源化利用价值的占比分别排在了第二位和第三位,这主要源于以下原因:首先,养殖污染以空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为主,山东省生猪养殖体量较大,养殖及粪污处理过程中将会产生大量温室气体,随着近些年来森林植被资源的减少,固碳成本越来越高,因而气体调节价值相对较高;其次,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的逐步提高是资源化利用价值相对较高的主要原因,2017 年山东省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已经达到了76%,随着粪污处理设施的完善以及技术水平的提升,清洁生产所带来的资源化利用价值将会大幅增加。另外,水质保护价值、土壤保护价值和水源节约价值排在了末三位,并且水质保护价值远高于水源节约价值,这种情况的出现源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其一,赋予公众的生态保护权利(空气、水土污染不能超出居民生活承受能力)保护不到位,相关资源的产权边界和责任划分不够清晰,导致人们对此类资源的重视程度不高,实施水质保护和土壤修复的动力不足;其二,我国水资源严重匮乏(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且污染严重、水污染处理成本高,但水价总体偏低,造成了水质保护价值高于水源节约价值的局面。

综上可知,清洁生产生态服务功能首先是以绿色产品供给和气体调节为主,其次是资源化利用和水质保护,最后才是土壤保护和水源节约。可见,养猪场清洁生产首先要能够满足人们对绿色产品的需求,其次是能够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这与清洁生产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政府在制定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政策时,应着力推行清洁生产,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3 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的多元补偿模式分析

养猪场清洁生产旨在协调生猪生产发展与资源、环境间的耦合关系。清洁生产的绿色产品供给和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属性,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和价值隐性。所以,清洁生产所带来的生态服务价值很难转化为确定的经济收益。因此,通过多种途径发掘清洁生产所隐含的经济价值,即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的实现,是促使人们重新审视清洁生产的地位与作用、更好地推行清洁生产方式的有效途径。借鉴已有研究[23],本文认为可通过政府补偿、市场化补偿和社会补偿等多元化生态补偿模式来实现养猪场清洁生产的生态服务价值。

(1)政府补偿模式。政府补偿是各级政府综合利用政策工具对养猪场清洁生产进行的补偿,主要包括资金补偿、政策补偿、技术补偿和智力补偿[24]。具体而言:①资金补偿。首先,拓宽补偿范围,养猪场清洁生产包括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3 个阶段,但目前的补偿范围侧重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对于清洁设施的购买与维护、环保型饲料的研发与生产、高效低毒兽药的采购与使用补贴不足,故应加大对各个阶段的资金支持力度。其次,应兼顾多个受偿主体,对于养猪场的上游供应商(饲料与兽药研发生产商、清洁设施供应商)进行补偿,加大源头预防力度,完善清洁生产系统。最后,还可通过环境评价和清洁生产效果评估,对于表现好的若干养猪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以有效激励减量化和无害化生产。②政策补偿。首先,对实施清洁生产的养猪场进行系统评级和合理分类,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不同档次的税收优惠、土地利用优惠、贷款优惠等政策措施,还可以制定沼气和有机肥保护价,间接地对养猪场进行补偿。其次,还可以扶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试点建设生态畜牧业项目、畜牧业绿色发展项目、节粮型畜牧业项目以及现代畜牧业繁育养殖基地项目等,对养猪场清洁生产给予一定补偿。最后,政府补偿模式还可依据“谁污染谁付费”的生态补偿原则,对于超过区域环境容量的污染排放物征收“生态税费”,所得税收用于补偿为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养猪场。③技术补偿。为保证清洁生产技术人员长期稳定地输出,应对基层畜牧清洁生产技术人员进行合理编制,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为养猪场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人才支持。另外,还应加强政府、企业和科研单位之间的合作,以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和科研支撑的协作方式加大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投入力度,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统一清洁生产的技术规范,增强清洁生产技术的扩散效应,切实保障清洁生产技术的持续供给与有效推进。④智力补偿。对于实施清洁生产的养猪场,政府可以定期组织清洁生产技术培训,普及清洁生产的生态价值、清洁饲喂的操作要领与技术要点等,并在教育、生产以及生活等方面采用手册刊发、智力培训、就业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从业人员重塑清洁生产素养,从而更好地开展畜牧业清洁生产。

(2)市场化补偿模式。清洁生产的正外部性补偿问题除依靠政府补偿外,还可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利益相关者在市场上博弈和协商。市场补偿是在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市场主体通过交易而获得生态溢价,从而实现对清洁生产的补偿,主要包括排污权交易[13]和生态标记[25]等方式。①排污权交易。公共资源产权私有化是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顺利施行的关键。政府部门在制定环境容量标准(可以亩均载畜量为依据)的基础上,向养猪场进行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以自有耕地面积和污染处理能力为依据),然后以县域为单位建立排污权交易中心,排污权的出售和认购需要在此平台进行,并通过电子竞价或双边竞价的方式确定排污权交易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排污权在养殖场间的自由流通,以及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的实现。②生态标记。生态标记是市场化补偿的另一重要运行方式。生态标志主要是依靠政府职能建立农产品认证与环境标记制度。养猪场通过猪肉产品认证获得生态溢价。通过生态标记获得的经济补偿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来源于政府的激励性补贴;另一方面来源于绿色、有机或者无公害猪肉产品产生的溢价。生态标记方式不仅通过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使养猪场获得了经济补偿,而且还为促进生猪养殖模式向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清洁生产方式转变提供内在激励。

