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复试用”判赔 避免试用期被滥用
2022-03-03戴先任
戴先任
陈某在入职北京某公司两年多期间,遇到了一件糟心事。双方先后签订了5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了5次,并且延长了4次试用期。而后,公司以陈某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向其发出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公司赔偿9万元。
入职两年多,居然先后签订5份3年期合同,试用期约定了5次,2年多工作时间都是在试用期内,此举严重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涉事公司如此做,有可能是出于一种“试完不用”的目的,虽然反复试用的较为少见,但“试完不用”现象却并不鲜见。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人成本,利用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辞人,还创设新词,以“试工”代替试用期等等。试用期成了一些无良企业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屡试不爽的“挡箭牌”。而涉事公司更是将“试完不用”的花招玩出了“新高度”。而一些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法律素养欠缺,如一些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也不准确,存在误读,同时维权成本较高,这些原因都让最终选择维权的劳动者大大减少,也让无良企业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涉事公司“反复试用”被判赔偿9万元,就是咎由自取,也给广大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用人单位要能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要滥用试用期,广大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勇于斗争,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试用期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察期,具有合理性,但用人单位不能滥用试用期,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也要得到有力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利用试用期随意辞人或“反复试用”等招数来肆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应享有正式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所应享有的全部权利,劳动者也不能成了用人单位“随用随弃”的廉价劳动力。
試用期法律交叉复杂,用人单位用工制度不完善,让试用期成了劳动者屡屡沉陷其中的“权益泥潭”。针对于此,需要能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也要引导用人单位构建完善的用工制度,要对用人单位加强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好在试用期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要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加大劳动者权益普法宣传,让劳动者不再成“沉默的羔羊”,而能勇于维权,不良企业才能有所忌惮。
试用期不能成了“白用期”,不能成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盲区,也不能成了用人单位胡作非为的挡箭牌,要避免试用期被滥用或乱用。劳动者不是可以随意“试完不用”或“反复试用”的“临时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权益也要得到有力保护。规范试用期用工,这也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用工环境,促进劳资双方形成良好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