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以来宋丽贸易研究述评
2022-03-08徐琦
徐 琦
(吉林大学 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在10 到13 世纪复杂的东亚格局下,宋与高丽政治关系几度起落,但是宋丽贸易一直存续,成为双方互动的重要形式,研究宋丽贸易有助于促进宋丽关系研究进一步深入。本文拟从整体性研究、宋丽朝贡贸易、宋丽民间贸易等三方面对宋丽贸易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归纳,以期有助于相关问题研究。
一、整体性研究
10 至13 世纪北方辽、金政权相继崛起,高丽因为在东亚世界中具有特殊地位,受到宋、辽、金等多方势力重视。高丽以现实利益为基础,奉行事大政策,对于宋辽金采取灵活的外交政策,与宋辽金等构建多边朝贡关系,以中原王朝为中心的一元朝贡体系被打破。宋丽朝贡关系以经济文化因素为主导,兴盛的宋丽贸易便是此关系的一种体现。
宋丽贸易的兴盛与宋丽两国这一时期的社会基础有着密切关系。陈高华、吴泰《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1]、漆侠《宋代经济史》[2]、杨渭生《宋丽关系史研究》[3]、王嘉《两宋海外贸易发展的社会基础》[4]、黄纯艳《宋代海外贸易》[5]都对促进宋朝海外贸易兴盛之社会基础做出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社会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水平提高,促进手工业与商业进步,为海外贸易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经济重心南移,陆路阻塞,海上贸易得以兴起;造船技术进步以及指南针等航海工具的使用都提高了航海水平;宋朝政府鼓励海外贸易。其中,陈高华、吴泰[6]、黄纯艳[7]都特别强调经济重心南移对于宋朝海外贸易的积极影响。宋丽贸易往来也得益于高丽国内环境的保障。朝鲜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朝鲜通史》[8]、倪士毅、方如金《宋代明州与高丽的贸易关系及其友好往来》[9]、杨渭生《宋丽关系史研究》[10]、黄纯艳《宋代海外贸易》[11]都提出高丽统一半岛后,获得较长时间的和平环境,推行一系列恢复生产政策,经济得以发展,这是其能与宋保持长期贸易关系之重要前提。
学界普遍认为辽政权兴起阻断了北方陆路交通线,宋丽之间交往依靠海路进行,并对海路航线也有较为统一的认识。朴真奭《十一——十二世纪宋与商丽的贸易往来》[12]、全海宗《论丽宋交流》[13]、杨渭生《宋丽关系史研究》[14]、朴玉杰《宋代商人来航高丽与丽宋贸易政策》[15]、魏志江、魏珊《论宋丽海上丝绸之路与海洋文化交流》[16]等认为以1074年高丽使节请求改由明州登陆为界,宋丽主要交通路线由北路转变为南路。1074 年以前,宋丽交通以北路为主,即从山东半岛登州或密州出发,抵达朝鲜半岛西海岸;1074 年以后宋丽交通以南路为主,即从明州出发抵达朝鲜半岛。相较于陆路,海上交通路线更为方便,路途中所耗费的时间大大减少。全海宗[17]、朴玉杰[18]等考证《宣和奉使高丽图经》等史料,提出南路航行多利用季风,常在六、七月出发,十一月回国,单程往往需要二十余天。另外,全海宗指出北路所用时间比南路所用时间更短,往往只需要几天时间[19]。
