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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知识产权保护与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

2022-03-07韩东林方璐瑶

铜陵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宇宙知识产权创新能力

韩东林 方璐瑶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601)

元宇宙是整合多种新技术产生的下一代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元宇宙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世界编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改造,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产业深度融合”①。而元宇宙作为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交互的重要平台,应用场景广泛,可与多种产业结合,元宇宙与数字经济相融相生,互补创优,布局元宇宙新赛道可构筑数字经济新优势。但是,我国在元宇宙关键技术方面仍属于追赶者,技术突破是元宇宙企业待解决的问题,只有技术实现重大突破,技术短板得已解决,围绕元宇宙模式的设定和应用探讨才能进一步实现。因此,推进元宇宙企业研发创新,提高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对元宇宙发展至关重要。

企业创新需要大量的初始投入,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且企业创新具有一定公共物品的特征,具有较高的外部性,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将会造成市场失灵和企业创新投入不足,而政府的“扶持之手”则是解决创新资源供给不足与“市场失灵”问题的关键所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中国政府补贴力度持续增长,国家财政的科学技术支出由2015年的5,862.57亿元稳步增长至2020年的9,018.34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0.8%,科学技术支出稳占国家财政支出的3%以上。从技术溢出效应角度看,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企业创新。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企业创新风险将会降低,企业创新将会获得更多回报。但是,如果某一企业形成技术垄断,将对企业间的技术交流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创新水平[1]。在此背景下,探究政府补助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对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更大限度地发挥政府补助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对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的促进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

1.政府补助与企业创新

国内外学者对政府补助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研究,但结论仍然存在着较大分歧。许多学者研究表明,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具有激励效应,比如郑飞(2021)[2]在微观层面检验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结果表明政府补助对企业的专利产出数量有显著的促进作用。邓峰(2021)[3]以中国数字经济产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R&D补贴促进数字企业技术创新。CIN BC(2017)[4]发现政府研发补助对韩国制造业企业的创新投入存在显著促进作用。CARBONI OA(2017)[5]发现政府补助对欧洲制造业企业创新有促进作用。

但也有学者提出,企业创新与政府补助之间呈“倒U型”关系,比如胡善成(2021)[6]研究发现政府补助与创新产出增长之间存在着“倒U型”关系。GRG H(2007)[7]以爱尔兰的制造业企业为样本进行分析,发现政府研发补贴与企业创新呈“倒U型”关系。刘子諝(2019)[8]以我国高新区高成长企业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政府补贴与创新产出呈现“倒U型”关系。GUELLEC D(2003)[9]研究发现政府研发资助对企业创新的有效性呈“倒U型”的非线性关系。LIU D(2020)[10]基于中国电子制造业数据集的经验证据,证实适当的政府补贴可以促进企业创新,但当补贴过多或过少时,会对创新产生不利影响。

2.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结论仍然存在很大差异。有学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有激励作用,比如庄子银(2021)[11]利用工业企业为样本,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总体创新水平具有激励效应。NEVES P C(2021)[12]研究发现知识产权对创新整体上具有积极影响,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对企业创新的激励作用较弱。余长林(2021)[13]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加强知识保护激励了企业研发投入。FANGL H(2017)[14]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的创新起激励作用。

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呈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只有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才能促进企业创新。比如胡善成(2019)[15]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效率之间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LORENCZIK C(2012)[16]研究发现知识产权对创新的影响是非线性的,具有门槛效应。低于阈值,增加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无法增加创新。

3.知识产权保护在政府补助和企业创新之间的调节作用

国内外学者对政府补助、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的关系分别进行了大量研究,但目前对知识产权保护在政府补助与企业创新之间是否存在调节作用的研究较少。陈战光(2018)[1]以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在研发补贴与企业研发投入之间起着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王立勇(2020)[17]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政府R&D补贴效果存在正向影响。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政府补助、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已有一定研究成果,但仍然有一定不足亟需完善。首先大多数学者就政府补助及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分别进行研究,但较少有学者将三者整合到同一框架中进行了研究。其次,学者大多以专利指标或研发投入指标来衡量企业创新能力,但企业创新能力是指企业在不断提高创新水平时所具备各种能力的集合,企业创新能力贯穿于整个企业发展过程,如研发、制造、市场营销等,仅仅用专利和研发投入指标并不能准确评价企业的创新能力。最后,未有学者聚焦元宇宙企业的创新能力进行研究。

本文利用元宇宙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将其划分为底层引擎企业和场景内容企业两类,对两类元宇宙企业分别构建指标体系,评价其创新能力。在此基础上,本文首先实证检验政府补助、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分别对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在政府补助和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之间是否存在调节作用。进一步,本文还研究政府补助、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两类不同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期望为提高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优化政府补助及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提供参考建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政府补助与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

创新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等特点,市场失灵理论指出,创新活动具有外部性,这将导致企业效益远远低于社会效益,由此削弱了企业创新动力。

