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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FDI的企业创新效应吗?

2022-03-10宁静波许丽君赵济鹏

武汉金融 2022年2期
关键词:外商效应专利

■宁静波 许丽君 赵济鹏

一、引言

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是我国深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求,创新是驱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将外商直接投资与创新驱动战略深度融合,使外部资本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本土企业的创新能力,对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激励创新活动。一般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企业的合法权益就越能够得到保障,从而企业有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创新活动中。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激励效果已被验证是有效率的[1]。然而,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而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能激励自主创新[2]。对于市场风险较小的模仿型创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反而会提高模仿型创新的成本与风险,阻碍技术的扩散和转移,进而抑制创新[3]。

近些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这会激励企业的创新?还是会抑制本土企业创新?本文试图从研究利用外资的创新效应出发,研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发展对这一效应的作用机制及影响程度,深化对外资技术溢出效应的认识。这不仅能识别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与外资创新效应的关系,也为理清开放创新与自主创新的未来发展态势提供思路。

二、文献综述

(一)外商直接投资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外商直接投资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是热门研究领域。Khachoo 等[4]研究证明外商直接投资不仅存在促进本行业企业技术提升的水平效应,还存在促进上游企业技术创新的垂直效应。诸竹君等[5]也发现引进外资可以通过溢出效应、锁定效应和竞争效应三种方式来优化本土企业的创新行为。但外商直接投资对本土企业创新的积极影响并非立竿见影,而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本土企业主要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这一路径逐步向自主创新模式转变[6]。邱立成等[7]认为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需要视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而定。此外,Mehra[8]、Uotila等[9]、Crespo等[10]、Urban[11]指出外商直接投资的创新促进效应需要考虑东道国的具体情况,只有当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人才储备、开放程度等因素达到一定标准时,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近年来,知识产权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一类观点认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企业创新活动具有正向影响。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降低企业创新活动的机会成本,保护创新成果不受侵害,促使企业有更多资源转移到创新投入上,进而激励企业产出创新成果[12]。另一类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对企业的创新活动具有消极影响。这是因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使部分企业获得垄断权利,从而导致自由竞争减少,部分企业盈利能力下滑,无法支撑创新活动[13]。从技术引进到消化吸收的过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能会阻碍技术扩散和转移的可能性,增加创新的学习成本[14]。

也有学者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存在着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保护程度过高或过低都会给技术创新带去负面影响[15,16]。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存在异质性[17,18]。

(三)外商直接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外商直接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是影响企业创新的重要因素,因而有必要将三者纳入到一个解释框架中进行研究。毛其淋[19]和彭衡[20]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了外资进入对企业创新的促进效应。而代中强等[21]认为这种促进作用存在国家的异质性,对发达国家的影响程度要高于发展中国家。陈恒等[22]进一步提出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逐渐减弱,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也相应减小,表现出比较明显的门槛效应。周荣军[23]也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外商直接投资均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绩效,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加强阻碍了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不利于创新。

基于现有的文献基础,本文将以上市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将知识产权保护引入到外商直接投资对企业创新影响的研究框架中,识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外资利用的创新效应中起到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以期从微观层面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经济效益及其对不同创新路径的影响机理。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当引进外资时,市场格局会发生变化,本土企业家需要权衡内外环境,研判创新形势,只有企业同时具备创新意愿和创新能力时,企业家才会做出创新决策。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通过技术溢出效应影响本土企业创新,外资企业在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企业运营等方面具备相对优势,但本土企业更了解当地市场环境,也具备较强的学习和模仿能力[24]。

技术层面,本土企业在接触到外资企业先进的技术后,会对相关技术展开学习和模仿,从而跟进外资企业的技术水平,提高自身的生产效率。管理方面,本土企业会借鉴外资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从而提高企业整体的工作效率和产出水平。本土企业通过对外资企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吸收与模仿,并立足实际展开的二次创新,在客观上可以总结为技术溢出效应。

