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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之力 保障“最大民生”
——省人大代表热议《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

2022-03-03盛建夏伟

人民与权力 2022年2期
关键词:劳动者条例代表

☉本刊记者 盛建 夏伟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事关“六稳”“六保”,涉及百姓切身利益。近年来,受疫情、国际贸易摩擦等多种因素叠加影响,我国劳动力需求量降低,就业压力愈发凸显。作为开放大省、经济大省、人口大省的江苏,就业形势面临巨大挑战。为加强就业法治化建设,促进率先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去年9月下旬和今年1月中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1月20日至23日,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大会法案组根据代表们提出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27处修改。据悉,这是本届人大首次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审议地方性法规。1 月23 日,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

回顾本次大会的审议过程,出席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各代表团召开了全团会议和分组会议,代表们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充分的审议。记者注意到,提请本次人代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在前两次审议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对比一审时,提请人代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内容更加丰富,条款数量由六十八条增加到九十条,其中,政策支持、创业扶持、就业调控、职业教育与培训、就业援助等各章节都作了修改完善。从整体上看,条例草案注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最新决策部署,将“就业优先”“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等最新要求进行了制度化、具体化。

严格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

“当前因疫情影响,国内就业形势严峻,省人大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制定就业促进条例,可以说是恰逢其时。”作为省人社厅厅长,戴元湖代表对就业问题十分关注。他感慨道,就业是当前最为重要的民生实事之一,只有解决好就业问题,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才能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无锡市委组织部部长柏长岭代表表示,这部地方性法规聚焦民生就业这个“国之大者”,会前已广泛征求机关部门、专家学者、企业、从业人员等社会各界意见,进行了十多轮次修改完善,集中了各方智慧,内容体系都已成熟完备。“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这次省人代会对就业促进条例进行审议,效果非常好。”省高院二级巡视员马荣代表认为,近几年国内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加之疫情影响和中美贸易摩擦,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审议和通过就业促进条例,能够依法推动就业促进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在我省有效实施,切实增强我省就业领域法治化水平。

条例总则中明确,本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多渠道稳定和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倡导树立劳动最光荣观念,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崇尚劳动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对于总则部分的表述,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巡视员汤小夫代表表示肯定,他说,“这是对条例的总提炼,是整部条例的精髓所在。”据了解,作为法律领域的专家,汤小夫代表在此次人代会期间共针对条例草案提出了9 条修改意见,其中有多条意见最终都被采纳。

在审议中,代表们普遍认为,修改完善之后的条例比较全面,从各个方面都作出了规定,更加注重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更加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责任,总体比较完善、成熟,为我省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努力实现产业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

从宏观上看,就业促进和经济发展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有经济持续向好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调整,才能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因此条例十分突出经济发展的就业导向作用,聚焦处理好就业优先与产业、税收、外贸、金融、教育、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的关系,力争实现政策协同联动、聚力支持就业。

数字经济是江苏今后五年乃至更长时期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增量。条例为此专门规定了发展数字经济产业的内容,强调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转型赋能,引导和规范平台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创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就业机会。此外,还注重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经济发展吸纳带动就业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此,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于敦德代表表示,只有产业获得了良性发展,经济发展吸纳带动就业的作用才能充分显现。在此基础上,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建立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

就业领域涉及“一老一小”的问题为社会广泛关注。条例专门规定了为老龄人口和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的女性劳动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支持等内容。“目前在超过退休年龄参保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问题上,尚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南通市总工会主席葛玉琴代表建议,“首先要明确相关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超龄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她的这条意见被吸收进了条例里。对于条例中关于鼓励老年人再就业的规定,江苏新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洪耀代表深有感触,“这部法规为老龄人口再就业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保障,细致深入地为企业排忧解难。”他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为,条例为老龄员工再就业设立扶持激励机制,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支持,能够让企业更有依据、更有底气来留用聘用老龄员工,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激励更多的企业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

“条例不仅关注互联网时代新形态从业人员,还关注新生育政策出台后女性的就业等问题,这些都是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充分体现了为民情怀。希望条例通过后,能够及时出台相应的就业保障政策。”省社科院泰州分院经济研究所所长朱菊萍代表对此充分肯定。条例规定,建立女职工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对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对招用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的女性劳动者达到一定比例并实现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政策支持。朱菊萍代表说,条例中帮助多孩妈妈就业是非常必要的,为解决我省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的问题找到了一个突破口。