宋丽贸易的发展也得益于丰富的贸易形式。关于宋丽贸易形式,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有两种,即朝贡贸易与民间贸易。朴真奭[20]、杨渭生[21]、孙建民、顾宏义[22]等都认可这一看法。韩国学者对此问题有不同看法,韩国学者全海宗在《中世纪韩中贸易形态初探》中将宋丽之间的贸易形式分为四种:官贸易,即包括朝贡贸易、使臣或者使团商人开展的公贸易;附带贸易,即使臣以个人名义进行贸易的行为;公认贸易,即民间贸易;秘贸易,即依附于其他贸易形式展开,或者独立展开的走私贸易[23]。芦敏在《宋丽海上贸易研究》中将中韩学者对于贸易形式的分类相结合,分为三大类即官方贸易、民间贸易、走私贸易。同时将官方贸易细分为朝贡贸易、王室贸易、附带贸易,其中附带贸易又分为私觌贸易、公贸易、私贸易[24]。本质上讲,中韩学者对于贸易形式分类之差异主要在于如何定义附带贸易,其究竟是属于朝贡贸易的补充形式,还是独立于朝贡贸易与民间贸易存在的第三种贸易形式,仍值得商榷。另外,受史料限制学界对于宋丽贸易形式研究局限于合法贸易,对于走私这一非法贸易的研究较为薄弱。本文为行文方便,仍采取国内学者普遍认同的分类方式,将宋丽贸易形式分为朝贡贸易与民间贸易。
二、朝贡贸易
朝贡贸易是宋丽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基于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原因展开朝贡贸易。目前学界对于宋丽朝贡贸易研究主要是集中于宋丽朝贡贸易阶段划分、贡品与赐品种类,贡赐方式、附带贸易等方面。
由于朝贡贸易与宋丽外交关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学界对于朝贡贸易阶段划分基本与宋丽关系分期相一致。目前宋丽关系分期问题以韩国学者全海宗“五期分法”以及中国学者杨渭生“三时期六阶段”为典型代表。全海宗所提出的五个时期包括:第一个时期为双方正式建立朝贡关系至初次中断,是宋丽关系成立时期;第二个时期是1071 年宋丽恢复朝贡关系到再次中断,这一时期高丽单方面向宋派遣使者;第三个时期是重新建交至北宋灭亡,双方互派使者;第四个时期是南宋建立以后的四十年间;第五个时期是1165 以后至南宋灭亡,双方再无正式官方往来[25]。杨渭生“三时期六阶段”观点认为:第一个时期即962 年至1030 年,包括962年至994 年和1014 年至1030 年两个阶段,这一时期为基本友好期;第二个时期即1071 年至1126年,这一时期可以独立为一个阶段,其特点是宋朝方面极力拉拢高丽,给予高丽多方面优待政策,而高丽也积极回应,这一时期可以称为宋丽之间的全盛时期;第三个时期即1127 年至1173 年,包括1127 年 至1135 年,1137 年 至1161 年,1162 至1173 年三个阶段,宋丽双方在这三个阶段经历了从观望到隐晦到失望的演变,并最终断绝官方正式往来[26]。另外也有部分学者注意到朝贡贸易自身的变化,并对其进行分期。孙建民、顾宏义《宋朝与高丽“朝贡贸易”考论》对于宋丽朝贡贸易阶段以及性质的变化进行了考察,指出宋初,由于辽与宋和高丽都处于敌对状态,宋丽有着共同对抗辽的目的,故这一时期朝贡贸易只是服务于政治军事的手段;1020 年高丽与辽修好以后,在政治上成为辽的附属国,但仍与宋保持朝贡贸易,宋丽朝贡贸易经济职能凸显,经济利益成为高丽朝贡的主要目的;神宗时期为联丽制辽,采取优待高丽政策,这一时期高丽与宋积极展开朝贡贸易;神宗之后,宋放弃亲丽政策,双方朝贡贸易断绝,哲宗徽宗时期又恢复亲丽政策,再次以优厚待遇吸引高丽朝贡;南宋时期,宋政府无力承担朝贡贸易,同时为防止高丽与金联合,多次却贡,宋丽朝贡贸易在双方正式断绝外交往来以后停止[27]。另外,章深《宋朝与海外国家的贡赐贸易》 以宋朝政府贸易政策变化为标准,将宋朝朝贡贸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北宋初年至1016 年6 月,宋廷对贸易不加限制,将使团携带物品都视为贡物,并对其进行高于本身价值的估价回赐;第二阶段从1016 年9 月至北宋末年,对于贸易加以限制,将使团携带物品区分为贡品与非贡品;第三阶段即整个南宋时期,严格限制朝贡贸易。