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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战略下的哈萨克斯坦立法与国际合作

2022-03-04邹阳阳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

邹阳阳

(1. 新疆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7;2.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上海 200241)

要摆脱21世纪威胁全球生态安全的气候变化问题,就必须打破现代文明对化石能源的高度依赖,实现增长与排放脱钩。“一带一路”沿线重要节点国家哈萨克斯坦多年来一直积极响应国际社会的减排倡议,不仅将可再生能源发展具体目标作为国家战略重要内容予以部署,而且不断尝试在法治层面上深入开掘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持久动力,在大量国际对比研究与国内规则调适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本土智慧与域外经验相融汇、市场机制与政府机能相配合的可再生能源制度体系。当前我国正处于迫切需要塑造自身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新发展阶段,我们应当按照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时代要求,积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以绿色、开放理念为指引,顺势而为地深化与哈萨克斯坦的可再生能源产能合作,构筑起中哈双边互利共赢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

一、哈萨克斯坦的气候变化问题与能源结构转型战略

哈萨克斯坦1991年独立,进入21世纪后,其凭籍自身突出的石油、煤炭资源禀赋,逐渐驶入发展“烃经济”的快车道,成为当之无愧的“中亚经济领头羊”。但与此同时,能源的开采、加工、运输、存储和燃烧也导致哈萨克斯坦的年排放量呈现总体上升态势。2019年哈萨克斯坦碳排放总量是2000年的4倍,位列全球第18位,人均排放量更是高居第11位。(见图1)这种高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与中亚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殊难共轭,二者之间存在的尖锐矛盾引发了严重的经济社会危机。

图1 2000——2019年哈萨克斯坦碳排放量(MT)

(一) 气候压力:哈萨克斯坦生态环境的难承之重

中亚深处绿洲寓于荒漠的亚欧大陆腹地,年均降水量不足300 mm,干旱、半干旱地理特征鲜明,是全球生态环境对气候变动反应最灵敏的地区之一。1960年代以来该地区山脉冰川持续消融,速度达到全球山脉冰川平均融速的三倍[1],时至上世纪末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冰川已失去其25%~35%的体量[2]。哈萨克斯坦主要依靠冰川满足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灌溉需求,冰川的大规模减损对国民生存权造成严峻的直接威胁,引发政府和社会的广泛担忧。另外,大量湖泊因气候变暖而蒸发过旺,出现水位降低、水域缩小、水质败坏等异常现象,严重的水文灾变不仅将难以计数的水生动植物推向生存绝境,而且大幅弱化了湖泊调节气候的功能,为风沙获得更高的发生频次、更快的流动速度以及更大的破坏威力创造了条件。在强大的风沙效应之下,土地受蚀范围扩大、受蚀程度加深,农田草场生产力呈明显下降趋势。同时,大气中的粉尘颗粒激增,形成抑制大气降水的气溶胶,使干旱少雨的大陆性气候特征愈发突出。

此处要特别提及被联合国前秘书长潘基文称之为“我们这个时代最严重的环境灾难”的“咸海危机”。咸海覆跨哈萨克斯坦与乌兹别克斯坦两国,曾经有着6.4万平方公里的辽阔水域和世界第四大湖泊的地理学地位。[3]但是在过去短短半个多世纪中,这个有着550万年历史的湖泊突然大面积萎缩并逼近干涸,残余水体的含盐量高达100 g/L。虽然一般认为大规模农业灌溉是咸海剧变的“罪魁祸首”,但区域气候变化也是幕后主要推手[4]。高温所致的山脉积雪线上移和河道蒸发量增多严重降低了阿姆河与希尔河补给咸海的能力,使咸海深深陷入水量入不敷出的境地。咸海生态系统崩溃,原始的物种多样性不复存在,湖底盐碱裸露,成为盐碱风暴的策源地[5],每年数千万吨的盐碱粉尘被风从湖底吹走,其影响甚至远达上千公里以外的费尔干纳盆地、格鲁吉亚和俄罗斯北冰洋沿岸地区[6]。

(二) 能源转型:哈萨克斯坦生态保护的必由之路

1. 哈萨克斯坦碳排放治理中的关键变量

解决气候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减少碳排放。现实中各国通常会根据本国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综合考虑效用与成本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本国减排战略的重心。日本能源经济学家Kaya Yoichi认为二氧化碳总排放量GHG有 (人口)、g(人均GDP)、e(能源强度,即单位GDP所需的能耗)、f(碳强度,即单位能耗产生的二氧化碳)四个主要驱动因素,并提出著名的Kaya模型(GHG=fegP)。有研究者通过对该模型进行对数变换,得出反映排放量变化幅度与驱动因素变化幅度关系的公式,并以此对哈萨克斯坦碳排放背后的四种驱动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发现从1993年至2009年的17年间,该国人均GDP对碳排放量的年贡献率平均值达到了150.6%,为四者中最高。余下三种因素的年贡献率平均值分别为碳强度33.2%,人口1.6%,能源强度-182.38%[7]。

