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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家庭养老探析

2022-03-03

许昌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王祥魏晋时期

张 宏 慧

(许昌学院 文史与传媒学院,河南 许昌 461000)

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养老问题,近年来学者们进行了不断探索,并且取得了一些成果。涉及这方面的论文主要有:甄尽忠《魏晋南北朝时期尊老养老制度述论》较全面地分析了该时期政府在尊老养老方面所实行的一系列措施,对探究现代家庭养老模式具有借鉴意义;张承宗《魏晋南北朝养老与敬老风俗》主要从统治阶级对“孝”的提倡、门阀士族与政府官员的养老待遇、庶民百姓的养老状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李洁《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孝行”》着重介绍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子女孝养父母的种种事迹;张宏慧《两晋南朝社会的尊老养老之风》主要探讨了当时统治阶级对“孝”文化的提倡和社会上嘉许的尊老、养老事迹(1)分别见甄尽忠:《魏晋南北朝时期尊老养老制度述论》,《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9期;张承宗:《魏晋南北朝养老与敬老风俗》,《史林》2001年第4期;李洁:《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孝行”》,首都师范大学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张宏慧:《两晋南朝社会的尊老养老之风》,《许昌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以上这些成果虽然从不同方面对魏晋南北朝养老问题有所关注,但对该时期家庭养老这一问题涉及不多,特别是关于家庭养老的推动因素所论不详。鉴于此,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对魏晋南北朝家庭养老展开探讨,以期对我国目前解决老龄化问题有一些借鉴意义。

一、魏晋南北朝关于“老”的年龄界定

众所周知,老人一般是指到了一定年龄,人体各种器官的组织机构和生理功能衰退,体力不支,需要别人照顾的人。在中国古代,不同时期对“老”的年龄有不同的界定。如《礼记·典礼上》云:“七十曰老,而传。”[1]8在汉代,根据《汉书·高帝纪》记载:“民年二十三为正……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2]27史料说明,在汉代五十六岁以后被认为是老年人。

魏晋南北朝时期,诸政权在实行赋税制度时对老人的年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晋书·食货志》记载:“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3]512-513这说明,两晋六十六岁以上为老,可以免除赋役。南朝梁、陈时期的租调制度,《隋书·食货志》也有明确记载:“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岁已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4]457由此可知,梁、陈男子六十六为老,免课。在北朝,北齐河清三年定令:“男子十八已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4]459北周时,政府规定:“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4]460从史料可看出,北周男子六十岁免除力役,六十五岁免除赋税,北周将“老”的年龄由北齐的六十六岁下调到六十五岁。

值得说明的是,前面对魏晋南北朝时期“老”的年龄界定,主要是当时的诸政权为了自身赋役需要而制定的标准。如果从社会学角度看,父母对于子女,长辈对于晚辈,都可以称为“老”。在通常情况下,父母长辈只要到达一定年龄,身体状况逐渐衰弱,生活能力逐渐下降,都需要子女赡养。

二、魏晋南北朝家庭养老的行为表现

所谓家庭养老,就是以家庭为主体,以血缘为纽带的一种养老模式。魏晋南北朝,政局动荡、灾害频发,社会上孤老人群数量庞大。当时的诸政权为求社会安定,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对老年人进行救助,其中家庭养老是当时解决老人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该时期家庭养老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老人的衣食起居

人在年老的时候,生产劳动能力逐渐丧失,生活物资来源大多靠家庭其他成员供给。对于门阀士族和政府官员来说,他们可以做到衣食无忧。但对于经济不甚宽裕的中下层民众来说,满足老人衣食所需,难度较大。即便如此,许多家庭也都能做到竭力奉养。如庾衮,“初,衮诸父并贵盛,唯父独守贫约。衮躬亲稼穑,以给供养,而执事勤恪……父亡,作筥卖以养母。母见其勤,曰:‘我无所食。’对曰:‘母食不甘,衮将何居!’母感而安之”[3]1522。诸暨东洿里屠氏女,“父失明,母痼疾,亲戚相弃,乡里不容。女移父母远住苎罗,昼采樵,夜纺绩,以供养”[5]1214。河东猗氏人荆可,“性质朴,容止有异于人。能苦身勤力,供养其母,随时甘旨,终无匮乏”[6]564。以上史料表明,在物质资源较为匮乏的魏晋南北朝,一些贫寒之家的子女或躬耕变卖,或昼夜劳作,或苦身勤力,想尽办法使老人的衣、食有所着落,以便维持老人的基本生存。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孝子孝女们除了供养父母的衣食之外,还比较重视老人的日常起居。《晋书·孝友传》载:“孙晷字文度,吴国富春人,吴伏波将军秀之曾孙也……父母起居尝馔,虽诸兄亲馈,而晷不离左右。富春车道既少,动经江川,父难于风波,每行乘篮舆,晷躬自服侍,所诣之处,则于门外树下藩屏之间隐息,初不令主人知之。”[3]1524又《南史·孝义传》记载:“韩怀明,上党人也……家贫,肆力以供甘脆,嬉怡膝下,朝夕不离母侧。母年九十,以寿终。”[5]1231孙晷、韩怀明等人侍奉父母于左右,常能做到“日必问所欲进之,夜必俟安寝而退”,这是子女对父母的乌鸟私情和“三年免怀”的反哺天性。