从中可以看出宋朝政府根据现实情况,已经开始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贸易规模,使得朝贡贸易中经济因素占比提高[28]。同时,有部分学者注意到11 世纪70年代至12 世纪前半叶宋丽朝贡贸易的兴盛,朴真奭对这一时期朝贡贸易兴盛原因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丰厚经济利益吸引;希望学习宋朝先进文化;宋辽对峙背景下,高丽企图通过政治上接受辽册封,经济上与宋保持朝贡贸易的方式与宋辽同时保持一种和谐关系,而辽朝国力下降也给予高丽保持这种和谐关系的机会[29]。
根据杨渭生的统计,两宋时期高丽派遣使节入宋有六十七次,宋朝遣使去高丽至少有三十二次,其中高丽贡献方物有五十六次,宋回赐有三十七次[30]。其中所涉及之贡物与赐物也被部分学者所关注。杨渭生基于《宋会要》《续资治通鉴长编》《文献通考》《玉海》《高丽史》以及《高丽史节要》等文献,对于贡物以及回赐物品进行整理归纳,制作出《宋与高丽:贡赐物品一览表》弥补了此前在贡赐物品种类以及数量等方面的研究空白[31]。根据此表可知高丽贡物主要包括土特产、衣褥、金银器物、兵器、工艺品,宋朝回赐物品主要包括金银器物、瓷器、丝织品、茶、药物、礼服、书籍等。贡物与回赐物品在选择上也呈现出鲜明特点。孙建民、顾宏义提出宋丽贡赐物品往往是供王室贵族消费[32]。芦敏对贡赐物品特征分析更加丰富,她认为贡赐物品在选择上都具有浓厚“朝贡”色彩、出现跨国贸易物品等特征,同时还注意到体现本国经济与文化因素的特点[33]。
相较于汉唐而言,宋代对朝贡贸易的管理更为规范化与制度化,对于贡赐交易方式、贡赐物管理等都有更为细致的规定。陈少丰提出进贡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对国朝贡,即朝贡国对宋朝;二是朝贡国对宋皇室、大臣等进贡;三是使节向宋朝贡[34]。在赐予规制方面,陈少丰认为可以分为估价回赐制、定额赐予制、额外赐予制三种[35]。廖大珂在《宋朝官方海外贸易制度研究》中对于赐予规制进行细化研究,他认为北宋时期施行估价回赐制,神宗时期为拉拢高丽,不再估价回赐,而是以丰厚定额物品进行回赐,但这种出于政治原因,而违背“估价回赐”原则的案例在整个宋朝极其少见。南宋时期虽然仍在使用“估价回赐”,但是对于绝大部分贡物采取“抽解和买”[36]。而在回赐物方面,廖大珂指出宋朝赐物有特定种类划分以及称谓:赐,主要指赐予使节参加礼节仪式所用国信、仪服、银两;回赐,对于贡物的折价,以金银匹帛缗钱为主;别赐,给予朝贡国统治者以及使节的物品,以金银器匹帛为主[37]。陈少丰认为还存在“秘赐”一类[38]。章深《宋朝与海外国家的贡赐贸易》[39]、芦敏《宋丽海上贸易研究》[40]对于贡物与赐物的管理进行了介绍。
对于宋丽使节个人从事的贸易,学术界有着不同看法,大致可以分为使节个人贸易活动、私觌贸易、附带贸易三种。朴真奭《十一至十二世纪宋与商丽的贸易往来》[41]、杨渭生《宋丽关系史研究》[42]、孙建民、顾宏义《宋朝与高丽“朝贡贸易”考论》[43]等将这种贸易活动笼统定义为使节个人贸易活动。廖大珂在《宋朝官方海外贸易制度研究》将附属于朝贡关系的使臣私人贸易活动称之为私觌贸易,考察了宋朝对于私觌贸易的管理与交易方式。他提出私觌贸易是在宋朝政府严格控制与监督之下进行,以沿途互市贸易,行铺上市收买以及就馆开市为主,南宋为防止使节与民间接触,规定由宋代官司代替使节进行贸易[44]。也有一部分学者将使节个人从事的贸易称为附带贸易。韩国学者全海宗将附带贸易分为:由于官方需要而展开的官贸易、国家承认的私贸易、依附于附带贸易而存在的秘贸易[45]。芦敏将附带贸易分为三类,除全海宗所提出的官贸易与私贸易以外,还有私觌贸易,但此处的私觌贸易是指使节与宋朝官方或者宋朝大臣进行的物品交换[46]。