外商直接投资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效应影响企业创新[7]。外资企业的出现会导致本土企业面临严峻的竞争形势,增加其生存紧迫感[25],从而使得本土企业必须采取手段积极应对竞争,以求在竞争中保持优势。一方面,提高对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服务的重视程度,加大创新投入,研发出满足市场需求的创新产品,把握核心技术的主动权和所有权,与外资企业展开正面竞争。另一方面,挖掘和培养创新型人才,调整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创新能力,进而获得更多的创新产出。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出现会增强本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得本土企业获得更强的盈利能力,进而获得更高的收入和利润,便会有更充足的资金与人才进行长期创新。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H1:外商直接投资会对本土企业创新产生显著的促进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增加了非法侵权成本,激励创新成果的产出[26]。一方面表现为企业的创新成果不容易被他人模仿或剽窃;另一方面体现在即便创新成果遭受侵权,被侵权企业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快速、公正地解决侵权纠纷,并获得相应的赔偿[12]。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有助于专利授权的发展,知识产权所有者会通过将专利授权给他人来创造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更愿意进行创新投入。

外资技术溢出效应的发挥也受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对于后发国家而言,在对外开放的最初阶段,由于技术差距的客观存在,引进技术并模仿创新更受欢迎。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模仿成本,严重时甚至会导致企业遭受法律的制裁,缴纳高额的侵权赔偿费用,企业的商誉也会因此严重受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后,如果企业依旧长期依赖于外资的技术引进和学习模仿,不主动开展创新,往往会造成自身内生吸收能力和长期创新能力止步不前的局面,最终陷入创新的恶性循环[27,28],从而在竞争中失去优势。此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将会弱化外商直接投资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对企业创新起到负向调节作用。据此,本文提出对立假设:

假设H2a:在外商直接投资对企业创新的影响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正向的调节作用。

假设H2b:在外商直接投资对企业创新的影响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负向的调节作用。

不同企业由于其性质与所处领域的不同,在对市场环境变化的敏感程度、新技术的吸收能力等方面会存在较大差异,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激励作用也会因为一系列因素展现出不同的效果。一般而言,非国有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一旦落后便会失去竞争力,甚至有被市场淘汰的风险。因此,非国有企业有更强的危机意识与竞争意识,促使其积极主动去求变求新[24]。因此,外商直接投资对非国有企业创新的影响效果要强于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也将强化这一影响。

专利密集型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与研究,这些企业一般会持续不断地投入大量研发资金,以获得创新产出。因此,专利密集型企业会对创新成果被侵权的行为更为敏感。而非专利密集型企业的创新投入主要体现在新产品的研发、工艺流程的改进、成本的管控、管理方式的优化等方面,技术创新投入较少,创新成果被侵权的可能性较小。由于创新产出对专利密集型企业存在更强的正外部性,因而专利密集型企业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需求更大[29]。

各地区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差距不大,但在执法方面存在着差异,主要表现为东部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总体上高于中西部地区。此外,由于要素禀赋不同,各地区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存在着显著差异[30]。各地区在吸引外资的相对优势上有所不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不及东部地区,使得地方政府在整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收效甚微。因此,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经济发展,也为发挥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优势,可能会选择对知识产权采取适当放松的政策。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H3: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效应存在行业和空间异质性,对非国有企业创新能力的调节效应要高于国有企业,对专利密集型企业创新能力的调节效应要高于非专利密集型企业,对东部地区企业创新的调节效应最强。

四、模型设计与数据描述

(一)模型的设定与变量的选取

根据前文的理论和假设,本文设计了如下的计量模型:

模型(1)是检验外商直接投资影响企业创新的实证模型。其中,Yi,j,k,t为本文的被解释变量,即i省j市k企业在t年的创新水平。本文使用创新数量ln⁃Inn_N 与创新质量lnInn_Q 两个维度的指标来衡量企业的创新水平。核心解释变量lnFDIi,j,t-1是i 省j市在t-1年外商直接投资流量的对数值。模型(2)是检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调节效应的模型。另一个核心解释变量IPRi,t-1是i 省在t-1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Xi,j,k,t-1是i省j市k企业在t-1年控制变量所构成的向量,考虑到企业创新存在内生性,核心解释变量和企业控制变量均采取滞后一期的处理。

被解释变量分别为企业创新数量和创新质量,创新数量lnInn_N 采用企业专利授权数加1 的对数值来衡量[31],创新质量lnInn_Q选用企业该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数加1的对数值来衡量。原因在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技术含量较低,对技术进步的贡献也比较小,获得难度小,含金量低[32],而发明专利作为一类含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创新产出,能够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甚至技术变革,获得难度更大,含金量更高,可以更精准地衡量企业的创新能力。

本文整理了上市公司注册地所属地级市每年实际利用的外商直接投资额,并按照基年进行了平减处理,对所得值加1 并取对数后作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代理变量lnFDI。知识产权保护水平IPR,主要通过构建各省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水平和执法水平的指标,并合成为一个新指标作为代理变量来衡量[33]。

1.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水平的测度

Park 等[34]通过研究某国专利法的涵盖范围、是否获得国际条约的成员资格、权利丧失的保护、执法机制和保护期限,提出了衡量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水平的G-P 指数。本文对我国专利法的涵盖范围、是否获得国际条约的成员资格、权利丧失的保护、执法机制、保护期限五个大项的若干个小项进行测度。如果我国在该年满足该小项的要求则赋值为1,不满足要求则赋值为0,将各小项取值通过算术平均的方式得到每个大项的得分,加总五个大项的值即可得到我国的G-P 指数。结果发现,在样本区间内,我国的G-P 指数的值始终为4.52 分,该值与Park等[34]公布的数值相差不大。

2.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的测度

(1)社会法治化程度(lawyer)。社会法治化是影响知识产权执法水平的重要因素。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主要参与者,其数量和水平体现了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因此社会中的律师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可以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一般认为,当一个国家的律师人数达到每万人中有5 人时,该国的法治化程度达到了较高水平。借鉴韩玉雄等[33]的方法,本文通过计算各城市当年专职律师人数与该地区年末总人口数的比值,来作为社会法治化程度的代理变量,当每万人中律师人数多于5 人时赋值为1,少于5人时则等于实际的数值除以万分之五。

(2)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system)。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执法需要以知识产权立法为基础,倘若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不够完善,则很可能出现对同一违法行为做出不同的司法审判与司法解释的现象。同时,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是一个动态的实时调整的有机体系,司法体系建立的时间越长,该国就拥有越丰富的司法实践来完善法律体系,因此本文选择“立法时间”来衡量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考虑到世界各国的立法史,本文假设一个国家需要花费100年的时间才能使本国的法律体系趋于成熟①。我国的立法起点是1954年,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建立的起点,由于国内各地区法律建设具有统一性,因此本文以实际立法时间除以100来衡量国内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

(3)经济发展水平(pGDP)。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当自身的生存、安全等较低级的需求被满足后,人们才会考虑自我提高、守法等更高级的需求,因此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一个地区的GDP 总量可以表示该地区的经济实力,但是该指标忽略了人口因素,因此本文使用“人均GDP”这一指标代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并以1000美元作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准:若该地区人均GDP 超过1000 美元则指标赋值为1,否则为实际人均GDP除以1000美元的数值。

(4)国际社会的监督制衡机制(WTO)。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本国的立法与执法问题,更涉及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往来的公平问题,各种贸易组织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成员国之间有秩序地进行贸易往来。作为WTO三大支柱之一,知识产权在WTO框架中有具体而明确的保护范围、保护最低要求及争端解决机制。因此,本文将“是否加入WTO”作为国际社会监督制衡机制的衡量指标,由于我国已在2001年正式加入了WTO,本文样本的时间区间为2008—2018年,因此本文中所有样本的该项指标均取值为1。