(二)悉心侍疾

人的一生必定要经历生老病死。随着年龄的增长,人到晚年可能会经常遭受疾病的侵扰,因此,侍疾是奉养双亲的重要职责。魏晋南北朝时期,老人在生病的情况下,子女多能陪伴身边,亲侍汤药,并积极寻求治病良方,以体现子女对老人的款款孝心。

魏晋南北朝时期,正史中记载了很多对生病老人悉心照料、亲侍汤药的事例。《晋书·王祥传》载:“祥性至孝。早丧亲,继母朱氏不慈,数谮之,由是失爱于父。每使扫除牛下,祥愈恭谨。父母有疾,衣不解带,汤药必亲尝。母常欲生鱼,时天寒冰冻,祥解衣将剖冰求之,冰忽自解,双鲤跃出,持之而归。”[3]643《晋书·孝友传》记载,李密“父早亡,母何氏改醮。密时年数岁,感恋弥至,烝烝之性,遂以成疾。祖母刘氏,躬自抚养,密奉事以孝谨闻。刘氏有疾,则涕泣侧息,未尝解衣,饮膳汤药必先尝后进……泰始初,诏征为太子洗马。密以祖母年高,无人奉养,遂不应命”[3]1517-1518。又《南史·孝义传》记载:“沙弥,晋司空冰之六世孙也……嫡母刘氏寝疾,沙弥晨昏侍侧,衣不解带。”[5]1221-1222另《北史·孝行传》记载:“田翼,不知何许人也。养母以孝闻。其后母卧疾岁余,翼亲易燥湿……母患暴痢,翼谓中毒,遂亲尝秽恶。母终,翼一恸而绝。”[7]1880《周书·孝义传》载:“张元字孝始,河北芮城人也……其后祖卧疾再周,元恒随祖所食多少,衣冠不解,旦夕扶侍。”[6]565-566上述材料中的王祥、李密、沙弥、天翼等人,皆能在父母生病的时候衣不解带、亲伺汤药、奉茶递水、朝夕陪伴,给患病老人更多物质和精神上的关爱,这正是病笃的老人身心所急需的。

除了朝夕陪侍老人病榻之侧外,这一时期家人还注重为生病老人寻药问医。《晋书·孝友传》记载:“颜含字弘都,琅琊莘人也……含少有操行,以孝闻……含二亲既终,两兄继没,次嫂樊氏因疾失明,含课励家人,尽心奉养,每日自尝省药馔,察问息耗,必簪屦束带。医人疏方,应须髯蛇胆,而寻求备至,无由得之,含忧叹累时。尝昼独坐,忽有一青衣童子年可十三四,持一青囊授含,含开视,乃蛇胆也。童子逡巡出户,化成青鸟飞去。得胆,药成,嫂病即愈。由是著名。”[3]1525另《南史·孝义传》载:“解叔谦字楚梁,雁门人也。母有疾,叔谦夜于庭中稽颡祈福,闻空中语云:‘此病得丁公藤为酒便差。’即访医及本草注,皆无识者。乃求访至宜都郡,遥见山中一老公伐木,问其所用,答曰:‘此丁公藤,疗风尤验。’叔谦便拜伏流涕,具言来意。此公怆然,以四段与之,并示以渍酒法。叔谦受之,顾视此人,不复知处。依法为酒,母病即差。”[5]1216-1217《南史·孝义传》又载:“萧叡明字景济,南兰陵人也。母病风,积年沉卧。叡明昼夜祈祷,时寒,叡明下泪为之冰如箸,额上叩头血亦冰不溜。忽有一人以小石函授之,曰:‘此疗夫人病。’叡明跪受之,忽不见。以函奉母,函中唯有三寸绢,丹书为‘日月’字,母服之即平复。”[5]1213以上三则故事虽带有一些神话色彩,内容尚有虚夸的成分,但颜含、解叔谦等人照顾残疾老人的精神是值得提倡的。