朝贡贸易中贡赐价值是否对等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传统观点认为在朝贡贸易中往往是厚往薄来,黄纯艳指出总体而言宋朝还是在回赐方面采取“厚往薄来”原则,但是应该注意到宋朝在回赐问题上的务实态度,对于在政治上关系密切的国家,宋朝以“厚往薄来”为标准,但是对于政治关系相对疏远的国家则采取限制朝贡贸易,减少回赐的措施[47]。而部分学者对于宋朝在朝贡贸易中“厚往薄来”的观点持反对意见。廖大珂指出宋朝在对贡物进行估价时往往会具有象征意义地小幅度增价,谈不上厚往薄来[48]。全海宗指出由于贡物价值非常高,所以朝贡国难从经济上获利[49]。芦敏通过对宋丽贡物与赐物价值粗略估算,认为总体而言贡赐价值是对等的[50]。
三、宋丽民间贸易
宋朝经济发展以及政府鼓励海外贸易,使宋民间海外贸易极为兴盛。宋丽之间民间贸易在宋丽交往中有着重要地位,在宋丽断交期依然发挥了促进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交流的作用。故学界给予宋丽民间贸易极大关注度,主要集中在宋丽民间贸易概况、市舶司对于民间贸易的管理、宋商群体研究、明州的特殊地位等方面。
当前对于宋商往来高丽情况的统计主要是依据《高丽史》与《高丽史节要》中“宋商来献”的记载,金庠基《高丽时代史》[51]、宋晞《宋商在宋丽贸易中的贡献》[52]、朴真奭《十一至十二世纪宋与商丽的贸易往来》[53]、杨渭生《宋丽关系史研究》[54]等都统计了宋商往来高丽情况,虽然在具体次数以及具体人数上有着细微差异,但是总体而言可知1012 年至1278 年间,宋商前往高丽一百三十次左右,人数在五千人左右。韩国学者李镇汉对此持怀疑态度,李镇汉提出由于宋商承担运送使者、投送文书、运送漂流民,运载投化宋人、文物交流等任务,则可以反推相关任务的出现意味着宋商到来,因此李镇汉所统计的宋商往来高丽首次时间更早,且次数要比以往统计次数多许多[55]。
宋商在高丽的贸易形式主要分为“私献”贸易以及与高丽民间自由贸易。但学界目前对于自由贸易的专门性研究较少,芦敏《宋丽海外贸易研究》中虽然将自由贸易单列出来进行研究,但也未对宋商与高丽民间自由贸易本身作太多讨论[56]。目前学界基本是将私献贸易与自由贸易笼统概括为民间贸易来讨论,以私献贸易为主要讨论内容。高丽统治者对于宋商等外来贸易者采取积极态度,给予宋商以极大优待,允许宋商参与八关会等国事活动,宋商会趁机向高丽统治者进献,高丽统治者也会给予其丰厚回赐。白承镐[57]、李镇汉[58]对“私献”贸易都有所研究。
关于高丽商人经营的宋丽贸易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并且由于史料缺乏,高丽商人来宋进行贸易的具体情况难以统计。白承镐《高丽海商与宋丽民间贸易》 将丽商经营的宋丽贸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至成宗初,为活跃期;第二阶段是成宗初到毅宗年间,为萧条期;第三阶段是毅宗到高宗,再度活跃期。他认为造成高丽商人萧条期出现的原因在于高丽打压海上势力,而再度活跃期的出现是由于宋商在复杂局势下减少往来高丽,这给予高丽商人再次主导宋丽贸易的机会,宋商和高丽商人交替引领了整个宋丽间海上民间贸易[59]。但姜吉仲对此观点持反对意见,他在《北宋与高丽间的贸易及文化交流关系》中指出,相较于活跃的宋商活动,高丽商人的活动较为消极,这主要是由于高丽对外贸易消费主体是王室贵族,而王室贵族消费需求已经被宋商贸易活动所满足[60]。李镇汉从高丽国家政策变化的角度提出了丽商活动萎靡之原因,他认为丽商所经营的宋丽贸易只存在于高丽初期,为防止高丽海上势力扩张以及满足农业经济发展需要,高丽采取收缩的对外贸易政策,高丽初期以后丽商逐步退出宋丽贸易[61]。另外,芦敏提到高丽商人混入高丽使团以及乘坐宋商船只来宋进行贸易,导致丽商经营宋丽贸易史料较少[62]。
