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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套路贷”出罪和入罪问题的研究

2022-03-07沈泽珺张雨甜顾予纯王楚晗严祺

国际商业技术 2022年2期
关键词:套路贷大数据背景

沈泽珺 张雨甜 顾予纯 王楚晗 严祺

摘要:大数据背景下套路贷犯罪活动一直是打击的重点。但需要注意的是“套路贷”不是一个刑法概念,也不是一个犯罪构成或者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更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司法实务中,“套路贷”犯罪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常常存在出入罪尺度不明,分不清套路贷和高利贷的异同等问题。根源就在于“套路贷”犯罪的构成要素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本课题旨在通过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套路贷案件民刑分界进行分析,厘清大数据背景下“套路贷”入罪和出罪标准。

关键词:套路贷;出罪入罪研究;大数据背景

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段,以民间借贷为由、实施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活动为主。作为近年来司法实践关注的现象,目前的套路贷发展态势主要呈现出集团化、多样化,有一些套路贷案件甚至涉黑涉恶,这既侵害了公民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和公共安全权威的挑战。

在当前基层司法实践中,由于案情本身的复杂性,常常难以简单定性为民事违法或是刑事犯罪,存在民刑交叉的问题。此外,大数据背景下,套路贷的犯罪形式、犯罪对象、赃款转移方式等都有了新变化,对于基层执法者来说,套路贷案件打防应该两手抓。并且通过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套路贷案件民刑分界进行分析,寻求符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区分方法,力求在保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私权利的行使。

一、“套路贷”现状分析

在当前基层司法实践中,由于案情本身的复杂性,常常难以简单定性为民事违法或是刑事犯罪,存在民刑交叉的问题。此外,大数据背景下,套路贷的犯罪形式、犯罪对象、赃款转移方式等都有了新变化。对于基层执法者来说,套路贷案件打防应该两手抓,并且通过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套路贷案件民刑分界进行分析,寻求符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区分方法,力求在保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私权利的行使。

二、“套路贷”的流程与形式

从概念阐释层面,最基本的“套路贷”案件通常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虛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套路贷形式多样,经典的表现形式有:

(一)以民间借贷为由实行欺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中介公司”等名义包装粉饰,打着无抵押、快放款、当天放款等旗号,继而以“违约金”“保险金”或中介费等各种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或者签署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合同。这类方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还会要求对前述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为之后的虚假诉讼准备证据。

(二)制造“以贷还贷”借贷无底洞。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制造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陷阱,安排自身所属公司或者其他关联单位为被害人偿还“借款”,从而与被害人形成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不断积累“债务”无底洞。

(三)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伪造相同的流水账目,作出资金走账流水的假象,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实则用各种手段将“假象贷款”收回,因此被害人实际并未收获这些资金。

(四)诱使被害人陷入单方违约陷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在诸多情形之下,身份证贷款、校园贷或学生贷、无视黑白户贷款或无门槛贷款最为常见。

三、“套路贷”研究的国内外现状

“套路贷”这一措辞起源于上海市司法系统,因此国外并无“套路贷”相关研究。由于缺乏法律法规指引,基层公安机关往往以公权力不插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案,这使得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可以看到该定义主要涉及三个方面:行为目的非法性;债权债务虚假性;“讨债”方式多样性。但是,对套路贷的认定还是存在疑惑。比如说,套路贷案件并非都是假借民间借贷名义,而是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该定义并未厘清套路贷与民间借贷之民刑分界。又比如说,在一些诈骗案中,虽然存在 “套路”,但所有“套路”均在被害人知情并自愿的情形下发生的,行为人最终也并未完全根据 “套路”确定的数额要求被害人还款,由此可见,“套路贷”的行为方式还有待补充,官方的司法解释并不全面。

四、案例分析与司法判定

案例一

2016年年初,被告人赵某、李某、林某创立伍洲公司,在没有放贷资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该公司主要以放款快速、手续简单等优惠条件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办理相关贷款业务。被害人借款时公司会对被害人进行“家访”,以了解被害人的资产状况和家庭情况,诱骗被害人签订单方不对等的空白借款合同并给办理车贷的被害人车辆安装GPS。公司在放款时,提前扣除首期利息及“家访费”“手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费用,使被害人实际得款明显低于合同约定贷款数额。同时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诱骗被害人签订单方空白的车辆过户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蓄意制造违约陷阱,以被害人“车辆GPS信号消失”“二次抵押”“信用不好”等理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在催收时,采用殴打、拘禁、挟持、威胁、体罚、滋扰等违法犯罪手段,向被害人及其亲属逼要非法债务,以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形成并逐渐巩固非法的纠纷解决、强制执行等“黑色”秩序,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组织以同乡、亲情为纽带,主要成员稳定,分工明确、层级分明。

本案中,该犯罪团伙表现出了明显的体系化倾向。即以套路贷作为最初的跳板,建立经济基础,从而发展出为套路贷犯罪提供便利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形成所谓“一条龙”犯罪流程。基于大多数套路贷所具有的借款的不正当性和违规制造流水等事实,套路贷的犯罪完成,尤其是催债这一阶段必然会借助额外的非法手段。这就迫使我们必须从立体的角度看待套路贷问题,套路贷案件,往往伴随暴力催债、寻衅滋事等犯罪。

案例二

2015年起,汪某某、高某某等人利用开设的小贷公司,以民间借贷为诱饵,以行业规定、手续费、好处费等为名,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带被害人至银行转账,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的假象,再以各种借口认定被害人违约,后使用言语威胁、上门骚扰、提起诉讼等方式讨要虚高欠款,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上述人员以汪某某为首,由汪某某负责公司管理、洽谈客户、提供资金、提起诉讼等,高某某与汪某某合作,负责介绍客户、拆借资金等,另有业务员负责招揽客户、协助走账等,共同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经查,汪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苏某某、栾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欲骗取被害人倪某某钱款未得逞,高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苏某某184.5万元。

虹口区检察院以汪某某、高某某系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向虹口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汪某某、高某某因犯詐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有期徒刑十一年。

本案是虹口区检察院成功办理的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涉及人员较多,数额特别巨大。汪某某利用自己开设的融资公司,将一批闲散中介、小贷公司人员聚集在周围,在放贷过程中互相介绍客户、拆借资金,还使用威胁、滋扰等手段讨债,汪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予以严惩。

本案中有3名被害人是在他处借款未还,到汪某某等人处借款平账,检察官提醒借款人,消费要理性,不要超过自身经济能力承受范围。不要轻易相信无抵押、高额度,如果一时不慎陷入了“套路贷”的骗局中,应及时向警方反映,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总而言之,我们将“套路贷”犯罪行为的入罪和出罪标准归结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

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

如果对方帮助非法贷款机构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作为合法公民,一定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套路贷”实施者是挑选被害人的,他们只会挑选那些他们认为能控制的人作为被害人。如果遇到 “套路贷”,在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被害人要有强硬的表现,坚定与“套路贷”犯罪行为划清界限,这样会使自己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避免越陷越深,也可能迫使“套路贷”实施者放弃。不接触、不顺从,让法律武器成为保护自己的城池堡垒。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高潮,臧晓丹,海口日报,海南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开庭审理!18人受审,涉案金额2.47亿元.

作者简介:

沈泽珺(2001-),女,汉族,江苏苏州人,江苏警官学院本科在读,侦查方向。

基金项目:

2021年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数据背景下套路贷出罪和入罪问题的研究”(ZC20211032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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