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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一个文学理论关键命题的探究

2022-03-04

关键词:意图意义文本

庞 弘

科幻小说《三体》的读者,想必对小说中云天明讲述的三个童话记忆犹新。三个童话奇谲怪诞、扑朔迷离,但又神谕般地昭示了人类在末日的求生之途。全人类倾尽心力,只为破译编织其中的、与自身命运休戚相关的重要讯息。上述桥段所暗示的是意图(intention)在文学活动中的微妙境遇:首先,意图是一种未知的诱惑,吸引读者不断对其加以追问与揭秘;其次,在寻觅意图的过程中,读者发现,意图如镜花水月般难以企及,甚至其存在本身便令人生疑;最后,无论如何,意图依然以不同方式彰显其合法性,同时,对意图的孜孜以求仍将是人们挥之不去的内在冲动。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意义与阐释”再度成为学界的关注焦点,“意图是否在场”更是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议题。①相关研究见张江《“意图”在不在场》(《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9期),周宪《文本阐释与作者意图》(《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2期),赵炎秋《作者意图和文学作品》(《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4期),刘毅青《作者意图的隐匿性及其阐释》(《人文杂志》2019年第9期),高建平《作为阐释活动中预设存在项的作者意图》(《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4期)等。

“意图”一词初见于14世纪,其词源可溯及古法语“entention”和古拉丁语“intentio”,其字面义为“伸展开来的动作”(act of stretching out)。②P.B.Gove,ed.,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Unabridged,Springfield:G.&Merriam Company,1961,p.1176.此后,意图的所指由外显的动作转向内隐的精神,多用于表示意欲(intending)或谋划(purposing)的行动或对象。具体到文学理论中,意图主要指“批评家从作者的作品中发现的目标(aim)或构想(design)”。③J.A.Simpson and E.S.Weiner,eds.,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Ⅶ,Oxford:Clarendon Press,1989,p.1079.如果说,在传统“作者中心论”的统摄下,意图意味着阐释中至高无上的法则,那么,自20世纪以来,随着学界对经典文学理论命题的反思,意图逐渐被视为意义解读中的障碍而遭到抵制。然而,意图所拥有的强大适应力和生长性,使之无法被任何理论学说轻易湮没;相反,意图有如一个强大的召唤结构,吁请研究者围绕其本体构造、精神蕴含、演绎形态和实践路径予以探讨。凡此种种,无不使意图作为一个文学理论关键命题的地位愈发稳固。

一、意图的本体构造

要说清意图这一问题,必须对其本体论内涵有所把握。在不少人眼中,意图理应等同于作者的精神活动。如新批评的领袖维姆萨特(W.K.Wimsatt)和比尔兹利(M.C.Beardsley)坚称,意图是“作者头脑中的构思或规划”,①W.K.Wimsatt and M.C.Beardsley,The Intentional Fallacy,The Sewanee Review,54.3,1946,p.469.是“艺术家内心的一系列状态或事件:他打算做什么,他在创作之前或之中是如何想象或筹划其作品的”。②Monroe C.Beardsley,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New York:Hackett Publishing,1958,p.17.上述言论不乏中肯之处,但遮蔽了意图在生成和演绎中涉及的更复杂维度。事实上,意图一方面与作者紧密关联,另一方面,又潜移默化地渗入文学研究的理论家族,在充满张力的状态下彰显其独特性。或如有学者所言,意图与其说是一种内在的心理体验,不如说是一个游移于作者、文本、读者之间的“关系性存在”。③汪正龙:《文学意义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57页。

意图首先同作者的表意实践息息相关。从逻辑上讲,作者是意图的肇始之处,他将某些态度、理念或价值判断埋藏于文本之中,以待读者发掘和领悟。同时,正是作者的心理投射和意义赋予,使意图呈现出最基本的轮廓或状貌。基于此,尽管传统传记批评早已饱受诟病,但时至今日,借助作者的生平经历来推求其意图的做法仍未失去市场。小说家略萨(Mario Vargas Llosa)说道,即使在最天马行空的叙述中,“都有可能钩出一个出发点,一个核心的种子,它们与虚构者的大量生活经验根深蒂固地联系在一起”。④马里奥·巴尔加斯·略萨:《给青年小说家的信》,赵德明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6年,第18页。西蒙斯(Karl Simms)发现,虽然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将保罗·策兰(Paul Celan)的《托特瑙山》视为真理的自行显现,而将作者之意排除在外;但反讽的是,正是伽氏对策兰的大屠杀记忆的谙熟,才使其拥有远胜于普通读者的洞见。⑤Karl Simms,Hans-Georg Gadamer,London:Routledge,2015,pp.104-105.伊格尔顿(Terry Eagleton)结合夏绿蒂·勃朗特(Charlotte Brontë)“家庭教师”的过往,对其笔下人物加以深究。他指出,家庭教师兼有“仆役”和“精神导师”的双重身份,二者融入勃朗特的情感结构,造就了简·爱等形象集克制与激情、驯顺与反叛、审慎与果决于一体的人格特征。⑥Terry Eagleton,Myths of Power:A Marxist Study of the Brontës,New York:Macmillan,2005,p.16.当然,在文本解读中,完全寄希望于作者是不现实的:作者在创作中可能弃置或变更其意图;可能纳入不属于原初意图的内容;可能故布疑阵,使意图变得晦暗不清、难以辨认;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究竟何许人也尚不得而知,更遑论对其意图加以判定。因此,我们有必要超越作者的限度,探究意图在概念构造上的更复杂形态。