借鉴李蕊等[35]的方法,本文将上述四个指标取算数平均值得到i 省t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IPPit。公式为:

将i 省在t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定义为我国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水平与i 省在t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的乘积。公式为:

其中,IPRit为i 省在t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G-Pt为采用韩玉雄等[33]的方法计算的我国各年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水平。

参考已有文献,控制变量分别选择企业层面的有关数据,并充分考虑年份、行业和地区的固定效应,如表1所示。

表1 控制变量的定义

本文选取了2008—2018年沪深A 股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将地级市的外商直接投资数据、地级市所在省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市公司创新数据与控制变量数据进行匹配,获得了非平衡面板数据,其中包括30 个省②213 个地级市的2279家上市公司。

本文使用的外商直接投资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其中部分缺失数据通过参阅各地级市该年份的统计年鉴并手工整理予以补全;专职律师人数、人均GDP 等数据来自各省市统计年鉴,部分年份缺失的数据通过《中国社会统计年鉴》予以补全;上市公司的各类专利授权数量以及各类专利申请数量来自CNRDS 数据库,企业控制变量来自CS⁃MAR数据库。

对已整理好的数据做了如下相关处理:(1)剔除了缺失指标的观测值,由于西藏自治区样本量较小,本文予以剔除;(2)剔除了金融业上市公司;(3)由于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中国本土上市公司,因此删除了股份结构中存在境外发起人持股、境外流通股的样本;(4)删除了ST、*ST 的企业;(5)剔除了明显不符合一般会计公认原则的观测值;(6)为了避免极端值对结果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上下1%的缩尾处理。

(二)描述性统计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包括创新数量与创新质量两个指标。创新数量由授权专利总数加1的对数值表示,最大值为6.17,最小值为0。这说明不同企业的创新能力差别较大,标准差达到1.70,有些企业专利产出非常多,但也存在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某些年份没有获得过专利。同时该指标的均值为2.22,这表明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创新数量处在均值之下。创新质量指标的情况与创新数量相似,企业之间获得高质量专利的能力差别较大,最大值与最小值分别为4.68和0,标准差为1.27。

在核心解释变量方面,外商直接投资指标为该城市当年实际使用的外商直接投资额加1 的对数值,结果表明不同城市实际利用外资的能力差距明显,能力最高的城市可以达到14.69,最低的城市仅为6.60。整体来看,城市间实际利用外资的能力波动较大,标准差为1.66。在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中可以发现,东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指数的均值为3.61,高于中部地区的3.19 与西部地区的3.24,这说明东部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高。东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指数的极差为1.07,高于中部地区的0.48与西部地区的0.84,同时东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指数的标准差高于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这说明东部地区各省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整体更高但差距较大且分布更加分散,中西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更低但更加集中。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五、实证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

表3报告了本文的基本回归结果。表3(1)列为外商直接投资对本土企业创新数量的实证结果,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3(2)列中,在加入企业控制变量和行业、年份、地区的固定效应后,外商直接投资的系数有所减小,但是依旧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可以通过技术溢出效应和竞争效应增加企业的创新意愿,外资行业间溢出效应要比行业内溢出效应更加明显,增加了企业的创新数量。表3(3)和(4)列检验了外商直接投资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结果依旧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进一步利用创新质量这一角度验证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创新促进效应存在,当一个地区外资流量增加时,本土企业会加大对发明专利的研发投入,巩固现有的专利“城池”,提高创新能力,进而提高核心竞争优势。假设H1得以验证。

表3 外商直接投资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

在验证了外商直接投资对企业创新存在促进作用的基础上,引入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制度变量,研究其存在的调节效应。表4(1)列的结果显示,外商直接投资对创新数量影响的系数依旧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但是外商直接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交互项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估计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呈现负向调节效应,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将会削弱外商直接投资对企业创新数量的正向影响。表4(2)列加入了企业控制变量以及行业、年份和地区固定效应进行进一步研究,结果依然显著且没有改变交互项系数的符号。