(三)精神抚慰

作为传统社会家庭养老的一个方面,精神抚慰较物质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顾显得更为重要。精神抚慰即是顾及父母长辈心理和精神上的需求,注重心理上的沟通和情感上的交流,使他们精神愉快,心情舒畅,能够愉悦地安享晚年[8]。魏晋南北朝诸政权提倡对父母等长辈要做到色养,其目的就是在心理和精神上给老人更好的慰藉。所谓色养,就是养老时要承色顺志,恭敬柔色,处处顺从父母的意愿,时时满足父母的要求,对父母等长辈做到好之所好,恶之所恶。史载,王延“事亲色养,夏则扇枕席,冬则以身温被,隆冬盛寒,体无全衣,而亲极滋味”[3]1528。何琦“事母孜孜,朝夕色养”[3]1529。秦族“性至孝,事亲竭力,为乡里所称。及其父丧,哀毁过礼,每一痛哭,酸感行路。既以母在,恒抑割哀情,以慰其母意”[6]565。以上史料说明,魏晋南北朝时期,精神慰藉作为家庭养老的一个重要方面,已为时人广泛关注。

(四)亲营葬事

老人的殡葬情况属于家庭养老的送亲范畴。孔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9]14可见,在老人死后,子女亲营葬事,并虔诚祭奠、追思他们,是“孝礼”的重要内容之一。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孝道观念的影响下,社会各阶层都注重老人的殡葬之事,以寄托子女对父母长辈的哀痛之情。史载,夏方“家遭疫疠,父母伯叔群从死者十三人。方年十四,夜则号哭,昼则负土,十有七载,葬送得毕,因庐于墓侧,种植松柏,乌鸟猛兽驯扰其旁”[3]1519-1520。刘瑜“七岁丧父,事母至孝。年五十二,又丧母,三年不进盐酪,号泣昼夜不绝声,勤身力以营葬事。服除,二十余年,布衣蔬食,言辄流涕,常居墓侧,未尝暂违”[5]1202。孙法宗“父随孙恩入海澨被害,尸骸不收,母兄并饿死。法宗年小流迸,至十六方得还。单身勤苦,霜行草宿,营办棺椁,造立冢墓,葬送母兄,俭而有礼”[5]1208。荆可“及母丧,水浆不入口三日。悲号擗踊,绝而复苏者数四。葬母之后,遂庐于墓侧。昼夜悲哭,负土成坟。蓬发不栉沐,菜食饮水而已”[6]564。从史料中可以看出,该时期父母丧亡,子女常常身亲葬事,负土成坟,葬毕,庐守墓侧。居丧尽哀,毁瘠乃至灭性。它反映了子女对去世老人的追远和怀念。

总之,赡养老人从根本上讲源自人类的反哺天性,它常常与日常生活的繁杂琐事联系在一起。从内容上来看,它涵盖了体养和色养范围内的各个层面。从社会阶层的角度来看,上流阶层的官吏、富户物质供养易于实现,对老人更多地关注色养。而普通百姓的子女,虽然对老人无法提供像官员那样优厚的物质条件,但却能省去远宦他乡,不能朝夕相伴的麻烦。另外,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家庭养老责任人,虽多以子女为主,但因现实的困难常常也会发生改变。以上这些特点说明尊老养老是一种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高尚行为。

三、魏晋南北朝家庭养老的推动因素

(一)魏晋南北朝统治者对“孝”文化的大力倡导

“孝”是传统儒家文化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维系家庭养老的道德规范。按照中国古代儒家的传统观念,“孝”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赡养父母。《孝经》云:“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1]237说明赡养父母是孝的基本内容。其二是尊敬父母。如《论语·为政》云:“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9]15《孟子·万章上》也云:“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10]203这说明尊老敬老是孝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魏晋南北朝,政局动荡,朝代更替频繁。当时的统治者历仕两朝或数朝,故而不敢言忠,而是倡导“以孝治天下”。为了更好地宣传慈孝思想,两晋南朝都将《孝经》立于官学。与此同时,晋殷仲文、谢万,南齐永明诸王、刘谳等人皆为《孝经》作注。另外,南朝的几位皇帝亲自宣讲《孝经》,梁武帝亲撰《孝经义疏》十八表。而这一时期与“孝”有关的史籍,《晋书》有《孝友传》,《宋书》《南齐书》《南史》《周书》有《孝义传》,《梁书》《陈书》《北史》有《孝行传》[11]。由此看出,该时期的统治者比较重视对民众进行孝义教化,并亲为表率。