意图并非纯粹的作者之意,还必须由作为“语言编织物”的文本传递和塑造。因此,文本同样是意图建构中不可缺失的环节。20世纪40年代,维姆萨特和比尔兹利曾提出“意图谬误”(intentional fallacy)一说,强调文本所固有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将意图指认为“衡量文艺作品成功与否的既非适宜、亦非理想的标准”。⑦W.K.Wimsatt and M.C.Beardsley,The Intentional Fallacy.但稍加细究,不难发现两位学者从未将意图一笔勾销,只是将其限定于“由文本直接或间接呈现的内容”。⑧Wendell V.Harris,Literary Meaning:Reclaiming the Study of Literature,London:Macmillan Publisher Limited,1996,p.94.换言之,他们所关注的意图不同于作者的内心活动,而是作者之意在白纸黑字的文本中真正“生效”的那一部分。唯有这内聚于文本的意义成分,才是需要批评家持续追索的对象。对此,不少研究者已有所回应。伊格尔顿观察到,“作品中的意图——亦即作品被组织以实现的目标——不总是等同于作者心中之所想”。⑨Terry Eagleton,The Event of Literature,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2012,p.149.艾柯(Umberto Eco)提出,对意图的识别涉及“对一种语义策略(semiotic strategy)的确认”,“在某些时候,这种语义策略可依据业已确立的文体规范(stylistic conventions)来检验”。①Umberto Eco,Overinterpreting Texts,Interpretation and Overinterpretation,Stefan Collini e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p.64-65.更饶有趣味的,是美国学者赫希(Eric D.Hirsch)对“言说主体”(speaking subject)的设定。言说主体并非血肉鲜活的现实作者,而是一个非人格化的结构单位,它对应于“作者对言语意义加以具体化或确认的‘部分’”。②Eric D.Hirsch,Objective Interpretation,PMLA,Vol.75,No.4,1960,p.478.言说主体的最重要作用,是将作者杂乱纷繁的创作心理固化于文本层面,使之呈现出有迹可循、真切可感的面貌。上述观点既承认作者对意图的赋予,又凸显了内在于文本的公共语言规范对意图的约束,从而实现了主体性与文本性在一定限度内的交融。

意图不仅由作者所规划,由文本所复现,还必须通过读者的解码与阐释而最终完成。伴随晚近“读者转向”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发现,文本不过是一种僵滞、沉重、无生气的客体,而非意图适宜的安置之所;唯有在读者目光的审视下,隐匿于字里行间的意图才有机会践履其潜能。进一步,意图还因读者的参与而呈现出更丰富形态。阿兰·古德曼(Alan Goldman)观察到,在作者的表意实践中,固然包含着形诸文本的、确凿无疑的字面断言;但更重要的,是作者借语言符号所构筑的虚拟世界,其中潜藏着大量悬而未决的不确定因素——如海伦的容颜,盖茨比的发迹经历,“白象似群山”的神秘指涉,等等。③Alan Goldman,The Sun Also Rises:Incompatible Interpretations,Is There a Single Right Interpretation?Michael Krausz ed.,University Park: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2002,pp.19-20.这些令人费解的“意义空白”(blanks),吁请读者介入文本,调用自身的知识积淀和文化想象,对作者未曾言明之处加以填充。由此,意图将超越“此时此地”的局限,而获取绵延与生长的更充分空间。在读者对意图的发掘中,还涉及“恢复”与“创造”的复杂纠葛。近几十年来,人们愈发聚焦于读者的能动性和生产性,相信读者可依凭各自的情趣和禀赋,对留存于文本的意图加以接续、修正乃至“创造性误读”。然而,无论何时,对意图的恢复都将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戴维·诺维茨(David Novitz)曾区分“澄明性阐释”(elucidatory interpretation)和“书写性阐释”(writerly interpretation)这两种阅读范式:前者致力于消除歧义,尽可能重建作者的原初意图;后者同巴尔特(Roland Barthes)的“可写之文”(writerly texts)关系紧密,强调读者可采取多种方式,赋予单一的作者原意以纷纭多样的特质。④David Novitz,Against Critical Pluralism,Is There a Single Right Interpretation?pp.105-108.诚然,书写性阐释使文本充满魅力,但倘若没有对初始性意图的“澄明”,再精妙的“书写”都将失去立足根基。一言以蔽之,对意图的解读“首先是一个恢复问题,其次才是一个创造问题”。⑤汪正龙:《文学意义研究》,第62页。