表4 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影响创新的调节效应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抑制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创新效应,这可能是因为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两面性中,负面效应强于正面效应。一方面,对于部分在创新产出有相对优势的企业而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利于保护企业现有的创新成果不受侵权,被侵权的知识产权也可以通过有效途径获得补偿;另一方面,外资企业技术水平较高,自身的专利被保护得也较好,而本土企业进行模仿创新的成本会变高,创新将会受到阻碍。

当研究视角聚焦到我国本土企业时,本文发现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企业在消化吸收先进的技术时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我国中小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抗风险能力较弱。一旦发生侵权事件的法律纠纷,企业的赔偿压力大,互联网快速传播的特性也会放大侵权事件带来的商誉损失,资本和市场份额会发生骤降,在这种双重打击下,一些企业无法在短时间内恢复以持续支撑创新研发活动。因此本土企业的创新能力受到了抑制,从而其创新数量降低。

当被解释变量换成创新质量后,结果依旧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始终表现为负向调节效应。发明专利本身的价值较高,要成功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对企业的资金、人才等投入有较高的要求,且存在失败的风险。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时,本土企业从外资企业获得新技术的成本和风险都将相应提高,“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路径便很难实现,抑制了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进而削弱了企业的创新意愿。以上实证结果验证了假设H2b。

(二)异质性分析

本部分将进一步分析在异质性视角下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效应。

1.基于企业异质性的回归结果

表5(1)和(2)列为知识产权保护对非国有企业调节效应的检验结果,结果表明就非国有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削弱了外商直接投资对创新数量的促进作用,且结果在1%的水平上显著。以创新质量为被解释变量时,系数依旧为负,但在统计上不再显著。

非国有企业更加重视自主创新,主要是因为外资企业以高生产率的优势迅速进入国内市场并占据市场份额,挤占了本土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生存空间。在此情况下,非国有企业必须迅速挖掘并创造优势才能得以存活。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下,部分企业迅速反应,与上下游企业合作进行深度绑定,通过协同合作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并分担风险,以此来应对挑战。

大部分非国有企业为降低侵犯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概率,会减少模仿创新,进行自主专利研发,其资金和人才储备会面临考验。此外,由于创新是需要长期积累的过程,短时间内创新产出可能会达不到预期,因此会导致本土企业的创新产出数量降低。专利总量中包括相当一部分含金量较低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以及外资企业法务部门的壮大,企业从含金量较低的专利中获利较少,不足以激励企业对这些专利进行模仿创新,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并未通过影响非国有企业创新质量这一路径来抑制外资的创新促进效应。

表5(3)和(4)列的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显著抑制了外商直接投资对国有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包括国有企业的创新数量和创新质量。在本土企业竞争中占据较大优势的国有企业,在技术积累中受到更为严格的保护。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利于维护国有企业的专利垄断,同时也延缓了国有企业专利模仿的步伐。但在某些技术含量高且需要获得较大突破的关键领域,国有企业有能力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才资源,因此其获得的创新成果可能数量不多但是质量较高。

表5 所有权视角下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影响创新的调节效应

2.基于企业专利密集度的回归结果

表6依据专利密集程度将样本分为专利密集型企业和非专利密集型企业[29]。其中,专利密集型企业平均技术水平较高,属于尖端制造业,而非专利密集型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较低。

