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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中污染地块特征初步探析

2022-03-08呼红霞丁贞玉郝占东

环境保护科学 2022年1期
关键词:名录污染物自治区

呼红霞,丁贞玉,孙 宁,郝占东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北京 100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1]中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以下简称《名录》),且土壤法中要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截至2020年5月1日,共计29个省(市、自治区,不含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公布了550个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的污染地块。本文通过对29个省(市、自治区)名录中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初步得出我国需要风险管控或者修复的污染地块的基本特征,提出了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政策建议,供有关环境管理决策部门参考。

1 省级名录基本情况

根据已公布名录数据,全国550个地块在本次调查范围内各省(市、自治区)的分布情况,见图1。

图1 名录中各省(市、自治区)污染地块数量分布情况

2 省级名录总体分析

2.1 不同省(市、自治区)公布数量差异明显

从公布信息来看,各省(市、自治区)(以下使用地名简称)公布的污染地块数量差距非常明显。排名前4的省(市、自治区)为江苏、浙江、天津和重庆,地方污染地块二次开发的需求量较为突出,与土壤环境管理基础和监管能力相对较高有关;其次为贵州、湖北和广东,公布数量在30~40块之间,与这些省份矿产资源丰富相关,公布的重金属遗留地块数量较多。吉林、宁夏和新疆公布的数量分别仅为1个,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些省(市、自治区)对污染地块和名录制度管理的保守和谨慎态度。

名录中污染地块分布在166个地级市,占全国地级市数量的57%左右。公布数量较多的地级市分别是广州(24个)、南京(15个)、杭州(14个)、常州(12个)、温州(12个)、黄石(12个)和黔南州(10个)等,主要分布在广东、江苏和浙江。

2.2 各省(市、自治区)公布内容差异较大

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均公开了地块名称、地理位置(地级市名称,部分省份还进一步公开了地块位置,使用文字表述或地理坐标表示)、地块面积、四至范围、主要污染物和进展情况等基础性信息。此外,江苏、浙江、上海、安徽、山东和福建等省(市)还公布了责任主体,山东将“污染责任人”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了区分。山西、甘肃、河南、湖南、广西、青海、安徽、江西和内蒙古还提出了拟采取的措施,甘肃和湖南区分为“风险管控”或“修复”2种类型。广西备注了“新增地块”和“第一次发布地块”。福建公布了调查报告的公示网址。

2.3 地块面积大小主要集中在6.67 hm2以下

文章在探讨的29个省(市、自治区)中,除北京、陕西和山西外的26个省级名录中公布了地块面积大小,涉及地块数量516个,占全部地块数量的94%。若将地块面积按照 33.34 hm2以上、6.67~33.34 hm2、0.67~6.67 hm2和 0.67 hm2以下等4个等级进行统计,其中面积在0.67 hm2以下的地块有51个,0.67~6.67 hm2的地块数量有282个,6.67 hm2以下地块数量累计达333个,占全部地块的64.5%;6.67~33.34 hm2之间的地块数量为144个,占全部地块的27.9%;33.34 hm2以上的地块有39个,占全部地块的7.6%。由此,名录中的地块面积主要属于6.67 hm2以下的类型,基本占到了公布面积大小地块数量的2/3左右,见图2。

图2 污染地块面积分布情况

2.4 天津等5省(市)污染地块面积之和占全国面积总和一半以上

文章研究的26个省级名录(不含北京、陕西和山西)污染地块累计面积达到 5 174.27 hm2,其中天津污染地块面积为754.40 hm2,位于全国之首,占全国污染地块面积总和的14.5%,可见,天津污染土壤治理修复任务艰巨,对天津土壤环境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次为浙江、贵州、江苏和重庆等省(市),污染地块面积之和均在400 hm2以上。前述5省(市)污染地块面积之和占省级名录面积之和的53.5%。各省(市、自治区)污染土壤面积,见图3。

图3 各省(市、自治区)污染地块累计面积的分析

根据名录,面积超过66.67 hm2的地块有10个,最大面积达288.4 hm2,是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含19个子地块,见表1。这些地块面积大、污染较重、污染类型较复杂、修复技术难度大、资金需求量大,社会关注度高。修复过程中应注重与未来规划用途密切结合,寻求地块安全再利用与资金投入的平衡点,重点加强风险管控或修复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和二次污染防治。

表1 名录中面积超过66.67 hm2地块的基本信息

2.5 北京市退出名录的地块数量占全国半数

自2019年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以来,累计30个地块退出了名录,分布于北京、浙江、河南和山西,其中北京分7批次、共计17个污染地块退出了名录,占全国退出名录地块数量的一半以上,体现出北京市污染地块的修复进展和管理部门管理更新的及时性较好。

3 特征污染物分析

3.1 重金属、石油烃和多环芳烃是常见的污染物

根据公开信息,名录中共有228个地块公布了主要污染物名称。常见污染物出现频次和在公布污染物名称的地块中的占比情况,见图4。按照污染物出现频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别是砷、铅、镉、镍、汞、石油烃、多环芳烃类、六价铬、苯系物、氯代烃、锌、铜、氟化物和氰化物。

图4 污染地块常见污染物出现的频次和占比分析

图4可知,我国污染地块受重金属的污染较为普遍。其中有108个地块(占比为47%)受到了类金属砷的污染,可看出砷污染的普遍性;名录统计结果显示,从地域分布来看,砷污染地块主要分布于西南地区,其中贵州26个、重庆17个、四川9个、云南7个,共计59个,占砷污染地块的一半以上(55%),这与我国西南地区砷背景值高有显著关系。其次为重金属铅和镉,再次为镍、汞和六价铬污染物,这些地块大多与电镀、采选冶生产企业相关。有机污染方面,主要表现为石油烃(占比20%)和半挥发性的多环芳烃类(占比19%)污染,其次为苯系物(占比16%)和氯代烃类(占比15%),有较多的地块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污染物并存,这与我国单层化工储罐的使用历史和当初落后的生产工艺相关。其中氯代烃污染的地块主要分布在天津市,共18个地块,占全部氯代烃污染地块的51%,这与天津市发达的化工产业密切相关。

