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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功效评价 去除外源性色斑效果的临床方法(T/ COCIA 8-2020)

2022-03-03

口腔护理用品工业 2022年1期
关键词:外源性计分色斑

前言

本文件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1-2020)》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口腔护理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牙膏分技术委员会(SAC/TC 492/SC1)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口腔疾病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德瑜、荣文笙、冯希平、台保军、周智、黄瑞哲、尹伟、孙东方、郑伟、肖梅。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牙膏类产品的牙齿外源性色斑清除功效的分类、效果评价方法及临床测试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评价和验证宣称具有去除牙齿外源性色斑功效,并且产品质量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牙膏类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外源性色斑(Extrinsic stain)

因生活方式如饮茶、抽烟、饮红酒及其他饮食习惯引起牙齿色泽变化和着色。

注1:正常的牙齿颜色为带有光泽的黄白色。

注2: 对宣称去除牙齿外源性色斑或预防牙渍再生等具有物理美白功效的牙膏,除功效性成分定性定量检测外,还需体外功效试验证明其功效。

4 分类

4.1 去除和减少外源性色斑

4.2 抑制或预防外源性色斑

5 效果评价

根据试验目的按照本文件对于试验组和对照组在试验开始前、试验结束后(按照产品规定的使用周期)对色斑指数的改变进行评价。

试验组与阴性对照组比较,牙齿色斑指数均数应显著降低,并应具有统计学意义。

6 临床试验要求

6.1 临床试验设计的原则

6.1.1 采用随机、对照、双盲、平行或交叉的临床研究设计方法。如为交叉设计,应确定洗脱期足够长到能去掉产品间的相互干扰。

6.1.2 应评价测试产品与对照产品相比较的效果,牙膏测试对照产品应该是不含美白成分的相应牙膏。

6.2 试验期限

6.2.1 一般为8周。对于有指定显效使用周期的产品,试验期限为显效使用期限。对于有干预周期要求的产品,干预期结束应马上测量。

应做基线,合适的中期点及8周后或产品指定显效使用周期后的检测。

6.3 试验对象

6.3.1 受试者人数

试验人群的数量应足够支持试验结论具有统计学意义。一般每组完成试验全过程(试验组和对照组)的受试者不少于40人。

6.3.2 受试者纳入标准

a)身体健康的成年人(18~65岁);

b)愿意美白牙齿;

c)口内有12颗天然前牙,有外源性色斑,且无充填体或冠修复体;

d)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e)试验期间不参加其他临床试验;

f)同意推迟任何非急诊口腔检查,包括洁牙,至试验结束;

g)同意在试验期间不使用任何非试验用牙膏及漱口液。

6.3.3 受试者排除标准

a)受试者有严重的口腔疾病或慢性病;任何严重的牙周疾患及牙结石,尤其是前牙龈缘处;有未治愈的牙本质敏感;

b)对试验产品有过敏史;

c)女性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

d)目前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

e)在所分发的产品之外使用了非试验用牙膏或漱口液;

f)错颌畸形或戴有固定矫正器,前牙有固定或活动义齿;

g)四环素牙、氟斑牙等内源性着色;

h)存在试验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检查步骤及受试者安全完成试验的任何疾病及状况;

i)试验结束前接受了非急需口腔治疗(包括洁牙)。

6.3.4 其他规定

除符合纳入排除标准外,应考虑到受试者性别和年龄分布的平衡。受试者应被告知测试产品需检测的功效。测试期间不应服用影响色斑形成的药物,对于已经服用类似药物的人群应停药足够长时间方可考虑纳入测试。产品的使用频率应具有代表性,与消费者实际使用情景相似;应指导受试者正确使用产品。

6.4 试验步骤

6.4.1 基线检查来访中,研究者向受试者说明试验设计及处理方案,收取受试者签订的知情同意书并记录其基本信息,依照纳入/排除标准筛查受试者,符合者将被纳入试验并先后接受色斑指数检查。

6.4.2 根据不同的试验设计,受试者有可能接受牙齿洁治。根据其色斑指数综合评分,受试者将被随机分组并取得相应产品。以上步骤结束后将为受试者约定下次到访日期。

6.4.3 复查时确定受试者仍符合试验要求,再次使用色斑指数检查。

6.4.4 根据试验设计需要的复查来访次数嘱受试者继续使用试验分发产品并约定下次来访时间,或回收受试者产品,结束试验。

6.5 检查指标和采用的指数

测试指数要选择经过反复验证、重复性好的评价指数,如Lobene指数或相关指数。

每一次检查应该采用统一光源。避免强吸光物质(比如黑色的墙或仪器)。

采用Lobene色斑指数分级计分,0~3级评价色斑部位的面积和色斑程度(见表1),也可采用其他文献证明具有相似灵敏度的指数,如Koertge改良色斑评分和Macpherson改良色斑评分等。

表1 Lobene色斑指数分级

检查牙位为下颌前牙的唇、舌面及上颌前牙的唇面。每个牙面分为两个计分区:牙龈区和牙体区。每名受试者的平均色斑计分来自面积计分均数和程度计分均数。

面积计分均数为:每个牙面的色斑面积计分之和除以总的牙面数,即色斑面积计分/总的检查牙面数。

程度计分均数为:色斑程度计分/总的检查牙面数。

每名受试者的平均色斑计分为:每个牙面的色斑面积计分乘以色斑程度计分之积相加,再除以总的牙面数。

7 统计分析

每组检测的均值在基线和干预后都应该进行对比。对于外源性色斑改变,只有测试产品既与基线对比也和阴性对照对比都能得出统计差异才被认为是有效的。

如果多于两个组被评估,应该运用恰当的多重比较测试(multiple comparison tests)。统计时样本量要明确标注到方案里。

8 安全性评估

所有不良反应在测试的每个观察期都应报告,包括口腔感觉的变化,如口腔灼热感,味觉变化,牙的敏感度变化。对修复体带来的不良反应也应放入报道。受试者在测试过程中产生的病理性变化,如溃疡,白色念珠菌炎,或其他继发性口腔粘膜感染(可能来自条件致病菌的过度繁殖)都应做好检查记录。

安全评估应要6周以上,应能证明无产品相关的不可逆不良反应。在合适的时候,非参数检验应被应用于安全评估(正常与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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