一方面,政府补助对元宇宙企业创新具有激励效应。首先,依据资源基础观,政府补助为企业创新提供了一定的资源,能够为企业分担一定的创新风险,可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其次,基于信号理论,政府补助可向外部投资者传递企业创新价值较大或发展质量较高的信号,使企业获得更多外部投资,缓解企业融资约束,进而增加企业创新投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另一方面,政府补助对元宇宙企业创新具有挤出效应。首先,由于政府与企业信息不对称、企业可以隐瞒内部信息、政府甄别信息能力不足等原因,可能会使得政府补助无法准确投给高效、必要的项目,形成逆向选择。其次,高额政府补助容易引发企业的寻租行为,企业为得到政府补助,进行策略性创新,而策略性创新成果无法提高企业实际性价值。寻租行为的出现扭曲了企业的投资行为,降低了企业创新效率。最后,政府补助会促使更多企业进行研发创新,从而大幅提高研发市场需求,需求越高,市场价格越高,进而增加企业创新成本,制约企业创新动力。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政府补助对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有激励作用。

2.知识产权保护与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对元宇宙企业创新有促进作用。首先,知识产权保护使创新者暂时享有创新成果的专有权,使他们可以设定高于边际成本的产品价格,从而能够补偿其初始研发投资[12]。企业在进行创新时,会充分考虑法律环境对其创新成果的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得创新知识更具有排他性,增加创新者的垄断力量,使得创新成果取得更大的预期收益,降低创新风险,进而对元宇宙企业自主创新起到一定的激励效应。其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得公司创新成果和技术信息获得较好法律保护,可提高企业对外披露信息的意愿,缓解企业与外部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减少外部投资者因被侵权而造成的投资损失,降低外部投资者投资风险。由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提高外部投资者投资意愿,缓解企业创新面临的融资约束,进而增加企业研发投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有挤出效应。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知识扩散成本,阻碍了企业间知识流动,抑制企业创新能力的积累。其次,知识产权保护会加剧创新市场的垄断程度,扭曲资源分配和市场竞争,使得企业减少创新投入,不利于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提高对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有激励作用。

3.知识产权保护在政府补助与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之间的调节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作用直接表现为其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有助于降低企业研发风险,增加企业创新收益,推动企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增强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的正向效应,缓解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的挤出效应,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意愿。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知识产权保护在政府补助和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之间起着正向调节作用。

二、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定

为检验政府补助、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的关系建立如下模型:

其中:i和t分别表示企业个体及时间年份;εit表示随机扰动项;(1)用以检验政府补助与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之间的关系,即H1;(2)用以检验知识产权保护与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之间的关系,即H2;(3)用以检验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作用,即H3。

(二)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元宇宙是对现实世界虚拟化、数字化的过程,元宇宙企业作为新兴企业,创新对其发展至关重要。企业创新涉及研发、制造、市场营销等多个流程,因此对企业创新能力的评价往往要涉及多个指标,用单一指标无法全面反映企业创新能力。本文将创新能力多种指标进行汇总,并通过熵值法对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进行综合评价,通过查阅公司年报,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将元宇宙企业划分为场景内容企业和底层引擎企业,对两类企业分别构建不同的指标体系评价其创新能力,进而综合、全面、科学的考察元宇宙企业的创新能力。其中,底层引擎企业是指研发元宇宙所需的交互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物联网技术、AR技术、VR技术、云计算技术等高新技术,为元宇宙构建提供技术底座的企业。场景内容企业则是将底层引擎企业研发的高新技术与游戏、旅游、社交、购物、会展等应用场景相结合,是将元宇宙内容呈现的企业。借鉴相关研究以及数据可获得性,本文从创新基础能力、创新投入能力、创新产出能力、以及企业成长性四个角度,根据不同类型元宇宙企业特点,分别选择十个指标衡量其创新能力,具体指标见表1。

表1 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三)变量选取与定义

1.解释变量:政府补助。会计科目“政府补助”是企业向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资产。本文参考苏屹(2021)[18]做法,考虑数据的可得性以及政府对元宇宙企业扶持的直观性,本文选用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的自然对数衡量创新补贴。

2.被解释变量: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的综合评价值。企业创新能力涉及多个指标,用单一指标衡量不够准确。本文构建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熵值法得出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的综合评价值,科学、全面的评价元宇宙企业的创新能力。

3.调节变量: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屠年松[19]、余骁[20]等采用GP指数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进行测量。GP指数衡量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只考虑其立法水平,而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导致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水平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执法力度比立法水平更能准确评价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根据孙冰等(2021)[21]的研究,本文使用各省市技术市场成交额与各省市生产总值的比值来衡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

4.控制变量:参考曾江洪(2021)[22]、陈战光[1]、朱云杰[23]等的研究,本文选取了元宇宙企业规模(size)、年龄(age)、固定资产比率(cap)、资产负债率(deb)等因素进行控制。变量定义如表2所示。

表2 变量定义表

(四)样本与数据说明

本文选择东方财富网“元宇宙”板块上市公司2015—2020年数据作为初始样本,其中用户体验创新能力、研发核算体系建设水平、技术先进水平以及部分缺失值通过查阅企业年报手工筛选整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专利数据在智慧芽数据库中筛选出样本企业的专利申请总数以及发明专利申请数,其余数据均来自国泰安数据库。此外,对数据进行如下筛选:(1)剔除ST和*ST样本;(2)剔除含有缺失值的样本;(3)剔除上市时间不足一年的样本。经筛选最终得到65家公司,共365个观测值。本文利用Stata16.0为工具进行实证分析。