综上,意图不止于作者的心理状态或情感体验,而是一个在多种文学要素的“力场”中生成的关系性范畴。意图之于作者,是一种有意识构造并传递意义的精神行为;意图之于文本,是由语词所凝聚的或隐或显的意义印记;意图之于读者,是有待从不同视域出发来破解的密码或谜题。很多研究者往往着眼于意图内涵中的某一侧面,而未能在一个“作者赋义—文本传义—读者释义”的完整链条上对意图的丰富性加以揭示。当然,在意图的多层次构造中,作者是最基本、最核心的维度,他是意图的起点和肇因,同时规定了意图传递与接收的总体方向。因此,在现今的学术话语中,“意图”在大多数情况下基本等同于“作者意图”(authorial intention)。

二、意图的合法性论证

在廓清意图的内涵后,需要对意图在文学理论中的位置加以确认。从历时性的向度来看,意图的境遇可谓一波三折。在中世纪,上帝被公认为神圣文本的唯一缔造者。自然,人们膜拜的不是个体作者的意图,而是隐藏在圣典文字背后的大写的“神之意旨”。随着文艺复兴对人性复苏的礼赞,启蒙运动对“我思”之批判性的推崇,以及浪漫主义对情感、想象与个性的张扬,作为普通人的作者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其意图更是上升为阐释中不容僭越的准则。这种“作者中心论”的典范是德国学者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在他看来,误解(misunderstanding)是人类经验中的常态,而消除误解的最有效方式,恰恰是回归作者的精神世界,“重新发现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原始关联”。①Friedrich Schleiermacher,The Hermeneutics:Outline of the 1819 Lectures,The Hermeneutic Tradition:From Ast to Ricoeur,Gayle L.Ormiston and Alan D.Schrift eds.,New York: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0,p.90.

如果说,在一个较大的时间跨度内,意图是文学阐释中唯一可靠的依据。那么,自20世纪以来,伴随研究者对主体、对作者、对中心化秩序的质疑,意图在文学研究中的合法性被不断褫夺。通而观之,当代文学理论对意图的冲击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以形式主义、新批评、结构主义为代表的文本中心论批评,它促使人们将目光转向文学语言的独特审美效应,转向文本作为一个封闭体系的独立自足性,转向语言表象背后的恒定模式和抽象规律。在此过程中,意图常常被贬抑为无关痛痒的“点缀”或“附庸”。其二,是以相对主义和差异性为导向,拒斥一切“本质”或“中心”的后结构主义思想,它鼓动一大批理论家从不同视域出发,对长期以来充当“元话语”的意图加以强烈质疑。无论是德里达(Jacques Derrida)对超出作者控制的“能指游戏”的书写,还是福柯(Michel Foucault)对意图的权力话语建构属性的揭示;无论是巴尔特对“作者死亡”背景下“读者重生”的展望,还是布鲁姆(Harold Bloom)等人关于“一切阅读皆为误读”的激进宣言,都体现出将意图作为人文学术之桎梏而拆解的尝试。可以说,在当代文论话语中,反意图论(anti-intentionalism)已成为一种时尚,甚至是一种“政治正确”。这样,“意图之合法性何在”便成为一个亟待回答的问题。

然而,意图在遭受重创的同时,又常常展现出强韧而难以磨灭的一面。1967年,赫希出版《阐释的有效性》(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一书,明确将意图规定为“评判阐释之有效性的恰切原则”。②Eric 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7,p.3.此后,居尔(Peter D.Juhl)、欧文(William Irwin)、米切尔舍林(Jeff Mitscherling)、列文森(Jerrold Levinson)、卡纳普(Steven Knapp)、迈克尔斯(Walter B.Michaels)、艾斯明格(Gary Iseminger)等人秉持意图论(intentionalism)立场,不断对意图的内在价值加以探究。可见,在文学理论对意图的遮蔽中,依然孕育着意图复兴的契机。总体上看,意图在当下主要从两个向度重获合法性。

首先,意图所确保的是一种“认知的有效性”。在文学阅读中,意图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文学作品作为人的造物,势必折射出主体意识活动的脉络和踪迹。因此,人们在解读作品时,往往会预设“一个关于意图活动的观念,即认为词语的意思一定表达了某种东西的观念”。③安托万·孔帕尼翁(Antoine Compagnon):《理论的幽灵——文学与常识》,吴泓缈等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86页。对此,卡纳普和迈克尔斯颇有感触。他们以波浪冲蚀沙滩后留下的诗行为例,指出在面对此类神秘玄奥的痕迹时,理应想象一个隐匿其中的有意图的主体(如诗人复苏的灵魂,或一位盖娅式的自然神),若非如此,这首“波浪诗”便无法被视为含义隽永的作品,充其量只是偶然形成、稍纵即逝的自然现象而已。④Steven Knapp and Walter B.Michaels,Against Theory,Critical Inquiry,8.4,1982,pp.727-728.更重要的是,作为主体表意实践的基点,意图所蕴含的是清晰、明确、自我同一的律令,这就为阐释的客观有效性提供了保障。借用古老的灰姑娘童话,赫希试图说明,如果将灰姑娘比作阐释者开启文本的手段,将水晶鞋指认为作为标准的意图,那么,恰如王子没有水晶鞋的提示便无法寻回恋人,倘若失去意图的引导,读者便压根不知道该如何介入多变的意义世界。⑤Eric 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p.46.值得注意的是,意图的规范性不同于一成不变的绝对性。在阐释活动中,意图一方面保证了“客观真理的可能性和文学阐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其内在于作者精神的隐晦和难以捉摸,又暗示“这种客观真理或意义无法被一劳永逸地完全确证”。①Richard Shusterman,Interpretation,Intention,and Truth,Intention and Interpretation,Gary Iseminger ed.,Philadelphia: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92,p.67.这样,意图将体现出调适与更新的能动性,而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本质主义(essentialism)的困局。