上述研究数据表明,抑制人均GDP是最立竿见影、行之有效的减排策略。但是这种策略无疑将遭遇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剧烈冲突。从满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重需求的角度出发,将降低碳强度,实现能源清洁化作为减排的首要之举才是哈萨克斯坦最恰当的选择——这在该国可再生能源的富集程度上能进一步得到可行性支持:地处北半球风带地区,强对流天气盛行,全境50%以上地区年均风速4~5米/秒,一些地方甚至达到8~10米/秒,拥有世界上最好的风场朱加尔斯克大门和舍列克走廊,理论风能发电量为1.8亿千瓦时/年。在太阳能方面,每年达到能源能力的日照时间长达2200~3000小时,日照所产生的能量为每平方米1300~1800千瓦时/年,理论太阳能发电量为3.76亿千瓦时/年。[8]如此得天独厚的自然基础对正在寻求可再生能源业务增长点和抢占可再生能源市场制高点的国内外能源企业具有格外强大的资本吸引力。

2. 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目标和政策评估

时代的压力与变革的潜力促使哈萨克斯坦笃定地踏上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能源转型之路。多年来,哈萨克斯坦积极响应国际减排倡议,优化气候政策,鼓励国内开发可再生能源,逐渐在解决气候问题的议题上成为国际社会中一支活跃的力量。2012年,哈萨克斯坦时任总统努尔苏丹·阿比舍维奇·纳扎尔巴耶夫对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实施途径做出了新的战略部署。在题为《哈萨克斯坦——2050——健全国家的新政治方针》的国情咨文中,他强调要开辟新能源发展之路,力争优化本国的能源结构,动员国家的建设力量积极引进太阳能和风能技术,并确立了到2050年可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全部能耗中至少占比50%的具体目标。2015年1月在阿布扎比召开的国际可再生能源署年会上,哈萨克斯坦政府再次声明了上述目标,并承诺于2020年和2030年分别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国家能源结构中占比3%和10%。

根据非政府环保组织Germanwatch历年发布的《气候变化绩效指数报告》(CCPI),哈萨克斯坦的气候变化绩效指数在共占全球90%以上的温室气体排放的57个国家和地区外加作为整体的欧盟中,长年排至第50位之后,属于评分“非常低”(Very Low)的国家。该指数是一个综合性指数,建立在对气候政策、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温室气体排放四个大项进行专项评估的基础之上。虽然哈萨克斯坦气候变化绩效指数排名靠后,单看可再生能源一项,哈萨克斯坦也往往位于并不理想的第40位左右,上升速度缓慢,但由于气候政策一般要在经年累月的漫长过程中才能缓缓释放出效用,特定历史时刻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水平、温室气体排放规模、能源利用情况并不能迅敏地反映一国的实时气候政策,因而Germanwatch特意将气候政策作为一个专项予以考察,以反映各国政策的最新情况。具体到这一项,哈萨克斯坦在2018年之后出现明显跃升:2018年哈萨克斯坦排第52位,而2019至2021年的三年间均位于30名之前,处于中等评分(Medium)国家的行列,2019年甚至位于值得称赞的第19名,接近高评分(High)国家。

二、哈萨克斯坦保障和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立法成果

以可再生能源取代传统的化石能源有助于解决当前发展与未来发展之间的矛盾。然而特定的历史和制度背景会对技术革命产生影响,现有的制度设置会在许多层面上更倾向于使用已有的技术[9]。在新系统尚未被广泛使用的能源转换初期阶段,新系统的效能不如旧系统稳定,成本却比旧系统高昂,优越性表现得并不明显。消费个体为了避免自身成为新能源时代胎动的负痛者,往往会在这个阶段把延宕和等待作为自己战略的优选,形成集体“不敢为天下先”的社会僵局。因此,技术革命需要社会在不同层面上进行连贯而协调的改革。哈萨克斯坦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实践中高度重视外部机制的激励驱动作用,为确保新系统不断规模化、成熟化,始终将建设结构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本国的努力方向。