积极推动创业扶持与就业调控

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坚持把创新作为江苏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第一资源。条例规定,要大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要注重消除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深化创业领域改革,为劳动者创业提供更多便利。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开发创业教育和培训教材,开设创业教育和培训课程,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对此,苏州大学教授王卓君代表认为,条例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以及职业教育方面很好地结合起来,对全面促进高质量就业意义重大,彰显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力确保加快推进全省中心工作的战略高度和坚强决心。

为鼓励人才在乡村振兴中大显身手、反哺家乡,壮大新一代乡村企业家队伍,条例鼓励引导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科研人员等返乡入乡创业。鼓励地方政府依托各类园区建设返乡入乡创业园,为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和人员提供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和办公研发场地。南京审计大学党委书记晏维龙代表说,这些举措能够在前期缓解人才返乡入乡创业的压力,随着条例的实施,各地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推动优惠政策的提档升级,进一步强化对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为不断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群体投身创业,条例规定,推动国家科研平台、科技报告、科研数据、科研仪器设施、高校实验室等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放,创造更多创业机会。建立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制度,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智元素(无锡)科技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匡逸强代表对此深有感触,“条例严格落实国家‘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能够充分放大科技对创业的支撑作用,激发劳动者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保护企业家精神和创新创业文化。”

条例注重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规定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高效配置和供需动态平衡。张謇研究中心副会长张慎欣代表对此表示赞同,他说,“就业既是个人的事,也是政府需要从宏观上把控的事。”他希望政府能够严格依法履行宏观调控职能,把稳定和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促进就业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斌代表认为,条例准确把握了就业促进的基本原则,既坚持扩容提质、优化结构,也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将有力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目标任务。南通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陶晓东代表表示,外来务工人员已成为江苏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他建议政府要从全局上进行有效调控,企业也要拿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外来务工人员技能等级、学历、职称等的提升,保障就业权益,提供落户的便利条件,使其能够安心在江苏发展。

着力打造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消除就业歧视,条例明确规定,推进户籍制度、用人制度、档案服务等方面改革,破除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和自由流动的障碍,畅通人力资源社会性流动渠道。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就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公平就业原则。济川控股董事长曹龙祥代表认为,条例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作出了硬性规定,为实现劳动者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条例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用人员,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作为限制性条件。对此,无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立军代表认为,条例充分考虑到了群众此前反映强烈的就业歧视问题,抓住了保障和促进公平就业的根本,对基层工作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

条例对残疾人劳动权利作出了保障,规定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对此,代表们十分关注。“对残疾人之家等机构的辅助性就业项目,应该给予场地、资金等扶持。”宿迁市发展改革委一级调研员韩锋代表认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够切实帮助残疾人实现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国家残奥乒乓球队教练员、徐州市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衡新代表认为,残疾人渴望得到社会的认可,完全可以通过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实现就业、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他希望,条例当中所规定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内容能够早日变成现实,形成强有力的示范效应。

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伴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规模正在日趋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大军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提出,平台企业、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建立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江苏无锡朝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君君代表认为,要注重优化就业结构,树立职业不分贵贱的观念。鼓励培养复合型人才,既要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转型升级,又要积极引导新业态新行业的规范用工。鼓励传统行业跨界融合、业态创新,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机会。

南京工程学院党委书记、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史国君代表认为,条例的制定出台将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服务增添法律指引,构建起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手段,无疑对稳定就业具有重要的作用。条例规定,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措施,为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提供保障。对此,南京市工商联副主席侯军代表建议,要鼓励劳动者实现弹性就业,在实践中进一步引导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不断探索完善相应的社保政策。

“人社部门将开展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按照条例规定,继续指导各地贯彻实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张彤代表表示,人社部门将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着力建设高质量就业先行区,为各类群体勤劳致富营造良好环境。全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加大外出务工、就地就近就业、返乡创业等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困难群众就业援助,聚力兜牢就业民生底线。

江苏拥有坚实的实体经济基础、完善的产业链供应链、丰富的科教人才资源和良好的营商环境,市场空间广阔,经济发展韧性强劲,这些都为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机遇。在审议中,代表们普遍认为,安居乐业是每一个劳动者最朴素的价值追求,也是每个家庭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就是要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代表们一致表示,这部民生法规实施以后,全省各地要充分运用宏观层面的政策支持、创业扶持、就业调控等手段,严格落实好公平就业、就业服务、职业教育与培训、就业援助、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力争早日形成劳动者公平就业、稳定就业、创业就业、素质就业和体面劳动“五位一体”的新格局。

既凝聚广泛共识,又突出江苏特色,这部万众瞩目的法规在几轮精细打磨后正式出炉。我们坚信,就业促进条例的出台,必将更好地保障、引导、推动我省就业促进工作,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就业这个“最大民生”筑起更为坚实的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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