在应对所谓“阐释的冲突”(conflicts of interpretation)时,意图在认知层面的有效性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文学批评中,时常出现一种吊诡的情况,即两种阐释在逻辑上难以兼容,但又能从文本中找到几乎同等分量的佐证,两者相持不下,让人难以取舍。如哈姆雷特既可被认为是真疯,亦可被认为是装疯;“荒原”既可被认为是暗藏希望,亦可被认为是全然绝望;华兹华斯笔下的“露西”既可被认为是与世长辞,亦可被认为是永世长存,等等。对此,马戈利斯(Joseph Margolis)等人持一种“稳健的相对主义”(Robust Relativism)态度,认为批判性阐释的要点在于“对各有所异以及貌似彼此龃龉的设想的包容”。②Joseph Margolis,Robust Relativism,Intention and Interpretation,Gary Iseminger ed.,p.41.更多学者则坚称:“没有证据表明,在实践中,批评家或读者会将逻辑上相互矛盾的解读视为同样正确。”③Peter D.Juhl,Interpretation: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iterary Critic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p.201.换言之,截然对立的阐释不太可能和谐共存,阐释者势必在二者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至此,不难见出意图的重要性:如果说,阐释的冲突意味着不同阐释因缺乏“元规则”所陷入的紧张状态;那么,意图则起到了权衡与参照的作用,它将有助于研究者建构认知坐标,从彼此冲突的解读中找到更具正确之可能性的选项。当然,前文已述,意图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它在化解阐释冲突上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学者指出,诉诸意图只能解答一些“地方性”的疑惑,在面对体量较大的文本时往往收效甚微。④Torsten Pettersson,The Literary Work as a Pliable Entity:Combining Realism and Pluralism,Is There a Single Right Interpretation?Michael Krausz ed.,p.216.孔帕尼翁则以“打网球”为喻来说明意图作为阐释标准的特殊性——正如网球手只是将球打向前方,而从未规定其精确落点,意图或许为阐释提供了大致明晰的框架,但显然无法将随之而来的含混或歧义尽数澄清。⑤安托万·孔帕尼翁:《理论的幽灵——文学与常识》,第83页。

其次,意图还昭示了一种“伦理的必要性”。意图论者笃信,作为实践理性的伦理学同样适用于对文学阐释的评判。他们认为,大多数反意图论者信奉的是一种“审美主义”(aestheticism)伦理观。这种观点认为,就本质而言,文学作品是“一个(极有可能)带来审美满足的对象”,⑥Monroe C.Beardsley,The Authority of the Text,Intention and Interpretation,Gary Iseminger ed.,p.34.而文学活动中最大的善好(goodness),是引导读者从文本中发掘尽可能丰富的审美内涵。故而,读者不必关心何为作者所意,只需以开放的姿态享用文本,从中体会到令人心醉神迷的快感甚至是“狂喜”(jouissance)。意图论者对此深感怀疑,并试图从伦理层面予以反思。赫希将意图引入关于“自由”和“限度”的讨论,强调反意图论一方面赋予读者审美体验的充分自由,另一方面,又可能造成对边界或底线的僭越,使自由失去约束而泛滥无度。他观察到,当读者的自由意识过度膨胀时,往往倾向于将作者弃置一旁,而占据其原本的位置。这样,“在先前只有一位作者的地方,如今涌现出不计其数的作者,每个人都携带着与其他人同等的权威”。⑦Eric 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p.5.当每一位读者都以权威自居,而不愿倾听不同的声音时,一种言人人殊的“无政府主义”乱象便在所难免。在反意图论者对自由的追逐中,还潜藏着可笑的“双重标准”——当他们以自由之名背弃意图时,又渴望所有人对自己的观点深信不疑,于无形中将一种反意图的“意图”擢升为至高法则。有学者注意到,反意图论者从未隐姓埋名地出版作品,而他们的意图同样将融入其所持之基本立场。①Annabel Patterson,Intention,Critical Terms for Literary Study,Frank Lentricchia and Thomas McLaug ed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0,p.144.欧文则一语道破了反意图论的虚伪性:“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那些习惯于无视作者意图的人,常常因自己的意图被别人忽视而心烦意乱。”②William Irwin,Intentionalist Interpretation:APhilosophical Explanation and Defense,Westport:Greenwood Press,1999,p.23.