(一) 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总体情况

哈萨克斯坦最早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规定零星散落于多部相关法律文件之中。这种以分散模式生成的可再生能源法不仅严重缺乏内部协调性,难以就自身价值、宗旨、原则进行全面系统的表达,而且连基本的制度供给都无法保障,至多只能算是土地规划、市场调节、税收管理等立法向可再生能源领域进行有限的制度伸展时产生的若干余末条款。随着旧有法治水平越来越难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时代要求,哈萨克斯坦立法机关开始从整体上详思细构、谋篇布局,推动可再生能源立法在一定层次上、一定范围中向集中模式转变。正是在这番立法努力之下哈萨克斯坦,也是整个中亚地区,第一部专门性的可再生能源立法《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法》(Зпивиэ)于2009年7月4日经纳扎尔巴耶夫签署诞生于世。这部法律重点解决了既有几部法律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矛盾之处,其中就投资法和税法进行了相应说明和调整,统一了税法和投资法对可再生能源投资的国家优惠政策,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范和奖惩措施,形成了操作性很强的国家法律保障体系[10]。时至今日,Зпивиэ已实施了十年有余,在此期间它随着不断变化的时代历经或大或小多次修改完善,虽然仍一直保持着原有的基本结构未变,但具体内容较之当年已发生了显著改变。在制定了Зпивиэ的基础上,哈萨克斯坦进一步创制、修改和补充了其他相关法律文本,形成以Зпивиэ为轴心,以《自然垄断法》(1998)、《行政违法法》(2001)、《税法典》(2001)、《土地法典》(2003)、《水法典》(2003)、《国家管理生物燃料生产与交易法》(2010)、《企业法》(2015)等多部法律中相关规定为辐辏的立法体系。该体系内部层次清晰、外部机制协调,体现出较高的立法水平。

(二) Зпивиэ

Зпивиэ整体上形成了一个以保障、规范国家宏观调控和推进支持性政策法治化为双焦点的体系结构。它指出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创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外部条件,降低经济发展能耗和电力热力生产部门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影响,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利用中的比例。为有效落实该目标,Зпивиэ规定国家应当综合运用计划审批和实施、价格制定、服务协助、人才培养、技术管理、法律供给等多种调控手段,促使可再生能源企业获得充足的发展动力,并将可再生能源企业并入统一的电热系统和能源市场。在更具体的层面上,Зпивиэ构建了一个以能源部为全权机构(yпoлнoмoчeннoгo opгaнa),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省级政府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体系。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政策,审批固定价格和边际拍卖价格的形成规则,审批固定价格;省级地方政府审批可再生能源热力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向可再生能源企业提供建设用地,定向资助个体消费者;能源部全面负责落实政策、起草相关法律、参与计划和协调生产、规范调控程序、开展国际合作等。这一体系明晰了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机构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调控职责,确保了国家调控有序开展。

在推进支持性政策法治化方面,Зпивиэ着力于创造持久稳定的有利投资环境,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提供保障。在现有科技水平之下,可再生能源企业很难与火力发电企业获得平等的并网机会,因为光电和风电的间歇性和波动性对电网调峰调频能力提出较高要求。针对该问题Зпивиэ确立了优先并网制度,规定可再生能源企业可将设施就近接入电网,并且无需承担除相关设施与电网之间的连接线路所产生的成本之外的其余一切并网费用,在电网负荷受限的情况出现时,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传输可再生能源电力。Зпивиэ还确立了固定价格制度,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由政府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早在Зпивиэ颁布之前,哈萨克斯坦政府就出台了在15——20年内高价购买绿色电力的政策,但是这一政策最初并未因Зпивиэ的制定而顺利升级为法律。2013年,哈萨克斯坦环保部长努尔兰·卡帕罗夫(Hypлaн Кaппapoв)在就Зпивиэ的修改向议会发表意见时倡议将固定价格制度引入该法,他指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固定价格是一种能使可再生能源实现大规模利用的途径。”[11]议会高度重视这一意见,随后通过立法程序把可再生能源电力受到政府定价支持,十五年内价格保持稳定的规定写入了Зпивиэ。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再生能源企业成本的降低和产业规模的壮大,拍卖正逐渐在世界范围中成为主流的可再生能源价格形成机制。2019年,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在题为“可再生能源拍卖:超越价格的现状和趋势”的报告中指出,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在可再生能源电力定价上采用过拍卖机制,2017和2018年两年间举办了可再生能源拍卖的国家约有50个,其中有半数国家属于首次举办。在这样的国际政策潮流背景之下,哈萨克斯坦立足于Зпивиэ颁行之后,特别是固定价格制度实行之后,可再生能源行业已取得的进步,并着眼于其未来进一步发展所需要的市场动力,于2017年将拍卖机制纳入法治化轨道。

