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备案,被罚6万
2022-03-04孙笑笑
孙笑笑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南路分公司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罚款64572元并没收违法物品。
“未备案”问题频出
酒店化妆品安全相比其他环节容易被忽视,各地也不乏相似案例。近日,重庆市药监局发布处罚信息,行政处罚书显示重庆鼎耀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普通化妆品(规格:20千克/桶、30毫升/瓶)未备案、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此外,陇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则处罚公告,甘肃阳光居家精品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间存在为消费者提供未备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自2021年6月18日至7月15日期间,当事人共为消费者提供未备案化妆品20瓶(共购進50瓶,货值金额11.50元),无违法所得。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未备案的化妆品并处3000元罚款。
对于频频爆出的“未备案”化妆品问题,涉及相关产品的企业应该提升自身从业要求,贯彻有关规定的严格落实。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中明确,对普通化妆品和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在委托范围内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同时可以对注册、备案活动涉及的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有关情况。
由此可见,只有提高化妆品备案的自觉意识,加强对于规定的学习,才会使化妆品生产方从源头管理上做表率。同时在化妆品经营管理方面,有关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
“边缘领域”也非法外之地
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第42条明确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监管部门在实地调查中发现酒店行业对《条例》规定需履行的义务普遍存在认知不清、履行不力的情况。因为跨行业跨专业的问题,很多不是化妆品核心企业或单位的一方,常常忽略自身应遵守的法规及该履行的职责。
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对于其他涉及化妆品经营的行业也应该做出严格监管措施,诸如上述酒店行业在经营中也会遇到违反化妆品法规的行为,从监管部门来说,应当给出提醒、警示、告诫和处罚。而对于酒店管理方来说,应该服务与法规政策并行。
单就酒店化妆品这一边缘领域,还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协作监管。可以调动旅游酒店协会,发挥其行业领头作用,督促其成员单位对于化妆品监管条例和法规的学习,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及时整改到位,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向酒店提供不合规化妆品的商家也要严厉打击和治理,深挖其背后交易渠道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