3.2 特定污染物分析

在228个公布了主要污染物名称的地块中,有16个地块包含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简称“GB 36600标准”)[2]以外的特征污染物(占比7%),主要涉及麝香类、农药类、重金属类以及炸药类。农药类主要包括乙硫磷、甲拌磷、特丁硫磷和艾氏剂;重金属类包括锶、锰、钼和铊等;炸药类包括TNT和DNT。另外,氨氮和pH也作为了部分污染地块的主要特征污染物,见表2。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6月8日深圳市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 67—2020》[3]中,包含了锰、钼、铊和二苯并呋喃的筛选值和管控值。2020年8月18日河北省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0》[4]中,含有甲拌磷、氨氮、钼、铊、二苯并呋喃和艾氏剂等污染物的筛选值和管控值。这也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很好的启示,除了关注“GB 36600标准”外,还要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增加省市地方标准中涉及的污染因子。

表2 “GB 36600标准”以外的特征污染物的地块名单

3.3 重金属和有机污染复合的多种污染物并存现象普遍

228个公布了主要污染物名称的地块中,同一地块上有5个以上特征污染物的地块有78个,占1/3以上,主要分布于我国西南地区(38个,占比49%)和京津冀地区(16个)。一半以上的地块为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复合型的污染(42个,占比54%),其次为重金属类污染地块(22个,占比28%),两者累计后占比为82%。

作为典型焦化类地块,重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厂(含精苯厂地块)主要污染物数量高达20种,不仅包括重金属镉、铜、锌、铅,类金属砷,挥发性有机物苯,还包括半挥发性有机物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咔唑、1,2,4-三甲基苯和二苯并呋喃等,属于典型复杂污染地块。我国复杂污染地块数量多、分布广,靠单一修复技术不能完成一个地块的修复,更多需依靠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多种技术的组合和系统集成进行修复。

3.4 同一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具有一些差异性

22个地块明确了地下水中需要关注的特征污染物。总体来看,地下水中污染物主要涉及到苯系物、氯代烃、多环芳烃类、总石油烃、重金属砷、铅、六价铬、铬、镍、锌、铊、氟化物,以及COD、pH、色度、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二甲苯麝香等,其中苯是地下水中较为常见的污染物,约1/3的地块地下水存在苯污染,与苯广泛作为广大化工企业重要溶剂及生产原料相关。

通过对同一污染地块土壤与地下水中污染物对比发现,仅有1个地块土壤中的污染物与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完全一致,其余地块土壤污染物与地下水污染物从类别或数量上均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见表3。由于土壤中的污染物总量超标,土壤中总量超标的污染物能够浸出的部分与污染物的化学物相有关,容易浸出的化学物相含量高,地下水超标的可能性就大,反之亦然;且与污染物自身的迁移性相关。另外地下水中污染物超标,可能来源于污染土壤的淋滤作用、地下管网的渗漏、偷排以及周边地下水的迁移等,是多因素作用的结果,导致同一地块地下水中的污染物与土壤中污染物存在一定的差异。

表3 同一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情况

续表 3

3.5 农药类地块的分析

我国是农药生产和使用大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生产,至今已有约60年生产历史。我国农药生产量大,而危害较大的有机氯农药一度曾达到总产量的80%以上,其中六六六和滴滴涕总产量分别达490和46万t。根据名录,地块名称中明确为农药厂遗留地块的有10个,包括四川3个、天津2个、浙江2个、河南1个、湖北1个、重庆1个,约占总地块数量的2%。大部分农药污染地块面积均在 6.67 hm2以下,最小农药厂面积仅为0.33 hm2,超过6.67 hm2的农药厂占总数的30%。名录中共有5个地块公布了主要污染物,其中3个地块包含有乙硫磷、甲拌磷、特丁硫磷、乐果、敌敌畏和滴滴涕等农药类污染物。重庆井口农药有限公司和四川遂宁市保升乡农药厂均无农药类的污染指标,这可能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农药污染物的半衰期短、易降解,如有机磷农药;另一方面是由于目前阶段很多农药类污染物的检测手段有限,缺乏土壤中污染物的分析监测方法,或者实验室不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4 对完善省级名录信息公开的建议

4.1 尽快规范名录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提出的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制度,结合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建议生态环境部尽快规范名录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建议将地块名称、所属行业、业主单位、地理位置、面积大小、规划用途、土壤和地下水特征污染物名称、修复(或管控)目标和地块管理进度等内容作为统一公开的内容,所属行业建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5]细化至行业小类,在此基础上,各省(市、自治区)可再进一步确定还可公开的内容。

4.2 建议以保留退出地块和补充新增地块的方式更新名录

目前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公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同时有部分省(市、自治区)对新增或退出的情况进行了动态更新,但形式各不相同。建议各省(市、自治区)在更新名录时,从形式上保留已退出名录的地块信息,同时补充新增加的地块,以保证名录的延续性和完整性,方便各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全面信息。

4.3 开展名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名录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壤环境管理制度,对实现我国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建议生态环境部对各省(市、自治区)名录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调查,重点对公开地块的完整性、全面程度、及时性和信息公开的规范性等进行调查,结合现实情况、需求和矛盾,对退出名录的条件和要求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再做进一步细化,既保证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目标的实现,同时也适用现实中地块开发利用的时间需求,在两者之间做好平衡,促进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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