表6 专利密集度视角下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影响创新的调节效应

结果表明,对非专利密集型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表现为显著的负向调节效应,而对专利密集型企业而言,负向调节效应不显著。其原因为:第一,非专利密集型企业规模较小,所处行业多为技术水平不高的制造业、服务业等,专利存量不足,从现有专利中获利的能力较低。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时,这类企业可能选择获得专利授权来进行生产活动,从而减少发明专利的投入,进而抑制其创新产出。由于企业的部分支出用在了风险较低的专利交易上,因此对创新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企业仅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研发,也极易受到打击,因此从创新数量的总量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也起到了负向的调节作用。第二,专利密集型企业以自主研发为主,本身有着较多的技术积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加强既可以保护专利密集型企业已有的专利不受侵犯,又可以使专利密集性企业将专利授权给别的企业以获得收益,同时这类企业行业技术壁垒较高,创新储备与产出以高质量的自主研发为主,模仿学习外资企业的创新产品为辅。

3.基于区域异质性的回归结果

根据上市公司的注册地,将样本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个部分,检验知识产权保护的负向调节效应是否存在区域异质性。表7的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效应仅对东部地区的企业成立且显著为负,对中部和西部的企业来说,调节效应不成立,交互项的系数为负但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当前阶段并不能和外资技术溢出效应融洽配合,在客观上阻碍了外商直接投资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

表7 区域异质性视角下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影响创新的调节效应

从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基础和开放水平来看,在东部地区对外开放早期,各地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吸引外资进入,在政府优厚政策的推动作用下,外资企业纷纷进入该地区,当地市场随之产生变化。部分本土企业争先通过学习先进技术并模仿创新来提高自身竞争力,以适应新的竞争环境。但是随着东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从外资企业学习创新产品的难度越来越大,这使得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减弱,进而抑制了企业创新数量的增加和创新质量的提高。

对中部和西部地区而言,由于数量和规模不占优势,企业面对复杂的新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经验不足,法律资源也不如东部地区丰富,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果不尽人意。因此,当地政府出于保护主义的立场,可能会采取较为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对中西部地区创新数量与创新质量的调节效应不显著。

综上所述,无论是基于全样本的实证分析,还是基于所有权视角、专利密集度视角的分样本分析,或是基于区域异质性的分样本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效应都呈现出抑制性。这可能是因为目前我国整体知识产权保护已处于较高水平,因而其调节作用并没有发挥出令人满意的激励效果,这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倒“U”型影响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有一定的关联③。

(三)稳健性检验

1.控制样本偏差

沿海开放城市整合了国内、国外两种资源,提高了本土企业的开发创新的意愿与能力,增强了产品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从而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资流入。因此,为了更加准确地识别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本土企业创新的促进效应,本文剔除了14 个沿海开放城市的企业样本后再进行回归检验。表8(1)和(2)列的结果显示,外商直接投资的回归系数有所增加,但依旧显著为正,并通过1%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该结果表明在剔除沿海开放城市的情况下,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依旧存在,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外商直接投资对企业创新存在促进效应的结论具有稳健性。

表8 外商直接投资对企业创新的稳健性检验

2.使用工具变量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项制度因素,与企业创新可能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而导致内生性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会通过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企业的创新产出。企业创新产出增多,知识产权相关的侵权案件可能会随之增加,知识产权保护压力变大,进而也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同时新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出现也有利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进而提高立法水平。

为保证研究结果的稳健性,需要进一步处理二者之间存在互为因果的问题。本文参考吴超鹏等[40]的研究,使用上市公司注册地是否曾为英租界这一哑变量作为知识产权的工具,若在清朝末年至民国期间该城市曾经有英租界则取值为1,没有英租界则取0④。考虑到工具变量不随时间变化,因此在实际回归中将英租界哑变量与时间趋势相乘并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方法对全样本进行回归。

结果通过豪斯曼检验,发现异方差稳定的DWH检验结果显示p 值为0.0000,故可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外商直接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交互项为内生解释变量。进一步,本文使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检验弱工具变量问题,结果大于Stock等[41]提供的在5%误差水平下F 检验的临界值,故强烈拒绝“弱工具变量”的原假设,认为选取的工具变量是有效的。表9(1)和(2)列中调节效应依旧为负,结果依然稳健。