另外,魏晋南北朝诸政权还通过扬善惩恶来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尊老、养老社会风气。一方面,对那些在养老孝亲方面做出表率的孝子给予表彰。如前文提到的孝子王祥,司马炎称帝,王祥“拜太保,进爵为公,加置七官之职”[3]644。王祥致仕后的养老待遇极为优厚,史载:“其赐几杖,不朝,大事皆谘访之。赐安车驷马,第一区,钱百万,绢五百匹,床帐簟褥,以舍人六人为睢陵公舍人,置官骑二十人。以公子骑都尉肇为给事中,使常优游定省。又以太保高洁清素,家无宅宇,其权留本府,须所赐第成乃出。”[3]644泰始五年(269)王祥死,司马炎“诏赐东园秘器,朝服一具,衣一袭,钱三十万,布帛百匹”[3]645。王祥的养老及丧葬待遇之所以优厚,其原因主要在于王祥是一位行“孝”的道德楷模,西晋统治者需要用他来大力提倡“以孝治天下”。另一方面,对于不孝子孙,统治者则严加惩处。如嘉平六年(254),司马师以“无复母子恩”[12]98为由,逼太后废了齐王曹芳。竹林七贤之一的嵇康,因为他的朋友吕安被诬为“不孝”而受株连,被司马昭所杀。又如萧梁刘孝绰,“携少妹于华省,弃老母于下宅”[13]332-333,后被御史中丞以“不孝”弹劾,最终刘孝绰“坐免官”[13]333。

除此之外,为了保证家庭养老的顺利推行,政府常常酌情减免其家人的赋税徭役。北魏和平二年三月,文成帝对巡视经过的地区“皆亲对高年,问民疾苦。诏民年八十以上,一子不从役”[14]80。北魏孝文帝太和元年十月,“又诏七十已上一子不从役”[14]97。太和四年,“秋七月壬子,诏会京师耆老,赐锦彩、衣服、几杖、稻米、蜜、面,复家人不徭役”[14]100。这些措施都有效地保障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家庭养老的顺利实施。

(二)民间力量的推动

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士族居于统治地位。当时,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名门望族。为了保持家族门第长盛不衰,一些官宦士人特别注重对子孙后代的教育训诫,从而使该时期大量家训涌现出来。纵观魏晋南北朝的众多家训,“宣扬孝道”是家训中的一项内容。如西晋王祥在《训子孙遗令》中说:“夫言行可覆,信之至也;推美引过,德之至也;扬名显亲,孝之至也;兄弟怡怡,宗族欣欣,悌之至也;临财莫过乎让。此五者,立身之本。”[3]644-645南朝宋颜延之在《庭诰》中说:“欲求子孝必先慈,将责弟悌务为友。虽孝不待慈,而慈固植孝。悌非期友,而友亦立悌。”[15]1251王祥、颜延之等人用“信”“德”“孝”“慈”“悌”“让”训诫子孙,维护了儒家立身行事的基本道德伦理规范,并世代相传,使琅琊王氏、颜氏在两晋南朝经久不衰。

另外,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动荡不安,朝代更迭频繁,但是民间孝敬老人的事例数不胜数。《南史·孝义传》记载:“会稽寒人陈氏,有三女,无男,祖父母年八九十,老无所知,父笃癃病,母不安其室。遇岁饥,三女相率于西湖采菱莼,更日至市货卖,未尝亏怠。”[5]1214《陈书》载:“张昭字德明,吴郡吴人也。幼有孝性,色养甚谨,礼无违者。父熯,常患消渴,嗜鲜鱼,昭乃身自结网捕鱼,以供朝夕。”[16]300北周皇甫遐,“累世寒微,而乡里称其和睦。遐性纯至,少丧父,事母以孝闻”[6]565。以上史料说明,该时期在民间,虽然有些家庭比较贫穷,但是大多子女还是会尽自己所能去孝养父母,尽力让父母安稳度过自己的晚年。该时期民间自发形成的孝养父母的良好社会风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魏晋南北朝家庭养老形式的进行。

总之,人生要经历生老病死这一过程,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在年老时可以得到儿女悉心照料,然后度过一个幸福祥和的晚年。魏晋南北朝诸政权出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尊老、养老的政策,并积极倡导家庭养老社会风气,这在客观上有利于淳淳民风和贵老尚齿道德观念的形成,对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该时期的家庭养老还存在一些问题,除了养老方式尚有许多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外,这一时期“愚孝”现象也很多。如会稽永兴人郭世通,“家贫无产业,佣力以养继母。妇生一男,夫妻共议曰:‘勤身供养,力犹不足,若养此儿,则所费者大。’乃垂泣瘗之”[15]1492。又如广平人张景仁,“父梁天监初为同县韦法所杀,景仁时年八岁。及长,志在复仇。普通七年,遇法于公田渚,手斩其首以祭父墓”[5]1232。上述两则故事中,郭世通埋儿奉母,张景仁替父复仇,他们这些孝行精神虽令人叹服,但他们表示孝心的做法极其愚昧,是不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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