从固定价格制度向拍卖价格制度转轨是近年来最引人注目的发展动向。拍卖机制的直接效能在于降低可再生能源电价水平。在2020年总装机容量147.95MW的16个可再生能源项目竞拍中,来自于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荷兰、德国的27家企业参与了竞拍,最终达成的风能、太阳能和水力项目的电价分别比固定价格低26.7%、14%和13%[12]。根据Зпивиэ的现行规定,能源部下属的结算金融中心按照拍卖价格与可再生能源企业签订为期15年的电力买卖合同,负责以拍卖价格向企业购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拍卖价格根据通货形势每年进行一次调整。由于目前国内外投资者对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建设可再生能源设施表现出浓厚兴趣,可以预料将来拍卖机制会更广泛地在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领域中发挥价格形成作用。

(三) 《国家管理生物燃料生产与交易法》与其他相关立法

1. 《国家管理生物燃料生产与交易法》

《国家管理生物燃料生产与交易法》是根据Зпивиэ制定的一部可再生能源特别法。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对发展生物质能还怀有较高的警惕,因为与其他类型的可再生能源相比,生物质能缺陷比较明显:第一,生物燃料与人争粮。生物乙醇以玉米、小麦、甘蔗等农作物为原料,以目前的“农作物~生物乙醇”转换率(25%)来看,即使在耕地富裕的国家里大量生产生物乙醇也将导致粮食市场价格高涨。第二,生物燃料并不那么环保。虽然生物乙醇本身不排放二氧化碳,但是生物乙醇的制造过程降低了它的环保价值,生产化肥和农药,耕作、播种、施肥、喷药、收获和运输都会产生大量二氧化碳。另外,密集种植农作物势必大幅提高氮肥的使用量,排放出更多氮氧化物,这是一种比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更强的气体。基于以上原因,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立法对生物燃料的开发利用持有比较谨慎的态度,主要表现为Зпивиэ一方面明确指出生物燃料也是可再生能源家族成员;另一方面又有意避免对生物燃料做出任何实质性规定,该法第2条规定:“生物燃料生产交易领域中的社会关系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物燃料生产交易管理立法加以调整”。2010年,《国家管理生物燃料生产与交易法》颁布实施,该法具有较强的监管色彩,对生物质能源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都有相对严格的控制。

2. 其他相关国内法

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社会关系并不是其他相关国内立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但也在不同侧面上分别得到这些立法的关注。以《土地法典》为例,该法规定哈萨克斯坦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同时特别指出首都和直辖市的行政机关有权为可再生能源设施划拨用地,这实际上是对Зпивиэ第7条3-1的部分复写。又比如《水法典》,该法虽然严格禁止在水资源保护区建造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但又例外性地规定用于开发水电的设施不受此限制,国家以经济机制调控水资源的利用,依法对从事水电开发的个人和企业提供贷款。再比如2018年出台的《自然垄断法》,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但它特意指明生产、传输、销售地热能的热力不属于自然垄断行业。这些立法在各自触角可及的范围中以特殊规定的方式表达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支持,与Зпивиэ形成联系紧密的规则照应和效能协同的制度合力。

3. 相关的国际法文件

国际法律文件也是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立法,且具有比国内法更高的法律效力。根据Зпивиэ第2条,在哈萨克斯坦批准的国际法律文件所确立的规则不同于Зпивиэ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国际法律文件。目前,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哈萨克斯坦已批准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章程》和《巴黎协定》。

三、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领域国际合作

哈萨克斯坦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资金投放、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工程建造等方面均力有所限。为了弥补国内不足以更快更好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哈萨克斯坦多年来一直积极谋求国际合作,然而其过程并非一帆风顺。2014年国际油价暴跌和俄乌关系恶化等“黑天鹅”事件相继而出,加之2015年政府突然宣布实施浮动汇率制度,哈萨克斯坦本币坚戈(тeнгe)对美元汇率曾一度下跌30%。这一不利局面严重动摇了海外业者的投资意愿,导致行政与立法部门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推出的一系列支持性政策和法律未能取得明显成效。2016年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总装机容量增长率仅为17.5%,2017年更是下降至15.5%。但是进入2018年之后,随着宏观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和经济结构的逐步调整,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又迎来新的生机,该年总装机容量增长55.3%,其中光伏装机容量增长254.2%。2019年,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项目达到87个,总装机容量在2018年的基础上几乎翻番,实现了对1000MW的突破。2020年底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产能再次大幅提升,以总计1635MW的总装机容量顺利实现此前制定的至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占比3%的阶段性目标。(见图2)