在意图论和反意图论的张力中,还衍生出“尊重”这一更严肃的伦理命题。意图论者相信,文学实质上是一种精神性的交流,而交流得以实现的关键,在于作者和读者之间融洽、平等的对话。对读者而言,唯有尊重作者并真切领会其意图,这种以文本为契机的对话才能顺利进行。布斯(Wayne C.Booth)有言:“理解是这样一种目标、过程和结果,即无论何时一个心灵成功地进入另一个心灵,或者同样可以说,无论何时一个心灵成功地融入另一个心灵的任一部分。”③Wayne C.Booth,Critical Understanding:The Power and Limits of Pluralis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9,p.262.既然理解涉及个体心灵的互渗与交融,那么,阐释者便有必要对作者的心灵世界和表意逻辑抱以最起码尊重。赫希立足于康德(Immanuel Kant)的道德哲学,对反意图论的隐患或症候予以诊断。康德曾提出,作为理性的行动主体,人类应时刻对他人心怀敬意,主动将他人及其人性视为“目的”而非“手段”。④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1页。赫希由此强调,在文学这一特殊场域,阐释者同样需要将作者内化为自身之目的,进而将作者意图尊奉为不容侵犯的“私有财产”。倘若为满足快感而曲解作者之意,则无异于“仅仅是出于一己私欲而利用他人”。⑤Eric D.Hirsch,The Aims of Interpretation,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p.91.诺埃尔·卡罗尔(Noël Carroll)指出,意图论不仅涉及对他人的尊重,还植根于“在对话过程中维护我们的自尊感”⑥Noël Carroll,Art,Intention,and Conversation,Intention and Interpretation,Gary Iseminger ed.,p.119.的需要。在他看来,对意图的透彻体察,使人们在面对一些故弄玄虚的低劣之作时,能时刻保持清醒和冷静,而不会如连上诺奇克(Robert Nozick)的“快乐机器”一般,沉溺于自欺欺人的虚妄快感之中。当然,对意图的伦理学诉求并非无懈可击。有学者断言,意图论者的误区,是将意图的伦理价值推向极端,假定维护作者之意“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唯一合乎道德的阐释实践”。⑦Jeff Mitscherling,et al.The Author's Intention,Lanham:Lexington Books,2004,p.87.这种极具排他性的论证方式,恰恰削弱了意图论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在20世纪文学理论中,对意图的摒弃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其中涉及中心与边缘、界限与越界、结构与解构、理性与非理性、同一性与差异性等因素的错综交织。基于“认知”和“伦理”两个向度的合法性论证,赫希等人试图说明,意图在当下或许已成为明日黄花,甚至已成为一种孱弱而虚无的幻象;但同时,意图又是一种“必要的幻象”,它充当了理解与阐释的重要参照,有助于从多方面维系文学活动中的动态平衡。然而,意图论者需要回答的是,既然意图不可或缺,那么,阐释者又将于何种情境、以何种姿态、在何种程度上对意图加以揭示?这就将意图引入了更具体的实践操作领域。

三、意图的阐释之道

意图论者深信,阐释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对艺术家通过作品所传达之意的把握”。⑧Paul Taylor,Intention:An Overview,Encyclopedia of Aesthetics Vol.2,Michael Kelly e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512.对这种观点的最强烈质疑,是阐释者基于个体经验而重构意图的不可能性。有学者指出,意图居于人类精神的幽微之处,其面目模糊不清,那些貌似精确还原意图的阐释实践,无不裹挟着“难以避免的不确定性”。①Raymond Tallis,Not Saussure:A Critique of Post-Saussurean Literary Theory,London:Macmillan,1988,p.234.张隆溪直言,阐释者自认为窥见的意图,通常只是其主观臆测的产物。故而,在文本解读中,“诉诸作者的意图几乎不能解决任何问题”。②张隆溪:《道与逻各斯:东西方文学阐释学》,冯川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12页。鉴于此,意图论者从不同的知识积淀和研究视域出发,试图对意图——尤其是最经典的“作者意图”——加以尽可能真切的领会,进而衍生出各种解读策略或“阐释之道”。