繁荣的宋丽民间贸易带来了极为丰富的物品交换。杨渭生认为输入高丽的物品主要包括丝织品、金银珠宝、药品、香料、书籍、茶叶、瓷器、笔墨纸砚等,输入宋朝的物品主要包括高丽参、高丽纸、折扇等特产、各类药材、各种布料、各种武器、金银器具以及工艺品等[63]。杨渭生还提到书册贸易在民间贸易中的特殊性,虽然宋朝政府为防止情报信息外流,一度实行严格“书禁”政策,但高丽对于中国书籍之渴求,使得宋商看到巨大利润,不顾禁令向高丽输出大量书籍,客观上促进两国文化交流[64]。
民间贸易兴盛使得双方政府对其加强管理。宋朝对于海外民间贸易的管理主要是依靠在广州、杭州、明州和泉州等地所设置市舶司,由于明州特殊的地理条件,宋丽民间贸易主要由明州市舶司管理。陈高华、吴泰[65]、廖大珂[66]都对宋朝市舶司官制演变、机构组织状况等有着详细介绍。黄纯艳[67]全面概括了市舶司的具体职责。
管理民间贸易需要成文条例加以规范,宋代所编敕的市舶条例对于宋丽民间贸易之管理有着极为重要意义。陈高华、吴泰[68]认为宋代市舶条例主要包括:一方面是关于进出口贸易若干规定,包括出海前申报与点检,出海所需公凭,出海经商时限,管理出海大商人,禁榷、抽分与博买进口货物,对市舶司官员之奖惩等。另一方面是关于外来商船以及蕃商若干规定,包括蕃坊管理,蕃商补官制度,保护蕃商财产等内容。
目前学界关于高丽管理宋丽贸易的研究较少。芦敏提出高丽方面对于民间自由贸易实行松散管理,甚至不征收贸易税,只是在宋商回程中,会有高丽监察御史对宋商船只进行检查,防止携带违禁品[69]。
宋商与丽商作为宋丽民间贸易具体运营者,对宋丽民间贸易发展起到至关重要作用。学界对宋商群体已经有相当成熟的研究,主要包括构成宋商群体的成员、宋商作用等。朴真奭[70]、宋晞[71]、白承镐[72]都对宋商籍贯进行考察,发现宋商群体基本都来自东南沿海地区,其中泉州与明州商人最多,福州与广州商人次之。另外,也有学者对宋商身份进行研究。廖大珂对宋商阶级构成以及经营方式进行重点分析,宋商阶级构成可以分为四类:绅商,以扶持亲信代替从事海外贸易为主要经营方式;舶商,包括沿海商人以及知识分子,以担任纲首亲自出海贸易与委托代理人进行海外贸易为主要经营方式;散商,包括财力微弱的沿海地区农民、渔民、小商人、无业游民、失意知识分子、小吏等,以合伙进行海外贸易以及租借他人船只仓位为主要经营方式;航户和水手,船户往往会以收取船脚费的方式将船只租借给海商,船户与水手在此过程中也会参与海外贸易[73]。黄纯艳《论宋朝海商在中外关系中的作用》认为商人阶层、沿海农户和渔户、官吏军将、僧道等构成宋商群体[74]。
宋商在宋丽关系中发挥的作用是学界热点问题之一。朴真奭[75]、宋晞[76]、杨渭生[77]、黄纯艳[78]、李镇汉[79]等都探究了宋商在宋丽关系中发挥的作用,可以大致分为四类:政治方面,运送使节、外交文书的传递、遣返漂流民;经济方面,促进宋丽两国的经济交流;文化方面,包括输出典籍、传播佛教文化、促进文人交流等方面;移民方面,频繁的贸易往来推动了双方移民活动。
南宋中期后,宋丽贸易逐步走向衰落。全海宗在《论丽宋交流》中指出宋朝转变了对于高丽贸易政策、海盗活动猖獗、高丽官吏过度剥削宋商等原因造成宋丽贸易衰落[80]。朴玉杰《宋代商人来航高丽与丽宋贸易政策》提到了高丽政治混乱也使得宋商减少前往高丽次数[81]。另外,廖大珂《论封建势力的压迫与南宋中后期海商资本的衰落》认为宋商衰落与宋朝政府对其过度压迫剥削有着密切关系[82]。
宋丽之间南路兴起以后,明州港口之重要性日益凸显。宋晞《明州在宋丽贸易史上的地位》[83]、倪士毅、方如金《宋代明州与高丽的贸易关系及其友好往来》[84]、许孟光《明州与高丽的交往以及高丽使馆》[85]、张伟《略论明州在宋丽民间贸易中的地位》[86]等都注意到明州港口的特殊地位,肯定了明州在宋丽贸易中所发挥的作用。
四、结语