图2 2015-2020年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MW)

2013年哈萨克斯坦正式加入国际可再生能源署,该机构致力于支持各成员国能源转型,建立可再生能源政策、技术、资源和资金的权威知识库,搭建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哈萨克斯坦加入后获到了与其他成员国交流经验,促进可再生能源科技提升与生产转化的机会。目前,哈萨克斯坦积极争取国际投融资,在一些重大可再生能源项目上获得了来自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清洁技术基金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建立为哈萨克斯坦开辟了新的国际融资机遇,2018年亚投行宣布今后在中亚的投资方向将主要针对可再生能源领域,并于2019年与哈萨克斯坦能源部签署《关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批准了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建设100 MW的札纳塔斯风电项目。自2018年起哈萨克斯坦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国际拍卖,至2020年底,能源部已就总装机容量3000多MW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举行了多场国际拍卖会,包括我国企业在内的众多各国企业参与了竞拍。

哈萨克斯坦紧邻我国西北边疆,对“一带一路”建设怀有强烈的参与意愿,与我国共同签署了对接“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的合作计划。2016年我国根据全球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的时代转向和本国创建生态文明国家的战略目标,赋予“一带一路”倡议绿色发展内涵,向世界发出了“着力深化环保合作,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13]的恳切呼吁。这一呼吁与哈萨克斯坦2010年提出的“绿色桥梁”伙伴计划高度相契。多年来,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高速增长,为中国参与“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合作打下了坚实基础,目前中哈合作的能源板块发展迅速,已成为两国务实合作的稳定器、推进器,占到中哈贸易30%的比重,并且正从简单的油气、矿产开发,拓展至油气技术及装备制造、核能、新能源等三大新领域。不过也应当看到,同与欧洲、亚太等其他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合作相比,我国与中亚国家的同领域合作规模还不够显著,成就还不够突出,大多学者在论及中哈能源合作时仍把重点置于石油开采与天然气管道运输。

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投资法律环境优良,并且在中亚五国中是最有能力抵御各种政治风险的国家,已通过2019年的总统有序变更打消了此前外界对其政局稳定性的重重疑虑,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对外合作的理想目标国。为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标准的输出,保障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的需求侧安全,我国应进一步扩大加深与哈萨克斯坦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一是要把中哈机制化产能合作的成果更多地应用于可再生能源领域,充分利用现有合作机制,依靠国际可再生能源署、上海合作组织、亚投行等具有国际制度效能的组织推动中哈之间取得更多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作项目,同时随着中哈可再生能源合作推进,与哈方共同制定准则建立推动可再生能源健康有序发展的合作体系,建设多层级沟通对话平台[14]。另一方面要大力创新合作模式。目前中哈可再生能源合作的主要形式是签订项目总承包合同(EPC模式),即中方企业受哈方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中方企业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比如中方企业参与建设的马伊纳克30 MW水电项目、坦腾太科河480 MW水电项目、巴丹莎200 MW风电项目、Shar37.5MW风电项目、札纳塔斯100 MW风电项目都采用的是EPC模式。然而随着行业对承包商的要求不断提高,单纯的技术能力已难以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依托,针对哈萨克斯坦自身资本欠缺,融资又比较困难的问题,2018年东方日升与欧洲复兴银行(EBRD)签署哈萨克斯坦卡拉干达州40MW光电项目融资协议,成功将EPC模式升级为EPC+F模式(工程总承包+融资)。今后我国企业应当进一步参与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领域开发,创新中哈可再生能源合作模式,形成EPC+F、境外并购、境外研发、绿地投资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合作格局。

结语

2020年全球疫情沉重打击了全球市场,包括哈萨克斯坦在内的世界各国可再生能源产业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哈萨克斯坦2020年成功竞拍的16个可再生能源项目总装机容量仅为147.95 MW,与本国能源部制定的《2020年可再生能源竞拍时间表》所计划的250 MW的年度竞拍量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但从哈萨克斯坦政府近期的表态可以看出其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取向不会发生变化。随着后疫情时代的到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我国应当在《中哈产能与投资合作规划(2019-2023)》的指引下乘势而上,继续推进中哈可再生能源合作;同时充分发挥本国企业全球供应链优势,克服疫情带来的建设困难,以目标不变、任务不减、标准不降的态度和决心进一步树立起在当地的良好形象,为中国与沿线国家开展产能合作提供可参照、可推广的示范和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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