表9 知识产权保护调节效应的稳健性检验

3.添加企业控制变量

本文借鉴魏浩等[31]的做法,进一步加入企业级控制变量来解决遗漏变量偏差问题。由于企业创新活动具有高风险、长周期的特点,容易受到融资约束的制约作用,企业在融资时面临的限制越高,就越难获得充足的资源投入在创新上,进而创新产出更少。所以,本文将企业的融资约束(constraint)作为新的控制变量,并借鉴王碧珺等[42]的方法,采用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企业有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企业所有者权益占总负债的比例、企业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例以及利润占销售收入的比例5个指标来表示,根据各项指标值的大小,划分为5 个区间,依次赋予1—5分,最后将各项指标的分值加总并标准化到[0,1],所得数值越大,表明企业受到的融资约束越强。表10(1)和(2)列表明加入新的企业控制变量后,结果仍然保持稳健。

表10 知识产权保护调节效应的稳健性检验

六、研究结论

本文将2008—2018年上市公司的创新数据、地级市外商直接投资数据、省级的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与企业控制变量数据相匹配形成了面板数据,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研究了外商直接投资对上市企业创新的影响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外商直接投资对上市公司创新的影响过程中起到的调节作用。在全样本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按照实际控股人的性质将样本企业分为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根据专利密集度将样本企业分为专利密集型企业与非专利密集型企业,并进一步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异质性。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本文验证了外商直接投资能够显著提高我国本土企业的创新水平,且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依旧存在,表明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成果显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主要手段,却没有在“外资促进创新”这一路径上发挥出应有的价值激励效果,反而表现出负向的调节效应,在控制样本偏差、使用工具变量、增加新的企业控制变量后结果依旧稳健。

第二,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两面性的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提升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效果存在一段时期的滞后,无法与外资引进的技术溢出效应相匹配。尽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对本土企业和外资企业自主研发的创新成果利好,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技术的转移和扩散,从而影响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发挥,因为企业在技术引进和模仿创新时存在更高的侵权风险并将承受更大的代价。

第三,为了进一步研究知识产权调节效应的作用路径,将样本分为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和专利密集型企业、非专利密集型企业之后的回归。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对非国有企业的创新质量不存在显著的调节效应,且对于专利密集型企业的创新数量与创新质量的调节效应也不显著,其他仍旧表现出显著的负向调节效应。将样本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划分之后进行实证检验,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负向调节效应仅对东部地区企业显著成立,对中西部地区不成立。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需要审慎考察各地区的经济实力和创新环境,理性对待创新能力提升的客观规律,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市场环境,而不是一味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知识产权的创新激励价值落到实处,吸引高质量外资企业,并充分保障外商直接投资对地区创新驱动的溢出效应,推动与国际科技的交流与合作,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是一场持久战,在主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本土企业更应该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发挥自身优势,立足市场需求开展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并掌握核心技术的话语权,实现可持续发展。■

注 释

①韩玉雄等[33]指出:欧美等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在经历了二百多年的司法实践后才逐步完善,但对与新兴的工业化国家而言,如日本、新加坡等,因为有西方法律可借鉴,法律体系的完善时间明显缩短。总的来说,100年这个假设对新兴工业化国家来说是合理的。

②为表述方便,本文的“省份”均表示除西藏外的30个省级单位。

③大量文章证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存在倒“U”型的影响关系,如陈战光等[36]、胡善成等[37]对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进行了检验,初步验证了二者之间的倒“U”型关系。此外,龙小宁等[38]、潘越等[39]研究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④选择注册地所在城市是否有英租界这一变量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工具变量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1710年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安妮法令》和专利法《垄断法规》均诞生于英国,因此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二是英国在殖民扩张时期,会依据英国本土的行政、法律制度对租界进行管理,在中国,英国政府也会委派中国本土官员进行英租界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日常执法活动。因此,如果该地级市曾经有英租界,由于历史的传承,该市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能要高于其他城市,因此可以将是否曾有英租界作为工具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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