探究意图的第一条路径可称为“共鸣论”,即阐释者基于移情或感应能力,通过神秘的“精神共鸣”(spiritual resonance)而洞察作者之意。这是一条在浪漫主义时期得以高扬的阐释路径,施莱尔马赫是其代表。如前所述,施莱尔马赫将回归作者意图视为消弭误解并抵达客观确定性的关键。然而,在阐释者和历史性作者之间,横亘着由岁月更迭和文化变迁所造成的鸿沟。那么,如何保证被唤回的作者精神维持其本然形态,而不会渗入阐释者自身的情趣、喜好和价值预期?施莱尔马赫坦言,对意图的勘察并非理性思辨,而是一种非理性的预测(divination)。在面对陌生的文本时,阐释者有必要将其理解为作者生命的表征,以设身处地的姿态,对潜藏其中的人格或心性加以再度体验。在此过程中,阐释者将“自觉地脱离自己的意识而进入作者的意识”,③Friedrich Schleiermacher,The Aphorisms on Hermeneutics from 1805 and 1809/10,The Hermeneutic Tradition:From Ast to Ricoeur,Gayle L.Ormiston and Alan D.Schrift eds.,p.58.在“同声相应,同气相求”的强烈共鸣中达成对作者意图的顿悟。从共鸣论中,不难见出浪漫主义的思想底蕴,亦即对个体—万物、主观—客观、心灵—自然之水乳交融状态的崇尚。当然,作为意图论阐释学的前现代范式,共鸣论尚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必须注意,在施氏的话语体系中,共鸣更多是一种神启式的交感呼应,而缺乏学理层面的缜密论证。更重要的是,施莱尔马赫一方面强调阐释者经由共鸣而通达意图,另一方面,又多次声明,阐释者应彰显其能动性和自主性,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要比创造者更出色地理解其话语”。④Friedrich Schleiermacher,The Hermeneutics:Outline of the 1819 Lectures,The Hermeneutic Tradition:From Ast to Ricoeur,Gayle L.Ormiston and Alan D.Schrift eds.,p.93.这种“捍卫意图”和“超越意图”的此消彼长,无疑使共鸣论获得了更多有待开掘的空间。

探究意图的第二条路径可称为“中介论”,即阐释者经由形式化的中介,以相对“有据可凭”的方式达成对作者之意的把握。这是共鸣论的一种改良版本,其代表是意大利阐释学家贝蒂(Emilio Betti)。贝蒂相信,作为精神科学的阐释学要获取合法性,必须以“内在于初始意图的标准”⑤Emilio Betti,Hermeneutics as the General Methodology of the Geisteswissenschaften,The Hermeneutic Tradition:From Ast to Ricoeur,Gayle L.Ormiston and Alan D.Schrift eds.,p.164.为参照,建构意义解读的基本规则体系。在此基础上,贝蒂将黑格尔(Georg Hegel)关于“理念—感性显现”的讨论与20世纪蔚为大观的形式论思想融合,提炼出“富有意义的形式”(sinnhaltige Formen)命题。富有意义的形式,即意图借以持存并显现的物质载体,从书面语言到艺术符号,从面部表情到举止姿态,皆可归于此列。贝蒂认为,富有意义的形式对阐释而言至关重要,它一方面使作者精神变得可感可触,另一方面,又成为一种充满吸引力的征兆,不断发出“关于我们的理解能力的吁请”。⑥Emilio Betti,Hermeneutics as the General Methodology of the Geisteswissenschaften,The Hermeneutic Tradition:From Ast to Ricoeur,Gayle L.Ormiston and Alan D.Schrift eds.,p.160.这样,阐释便成为一个“三位一体的过程”(triadic process):居于两端的,是作为能动主体的阐释者和作为终极目标的意图;联结二者的纽带,则是作为“精神客观化物”(objectivation of mind)的富有意义的形式。⑦Emilio Betti,Hermeneutics as the General Methodology of the Geisteswissenschaften,The Hermeneutic Tradition:From Ast to Ricoeur,Gayle L.Ormiston and Alan D.Schrift eds.,p.163.这种形式化的中介,使阐释不再是施莱尔马赫心目中个体生命的神秘共振,而是呈现出更客观、理性的状态。换言之,阐释者只需对富有意义的形式沉潜观照,便足以洞悉创作者凝聚其中的精神意蕴,这就避免了直接进入他人心灵的唐突和难以理喻。但中介论的短板同样明显。在贝蒂的理论中,形式更多起到“承接”或“转换”作用,促使人们领会意图的关键,依然是一系列莫可名状的“共有经验”或“普遍人性”。①Jeff Mitscherling,et al.The Author's Intention,p.69.可见,中介论只是对共鸣论的一种有限修正,它并未消除后者留下的浪漫主义印记。

