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巡抚如何断案
2022-03-09沈厚铎
沈厚铎
清乾隆五十二年,一起因疯杀人如何判拟的榷商案经由安徽巡抚书麟上奏,案题为《邵院因病发狂扎伤张柏身死一案》。
民人邵院受雇于张柏的邻居李才家做佣工,和张柏的亲父张俭一向关系很好。那年,张柏刚刚七岁。
乾隆五十一年八月十二日,邵院染上了伤风寒之症。一遇发烧就类似疯颠,烧退就清醒了。雇主李才请医生为邵院调治,吃了药但未见效。所以,李才时刻防范邵院疯症发作,左邻右舍也都知道这个情况。
当年八月十八日午后,李才见邵院在房里睡熟,便随手带转房门,到地里干活去了。李才妻子倪氏也到厨房准备晚饭。
没想到,邵院热极发狂,起身拿起守夜用的铁枪,跑到院子里跳起舞来。这时,张柏与他姐姐存姐正在院子里玩耍,看见邵院跳舞觉得好玩。
张柏年幼无知,从地上拾起木棒学着舞弄起来,舞着舞着,就到了邵院身旁。突然,他被邵院用枪扎伤左胳膊、左肋,当时就倒在地上哭喊,存姐也急得在旁边哭。
这时,张俭的哥哥张佑从集市回庄,他知道邵院这是病狂所致,当即拉着邵院,将其送去李才家看管。张柏伤重,在第二天夜间死去了。李才报官,经勘验审讯,与事实相符。
邵院的病,按现在的说法,就是间歇性精神分裂。那么,这个案子该如何判拟呢?且看安徽巡抚书麟提出的磋商意见。
他呈文提出,《大清律例》虽有“疯病杀人例”,但没有“因病发狂致死人命”的律例明文。如果照“疯病杀人例”处理,那么就是“追埋葬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付死者之家,将邵院永远锁锢”。
然而,“该犯不过一时热极昏迷,并非实在患疯”,这与“疯病杀人例”又不很允协。如果依照“杀人律”处理,就要将邵院判拟绞监候,因为“張柏幼稚无知,死于非命,法应抵偿”。
可是,邵院与张柏平日既无嫌隙,当场又没有其他缘故。且邵院热退之后,茫然不知有杀人之事。这种情况如果照“杀人律,依律拟抵”,又觉得“情轻法重”。
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比照近似之例加减科断。据此,书麟提出,将邵院比照“杀殴人者绞律”量减一等,处以杖一百、流三千里,仍追埋葬银二十两给付尸亲营葬。李才因管教不力,拟以杖刑的意见向刑部请示、商磋。
乾隆五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刑部将安徽巡抚的呈文报告皇帝弘历,弘历当日批示“依议”。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敘雪堂故事》中收录此案,估计也正是看中了安徽巡抚书麟能够反复论证,追求最合情理、适法最准确的办案精神。
摘编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