(3)社会补偿模式。社会补偿是在政府的引导下,由营利或非营利组织共同参与的补偿,主要包括政府或协会组织的自力补偿、环境责任保险补偿等方式。①自力补偿。目前,养猪场对清洁生产所带来的生态服务价值的关注和认知度不够,使其仅能获得资源化利用收入和政府补贴收入,绿色产品供给、空气质量调节、土壤保护和水质保护等生态服务价值被低估,养猪场尚未成为发掘与实现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的主体。实现清洁生产的生态服务价值,应在政府、协会和合作社的组织引导下,充分发挥养猪场的主体作用。调整生猪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养殖及其初级产品加工,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创新供应链,打造地域化、个性化和绿色化产品,并且加大自有品牌培育和宣传推广力度,在满足消费结构转型升级需求的同时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的外溢。此外,拓展新兴业态,倡导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建设“猪—沼—果—菜—林”生态农牧一体化的生产基地,发展以养殖为支撑、以乡村为载体的观光旅游、体验式消费等服务业,利用当地生态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②环境责任保险补偿。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和空气,依法应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养殖污染的环境责任险在我国还不是强制的,未来可采取自愿和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养猪场购买保险。对环境责任险实行分类和分级管理,对于养殖污染排放量大、风险高的养猪场实施强制险,并且实施高费率;而养殖污染排放量少、风险低的养猪场可自愿购买,并且费率较低。通过分类管理和保费厘定的方式建立清洁生产补偿机制,实现清洁生产生态补偿的社会化。

综上可知,政府补偿、市场化补偿和社会补偿都可以在养猪场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的实现中发挥作用,并且三种补偿模式相互作用、相互补充、交互耦合。市场补偿需要在政府的法律规定下进行,如排污权的分配、交易平台的建立、交易程序的制定、交易过程的监督以及农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政府补偿则需基于市场环境下所形成的价格、数量等指标明确补偿标准,从而提高补偿效率。政府补偿需要养殖主体和相关企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政府补偿发挥引导和助推作用,将“输血式”补偿转变为“造血式”补偿,激活养猪场的自力补偿地位和作用,同时搭建平台并引入外部力量使生态补偿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社会补偿作为政府补偿和市场化补偿的重要补充,也需要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以及市场手段的辅助。

4 结论与政策建议

4.1 结论

本文利用市场价值法、有效成本法、避免成本法对山东省养猪场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进行了核算,并对生态服务价值的补偿模式进行了探讨,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1)养猪场清洁生产生态服务功能划分为绿色产品供给、气体调节、水源节约、水质保护、土壤保护和资源化利用等6 类。山东省规模养猪场清洁生产生态服务总价值为140.804 亿元,其价值构成为绿色产品供给价值(84.22%)>气体调节价值(10.66%)>资源化利用价值(2.23%)>水质保护价值(1.96%)>土壤保护价值(0.92%)>水源节约价值(0.01%),说明养猪场清洁生产首先能够满足人们对绿色产品的需求,其次是能够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这与清洁生产的目的是一致的。

(2)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的实现,是促使人们重新审视清洁生产的地位与作用、更好地推行清洁生产方式的有效途径。政府补偿、市场化补偿和社会补偿在养猪场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的实现中相互补充、协同作用。政府补偿模式主要通过资金注入、政策倾斜、人才培养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对清洁生产予以补偿,市场化补偿模式主要通过排污权的分配、转让和交易实现对清洁生产的补偿,还可通过生态溢价弥补养猪场的投入,社会补偿模式以自力补偿为主、相关企业参与为辅。

4.2 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提出如下促进养猪场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实现的对策建议:

(1)建立清洁生产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是相关主体参与清洁生产的重要驱动力,也是实施生态保护战略的有效激励手段。建立清洁生产补偿机制,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明确以下四点内容:一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清洁生产补偿的基本要素,包括补偿的主客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二是确定补偿范围,将养殖环保建设项目和污染控制等环保行为纳入补偿范围,并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生态保护补偿和养殖污染控制补偿间的关系,提升补偿效率;三是统一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核算的技术规程,明确清洁生产生态服务功能及其价值量,并以此为基础确定补偿标准,避免因评估方法的不统一造成补偿标准偏差或不公平等问题;四是健全清洁生产生态补偿的实现机制,包括清洁生产生态补偿的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

(2)发挥市场在清洁生产生态补偿中的作用。实践中,政府可能面临监督成本高、财政负担重和补偿标准不合理等障碍因素,使得政府补偿模式难以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因而需要市场的积极参与和补充。在消费转型升级的背景下,要注重以生态标记实现生态补偿的方式,健全“三品一标”和猪肉品牌建设制度,引导优质优价,提升清洁猪肉产品的溢价率;另外,应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平台,加强清洁猪肉产品的营销与推广,培养消费者的消费意识和习惯,扩大清洁猪肉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实现清洁生产的绿色产品供给价值。此外,要构建养殖污染的排污权交易机制,充分发挥排污权交易价格对清洁生产生态服务价值实现的调节作用,与此同时,还可探索排污权的储存制度和跨期交易制度,满足养猪场的个性化需求,提升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效果。

(3)完善财税制度保障。健全的资金储备和支付制度能够为清洁生产生态补偿提供有力保障。首先,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配合得当,中央政府建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省级政府明确下级政府在生态补偿方面的权责利,县级政府依据当地环境条件和需要灵活运用资金补偿、技术补偿以及项目补偿等多种手段实现生态价值。其次,调整生猪产业补贴制度,将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补贴政策同环境保护挂钩,制定切实可行的“双赢”补贴办法。最后,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集机制。完善生态补偿基金制度,设立畜牧清洁生产补偿资金池,通过吸收生态补偿专项基金、社会资助、开放式的公众基金和绿色信贷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强资金补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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