探究意图的第三条路径可称为“假想论”,即意图并非作者的真实见解,而是阐释者基于特定情境所做出的“构想”或“假设”。作为一条颇具开创性的阐释路径,假想论以其“激进的洞见”在欧陆学界赢得不少拥趸。在发表于1979年的一篇论文中,托尔赫斯特(William Tolhurst)直言,有必要将言语意义理解为一种意图,“这种意图是预期读者(intended audience)根据自己的知识和态度而最合乎情理地归因于作者的”。②William Tolhurst,On What a Text Is and How It Means,British Journal of Aesthetics,Vol.19,1979,p.11.列文森承袭托氏的思路,提出“假设的意图论”(hypothetical intentionalism)主张。他发现,传统意图论的一大误区,是过分追求对真实作者之意的复现,但何谓“真实作者”,其实是众说纷纭、难有定论的。因此,对阐释者而言,介入文本的更恰切方式,在于“将有关作者意图的最佳假设(而非作者的实际意图)作为解码文学作品之核心意义的关键所在”。③Jerrold Levinson,Hypothetical Intentionalism:Statement,Objections,and Replies,Is There a Single Right Interpretation?Michael Krausz ed.,p.310.由此,列文森试图为“最佳”设定标准。他强调,假设的合理程度与阐释者对信息的占有能力紧密相关,而最佳的假设是“一个理想读者(ideal reader)在掌握全部证据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最有可能为正确的归因(attribution)”。④Jerrold Levinson,Intention and Interpretation:A Last Look,Intention and Interpretation,Gary Iseminger ed.,p.224.循此思路,即使金庸亲口声明,自己笔下的反派“云中鹤”只是一个虚构形象,但在对种种背景资料了若指掌的理想读者看来,更可取的假设依然是,金庸意在借文学虚构调侃那位风流多情的表兄。假想论的哲性根基,是盛行于20世纪下半叶的新实用主义(Neo-Pragmatist)思潮。受此影响,阐释者不再执著于“大写”的作者本意,而是从现实需要出发,不断生成属于自己的“小写”意图。假想论凸显了读者的建构潜能,但往往使人们将读者的意义创造等同于作者的意义赋予。殊不知,一旦意图不再以作者为本原,意图论的边界将骤然瓦解。或如舒斯特曼(Richard Shusterman)所言,假想论“通过拆解作者概念而颠覆了意图论以作者为导向的总体规划”。⑤Richard Shusterman,Interpreting with Pragmatist Intentions,Intention and Interpretation,Gary Iseminger ed.,p.169.

探究意图的第四条路径可称为“惯例论”,即意图既非作者的主观意念,亦非读者的个人发现,而是由集体性的惯例(conventions)所规约。所谓惯例,是主体在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一套行动规则和话语体系,其作用在于为交流提供相对稳定的框架,以促使共识或认同的形成。伴随晚近学界对语境(contexts)的关注,惯例在意义解读中的重要性变得愈发突出。人们发现,文学活动并非自由不羁,而是被无所不在的惯例裹挟。作者在创作中,往往于有意无意间将一些惯例编码于文本内部;阐释者基于对相应惯例的谙熟,则足以勾勒出作者表意实践的大致轮廓。如在写下“床前明月光”时,李白或许并未明确想到“思乡”,但事实上已将“月”的文化惯例融入字里行间;读者(他们对此类惯例同样了然于心)在接触到李白的诗句时,自然很容易体会到强烈的怀乡之意。对此,不少研究者已有所思考。艾布拉姆斯(M.H.Abrams)宣称,正是对若干“相同但心照不宣的规则”⑥艾布拉姆斯:《以文行事:艾布拉姆斯精选集》,赵毅衡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年,第239页。的普遍共享,使人们有机会说清自己的意思并理解他人之所说。赫希强调,意图的可理解性有赖于阐释共同体成员对言语意义的分有,而言语意义的可分有性(sharability),则取决于“被分有之惯例(shared conventions)的存在”。①Eric 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p.67.塞尔(John R.Searle)指出,言语行为的意图无法由明确的语义内容规定,而应假借“一个由知识、信仰和欲望组成的相当复杂的网络”②John R.Searle,Literary Theory and Its Discontents,Theory's Empire:An Anthology of Dissent,Daphne Patai and Will Corral ed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p.149.来理解。这一意义网络的核心,乃是信息传递者和接收者共有的背景知识或文化惯例。惯例论在聚焦于意图的同时,还将更广阔的社会—文化维度纳入阐释过程,这有助于意图论摆脱“妄事揣测”的责难,而获取经验性的依据和支撑。但必须注意,惯例是一种不断分衍、蔓延、流变的经验形态,很难被精确观察与详尽把握。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阐释者将无法建构“任何能确定文本意义的非任意的惯例体系”,③Anders Pettersson,The Idea of a Text and the Natureof Textual Meaning,Philadelphia:John Benjamins,2007,p.125.最终不得不退回对意图的主观构想。

作为意图的四条阐释之道,共鸣论、中介论、假想论和惯例论拥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哲性根基,它们一方面从不同向度对意图予以描画,另一方面,又暗示了意图在某种程度上的难以复原。但无论如何,大多数意图论者依然深信,意图绝非无法触碰的幽暗领域,相反,阐释者往往从一开始便预设了意图的存在,进而通过对语境的勘探,对证据材料的梳理和辨析,不断修正既有的认知图式,不断增加趋近并揭示意图的可能性。这就如欧文所言,尽管对意图的复制总是举步维艰,但这种困难性“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或多或少地达成精确的复制”。④William Irwin,Intentionalist Interpretation:A Philosophical Explanation and Defense,p.95.

