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电动自行车火灾调查中证据量化分析的探索和思考
2022-03-04宋振轩
宋振轩
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河南 郑州 450000
1 引言
电动车由于具有行驶速度快,驾驶简单方便,节约时间,省力等特点,近些年,在中国城市以及农村中被人们广泛使用。而在电动车使用中,如果预防工作做得不周全,很可能引起火灾发生,导致财产的损失甚至人员伤亡,所以要重视电动车的安全问题[1]。
2 火灾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阎某某自建房。
单位地址:郑州市某区侯寨乡曹洼村。
报警时间:2015年8月10日0 时52 分。
人员伤亡:亡4 人。
财产损失:过火面积6m2,烧毁电动自行车6 辆,少量生活杂物,烧损无塔供水器,直接财产损失约165.4 万元。
组织调查:火灾发生后,中国郑州市消防支队、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某区公安消防大队立即组成火灾原因调查组,开展前期调查工作。郑州市政府成立郑州市某区曹洼村“8·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3 调查访问情况
调查走访相关知情人共13 人,制作询问笔录27 份。经调查访问了解到:2015年8月10日00 时35 分,火灾第一发现人、报警人王南南在一层北侧房间内准备睡觉时,听到异响,打开了东扇门(此门为双扇门,带玻璃,开启方向朝南,分东、西两扇,通向1 层楼梯间)看到楼梯间内的水罐旁边靠近卷帘门处的电动自行车着火,烟比较大,楼梯下方靠里面的电动车没有起火。看到这个情况后马上朝楼上呼喊“着火了!”,喊了几声后由西门跑到外面,绕到建筑南侧1 层楼梯间大门外查看,看到卷帘门开有一半高,里面的火势很大,于是拨打了“119”报警。
4 现场勘验情况
4.1 环境勘验
第一,阎某某自建房位于郑州市某区侯寨乡曹洼村230号,北侧和东侧为村民自建房,西侧为侯张线,南侧为村内道路。该建筑为阎某某和付丹丹夫妻二人所有,建筑高度12m,南北长18.8m,东西宽17.7m,建筑面积1100m2,主体三层,局部四层,砖混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阎某某村民自建房方位图
第二,阎某某自建房分两次建造,2008年7、8月份建造了3 层半,起初夫妻二人居住在此,后搬到市区;2014年3月份,紧挨楼房南侧向南扩建了4 层,两栋建筑内部相互连通,合为一栋。该建筑1 层西侧为4 间临街门面房,由北向南依次为待出租门面房、电玩游戏厅、“优之味奶茶”店、“银座造型设计”店;1 层南侧有一宽3 米的卷帘门,进深8.3m,为该建筑主通道,1层东南角为一住户,户门朝南。2 层分东、西两户;3、4 层均分为东、中、西三户[2]。如图2所示。
图2 阎某某自建房1 层布局
4.2 初步勘验
第一,经询问调查及现场勘验证实:2015年8月10日火灾发生当晚,阎某某自建房1 层楼梯间有5 户居民将插排由屋内铺设至1 层楼梯间,分别是2 层东户、3 层东户、3 层中户、4 层东户、4 层西户,1 层楼梯间内停放6 辆电动自行车,其中2 层东户2 辆,3 层中户1 辆,4 层西户1 辆,4 层东户2 辆,车头均朝向北[3]。如图3所示。
图3 火灾发生时1 层楼梯间电动自行车停放情况
第二,该起火灾仅楼梯间1 层过火,2 至4 层楼梯间以及户门仅受烟熏,各户电表及空气开关在高温作用软化变形,整体未过火。证明火灾发生在建筑楼梯间1 层。如图4、图5、图6所示。
图4 楼梯间1 层过火情况
图5 楼梯间2 层烟熏情况
图6 楼梯间3 层烟熏情况
第三,该建筑1 层南侧卷帘门内侧仅有金属变色痕迹,无变形扭曲痕迹,且变色痕迹下部较上部重,东侧较西侧重,说明卷帘门仅东侧偏下部位受到持续高温烟气作用,且卷帘门与起火物有一定距离[4]。
第四,楼梯间1 层至2 层的转弯平台底部抹灰层局部脱落,1 层至2 层“第一跑”底部抹灰层大面积脱落,说明该区域火场温度较高,持续时间较长。
4.3 细项勘验
第一,4 号电动自行车,主线束绝缘皮基本烧损,少量导线断裂,车把区域挂有多根铜质导线,绝缘皮完全烧损,前、后轮轮胎完全烧损,后轮轮毂北半部分烟熏较重,南半部烧损较重呈白色,偏下部位有一处熔化,后轮上方金属架南侧烧损较重呈白色。说明火势来自于4 号电动车南侧。如图7所示。
图7 4 号电动自行车烧损情况
第二,2 号电动自行车主线束烧断,绝缘皮完全烧损,电瓶区域电线绝缘皮完全烧损,在车架底部脚踏处挂一充电器残骸,可燃部件完全烧损,仅有电路板及铜质导线残留。如图8所示
图8 2 号电动自行车烧损情况
对比两辆电动自行车痕迹,烧损程度2 号电动自行车较4 号电动自行车重。
4.4 专项勘验
2 号电动自行车电瓶部位提取一充电器残骸,充电器残骸附近线路的断裂处有多处电熔痕,该车主线束烧断,在断口处有多处线路存在电熔痕。如图9、图10 所示。
图9 2 号电动自行车碟刹刹车管烧缺失
图10 2 号电动自行车断裂导线处熔痕
5 物证检验鉴定
现场对2 号电动自行车电瓶及周边线路、地面残留物,1 号电动自行车电瓶及周边线路、地面残留物,无塔供水控制器线路等物证进行了提取,经过鉴定:1、2 号电动自行车地面残留物中的熔珠均检测出一次短路熔珠,其中1 号电动车地面残留物中检测出铜质一次短路迸溅熔珠3 枚,2 号电动车地面残留物中检测出铜质一次短路熔珠16 枚。经过量化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位于2 号电动车处[5]。
6 火灾认定
6.1 起火时间
认定的起火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0 时30 分许。
认定依据:报警时间、调查询问笔录及起火点空间特点和起火物、可燃物燃烧性能。
6.2 起火原因
起火部位位于阎某某自建房1 层楼梯间由南向北第2辆电动自行车处(上述2 号电动自行车),认定起火原因为阎某某自建房1 层楼梯间由南向北第2 辆电动自行车处(上述2 号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发生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
认定依据:现场勘验情况、《技术鉴定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
7 结语
电动自行车由于易燃可燃部件多,体积较小,火灾调查具有一定的难度,主要是起火部位(点)难以认定。此案例中,现场勘查对分清责任和认定起火原因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对被烧车辆进行痕迹对比和物证定性定量分析,认定了起火部位,得到的结果更加令人信服[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