学界在宋丽贸易方面取得较为丰富的成果,尤其是在宋丽贸易往来政治背景、社会基础、交通路线、贸易形式、朝贡贸易,民间贸易等方面都已取得较大进步。但是在某些方面仍有不足,以下为笔者关于宋丽贸易研究不足点的看法。
宋商贸易中部分问题值得进一步细化研究。一方面是关于贸易阶段划分问题。众多学者直接以宋丽朝贡关系分期来说明宋丽朝贡贸易分期。虽然这种方式是以朝贡贸易与朝贡关系有着密切关系为依据,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却忽视了朝贡贸易自身演变发展过程。目前已经有学者如孙建民、顾宏义[87]、章深[88]等注意到此问题,他们已经尝试从朝贡贸易本身出发来看待其阶段变化,但仍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另外,宋商民间贸易在两百多年间由繁盛走向衰落,其必然存在鲜明阶段变化,但尚未有学者涉及宋商民间贸易阶段划分问题。另一方面是关于附带贸易问题。丽宋使团的附带贸易与明清时期使团的附带贸易相似,但是学术界对于明清朝鲜使团的后市贸易、会同馆贸易以及八包贸易都有较为仔细且系统的研究成果,而对丽宋使团沿途之互市贸易、在京之就馆开市等研究则较为薄弱,目前仅有的少数研究成果多为宏观叙述,缺乏细致考察,宋丽使团附带贸易问题仍有研究空间。
宋丽贸易研究中还存在着视角单一问题。宋丽民间贸易往来应该是包括宋商经营的宋丽贸易与丽商经营的宋丽贸易两部分,但是受史料限制等影响,目前研究宋丽贸易的视角单一,多集中于宋商经营的高丽贸易,忽视了丽商贸易,使得宋丽商人的双方互动变为单一的宋商输出。如何转变研究视角,发掘更多关于丽商史料需要进一步地思考。
跨学科研究方法的缺乏也阻碍了宋丽贸易研究进一步深入。自20 世纪梁启超等人倡导跨学科研究方法以来,学界一直致力于运用其他学科理论与方法来推动历史学进一步发展。跨学科研究方法对于宋丽贸易研究仍然适用,但是目前研究仍局限于传统史学研究方法,未能与其他学科相结合。借助其他学科理论与方法,如经济学等,可以帮助我们以更为清晰直观的方式探究宋丽贸易状况,使得宋丽贸易研究更加多元丰富。
长时段研究有助于东亚国际体系演变研究。当前关于古代东亚国际体系的理论研究主要以西嶋定生“册封体制论”、堀敏一“羁縻体制论”、费正清“中国的世界秩序论”、滨下武志“朝贡贸易体制论”为代表,“册封体制论”与“羁縻体制论”侧重于汉唐时期的政治关系,而“中国的世界秩序论”与“朝贡贸易体制论”则侧重于明清时期的经济关系。古代东亚国际关系由汉唐时期偏向政治关系到明清时期偏向经济关系的转变十分明显,介于汉唐与明清之间的宋元显然是一个重要过渡时期。而古代朝鲜半岛国家与古代中国关系一直是古代东亚国际体系典型代表,故将宋丽贸易置于汉唐至明清的长时段中进行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把握古代东亚国际体系之演变发展。
宋丽贸易研究视野具有局限性。宋丽贸易研究目前仍局限于宋丽双方贸易,但是却忽略这一时期宋丽贸易在区域“经济圈”中所发挥的连接作用。这一时期,东南亚各国与宋保持着密切贸易往来,高丽与日本因为地理位置等因素也有着十分频繁的贸易往来,而宋丽贸易将宋与东南亚贸易,以及高丽与日本贸易相串联,推动了经济圈的形成。若能突破局限性,以一个更为宏大视野来看待宋丽贸易在区域经济圈中所发挥的作用,对这样一个区域经济圈进行考察,并将其与滨下武志所提出的明清时期“亚洲经济圈”相联系,则可以推动相关问题研究进一步深入。
以上为笔者关于宋丽贸易问题学术增长点之拙见。笔者认为可以有两个方法予以解决:一是需要挖掘更多新史料,结合考古发掘等,丰富现有史料,并对史料进行精细梳理,以期为相关问题之细化研究提供史料依据;二是探索新的研究方法与理论,推动跨学科研究,转变研究视角,扩大研究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