四、从“意图”走向“协商”

在当代文学理论中,意图论体现出敏锐的洞见。总体上看,文学活动中的诸要素处于微妙的平衡状态:在特定时间段,某些要素将得到强调或凸显,其余要素则淡出人们的视域;但那些被忽视的要素并未彻底消弭,而是暗自积蓄能量,待到时机成熟,又重新成为研究者追逐的热点。纵观文学理论从“作者”到“文本”到“读者”再到“作者回归”的视角转换,不难体会到这种“你方唱罢我登场”的趋势。可以说,意图论的目标,正是在意图暂且“退居幕后”的背景下,对这一关键概念加以批判性反思和价值重估。这有助于激活意图被遮蔽的潜能,重新编织当代文论话语的完整谱系。

在意图论者的言说中,同样潜藏着一些悖谬或缺失。前文已述,意图为阐释者提供了较稳固的标准,使文本解读不致陷入无序状态。然而,意图一旦被设置为不容非议的意义中心,则很容易演变为一种认知权威(cognitive authority),“这种权威不仅对阐释横加限制,同时还对其施以暴政”。⑤William E.Cain,Authority,Cognitive Atheism,and the Aims of Interpretation:The Literary Theory of E.D.Hirsch,College English,39.3,1977,p.345.长此以往,对意图的坚持将导致危险的集权主义(authoritarianism)倾向,而遮蔽阐释本应拥有的丰富空间。更重要的是,意图论还时常造成对文学之独特性的贬损。众所周知,在日常公共交流中,对言说者意图的把握是理解达成的关键;文学语言则迥异于此,它是“交织着多层次意义和关系的一个极其复杂的组合体”,⑥勒内·韦勒克(RenéWellek)、奥斯汀·沃伦(Austin Warren):《文学理论》,刘象愚等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18页。其要旨并非信息的精确传递,而在于意义的不断衍生和流变,以及随之而来的狂喜、怨愤、悲悯、好奇、沉浸、震惊、痴迷、入魔、惶恐、癫狂等复杂体验。然而,意图论在执著于作者本意的同时,往往不自觉地将文学语言和日常语言等量齐观,而忽视文学在语言结构和语义表达方面的独特魅力。基于上述理由,有学者提出,意图更适合充当阐释中的一个“预设存在项”,它将为阐释者带来有益参照,但无法解答同文学阐释相关的所有疑问。⑦高建平:《作为阐释活动中预设存在项的作者意图》。

或许,意图所召唤的是一种颇具开放性的“协商性”研究。在文学理论中,大致存在着四种对意义加以探寻的范式:意义在于作者(意图论),意义在于文本(新批评和结构主义),意义在于读者(接受理论和解构批评),意义在于语境(文学制度研究)。在很长一段时间,研究者往往专注于其中的某一范式,缺乏将不同阐释路径整合为一的更宏阔视野。近些年来,人们越来越多地意识到,文学阐释并非由单一动因所驱使,而更类似于一种复杂的、交织着多种可能性的“星丛”或网状结构。这样,一种协商性意义观的建构便显得尤为必要。所谓协商(negotiation),即“不同要素之间的某种关系性”,“它表明阐释活动是经过某种交流、讨论或争辩而产生的,其结果更像是恩格斯所说某种‘平行四边形’合力状态”。①周宪:《文学阐释的协商性》,《中国文学批评》2015年第2期。协商的要旨,不在于一种文学要素对另一种要素的压制或征服,不在于所有要素褪去个性而归于千篇一律,而是要通过平等、积极、融洽的对话或互动,形成一种充满张力的,具有能动性、包容性和生长性的意义状态。②在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看来,文化交流中“纯粹的交互主体性”,意味着不同参与者所维持的对称关系,意味着我和你、问和答、言说和倾听之间“对话角色的无限可互换性”(unlimited interchangeability of dialogue roles)。上述见解恰恰道出了文学阐释中协商的真谛。参见Jürgen Habermas,Social Analysis and Communication Competence,Social Theory:The Multicultural and Classic Readings,Charles Lemert ed.,Boulder:Westview Press,1993,p.416。透过一种协商性的视角,我们将发现,意图固然是文学阐释中不可缺失的维度,但绝不是永恒、唯一、不容置疑的维度。意图在阐释中无法被孤立、封闭地对待,而应被纳入同作者、文本、读者、意义、主体性、确定性、语言、言语行为、惯例等诸多文学要素的协商性过程中,作为“意义网络”的一个节点而发挥作用。这种协商性的研究思路,一方面有助于消弭意图所蕴含的“单因论”(singularism)倾向;另一方面,也呼应了意图在本体构造上动态生成的关系性特质,有助于深化我们对意图在当代文论话语中独特位置的理解。

结 语

在文学研究中,意图占有难以替代的位置,它不是刻板、单一的理论范畴,而是与作者、文本、读者等因素错综交织,呈现出复杂的“关系性”形态。在一个反意图论占据主导的背景下,意图依然以种种方式宣告其存在,这种宣告绝非孱弱的回光返照,而是经由意图论者的思考,从“认知”与“伦理”的双重向度重获精神支撑,不断在形而下的文本经验中得到印证。然而,对意图的过分关注同样会造成一些困扰,因此,如何将意图置于一种“协商性”的动态过程中加以观照,便体现出不容忽视的意义。当然,意图是一个极为宽泛且驳杂的文学理论命题,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更多聚焦于20世纪以来的文论话语,从围绕意图的诸多论说中挑选出几个要点来加以阐述。至于意图在“前现代—现代”进程中的更复杂形态,还有待我们在后续研究中做出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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