三、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如表3可见,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sub)的均值为16.855,标准差为1.243,从最值差距看,其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6.850,表明不同元宇宙企业获得政府补助金额差异较大。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inn)均值为0.407,标准差为0.102,表明元宇宙企业重视创新能力的发展,但不同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水平差异较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ipp)均值为0.050,表明2015—2020年各省市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整体较弱。企业规模(size)标准差为1.073,表明不同元宇宙企业的规模有着较大差距。而企业年龄(age)、固定资产比率(cap)、净资产收益率(roe)、资产负债率(deb)的标准差均小于1,不同企业差别不大。

表3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二)全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表4列示了全样本的实证回归结果,其中模型(1)显示了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与政府补助的回归结果,政府补助的系数为0.040,在1%水平下显著,表明元宇宙企业获得政府补助越多,企业创新能力越强,H1得到验证。模型(2)以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为被解释变量,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得到系数为0.434,在1%的的水平下显著,表明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有显著激励作用,H2得到验证。模型(3)验证知识产权保护在政府补助与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之间是否存在调节作用,结果显示政府补助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交互项(sub*ipp)系数为负,但不显著,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并未在政府补助与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之间起到调节作用,拒绝H3。这是因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时间较晚,我国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国家专利管理制度滞后,对创新的司法保护不充分,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在政府补助与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之间起到显著调节效应。

表4 全样本实证回归结果

(三)分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为了细化研究结论,本文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将元宇宙企业划分为场景内容企业和底层引擎企业,进一步研究政府补助及知识产权保护对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影响。其中模型(4)(5)为对场景内容企业的研究,其中政府补助的系数为正,在10%水平下显著,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系数为0.310,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场景内容企业的激励效应比政府补助更强。这可能是因为场景内容企业大多为文化企业,而中国文化企业模仿能力强,版权意识较弱,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只有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模型(6)(7)为对底层引擎企业的研究,其中政府补助的系数为0.027,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系数为0.383,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政府补助对底层引擎企业的促进作用更强。这是因为底层引擎企业大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创新时可能会面临投入大,资金短缺的问题,而政府补助通过其信号传递机制和资源补充机制可缓解企业资源约束,更能促进底层引擎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将场景内容企业与底层引擎企业对比,发现无论是政府补助还是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场景内容企业的促进作用均弱于底层引擎企业。

表5 分样本实证回归结果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确保文章结果更加稳健可靠,本文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1)放松假设,采用地区层面知识产权保护指标③;(2)采用另一种测量政府补助的方法,即用政府补助与企业总资产的比值衡量政府补助。

表6详细列示了稳健性检验结果,结果显示进行如上替换变量后,政府补助和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仍呈现显著正相关,表明政府补助对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起促进作用。同样,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回归结果显著,且系数为正。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政府补助的交互项仍然不显著,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并未在政府补助与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之间起到调节作用,与上述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一致,说明本文结论具有一定稳健性。

表6 稳健性检验结果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以2015—2020年我国元宇宙上市公司数据为基础,构建模型,实证研究政府补助及知识产权保护对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并将元宇宙企业划分为场景内容企业与底层引擎企业分别进行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政府补助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对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均起到显著促进作用。(2)政府补助及知识产权保护对底层引擎企业的促进作用均大于对场景内容企业的促进作用。(3)知识产权保护在政府补助与元宇宙创新能力之间并无明显的调节作用。

(二)对策建议

提高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对元宇宙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我国在元宇宙关键技术方面仍属于追赶者,部分领域存在“卡脖子”问题,因此,推动元宇宙企业研发,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完善政府补助政策。本文实证研究发现政府补助对推动元宇宙企业自主创新,提升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应着力完善政府补助政策,持续改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公司之间的良性竞争,从而使元宇宙企业真正实现技术升级和创新能的提升。同时,完善补贴监管体系,加强政府与元宇宙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甄别自主创新能力及意愿强的企业,加大补贴力度,从源头上避免企业骗补行为。针对元宇宙目前面临的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政府应增加对核心技术研发的补贴力度,重视政府补贴的导向作用。

2.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专利制度正处于向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向过渡的关键时期。本文研究发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提升元宇宙企业创新能力有正面影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改善元宇宙企业创新的法治环境,对提升元宇宙企业的创新能力有重要意义。我国应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让技术获得有效保护,鼓励关键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以及颠覆性技术等为核心的创新。

3.根据不同类型元宇宙企业特点制定差异化产业政策。探索发展元宇宙将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加快数字化升级,为实体企业开辟全新的发展空间,而数字技术的自主创新是其核心与根本所在。政府应对不同类型的元宇宙企业制定差异化产业政策,激发元宇宙企业创新活力,提高元宇宙企业的创新能力。

注释:

①来源于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发表的重要文章《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

②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www.stats.gov.cn)。

③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中部地区包括: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安徽省、湖南省、山西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重庆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东北地区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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