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青春之小我 成就法治之大我
2022-03-07赵晨琛
赵晨琛
著名改革家梁启超曾说过:“立法之业,益为政治上第一关键,觇国家之盛衰强弱者,皆于此焉”;《商君书》中亦有言:“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这都向我们阐明了法治的重要性。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对于个人、家庭,乃至国家、社会,都极为重要,而法治便是社会的规矩。
法律如盾牌,庇护弱小,保障其权益。弱小的个体,包括我们这些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在面对不法侵害時,唯有勇敢地以法律为武器,才能实现自我保护,捍卫“青春之小我”。
“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不捍卫个体权利的“小我”,则无法成就社会法治的“大我”。法学大家孟德斯鸠曾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一位公民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直接体现出整个社会的法治运行是否顺利、完善。若将法治社会比喻为一座高山的话,每一条法律便是一颗颗石子、一粒粒沙土、一朵朵鲜花、一棵棵树木,它们共同组成了这座名曰“法治”的峨峨泰山。习近平总书记也曾说过:“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这是在强调捍卫个体权利与实现法治社会的联系,没有对“小我”权利的保障,何来对“大我”权利的捍卫?
无青春之“小我”,便无法治之“大我”。所谓“大我”,正是由一个又一个“小我”组成的。国家的希望在青年,民族的未来在青年,青年的朝气与活力是中国精神、中国力量的体现。换言之,全社会“法治之大我”的顺利推进,离不开身为国家公民、青年学生的我们勇于捍卫“青春之小我”的各项权利。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人民的幸福,是我们青年必须和必将承担的重任。只要我们有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担当,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新征程上奋勇争先,在法治的护航下,必能用青春和汗水创造出让世界刮目相看的新奇迹。
【山西省长治市第二中学(558)班,指导教师:秦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